手机版
您的当前位置: 钻爱网 > 方案 > 规划方案 > 【非婚同居问题发展原因规制及对策分析论文(共7篇)】 非婚

【非婚同居问题发展原因规制及对策分析论文(共7篇)】 非婚

来源:规划方案 时间:2019-11-30 07:49:27 点击:

非婚同居问题发展原因规制及对策分析论文(共7篇)

非婚同居问题发展原因规制及对策分析论文(共7篇) 第1篇:非婚同居关系法律对策研究 随着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历经群婚制、对偶婚制最终稳定于一夫一妻制, 婚姻便成为维系男女共同生活关系的唯一公认、法定形式。非婚同居关系作为一 种区别于婚姻的另类男女共同生活关系古已有之,但由于其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 存在事实上构成了对于婚姻制度的挑战,因而长期以来饱受非议。但随着我国改 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推进,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对外交流不断深入,人们的思想观 念及行为方式逐渐趋于开放。因而,一方面,人们对非婚同居现象的容忍度、包 容度不断提高,逐渐地,非婚同居不再作为一种不正常、甚至不道德的行为为社 会大众所排斥;
另一方面,该现象在人们生活中亦具有日益普遍化的趋势,而该 趋势又尤以年轻群体最为典型。

现今生活中,年轻群体作为新思潮与新鲜事物的率先接纳者,更易于 接受乃至践行非婚同居行为,并由此形成了不同于传统的新的非婚同居模式。但 与此同时,年轻人涉世未深、阅历不足的群体性局限,又使其易于在非婚同居过 程中将负面作用放大,造成更为不良的影响。鉴于此,除施以家庭的、社会的、 舆论的等手段外,法律作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在此过程中是否、而又 应该如何进行回应,成了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年轻一代是未来社会的中坚力量, 如何在日益普遍的非婚同居关系中对其予以适当的法律保护,便成为了关乎社会 稳定、民族未来的重要问题。

一、年轻群体非婚同居关系的必备要件 从内涵上而言,任何婚姻外的共同生活关系都可纳入非婚同居范畴, 故由此而衍生出的非婚同居类型确不在少数。笔者认为,予以法律保护的年轻群 体乃至一切合法非婚同居关系皆应以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为 限。如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非法同居的情形,已为法律所明确禁止,故 不属此列。因此,本文论及的非婚同居关系应以同居双方无现存其他两性结合状 态,即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有既存的婚姻或较为稳定的两性结合关系为其必要前 提。需指出的是,同性间的结合关系因不存在法律规制的现实基础并为现行法律 所回避,故本文亦不涉及。关于其他非婚同居关系的要件,有学者认为构成受法律保护的该种关 系仍应符合其余婚姻构成的实质要件,包括一男一女、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符合 法定婚龄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定禁婚的亲属关系。笔者认同这一看法, 但同时认为,当非婚同居者包含年轻人这一特殊群体、并以其为重要组成部分时, 部分要件即“符合法定婚龄”一条应予以变通。非婚同居关系不同于传统的婚姻关 系,其关系确立的目的亦与传统婚姻关系有所出入,加之有“年轻群体”这一在主 体上的特殊限制,因而,在确定适用年龄时考虑的自然、社会因素应与婚姻有所 不同。同时,针对年轻群体而言,其非婚同居关系常常以走向婚姻为目的和最终 结局,并考虑到我国当前法定婚龄规定偏高的立法现实,若将非婚同居的保护年 龄设定于缔结婚姻所要求的男二十二岁、女二十岁,则会使相关制度的保护范围 与婚姻大幅度重合,如此不仅无法凸显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特殊性,大大影响其 设立的意义,而且会压缩非婚同居相关制度的保护区间,使大量事实存在的非婚 同居关系仍处于法律的真空地带而得不到保护。因而,笔者认为,考虑到年轻人 在非婚同居者的庞大数量及其存在的上述特殊性,对非婚同居关系保护年龄的下 限应下调至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十八岁,同时上限则以一般认为的结束同居 关系之时或一定年龄(笔者认为以中国平均结婚年龄的二十六岁左右为宜)为止。

除此之外,非婚同居必须具备的共同生活要件即共同的寝、食、住、 行(考虑到年轻群体的特点,笔者认为应以其中的是否“同住”为主要判断标准) 不必多言,而其受保护的起始时间、是否须有公开性和应否有婚意却值得探讨。

第一,就其受保护的起始时间而言,我国学界存在“六月说”、“一年 说”、“两年说”、“五年说”等多种观点,各国亦有多种立法例。就年轻人而言, 基于其在非婚同居中所涉及权利义务较少的特性,笔者认为不宜以过长持续时间 为其受保护的必备要件,而可以将该条件纳入“共同生活”这一要件,即依据一较 短的时间标准(笔者倾向于以普通高等学校一学期的时长即四个月为标准),辅 以有无共同居所及共同日常活动、有无共同生活及继续维持这一关系的意愿等主 客观因素综合判断该同居关系应否受到保护。

第二,关于年轻群体的非婚同居是否必须具有公开性,笔者持否定观 点。年轻群体与社会交集较少,同居双方联系的紧密程度也远不比婚姻关系,因 而同居以产生双方内部关系为主,即使有对外关系,也多为单方对外情形,双方 共同对外的情况较少。同时,考虑到年轻人的个性、心理等因素,故对其非婚同 居的保护不以其公开性为必要前提是较为可取的。

