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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_从民法权利角度上观察大数据技术的法律影响

来源:典礼 时间:2019-12-01 07:51:04 点击:

从民法权利角度上观察大数据技术的法律影响

从民法权利角度上观察大数据技术的法律影响 2015 年,我国国务院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鼓励大数据技 术发展。大数据技术快速发展的同时,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特别是 对大数据的法律规定不明确。本文基于大数据当下显现的法律问题,从民事权利 角度入手,研究大数据技术的法律问题,进而在法律范畴内提出改进路径。

一、大数据技术概述 对于大数据技术的概念和特征不同学者有不同的认知。王元卓等认为大数 据技术就是网络大数据,是指人、机、物三元世界在网络空间中彼此交互与融合 所产生并在互联网上可获得的大数据。周峰等认为其特征可以归纳为4V:数据 量巨大、处理速度快、类型繁多、数据价值高。孟小峰等认为对于大数据尚未有 一个公认的定义,不同的定义基本是从大数据的特征出发,通过这些特征的阐述 和归纳试图给出其定义。刘雅辉等人认为大数据中的大部分数据来源于人和传感 器,包括用户上网浏览的资料、社交网络上用户的信息和评论、传感器数据和监 视数据等。通过对大数据技术及其特征的梳理与分析,本文将大数据技术理解为 大数据的采集者使用网络技术或其他信息客户终端等媒介,以数据为对象,对使 用网络或信息终端用户的个人身份信息、行为信息等进行收集,在收集信息的基 础上形成数据库,对数据分析预测用户特点、用户行为、社会趋势等的新型信息 技术。

二、民法权利概述 民法作为私法特征明显的部门法,保障公民的私有权益。民法权利从不同 角度有不同理解,梁慧星从权利作用角度出发,将民法权利区分为支配权、请求 权、变动权。赵秀梅等以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为基础,将民事权利总结为物权、 债权、侵权责任、继承权等,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民法权利分别讨论。

本文以权利体现利益的不同为标准,将民事权利分为两类,一是人身权,二是财 产权。人身权是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的权利,主要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具体为 生命权、姓名权、隐私权、荣誉权、亲属权等。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体现 的民事权利,主要包括物权、债权,具体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合同之债、不当 得利之债等。本文基于上述民事权利分类与理解,以人身权和财产权作基础分类 从所有权、债权、隐私权角度入手分析大数据技术的法律影响。

三、民法权利视角下大数据技术的法律影响(一)大数据的所有权分析 大数据技术对象是数据,数据包括用户个人信息,如姓名、电话、住址, 也包括用户行为信息,如用户购物行为、出行行为等。大数据技术在收集这些信 息时,通常使用APP、网站浏览记录等方式。而用户绝大时期处于不知情状态, 并不知道自己的个人信息已经被相关公司或主体收集。

从民法权利看,我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对所有权进行了定义,所有权 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显然,用 户个人身份信息、行为信息等都属用户即公民所有,公民有权决定这些信息的使 用与处分。如果在未经公民同意的情况下,大数据使用人擅自收集公民个人所有 信息,对公民个人信息所有权造成损害。大数据技术损害公民个人信息所有权, 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但因大数据技术的特殊性和隐蔽性,如何确定公民个人 信息是否被大数据技术收集和使用,收集范围与种类包括哪些等具体性量度与程 度都难以确认,公民又难以取得能够证明个人信息所有权被损害的证据,因此, 提升对公民信息所有权的保护存在现实障碍。

(二)大数据的隐私权分析 大数据收集的信息包括收集对象基本属性信息、位置信息、偏好信息等, 很大一部分属于用户个人不想、不愿公开的隐私信息。隐私信息的收集、处理在 没有得到用户授权或表明意思的前提下被大数据技术使用者收集,忽视了并侵犯 了公民隐私权。隐私权作为公民重要的民事权益,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明 确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邮生 命权、姓名权⋯⋯隐私权⋯⋯。大数据将个人隐私信息收集形成数据库,在法律 意义上已侵犯公民隐私权。大数据技术侵犯隐私权的另一点表现在保存与处理信 息的安全性上,由于网络技术的缺陷或由于大数据技术负责人的故意,致使公民 个人隐私被网络黑客窃取,被出售给不法分子。这些行为不仅对公民的隐私权造 成严重损害,更进一步增加了对公民财产权、姓名权等权利造成侵害的风险。同 样,正是由于法律规定上模糊地带的存在,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遭到了很大挑战。

