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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尚规则,宪法至上,民商行为科学,为建设法 崇尚宪法

来源:管理方案 时间:2019-11-26 07:53:22 点击:

崇尚规则,宪法至上,民商行为科学,为建设法

崇尚规则,宪法至上,民商行为科学,为建设法 民商事务涉及千家万户,而民商法的私法性质决定民商行为始终贯彻意思 自治,中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使国民规则意识欠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法治中 国建设需要我们的民商主体民商行为科学。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 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那么,建设法治中国, 将怎样影响我们的生活 一切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和纠正。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 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法律制度。

国家保护企业以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有权拒绝 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法律依据的要求。

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 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应该受理的案件, 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深入开展法治教育, 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 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

上述《决定》内容说明,建设法治国家,要宪法至上,要司法公正, 要民商主体学法、尊法、守法。

我认为,民商行为科学,要求民商事主体的民商事行为是科学行为;
民商行为科学是民商法私法规范性质的客观要求,是民商权益维护和助推社会公 平正义和建设法治国家的客观需要。

民商法哲学是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指导民商民商行为科学属于行为科学。行为科学形成于20世纪30年代。民商行 为科学注重于民商法的私法规范性质、哲学的世界观方法论及民商主体的能动因 素。它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民商行为的基本单元即民商主体研究、民商法律事务 关联组织研究、动机和激励如过错责任与民商权益维护研究等。把民商权益维护 与行为科学结合起来,既上升到了法哲学的高度,又脚踏实地同实际案例结合, 从而达到了理论与实践的统一而成为科学。

一、民商维权首先需要民商事主体的民商事行为应当是科学行为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讲话指出, 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 价值追求。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 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民商事法律事务涉及社会生活各 个方面,民商权益维护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一方 面,民商法规属于私法规范性质的法规,民商法规在立法时就给当事人的行为留 有较大的空间。另一方面,商法的私人性、财产性和效益最大化决定了民商权益 的维护必须充分认识民商法的私法规范性质。在民商事法律行为中,始终贯彻着 意思自治原则,即自我认知、自由处分、自我保护和自力救济。从中国乃至世界 范围看,能够对自己意思自治正确表达和对民商法律法规深入理解的是有限的。

民商事主体的民商权益都应当受到保护,因此,民商权益维护需要公民、法人等 全社会民商事主体的参与,需要民商事主体对民商事法律权益保护的认知能力的 提高。民商法哲学理论的提出,就是为了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指 导民商法学的理论研究和民商事案件的实务处理,为民商事主体科学维护民商权 益提供理论依据,从而为民商行为的科学行使,民商权益的科学维护提供保障。

民商行为科学是民商维权的前提。我们说,民商行为要科学,是因为 民商权益维护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据统计,2013 年,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结一审民事案件355.4万件,审结一审商事案件395.7 万件。民商法律涉及千家万户,反映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同时,民商权益属于私 权利,民商权益维护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需要民商事主体的参与和自我保护, 即民商事主体在民商事法律行为的确立、履行、风险防范、纠纷和解以及民事诉 讼行为的行使等各环节中,对民商行为的法律法规、行为规则等均应处于明知、 自治和自我担责的自觉状态。民商事主体对民商事法律权益保护的认知能力的提 高,自守规则,自我保护,有利于创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应当倡导:民商事行 为首先是科学行为。民商行为科学有利于民商案件案结事了。众所周知,我国民商审判的 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然而,司法实践中,案件发生的客观 事实、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和案件需要查明的事实之间是存在差异的。客观真实 的观点认为,司法机关应当无条件查明案件真实情况,证据真实的观点认为无论 案件客观真实情况如何,案件只能以证据证明的事实作为定案依据。作者认为应 当贯彻客观事实主义,即在认真审查当事人民商行为是否科学的基础上,查明案 件的客观事实,当事人应对因其过错而使其不利的事实后果承担责任。民商案件 审判过程中,只有全面分析每个民商案件的事实过程及责任范围,使民商纠纷各 主体能够各自认知,自担其责,尽其所能地使每个民商案件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 用上体现客观公正,才能使当事人对接受合法公正的裁决处于理性状态,以达到 真正意义上的服判息诉,案结事了。同时,审查当事人的民商行为是否科学合理, 有利于案件事实的确认和法律的适用,更有利于减少民商案件司法审判中的反腐 倡廉。同时,民商行为是否科学的审查,涉及法条、法理、习惯、惯例等多个层 面,因此,对于确属疑难民商案件,为了全面贯彻公平正义,可以采用疑难民商 案件专家介入制,即有相关专业的法学、医学、及其他学科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 组参与民商疑难案件的处理,以保证公平正义的实现。