第三,笔者认为,有无婚意不应视为保护年轻群体非婚同居的前提标准。此问题涉及其与一般非婚同居及事实婚姻的区别。将年轻群体的非婚同居予 以特殊保护的基点在于此种非婚同居关系的主体双方在年龄上的特殊性所导致 的其非婚同居关系所当然具有的成立上与后果上的特殊性。如前所述,就其成立 时而言,年轻群体的非婚同居关系一般并不具有完备的婚姻实质要件,这是其与 事实婚姻的区别;
同时,主體双方的主观目的常常是多种多样的,有的仅限于维 持亲密关系,而有的则抱有于未来缔结婚姻关系乃至“试婚”的心态,这一点是其 与一般非婚同居的不同。因而,有无婚意皆可以成立年轻群体的非婚同居关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构成年轻群体非婚同居关系的必备要件有六:
1.不违反公共利益及社会善良风俗。

2.一男一女。

3.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4.双方年龄皆处于法律规定的合适区间。

5.无法定禁婚的亲属关系。

6.共同生活。

二、比较法上的相关法律规制 当前,我国非婚同居关系尚未纳入立法规制的范围,更遑论对年轻群 体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保护。但基于我国拥有以年轻人为代表的庞大非婚同居群 体这一社会现实,以及保护及规范该种关系所具备的深刻的哲学、社会学、经济 学、法学基础,我国有必要在不久的将来于法律层面就此问题进行回应。而现今 世界范围内,已形成非婚同居者这一稳定社会群体的许多西方国家已经就非婚同 居关系进行了法律上的规定,并大都呈现出由禁止到承认最后到与合法婚姻关系 同等保护的相似发展趋势。

(一)美国非婚同居立法的发展 在美国,非婚同居群体的壮大已经相应地引发了法律对其态度的变化。

1976年,加州最高法院通过对玛威案件的判例在该国范围内首次承认 了非婚同居关系及相关合同的法律效力。但美国全国范围内,部分州的法律对非婚同居关系的评价仍存在肯定与否定的完全两极化的对立。

与此同时,绝大部分州则处于中间地带,即虽没有承认同居者与已婚 者具有相同的权利,但与此同时却以“家庭伴侣”的名义给与同居者大量权益,其 主要包括:
1.有权享受家庭健康保险政策。

2.有权作为家庭成员请假照料病中伴侣。

3.有权作为家庭成员休丧假。

4.有权作为家庭成员到監狱和医院进行探视。

5.同居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享有对租住房屋的续租权。

(二)欧洲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 在欧洲,随着同居人口的增长,一些国家也逐步在法律层面对非婚同 居关系进行了再评价。

北欧的瑞典、丹麦以及芬兰对非婚同居的伴侣采取了更为实用主义的 做法——在家庭法对已婚者和非婚同居者同等对待。荷兰也在法律上承认了经过 登记的同居与婚姻具有相同的功能。法国则提出了一种创新性的解决方法一一 PACS(“紧密关系民事协议”),在实际帮助、财产制度、赠与遗赠、继承以及 对外效力等方面规定了该协议缔约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在法律上承认了介于婚姻 与自由同居之间的一种二人共同生活模式。当前,相当数量的欧洲国家已先后通 过了“同居伙伴关系法”,保护同居关系。

(三)日本相关制度的建设 日本作为与我国位置相近、文化相似的邻邦,在伦理色彩较为浓重的 婚姻家庭法方面颇有值得我国借鉴之处,其中有关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制也不 例外。

日本在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保护方面较之我国走的更远,其民法典对 非婚同居已有涉及。同时,日本也通过司法判例的方式赋予了非婚同居者以法律 配偶同等关系者的法律地位,并在此基础上受到法律的保护与拘朿。具体地,仅就其内部身份法律关系而言,日本非婚同居者即可:
1.“夫妻别姓”。

2.享有同等男女平等的自由权。

3.享有忠实请求权。

4.享有扶养请求权。

与此同时,对外而言,日本非婚同居者亦于姻亲关系、家事代理等方 面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责任。

由以上可见,对非婚同居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符合当今世界立法趋势和 潮流。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各国对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大都尚处起步阶段, 因而相关规定仍较为粗略和概括,其中,更是鲜见针对非婚同居者中庞大而又特 殊的年轻群体的相关细化规定。因而,在我国非婚同居群体法律保护制度的建构 过程中,我们需要以各国现有立法为借鉴,努力做到相关规则的精准化、具体化, 在规定非婚同居一般保护的同时,强化对年轻人等特殊非婚同居者的特别关注。

三、未来法律对策的展望 在考察我国非婚同居现象的发展现状与借鉴国内外已有规定的基础 上,我们逐渐形成了对年轻群体非婚同居关系有关法律保护的期待。

就立法形式而言,考虑到年轻群体非婚同居为特殊主体间的非婚同居 关系,属非婚同居的大范畴,因而,应将其纳入非婚同居关系的统一规制自不待 言。但与此同时,除对其适用非婚同居相关一般规定外,亦应突出对这一特殊群 体间形成的法律关系的特别保护。结合国外立法例与我国法律的传统与现实,笔 者认为,包含针对年轻群体特殊规则的非婚同居相关统一规范不宜以判例或单行 法的方式呈现,而应以在婚姻家庭相关法律中单列条款的形式予以规定,这有利 于维持婚姻法体系的全面性与完整性,亦有助于突出非婚同居与传统婚姻制度的 区别与联系。

(一)规制原则 对于年轻群体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保护,应遵循一定的特殊原则,以 便夯实相关规制法理基础的同时突出此种保护的特殊性。以下为笔者所认同的针对年轻群体非婚同居规制的基本原则:
1.法律辅助规范原则。对于年轻群体的非婚同居关系,应以道德规范 为主,法律在此过程中应仅起到辅助与补充的作用。传统上,无论以社会的视角 还是当事人的视角,非婚同居关系都更多的具有一种私密性。并且,由于心智上 的不成熟与对隐私的看重,非婚同居关系的这种私密性对年轻群体而言更为重要。

