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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文化:中国法治建设的起点 有法可依是法治的起点

来源:规划方案 时间:2019-11-27 07:49:21 点击:

民法文化:中国法治建设的起点

民法文化:中国法治建设的起点 以市场经济基础的法律上层建筑之构建,有赖于发达的民法文化支点。我国 今后的法治建设也不能例外。由于政治、经济、传统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 民法文化显得非常落后和贫弱。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过程中,尤其在中 国民法法典化的进程中,创建中国发达的民法文化应成为重中之重。本文剖析法治 社会生成的理论基础与现实困境,以民法文化为起点,探索中国法治建设的另一可 行路向。

“民法文化作为法律文化的分支及其主要组成部分,是指以市民社会 和政治民主为前提,以自然法思想为哲学基础,以民法特有的权利神圣、身份平等、 私法自治之理念为内涵,运作于社会生活而形成的、社会普遍的心理态势和行为 模式。”[1]民法文化产生于西方近代社会,是一种以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存在为前 提的法文化现象。而在近代中国,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传统社会中,这种特质的法 文化现象显然是难以觅其踪迹的。当人们发现,“法制的存续只靠制度建设是远远 不够的,它还需要一种与之相应的文化的支撑”[2],这时,建构民法文化的必要性与 紧迫性就凸现出来了。当前,中国正以大陆法系为模式建构和完善自己的民法制 度,在此过程中,弘 扬民法文化对于培育公民社会和建设法治国家有着重要现实意义。

一、民法文化为起点:构建法治社会的理论视角 历史证明,以市场经济基础的法律上层建筑之构建,有赖于发达的民法 文化支点。在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相分离的法治进程中,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 法。以私权神圣、人格平等和私法自治为核心内涵的民法理念,体现着市民社会 的价值追求。

民法的本质决定了民法是法治社会构建与市民社会形成之根基。民法 作为私法,其限定公共权力的范围并培养法治社会的合格国民;民法作为权利法, 其竭力塑造私权观念,使法治获得强大的精神动力;民法作为平等法,其肩负着平 等观念催生和发扬之重任。民法文化就是贯通民法价值和民法制度之间的桥梁。

“民法文化的权利神圣、身份平等、私法自治的观念可以培植法律至上、权利神 圣和法律公正的法治理念,以民法文化为支撑的市民社会有助于形成权力分立与 制衡的制度性构架。”[3]私权是人们最为普遍、最为关切、最常行使的权利,私权 是公民的首要人权。私权神圣原则是公民权利的根本,是制约政府权力的最后屏障,同时也是形成法治社会的内部驱动力。在中国法治进程中,民法和市民社会的 关系问题对整个中国法治具有重要的影响,民法文化就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起点。

“法治的意义世界因民法文化而建构,法治的生活方式赖市民社会而维系。中国法 治建设的一个可能路径或许应当以民法文化为起点。”[4] 二、民法文化缺失:法治建设困境的现实审视 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随着民事立法的推进,民众的自由、权利意识开 始觉醒,然而,但与市场经济体制和民主政治体制相适应的民法文化氛围远未形成。

当前我国社会问题与法治建设面临的种种困境,其背后的深层根源均与民法文化 的缺失有关。

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完成与适度分权化政治民主 改革的推进,我国民法文化的培育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环境。

然而,由于长期的政治专制和指令经济,养成了社会主体的公权崇拜思想,权利意 识难以产生和传播,私权观念积贫积弱。公权崇拜和私权漠视交织的结果,是导致 法治失去了精神支撑和内在动力。当前的一系列突出社会问题,如贫富差距、权 力腐化、诚信缺失等问题,其背后均与我国民法文化的缺失有关,具体体现在机会 不公与身份平等理念的缺失;权力本位、权力缺乏制约与私权理念的缺失;权力干 预与私法自治理念的缺失以及诚信、公平理念的缺失。

中国的法治进程势不可挡,应该坚持以民法所弘扬的基本精神和理念, 逐步推进民法制度的发展完善,进而培养民众的平等、自由、契约等思想观念。

结合当前,以民法文化的构建和发展作为法治建设的“土壤”应当是一个合理的选 择,离开了民法文化,法治生成的障碍难以被克服,法治可能会成为一个没有基础 的空中楼阁。

三、民法文化的构筑:中国民法典的政治使命 在我国当前的民法制度建构过程中,一方面要培养民法文化的成长,另 一方面,要用现代民法文化的精神来指导民法典的制定,因为民法典是目前构筑现 代民法文化的一种重要方式。“制定一部先进的民法典、净化固有的传统法律文 化、吸纳西方现代民法精神、实施政治和经济的民主以创建中国发达的民法文化, 是一项浩大而又急迫的文化建设工程。”[5] 第一,以民法法典化充分保障公民的独立、平等权利。英国著名法学家亨利·梅因(Sir Henry Maine)曾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论断:即判断一个国家文明程 度的高低,只要观察一下民法和刑法在该国法律文化中的地位即可获知答案。在 文明程度比较高的国家中,民法相应比较发达,还会在整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中居于 核心和灵魂地位。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应当扭转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民法缺 陷,按照市场经济要求扩大民事主体范围,确保民事主体独立、平等、自由的地位, 建立完整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的民法制度,以保护财产权为核心,以 平等的精神给任何合法的财产和利益以平等的充分保护。

第二,充分重视民法文化在民法典中的体现。民法的成长与发展离不 开身后的民法文化底蕴,而一部优秀的民法典的制定也离不开民法文化。在民法 典的制定中,要摒弃传统民法文化中消极的地方而继承其优秀之处,保留优良的民 族特性,同时尽力追求普世价值与法律理性,注重对西方近现代文明的吸收与接纳, 避免出现陈旧的、保守封闭的观念与现代化文明之脱节。

第三,继续推进经济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进程。经济市场化是产生民 法文化的土壤,政治的民主化是民法发育的一个重要动力。当前,必须改变政治权 力不受制约的过分集中和垄断,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推动中国民法文化的发展。

在社会关系上,要实现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彻底打破计划经济体制下人的身份关 系,扩大企业、公民的民主权利,扩展法人和民营企业的生存空间。在公民与国家 关系中,把法制的确立、制度的构架转到以“人”为宗旨和核心上来,通过法制创新 改善人民的生活,扩大公民的自由。

正如李曙光教授所指出的,中国这三十年的法治改革,走的是一条从人 治到“刀”制的法制,政策之治,到法治之治转型之路。随着制定民法典时机之日益 成熟,与市民社会之逐渐成型,民法文化的更大意义在于改造国人的法制观念,使 法律不再是刑法社会的“刀把子”与束缚经济社会的管治工具,而是捍卫财富公平、 追求自由平等、推进政治民主的制度武器。而民法文化的孕育与弘扬,将为我国 法治社会的构建,奠定坚实的人文心理和文化基础。

作者:袁志丽 来源:时代文学·上半月 2009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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