在民商行为科学观点的基础上,在民商事案件审判过程中,适当加大 对某些当事人及其他关联人的"伪证"和"欺诈"甚至"诈骗犯罪"的惩罚力度,提高 其民事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是完全必要的。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或者案件 关联人为达到非法目的,以欺诈而取得不公正"证据",或者以其他方法骗取的证 明虚假事实的"证据",或者故意隐瞒、歪曲案件客观事实的,或者通过形式合法 的弄虚作假的恶意诉讼意欲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应当告知相应当事人或者 "证人"的不利法律后果及其责任。在民商纠纷的诉讼、认定、调解和裁判过程中, 应当查明客观事实,分清是非责任,支持公平诚信,避免民事诉讼成为某些人谋 取不当利益的"法律游戏",才能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

二、民商行为科学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城乡二元化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而推进农村转移 人口市民化,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创新推进新型城镇 化建设不仅仅是城市人口的增加和城市规模的扩大,还要加强诚信自愿、等价有 偿等商品经济规则的培训和普及,使其民商行为成为科学行为,使转移人口能够 了解市民法,融入市民社会,才能使农村转移人口真正市民化。并且,民营经济 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关键是经营行为要更加科学。中国经济发展的比较优势已经从劳动力相对丰富、资本相对短缺变成资本相对丰富、劳动力相对短缺。千方百 计提高经营管理团队素质,努力将价值链向研发、标准制定、品牌创新拓展。同 时,加强劳动力的民商行为规则及其就业技能培训,既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劳动 技能和整体素质,又有利于解决大学生就业难和劳动力相对短缺的社会问题。从 而促进民营经济的创新发展。

民商行为规则的普及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基础。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但我国商品经济并不发达,民商主体的规则意识、诚信意 识、等价有偿和风险意识等相对欠缺,加强民商法学的创新发展,民商行为的科 学研究,使民商事主体充分认识商法的私人性、财产性、营业性和牟利性等特征 及其经营行为的高收益和高风险,规范经营行为是完全必要的。而且,我国应当 民商分立即在制定我国《民法典》的同时,还应当制定我国《商法典》至少应制 定我国《商事通则》。商事交易具有区别于民事交易的巨大差异,商事交易过程 从"为买而卖"到"为卖而买",交易对价从等价到不等价,交易条件从任意到定型 等等,都要求用商法规范予以特殊保护,从而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交 易安全的维护和经济社会的稳定。

同时,就我国商事立法的现状分析,由于长期以来国内市场与国外市 场的分别管理,与市场经济要求亦不相适应。我国要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 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适应经济全球化新形势,全 面深化改革开放,普及民商行为科学很必要。

三、民商行为科学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习近平主席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讲话时明确指出,维权是维稳的基 础,维稳的实质是维权。长期以来,困扰我们的信访上访案事件和拖欠民工工资 等问题的解决直接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就民商事纠纷来讲,如果从民商行为是否 科学来考察、分析和处理情况会好得多。关于拖欠民工工资问题,从民商行为是 否科学入手,全面审查涉事当事各方的行为事实,直接拖欠民工工资者居多;也 存在本身属于施工合同纠纷,理亏一方假借民工工资问题以欲达到正常诉讼不可 能得到的"诉求";还存在借"拖欠"民工工资非法牟利的问题。只有全面审查涉事各 方行为是否科学,才能使群众合理合法诉求及时公正得以维护。从民商法律分析, 民工与施工企业实际拖欠或其他用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首先是平等的民事法 律关系,民工是为谋生而务工,解决的是生存问题,应该全面受到民事法律的保 护。但是,从商法层面讲,用工单位是以经营牟利为目的的营业行为,属于商事 行为,应受到商法规则的约束并以其规则承担责任。而实际上,真正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的单位和责任人,即使被查处也仅在民事、行政方面承担责任。即用工单 位拖欠民工工资的违法成本过于低下,这是问题根本。

从另一方面讲,用工企业违反建筑法或其他法律规定,恶意被变相挂 靠或者变相挂靠,使明显不具备施工条件的人或者其他用工人借其名义承揽工程 和其他业务,但实际上履行能力非常有限,而民工成为无辜受害者。作者认为, 被挂靠企业与用工单位及其责任人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然而,他们并未 为此承担严重不利的法律后果,而使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年年讲,年年不能根本解 决。也就是说,用工单位的国家资质被利用了,实际责任人"受益"了,欺诈的人 非法获利后逃逸了,而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成了党和政府的包袱。所以,应从民商 行为科学层面对此问题加以考察,以利于这一难题的根本解决。

民商行为科学认为,信访上访案事件的解决应当走上法制轨道,而不 能是个案救急。信访问题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发展和长治久安,并且,涉法涉诉信 访也反映司法不公、执法不严、司法腐败等问题,从反映问题的内容和目的上看, 一部分信访案件反映的是民商事主体的民生权益和经济利益的维护以及"利益兑 现"的渴望。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信访问题,应当从民商法律的制定、贯彻实施以 及民商责任的区分等实质问题上予以考察、分析和处理,无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 序上,都要从根本上分清案件纠纷的过错责任。如果属于错案,一定要纠正;如 果存在权钱交易、枉法裁判一定要查处。但是如果属于民商事主体自身行为的过 错责任,也应当告知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使信访问题的解决走上依法处理的法 治轨道。