因而,考虑到社会舆论以及当事人的心理,对该种关系,作为社会公开介入力量 的法律都不应过分干预。故在保护年轻群体非婚同居这一问题上,应更多通过社 会的宣传与舆论的引导以强化道德的规范作用,在此基础上依靠该种力量对相应 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形成约束。在具体事项上,法律应“抓大放小”,仅在重要事项 上予以详细规制。

2.价值中立原则。当前,在年轻非婚同居者数量庞大以及社会对其评 价不一的现实条件下,法律不应在相关具体规定中表现出过度的倾向性,而应秉 持一种将非婚同居看作业已存在的合理事实加以协调的观点,从解决纠纷、保护 关系当事人的原点出发,进行相应法律规制,以此防止相关法律规则形成激励从 而导致相关群体数量爆发性增长,构成对社会结构以及法律自身的挑战。与此同 时,价值中立原则也是笔者支持对非婚同居关系不予单行立法的原因所在,因为 “如果立法规范同居关系,就有鼓励同居的嫌疑”。

在法律对待非婚同居的态度这一问题上,该原则已为相当数量的学者 所认同,故在不久的将来有望成为学界的共识。

3.利益平衡原則。在实践中,对于非婚同居,尤其是年轻群体的非婚 同居,情况通常较为复杂,遇到法律盲区的情况在所难免。但根据前二原则的精 神,针对年轻群体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范宜粗不宜细。总体而言,随着所涉问 题重要性的降低,法律的相关规定应该趋于粗略。因而,我们不能也不可能寄希 望于法律对相关纠纷的处理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此时,为保护这种关系,就应 当综合考虑当事人双方以及各方面因素,秉承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观点,从中立的 视角对当事人的利益加以平衡。

(二)规制内容 在遵循规制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法律对年轻群体非婚同居关系所涉及 的具体人身、财产及子女关系应有相应的具体规定。1.人身关系。就年轻群体而言,其确立非婚同居关系的旨意更多的是 以强化当事人双方的人身联系,特别是强化双方身份关系为追求的。因而,首先, 在其非婚同居关系中,同居双方相互排他性地占有对方人身以及建立身份上的强 联系应属当然之义。但同时需要指出的是,鉴于年轻群体相对更加独立的特性与 非婚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的特质,同居关系不能成为对双方人格的独立及行 为的自由进行过分限制的依据。其次,随着年轻群体隐私观念的逐步加强,法律 也应确认对同居双方不涉及其非婚同居关系的个人隐私的保护。再次,双方应在 一定范围内享有对对方事务的代理权限,但同时代理的范围应以其非婚同居关系 对外明示的范围为限。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同居双方与对方亲属不应成立任何的 姻亲关系,但出于对年轻人的合理保护并考虑到其群体特点,法律应鼓励该同居 关系为同居双方直接抚养人知悉,但与此同时,相关抚养人亦应充分尊重该同居 关系与同居当事人对相关事项合理的自决权。

2.财产关系。鉴于大学生为代表的年轻群体较为独立但同时又通常不 存在稳定经济来源的现实情况,其非婚同居关系通常不及婚姻紧密,并且也无法 完全独立于双方原生家庭而存在。基于这一特点,对同居双方财产的处理应以分 别财产制为一般原则,且双方不应享有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但遵照意思自治的 原则,如果双方另有不违公序良俗的约定,应当从约定办理。同时,借鉴国外立 法经验,可以在双方共同生活年限较长或有稳定经济来源时予以例外处理。此外, 在同居关系非因结婚、死亡等事由而自然终止时,若一方有因非婚同居关系而蒙 受的损害(如因怀孕、分娩等所留下的疾患),在同居关系终止后,仍应由双方 共同负担相应的补偿。

3.子女关系。基于年轻人心智不够成熟、经济实力较为薄弱的现实考 量,笔者认为应对其在非婚同居关系中生育权予以适当限制。但如确已生育,对 所育子女,则应按照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依照我国现行法律将其与婚生子女进 行同等保护。

四、总结 年轻人作为处于由学校逐步走向社会这一人生过渡阶段的特殊群体, 其在步入社会的过程中必然会萌生诸多问题,这需要国家、社会予以相应关注、 适当引导和特别的保护。非婚同居关系作为这一特殊群体在走向社会的过程中体 验婚姻生活、建立家庭观念的一个窗口,更应得到应有的关注与保护,而法律作 为强制性的社会规范,其作用的发挥对引导这一关系的良性发展也是至关重要的。

但是,对于年轻群体的非婚同居关系,法律在不无视与忽视的同时,也不宜规范过度以致挑战婚姻制度的基础性地位,这其中的平衡与取舍考验着立法者的智慧, 也值得我们继续深入思考与探究。

作者:张灯 第2篇:非婚同居现状调查与浅析 一、非婚同居现象调查 非婚同居是无法回避又难以禁止的社会现实,不因法律的漠视或限制 而改变。为了深入探究我国非婚同居的现状,本小组对我国非婚同居现象进行了 调研,以期为非婚同居的立法规制提供参考。

但由于非婚同居的群体范围广,且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同居者对调研 活动存在一定的防御和排斥心理,调查同居行为的客观情况存在较大的技术问题, 对其进行大规模的实证研究存在难度,社会学和人口学领域也没有针对非婚同居 的全面系统的定量分析,我国人口普查没有同居方面的项目,因此无法准确把握 非婚同居的总体情况。美国研究者发现,非婚同居在“在校大学生或接受高等教 育的成年人中占有较高比例”。由于大学生是非婚同居的重要群体,对非婚同居 的发展趋势有先导性,且相对集中,便于调研。本小组采用概率抽样的方法,在 本校以及校外的一定范围进行问卷调查,同时结合网络平台,在网络上也发放了 问卷,以此来分析我国目前的非婚同居状况。