(三)大数据的债权分析 大数据技术使用者通过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在微观上对公民个人偏好等特 征进行总结与预测,有针对性提供符合公民个人喜好的内容,激发公民产生消费行为;在宏观上,大数据技术使用者通过对众多个人数据的分析,预测公民群体 消费趋势,将大数据作为使用者经营依据或将数据作为商品出售给其他有需求的 组织,增加自己的收益。本文从我国民法规定入手分析,认为大数据使用者的此 种收益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本文根据《民法通则》第92 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 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认为在大数据使用中, 公民并无将个人信息使用权授予使用者,大数据使用者使用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公 司经营或交易行为获得利益,公司收益建立在公民权利受损基础上,两者之间存 在明显因果关系,且法律也无此方面的明确规定。因此,大数据使用者应及时返 还不当得利之债。但在法律实务中,使用大数据获得的利益是否属于不当得利并 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统一认识,使公民在主张权利时遇到难以解决的法律障碍。

四、大数据法律影响的原因分析 (一)立法滞后于科技发展 法律是对以往经验的总结,这一特征使法律对未来出现的新事物都需有梳 理、立法的过程。科技发展快速,大数据技术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在应用过程 中也带来众多法律问题。由于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立法的滞后性与过程的漫 长性,造成两者存在时间上不可调和的矛盾,这种时间上的矛盾导致在法律实务 中,法律没有关于大数据的明确规定,没有依据就难以对大数据技术适应相关法 律,避免大数据技术对公民民事权利的侵害。

(二)公司组织钻空追求经济利益 公司组织作为大数据技术的主要使用者,大数据技术有利于帮助公司提高 收益水平。基于对利润的追求,公司组织积极使用大数据技术对消费者的信息进 行收集、分析、使用。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的关于大数据的规定,公司在使用大数 据技术时承担的法律风险较小,一定程度上鼓励了公司组织大范围使用大数据技 术帮助公司进行经营活动,并在使用大数据技术过程中不注重用户信息保护,甚 至恶意侵犯公民个人民事权利。

(三)政府规制作用不到位 政府作为重要调节者,一方面制定相应政策鼓励发挥大数据技术的正向作 用,另一方面政府也应及时针对大数据技术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行规制。对于政府规制大数据技术等科技发展的方式与途径,主要为资金支持、行政处罚等,但这 些方式在大数据技术的管理中可操作性与实践指导性不够完善,难以确定大数据 技术负面影响程度、范围,致使政府在大数据技术上行政执法操作困难,规制作 用发挥不到位。

(四)公民个人维权成本过高 在大数据技术维权中,公民无法确定自己的个人信息是否被他人擅自窃取 与使用,公民维权证据难以取得。公民在实际生活中常使用多个大数据途径,公 民维权对象较多,分散公民精力,增加维权成本。公民维权主张难以找到明确法 律依据,维权请求难以具体化,证据收集、维权申请界定、寻找法律支持等给公 民带来巨大维权成本,导致公民放弃维权。

五、规范大数据技术的法律路径探索 (一)加快大数据立法 没有立法就没有法律,没有法律就不能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公民基 本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在立法探索方面,郭瑜的《个人数据保护法研究》一书 研究了中国应如何建立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制度,为保障个人数据提供了针对性 的意见和建议。对此,我国立法机关应提高法律修订速度与频率,制定明确具体、 可操作的大数据法律,在大数据法律中规定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惩罚行为等内 容,为我国大数据技术的发展提供全面的法律规范。

(二)充分使用行政手段规制 政府作为调节市场经济的重要调控者,一方面利用政策手段鼓励某种市场 行为,另一方面使用行政手段规制参与主体的行为。基于大数据技术现状,政府 为促使大数据技术充分发挥其正向作用,避免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应通过行政处 罚、罚金、税收等手段规避大数据负面影响,对使用大数据技术的公司组织进行 严格监督与审核,充分发挥行政手段调节作用,在行政执法上公平公正的对违规 企业做出相应处罚,使用强制性方式与手段确保大数据使用者不侵害公民基本权 利。

(三)强化企业的法律责任 对大数据技术企业来说,应突出企业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从法律责任角度促进大数据企业遵守法律规定、行政法规,一旦出现违规违法行为就应全面承 担法律后果。从社会责任角度帮助企业完成自身监督与管理,要求企业经营对社 会、公民有益,而不是利用大数据技术对公民造成损害。所以,从法律责任与企 业社会责任出发,大数据企业都应不断强化自身责任意识,履行法律责任,承担 社会责任。

(四)信息公开的法律义务 在大数据技术应用过程中,公民无法确认自己的个人数据是否被侵害,公 民在维权时获得证据困难程度大,维权对象难以确定等问题都是因为信息不公开 造成的。为进一步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需推进完善大数据企业数据信息透明与公 布制度,要求大数据企业公布数据收集情况,帮助公民全面了解个人信息保障措 施。基于信息公开制度,让信息公开成为大数据公司经营的法律义务,才能监督 大数据的合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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