四、民商行为科学有利于国民规则意识的提高 我国历史上形成的一些朴素的"道德观念"与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差异。

在我国几千年的文化发展过程中,因为历史的原因,在民间形成了许多约定俗成 的"习惯",而这些规则则演化成了现今民间道德观念的一个重要基础。然而在中 国建设现代化国家的过程中,这种带有浓厚历史继承性的"道德观念",与现代法 制观念之间的差距开始逐渐浮现在我们的周围。例如,交通法作为我国的法律已 经颁布多年,但人们仍按照已有的观念行事。从2012年10月开始,被我国媒体广 泛关注的"中国式过马路",到2013年,我国各地媒体已报道的哄抢事件多达26起。

而在央视新闻推出的街头采访"家风是什么"活动中,"不得不义之财"被普遍作为 家风。为什么因为在历史上"忠厚传家久,诗书继世长"的观念长期以来已经深入 人心。做一个好人,做一个厚道人,是被所有人所称道的,因而就变成了国民的 基本准则之一。但从根本上讲,以上事件都是法律问题,绝非仅仅是道德层面的问题。闯红灯就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违法行为;众人"捡拾"他人散落财物 拒不返还不仅违反民事法律而且还可能构成犯罪!一方面,国人中普遍存在着"捡 拾"他人财物不是偷窃,可以归己所有而非犯罪的误区,缺乏对民事法律规则的 了解;另一方面,存在着缺乏遵守规则的法律意识和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从而 导致损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公众事件屡屡发生。这些事情在大 多数人眼中,也许仅仅是个人修养和品质的问题,但从现代化法治国家的角度来 看,这种法制观念的缺失是非常令人遗憾的。

封建落后思想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之一,国民应当 以民商法律规则作为行为准则。封建落后思想在我国的影响根深蒂固。诸如," 情义至上"的人情观和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法思想,导致官官相护、邻里袒护,只 讲情面,不讲规则和正义;"从一而终""能拆十座庙不拆一桩婚"等观念直接导致无 数个失败婚姻无法正常解除,进而可能导致伤害、遗弃乃至杀人等恶性案件的发 生等等。2014年1月,我国云南省腾冲县发生一起恶性故意杀人案,导致6人死亡, 3人受伤。案犯邵某因其妻与他人有染而夫妻关系恶化。其曾向所在镇法庭起诉 离婚因其亲属极力反对而撤诉。后邵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但在法院判决前血案 发生。这起血案的发生,民事(离婚)案件未能及时处理应为原因之一。而实践中, 我国一些地方的基层法院曾形成一个惯例,凡一审离婚案件均判决不准离婚,当 事人只能等六个月后再起诉离婚才可能判决离婚而令人不解。

上述说明,封建落后思想的影响也是我国社会不安定因素之一。因此, 民商主体应当明确,民商行为属于私法规范调整范围,民商行为应以民商法律法 规为行为规则,而不能以陋习行事,更不能以陋习干预他人的民商行为。

五、民商行为科学有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 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是中国五千年历史流传下来的优秀道德遗产。国学 就是中华民族精神的体现,它使中华文化以特有品质与风貌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提出的以"三个倡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相契合,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人类文明优秀成果 相承接。其中,"自由、平等、公正、法治" 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分别 是从社会层面和个人行为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概念的凝练,我们应当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 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指出,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 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法律、法规、标准和契约为依据,以树立诚信文 化理念、弘扬诚信传统美德为内在要求,以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为奖惩机制,目的是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法律和道德同属上层建筑,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道德调整 的范围比法律广,可以说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对道德的促进作用主要 是通过法律来确认和强化社会主义道德的价值诉求和规范实施。在商品经济社会,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今天,必须依靠比道德谴责更 为有效的保护手段才能抵制某些应受谴责的不道德民商事行为。最基本的民法原 则和商法原则就是将某种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因此,我们认为,在我国全 面普及和推广贯彻民商法基本原则的民商行为科学,首先是对中华民族优秀文化 的传承,其次能够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养,最后,更有利于我国社会信 用体系建设,因为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是公民、法人民商行为的基本 要求。

综上所述,民商行为科学利国利民,有利于民商权益维护,有利于预 防民商领域的司法腐败,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创新实现,有利于促进我 国经济社会的创新发展。

愿民商行为科学能够引起全社会的重视和关注,愿民商行为科学为实 现公平正义、民商权益维护、法治国家建设贡献力量! 作者:王基丞 来源:民生周刊·学术版 2014年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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