1、非婚同居的普遍性及公开性 从调研数据分析:身边情侣同居比例为25%以下的占调查人数的25%, 身边情侣同居比例为25%-50%的占调查人数的50%,身边情侣同居比例为 50%-80%的占调查人数的25%,这一组数据说明了两个问题。第一、绝大部分同 学对身边同学的非婚同居知情,而且他们对别人同居与否保持沉默或不干预的态 度,这从侧面也反映出大学生对非婚同居现象持普遍性认可的态度;
第二、这些 非婚同居的同学并不忌讳其亲朋好友知情,也不避讳他们关系的公开,所以身边 的同学才会大都知情。

2、非婚同居期间生育的问题 从调研数据分析:在同居期间愿意生下孩子的只占总调查人数的25%, 绝大部分人是不愿意在同居期间生下孩子的。其理由在于:一则无力抚养生育的子女,二则避免与学业发生冲突和矛盾。

现在避孕方法多样,但每年仍有不少的女性意外怀孕,怀孕之后就只 有三条路,一是马上结婚;
二是非婚生子;
三是选择人工流产,从调研结果可知 第三条路是最普遍的选择,虽然现在医学技术比较先进,所有的医院宣称的都是 无痛人流,但是流产依然会对女性的生理和心理造成伤害。

3、非婚同居的救济途径 针对非婚同居期间常见的财产纠纷和子女抚养纠纷75%的被调查者 认为需要法律救济。但法律对非婚同居调控的缺失,导致非婚同居的人身关系和 财产关系出现纠纷时缺乏公力救济措施,非婚同居关系终止与否只能依据双方当 事人意愿自行决定。

综合上可知,人们已经认识到非婚同居的普遍存在性,并且默许了这 种存在。随着人们固有的传统思想进一步解放,经济进一步发展,非婚同居现象 势必进一步改变传统的家庭模式。伴随着这种改变,必然会产生一系列的矛盾纠 纷,这些纠纷又必然比正常的家庭纠纷复杂,但当人们协商不成而诉诸法律的时 候,法官却发现没有相应的法律来规制这种社会现象,为了避免这种尴尬局面的 出现,笔者认为,对非婚同居社会现象进行立法思考,实属必要。

二、非婚同居发展阶段 根据英国人口学家Kiernan和Estaugh的分析,非婚同居的发展经历四 个阶段:第一阶段,同居是少数人的前卫之举,多数人不经婚前同居而直接结婚, 婚姻是普遍的选择;
第二阶段,同居被广泛接受并实践为婚姻的先导或前奏(试 婚),但同居伴侣一般不生育子女,生育仍通过婚姻来完成;
第三阶段,同居成 为替代婚姻的生活方式,非婚同居结合具有家庭的特征;
第四阶段,同居和婚姻 在生育和抚养孩子方面不再有区别,同居和婚姻等同,同居成为生育子女的模式。

这些阶段的界定不是封闭的,一个非婚同居可经历不同的发展阶段而呈现不同的 性质,每一对同居伴侣者对同居所处阶段和性质也存在不同的理解,不同的国家 之间也存在差异,同一社会也会同时存在不同性质和阶段的同居模式。

非婚同居阶段论以生育为中心进行划分,预测非婚同居的发展走势, 经历由低到高,最后发展到与婚姻等同的最高阶段,非婚同居与婚姻形成均势。

笔者所进行的调研数据显示:在非婚同居期间怀孕的,50%的被调查者选择人工流产,25%的被调查者还不能确定,25%的被调查者愿意生下来。因此,目前, 我国非婚同居生育并不普遍。

综上,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非婚同居状态仍处于“非婚同居四阶段 论”的第二阶段。尽管非婚同居尚未对婚姻制度产生根本性的影响,但现实生活 的变化已向传统的家庭法体系提出严峻的挑战,非婚同居期间产生的问题日益复 杂化。同时随着欧美国家非婚同居的盛行,经济全球化带来的趋同性,东西方文 化和意识的交融,社会对非婚同居的日加宽容,传统婚姻制度弊端的显现,非婚 同居生活方式在我国将迅速蔓延,呈现不可抵挡的扩大趋势。

三、非婚同居存在的问题 非婚同居的存在与盛行,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和复杂的经济、文化等 环境因素和事实原因,且因其承载传统婚姻家庭的某些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 人们不能通过婚姻得以实现的需求,因而具有现实合理性和不可逆转性。尽管非 婚同居行为本身在经济上是合理和有效率的,其所付出的经济成本和道德成本较 低,但非婚同居关系的解除却导致双方当事人经济上的失衡,且因非婚同居的日 益增多也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1、非婚同居中弱者利益难以保障,女性在非婚 同居关系的共同生活中遭受暴力、虐待不在少数,却得不到有效的救济;
同居期 间生育的子女的权益难以保障。同居关系解除后,女方是否有权请求男方给予经 济补偿或救助?子女的抚养权如何处理?2、女性所付出的非经济贡献无法得到 有效的补偿,一旦结束同居关系,对于财产的分割往往处于不利地位。这些问题 威胁和破坏着人们的生活秩序,甚至引发尖锐的矛盾和冲突,需要运用社会规范 加以调节和制约,因此凸显立法规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作者:张东梅 第3篇:浅析我国非婚同居关系的立法规制 非婚同居,古已有之,但是其长期受到社会伦理的压制和国家法律的 禁止。一战后,非婚同居就在世界范围内呈现出星火燎原之势。二十世纪六十年 代开始,欧美国家对于非婚同居的态度逐渐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限制、禁止转 向承认与保护,并将其进行规范立法,为同居双方的享有权利和义务提供了法律 上的依据。在中国大陆,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非婚同居现象与日俱增,已 然成为当下无法回避的客观事实。尽管目前我国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并未禁止和惩 罚非婚同居,且与非婚同居有关的规范文件多集中在事实婚姻之上,存在着明显的滞后性和局限性。

