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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理念的传统与现代 民法基本理念

来源:人事 时间:2019-11-27 07:49:26 点击:

民法理念的传统与现代

民法理念的传统与现代 从16世纪开始,经17、18世纪孕育,成熟于19世纪的近代民法为权利本位时期,这 一时期民法的传统理念形成发展并成熟。本文详细阐述了传统民法理念及其产生 的基础,并分析了传统民法理念的变迁。

一、传统民法理念及其产生的基础 所谓私权,即民事权利,是人生存所必须有的权利,是最基本的人权。私 权神圣,即民事权利受到法律充分保障,任何人或任何权利均不得侵犯。

所谓身份平等,即法律资格平等,民事交往中的人彼此独立,不受对方 支配,处于对等的地位。

所谓意思自治,即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愿形成合理的预期、 作出自由的选择,去创设自己的权利义务。

从16世纪开始,经17、18世纪孕育,成熟于19世纪的近代民法为权利本 位时期,这一时期民法的传统理念形成发展并成熟。资本主义初期完全自由竞争 的市场经济促使民法理念得以完全实现。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资产阶级终于 摆脱了封建专制制度的束缚,为自己赢得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他们要求破除封建的 等级观念,提倡尊重人权,鼓励贸易,重视法制。

所有权自罗马法以来,即为自由无限制的观念所支配。所有权神圣是 资产阶级天赋人权思想中的重要部分,私有财产是不可侵犯的天赋之权。

平等也是自启蒙运动以来各派思想家论述最多的理念之一。资产阶级 革命从原则上否定了封建奴役和教会奴役,实现了市民关于身份平等的理想。近 代民法的一大特点就是抽象的人格观念,交易主体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不论具 有何种身份,都具有平等的抽象人格,以平等的资格进行交换。平等的主体资格不 仅是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而且是商品经济的必要前提。因为商品是天生的平等 派。平等是交易的基础和前提,也是交易得以正常实现的保障,没有平等也就不可 能有公平的市场交换。可见民事主体身份平等正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在法律上 的体现。

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自由经济学说占统治地 位,自由主义经济政策下,商品生产者要求排除政府的干预,提倡管的越少的政府就越是好政府,完全根据自己的意愿组织商品生产和商品销售,这也是自由主义思 想在经济上的体现。民法中的意思自治理念亦体现了这种自由主义的法律思想。

意识自治假定民事主体具有理性的判断能力,能够依照法律对自己的行为结果进 行合理预测,按照自己的理性判断设立权利义务,从而自己设计生活,管理自己的 事务。意识自治的核心是契约自由,当事人有权选择缔约方的自由,有决定契约内 容和形式的自由。

权利本位时期的立法,是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的自由主义法律思想和自 由放任经济政策的产物。这一时期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平稳发展的时期,作为上 层建筑的民法规范也基本上适应了这种经济发展的状况,法的安定性之价值取向 与稳定的法律秩序,促进了政治上的相对稳定和经济上的自由发展。

二、传统民法理念的变迁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19世纪中期以后,资本主义所固有的矛盾开始激化, 各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开始出现。19世纪末期,自由资本主义开始向垄断资本主义 过渡,生产资料日益集中在少数大资本家手中,一些大企业逐渐在行业中处于垄断 地位,掌握着商品生产的全过程,市场主体之间经济实力的巨大悬殊使得他们无法 在交易仍然保持平等地位,其身份也不可能发生互换。在经历了19世纪生产的高 速发展,社会经济的突飞猛进后,不平等的状况进一步加剧。伴随着20世纪科学技 术的惊人进步,各种科技成果的推广运用,极大地提高了社会生产力,而生产和资 本的集中则造成了两极分化、贫富悬殊等社会问题。近代法所保护的自由平等人 格和私法自治同时也造成了众所周知的恶果,那就是实际上弱势群体处在了被优 势群体统治的地位,弱智群体的实际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而事实上极不平等的 交易外面还笼罩着公平正义的光环。

在这种状况下,民法势必要进行一系列的调整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出 现的新情况,表现在:首先,在20世纪中期,各资本主义国家纷纷通过立法限制私有 财产的所有权。尊重公共利益,增进社会福祉,禁止权利滥用,被强调为所有权行使 的指导原则。第二,为了修正意思自治的偏差,各国普遍进行社会立法,主要包括对 劳动者的保护。第三,经济上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自由经济学说逐渐被以凯 恩斯为代表的国家干预主义所取代,西方社会普遍舍弃自由主义经济政策,政府加 强对经济的干预。

社会生活的巨大变迁,促使了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的转变,同时传统的 民法理念也要通过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进行补正。诚实信用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其本质就是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间 的利益关系。现代民法追求实质上的正义,必然要求对当事人间的经济活动的具 体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与缔约能力、是否具有情势变更进行考察。与诚实信 用原则相关联,同样补正意思自治原则的,是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在诚实信用原则 调整的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权利不得滥 用原则主要调整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适用范围主要在绝对权行使方面。权利滥 用的特征一般认为有三个方面即形式特征、实质特征和法律特征。

三、结语 中国传统法律中的公法文化和家长制司法制度的影响使中国社会欠 缺基本的民法理念。至民国政府颁布了正式的民法典,随着民法典的实施,民法理 念开始在中国社会萌芽。新中国成立,废除了民国政府的法律,转而继受前苏联的 民法,因长期实行权利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使民法失去物质基础,民法理念 得不到实现。改革开放以后,由于推行社会主义得市场经济体制,为民法的存在和 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经济基础决定着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而后者对前者又有 能动作用。因此回顾民法发展的历史,把握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转变的趋势,培育 现代民法理念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徐 柳 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0年2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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