一、我国非婚同居法律规制存在的学术争议 对于是否将非婚同居纳入到法律的规制当中来,目前我国学术界争议 较大。主要代表学说有三种:即肯定说、等待说和否定说。肯定说认为,应当将 非婚同居这一社会现象纳入法律规制,非婚同居现象的出现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问 题和争议,只有通过法律的途径才能得以更好地解决,从而更好地保护人们的相 关权利和利益。等待说认为,在我国这一类人群还尚未达到像国外那样的一个阶 层,因此制定相关的法律还为时过早。“若通过立法对此进行规范,就有鼓励同 居的嫌疑。”否定说认为,国家政府和立法部门决不能让同居行为合法化。该学 说认为同居是对于传统一夫一妻制家庭建立的合法性基础进行的一种破坏,实质 上是对婚姻家庭制度的挑战。

笔者赞同肯定说,因为它站在中立的角度客观的看待非婚同居现象, 清楚地认识到法律是社会现实生活需要的反映。而否定说片面的夸大了立法规制 非婚同居的否定性后果,因噎废食的做法,反而会使其走向反面。“理性的法律 不应该选择回避问题,而是要面对问题、解决问题。”等待说忽视法律的预见性 这一特点,非婚同居已成为人们众多生活方式里的选择之一。它的产生与发展并 不会因等待和回避而改变,反之等待和回避只能将其推向对立面。

二、我国对于非婚同居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对于非婚同居进行立法规制,就免不了对其必要性进行分析,主要有 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非婚同居产生的社会根源。一项事物的产生就意味着其有适合 自己生存的土壤,非婚同居的产生有其自己的社会根源。从经济学角度而言,婚 姻的成本远远高于非婚同居的成本,所以试婚性质的婚前同居就是非婚同居大量 存在的主要原因。还有就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使得婚姻的重要性下降,使非婚 同居成为婚姻之外的选择。青少年为节省生活成本同时满足性的需求,老年人考 虑到子女感受、财产继承等因素,都选择了非婚同居。

第二、规范非婚同居符合当今世界婚姻家庭发展的大趋势。将非婚同 居关系视为契约关系是对当事人选择的尊重,符合契约的意思自治原则。纵观世 界,对于非婚同居的态度转变是婚姻家庭多元化发展的必然选择。第三、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由于当年的计划生育政策,据调查我 国目前已逐渐进入人口老龄化阶段,意味着老年人数量的大幅增加,而丧偶老年 人同居的情况也越来越长见你,如此庞大非婚同居群体,如若不进行有效的法律 规制,必将带来巨大社会隐患。

第四、保护弱者原则要求。妇女和儿童历来都是弱势群体里的一部分, 法律对于他们的保护也是很广泛,在非婚同居的关系当中,妇女和儿童无疑处于 弱势地位,由于现行立法对于非婚同居未作出规定,因此处于该关系中妇女儿童 利益的保护面临着法律的缺位。

三、明确法律规制非婚同居及构成要件设计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当将非婚同居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中来,构成 要件构想如下:
第一、同居当事人双方应居无配偶并且已经达到法律规定的成年年龄。

之所以强调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是因为任何一方有配偶,乃属非法同居之列。

世界上多数国家将非婚同居关系视为契约关系,显然只有达到一定民事责任年龄 的人才有此种权利,而此年龄以成年年龄作为最低的底线较为合理,如果以《婚 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底限,必然会将一些年龄较低的同居关系排除在外。

第二、同居当事人双方应当公开同居生活的事实,这可以说是同居关 系的公式的必要条件,至于他们对于外界的身份,在所不问,由双方同居的事实 足矣。

第三、同居双方当事人同居的期限为一年。至于时间长短,各个国家 规定并不统一,少则三个月,多则五年。据目前我国情况来看,要求非婚同居者 进行登记是不大现实的,这就需要一定的期限来确定同居双方的同居关系,这个 期限不可太短,太短时间内当事人双方尚未确立稳定关系,太长的话则与非婚同 居存续时间的事实不符。由于统计数据表明,大多数同居都超过了一年,本文认 为一年最宜,六个月太短,五年则太长。

综上所述,我们分析了非婚同居法律规制的学说争议及必要性,不难 得出对于非婚同居进行法律规制,不但不会冲击现行婚姻家庭制度,而且还会使 许多问题和纠纷的解决有法可依,得到正确的解决。

作者:孙志军第4篇:大学生非婚同居问题的法律探讨 伴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以及人们观念的开放,原本一些令人难 以接受的事物慢慢的被具有前卫意识的在校大学生所接受并尝试,典型的例子就 是在校大学生群体当中有非婚同居现象,这属于高校中的亚文化。像校园里面的 青年亚文化、同性恋亚文化一样,也应该受到关注和研究,保障涉及人群的合法 利益。由于在校大学生他们特殊的身份和所处的环境,很多人都没有独立的经济 能力,经济来源大多数都是靠父母及家里的供给,这决定了这种非婚同居的不稳 定性以及可能带来的后果的复杂性。

一、高校大学生非婚同居的现象 (一)非婚同居的定义 非婚同居具有广义和狭义的界定之分,本文主要讨论的是狭义概念的 非婚同居,即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在没有完成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以性 关系为纽带的自愿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状态。而就在校大学生来说,他们的非婚同 居,理由各异形式多样,有恋爱型同居,有试婚型同居,有异地恋的间断型同居, 有陪伴型同居,甚至还有与校外人员同居。他们同居具有的共同特点是双方之间 没有形成受保护的法律关系,他们的关系具有不确定性,对于一些后果也没有法 律上的保障。

这种非婚同居的生活状态是基于现实的考虑,在可以接受的低廉的成 本之下就可以满足自身的需要,同时也反映了高校的婚育观教育以及后勤服务的 发展没有跟上。

(二)校园亚文化的概念 高校的校园文化一直在继承与发展中流传,主流的氛围是传道授业, 学习知识培养能力,但每一个时代都有其自身的特征,校园文化也一样会有新的 元素和一些非主流、局部的文化。这些现象受到了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各 种思维甚至国外流行文化的渗透影响。两性文化不仅在社会上以多元化的方式呈 现,在大学校园里同样也一直在滋生发展。

高校大学生在校外的非婚同居相对于其他学生来说,就属于一种非主 流的生活模式,他们居住甚至交往的圈子往往都游离于宿舍集体生活的主流群体之外,他们有着自己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笔者将他们的模式称为校园文化的亚文 化。亚文化(subculture):又称集体文化或副文化,指与主文化相对应的那些 非主流的、局部的文化现象,指在主文化或综合文化的背景下,属于某一区域或 某个集体所特有的观念和生活方式,一种亚文化不仅包含着与主文化相通的价值 与观念,也有属于自己的独特的价值与观念,并构成亚文化等都是这种亚文化。

亚文化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二、高校大学生非婚同居的原因分析 在校大学生非婚同居的原因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说法,但不少说法都是 把它们简单归类为社会原因、学校原因和个人原因,这样说法不无道理,但有点 为赋新词强说愁的感觉。

笔者认为,原因有三。第一,正常人本身的生理心理需求。从大自然 走出来的人类同样具有与其它动物相同的本能,他们也有自身的各种需求。人类 的第一需求就是生理需求,包括寻求食物和求偶繁衍下代。对于生理和心理都基 本成熟的年轻大学生来说他们也不例外,他们也是正常人。部分学生认为只要双 方之间感情成熟,双方自愿,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他们会通过同居的方式满足各自 的生理和心理需求。第二,社会和校园在性道德层面的宽容。随着学生们身体的 发育成熟,他们内心的萌动也逐渐产生。在性意识的觉醒之下,他们会尝试着通 过不公开或半公开的方式,实现自己在性方面的自由。由于整个社会在性观念方 面,从保守到逐步放开,加上人们自我个体意识的苏醒膨胀,于是性自由便伴随 着人身自由逐步发展开放了。作为易于接受新思想的大学生群体,更容易作为行 动的先锋,率先突破,当周边以及社会并没有从道德方面给与他们实质性的压力, 这就默认和促成了他们的行为,并给其他人起到了示范的作用。社会上的贞操观 也发生着变化,由“失贞可耻”到将生育和性剥离开来的发展转变。这直接从大环 境的因素上影响了他们当初激情之下的决定,一发不可收拾。第三,法律规定层 面的放宽。国家自2005年和2007年分别从法律和政策上明确规定了在校大学生有 婚育权之后,学校里面颁布的规章制度自然不能与法律相冲突,虽不鼓励,但也 基本是默认了在校学生只要满足了婚姻法上缔结婚姻关系的法定条件,就可以实 现自己婚姻的权利,学校不会干涉,使得大学生非婚同居在校园里具有了自由生 长的土壤。第四,经济条件的允许。随着众多家庭的独生子女以及双子女入读大 学高潮的到来,一大波经济条件较好的学生随之而来,他们在前述各项条件满足 之下,又有着较好的经济条件,可以比较自由的选择生活方式,当然,校外非婚 同居也是他们的选择之一。他们在感情成熟,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可以相对比较自由的在宿舍外选择同居生活。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全国众多高校周边的出租房的 租赁情况看出。对于一些感情好,又不具备在校期间直接结婚条件的在校大学生 来说,非婚同居是一项方便又经济的结合方式。

三、非婚同居的后果及应对措施的法律探讨 大学生非婚同居有几个特征,首先他们是在校的未婚的男女学生,其 次是以性为纽带的男女稳定的同居关系,再次是双方自愿的,最后是他们的关系 不受法律的保护。正是基于这些特征,才可能产生如下后果,从法律的角度上来 考虑,对这些后果做一个探讨。

对于从非婚同居顺利走向领证结婚,这类群体算是比较顺利,一般来 说同居期间所产生的负面作用对双方作用较小,但需要考虑的是还有许多并未走 向婚姻殿堂的群体,他们会或多或少的因同居关系而产生一些影响,但主要可以 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概括:
(一)财产关系 同居期间男女双方并没有形成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他们所拥有的 财产以及同居期间的收入并不属于二人的共同所有,以社会分工的正常情况来看, 一般的男性收入所占比例较高,女性因为“家庭”贡献较多,收入所占比例必然相 对较少。一旦同居关系结束,按照各人收入归各人的分法,女性必然要吃亏,因 为为“家庭”的付出很难以财产计算清楚。在校大学生本身经济能力就比较弱,一 般的都没有经济收入,即使有兼职或者奖助学金的收入,也依然比较弱,对于生 活成本和非婚同居期间的意外开支,原则上是由他们自己负责,但现实还是由大 学生的家长来帮助承担。

(二)人身关系 目前我国还没有法律法规明确对非婚同居关系进行调整,导致男女之 间这种关系没有法律上的保障,如果一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女方在同居期间因 怀孕、流产、生孩子造成的身体损害就难以得到补偿。在同居期间,一旦产生非 婚生子女,如果男女双方没有补证追认,必然给非婚生小孩带来无穷无尽的后患, 例如出生证明、户口等,甚至影响到他们将来的上学、就业等事项。虽然我国现 行的《婚姻法》当中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权利相等,但是在实践当中还 是困难重重。“对于非婚同居期间已生有子女,转化成婚生子女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另一种是通过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来认定。这种途 径主要是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和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三)社会关系 没有法律保障的非婚同居通常流行于在校就读的大学生当中,在这个 欲望横行的时代,非婚同居和谐的关系大多数情况只能靠男女双方的道德和情感 来约束,一旦双方发生冲突,可能意味着这种关系就结束了,轻则分手,重则发 生恶性案件。在这种不稳定关系的维系期间,法律又没法加以提前予以规范,因 为这纯属于个人的人身自由。

四、结语 大学校园的非婚同居作为一种校园的亚文化,这些年来一直存在着, 暗中还有发展的趋势,但作为社会和学校,不能回避其中存在的风险,在校大学 生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依然要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也是法律实现自己社会职能 的要求,也是我国立法与国外接轨的必然要求。

作者:施兵 第5篇:关于我国非婚同居的法律效力探讨 纵观我国国情,很多地方都存在着重仪式而轻登记的风气,许多单身 男女在亲朋好友的见证下,举办一场结婚仪式,便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甚 至有的人径直生活在一起,或以夫妻名义,或以情侣名义。我国非婚同居的人数 日益增长,但相关法律并没有赋予其明确的法律释义和地位。那么在当前阶段未 婚同居这种民事行为,会对行为双方产生怎样的影响和法律效力,便是社会舆论 关注的重中之重。

一、法律释义 非婚同居,从字面上看,指的是不具有法律所认可的婚姻形式但长期 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异性。泛指一切欠缺婚姻法定形式要件的男女两性结合,不包 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同性同居。未婚同居双方须满足以下条件:1、双方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自愿协商一致;
2、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长期共同 居住;
3、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但未具备结婚的形式条件。我国现行法律 并不禁止未婚同居,但却也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解释和规定。以下将结合我国相关法律阐释非婚同居的法律效力。

二、法律效力 依据非婚同居所涉及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三个方面探讨其法律效力:人 身方面、财产方面和子女方面。

(一)人身方面。非婚同居因不具备婚姻的法定形式要件,故当事人 的人身权利和义务不受婚姻法的调整,这也是其和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的重要区 别之处。非婚同居不因时间的延续而转为合法婚姻,也不存在合法婚姻关系而衍 生的姻亲关系。这种因同居状态而产生的伴侣关系,从双方达成一致开始,以一 方或双方的退出而终止。此种人身关系体现了私法领域的意思自治,不受公法的 调整和约束。

(二)财产关系。非婚同居当事人在一起生活的过程中,会涉及到财 产和债务问题。不同于婚姻当事人的法定财产制,法律并未对非婚同居当事人的 财产制度作出规定。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法无禁止则为允许。非婚同居当事人可 以在同居前或者同居后就双方的财产或者债务作出约定,以防日后纠纷。当事人 虽然不能以解除同居关系为由提起诉讼,但可以其中的财产纠纷提请法院裁决。

合法夫妻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在婚姻存续期间,在一般情况下收入会列为共 同收入,债务也会认定为共同债务。但非婚同居当事人的同居关系不在法律约束 范围内,具有较大的随意性,若无直接证据证明,则当事人的收入和债务都应该 归个人所有。既然合法夫妻的权利义务不存在于非婚同居关系中,那么非婚同居 也就不享有依附于人身关系的扶养权利和财产继承权。也即是说,非婚同居当事 人没有义务扶助生活有困难的另一方,且在同居关系解除后,一方也不能以任何 理由向对方主张补偿和精神赔偿。若在非婚同居存续期间,一方不幸离世,另一 方只能依据遗嘱或者遗嘱扶养协议来取得对方的财产,而非法定继承。

(三)子女方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享有同 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父母双方都有抚养成人的义务。在婚姻存续期间,若一方 当事人有证据能否认或者确认亲子关系,但另一方无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 则推定有证据方的主张成立。但就非婚同居而言,如果没有亲子鉴定,很难认定 亲子关系成立。若一方不愿意承担抚养义务而拒绝做亲子鉴定的,除非有明确证 据指向当事人是孩子的亲生父母,法院从公序良俗的角度才会强制当事人做亲子 鉴定。合法夫妻只需双方达成一致且有一定经济能力,则可向有关机构申请收养 小孩。但非婚同居当事人只能依照一般收养人的条件来收养小孩,即需满足《收养法》规定的年龄条件。如男性收养女婴,需双方年龄差在40岁以上。在非婚同 居关系解除以后,另一方对收养子女也不负有抚养成人的义务,只能由收养人独 自履行。

三、法律思考 非婚同居属于松散的临时共同体,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开始和终止的 时间,不受法律的强制约束。这种同居模式看似自由,但却隐藏着极大的风险性 和不稳定性。若法律对某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当这方面的 权利受到侵害时,也不能向相对应的公权力寻求救济。

非婚同居现象越来越盛行,这是大势所趋,也是现代人崇尚自由的体 现。法律对此应有怎样的态度呢,是否应该及时以弥补空缺呢?在我看来,法律 应该保持中立的态度,即是对非婚同居不作为。非婚同居本来就是一种自由的民 间行为,虽然不违背公序良俗和人文伦理,但这种行为所搭建的临时家庭不稳定, 容易遭受外界的侵蚀。而且,这种关系因缺乏公立性和证明力,一般难以认定关 系的存在,公权力机构也不容易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

非婚同居由来已久,也得到了当代部分人的赞成和推崇。在法制逐渐 完善的今天,男女两性结合及其效力已有专门的《婚姻法》对其进行调控和约束。

但仍然有部分人群放弃有合法外衣的婚姻,选择了非婚同居,其意图就是规避相 关法律的调整。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若无强制规定则当事人享有最大的自主选择 性。既然非婚同居并未对社会造成一种严重的冲击,也没有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 定,不如以一种平和的态度看待,不过一种生活方式摆了,没有必要非要纳入法 律强制调整范围内。至于非婚同居中所涉及的财产问题和子女问题参照相关法律 规定解决即可。若非得给非婚同居加一个保护膜,只需补上关键的要件成为合法 夫妻。

四、结语 不管社会怎么进化,男女两性结合,无非都是求得依靠和温暖。很多 人说,我不计较名分,只求相伴相守。可是,在现如今的法治社会,如果不能为 此刻的温情加上法律的外套,又怎能抵挡得住外界的风雨来袭呢?与其战战兢兢 地祈祷白头偕老,不如成为彼此合法的伴侣,坦然面对婚姻中的权利和义务为佳。

作者:佘小婷第6篇:浅析现阶段制约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发展的原因 当我们追溯世界文化的漫长历史时可以发现,世界历史上曾经出现许 多像中国这样的地域广阔、民族众多的庞大国家。这些国家都曾以自身辉煌的文 化显赫一时,而后以种种方式或早或晚的解体直至消亡了。然而中国作为一个庞 大的多民族国家,在经历了数千年的磨难却始终维持了自身的存在。中国作为一 个东方大国,拥有广袤的土地和数量众多的民族,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某种多元 一体的文化体系,中国的历史进程表明,这种特殊关系结构及其调试机制,对于 中华文化的历史连续性发展,对于中国作为一个地域广大、民族众多的统一国家 的长期维系与持久延存,具有十分关键而重要的意义。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阶段。博大精深的中华文 化和在意识形态领域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主义文化,是各民族共同因素增多的精神 纽带。各民族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创造了多姿多彩的少数民族文化, 并成为中华文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共同繁荣”已成为一个广泛使用的专门术语, 从一定意义上讲这可以视为我国民族政策的归宿。“共同繁荣”它包括各民族自身 的状态——经济和社会发展诸方面都达到了一个比较高的水平,也包括各种民族 之间的关系的状态——各民族的发展大致均衡且各具特点。而无论怎样地归纳、 概括,文化的繁荣是民族繁荣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条件。文化要繁荣那么首先需要 的是发展。少数民族文化的繁荣发展得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2009 年国务院出台了2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繁荣发展的若干意 见》。意见中指出:“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发展在提高各族群众文明素质,促进 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方面,发挥 了重要作用。”而2011年10月,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 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将我国 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文化强国。

民族作为一个历史范畴,其发展也被种种历史因素所制约。民族文化 发展作为民族发展的重要内容。

一、自然环境 我国少数民族分布呈“大杂居小聚居”的特点,这种散杂居的现状决定 了民族发展差距将长期存在。我国少数民族大都居住在边疆、山区等自然条件相 对较恶劣的地区。民族地区一直是我国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地区。尽管改革开放 以来,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有了很大进步,但与非民族地区相比,仍然有很大的差距。从一系列统计数据看,民族地区的教育和科技发展水平均低于全国平均 水平。近年来,随着民族地区教育投资的持续增加以及免费义务教育的全面实施, 少数民族人口中文盲所占的比例有所下降,但文盲比例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状况 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目前,基础设施落后、服务水平较低、公共文化服务内 容难以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的特殊需求等问题在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中尤为突出。同时,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还面临国际形势的 挑战,文化安全问题十分突出。比如,国内少数民族语言广播节目供给不足的问 题,既制约着这些地区少数民族群众文化生活质量的提升,又为境外民族语言广 播、电视节目在这些地区的传播提供的空间,直接影响到国家文化安全。如何更 加积极,主动地处理好跨境民族的公共文化服务问题,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将是 我国少数民族文化领域长期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

二、社会环境 现代化的推进进程中必然会伴随着对传统文化的冲击,这是世界现代 史和当代社会发展中极具普遍性的问题;
不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不论占 人口多数的民族还是少数民族都是如此。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 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等现代传媒对民族地区的影响不断加深,众所周知, 欧美发达国家在信息领域具有不可撼动的优势,其各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实力 远远领先于其他国家,这种信息领域不对称的发展造就了其在信息资源和信息产 业的垄断地位。他们利用其垄断地位对信息技术相对不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实行信 息技术控制、信息渗透、信息产品倾销,推行其价值观和所谓的“文化霸权主义”。

当今时代,和平与发展是主题,用战争达到侵略目的的时代已经过去。相较于暴 力,文化的侵略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当今世界,流行音乐、好莱坞电影、漫 威动画、牛仔裤、可乐等一系列美国文化的代表产物已经深入世界各个角落并改 变着我们的生活,典型的美国文化已经开始渗透到我们的民族文化价值观中。

在这种背景下,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生活的结构和环境发生着巨大变化, 少数民族文化资源不断流失,许多重要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后继乏人,面 临失传。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加速发展的过程中,一些急功近利的开发手段也 加剧了少数民族文化资源的破坏和流失。时至今日,这种状况有增无减。

作者:张茜 第7篇:现代性爱观念与民国时期的非婚同居问题

推荐内容

钻爱网 www.zuanai.cn

Copyright © 2002-2018 . 钻爱网 版权所有 湘ICP备12008529号-1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