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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修正案(九)》看我国罚金刑的演变与完善】 我国有多少刑法修正案

来源:计生 时间:2019-11-24 07:45:35 点击:

从《刑法修正案(九)》看我国罚金刑的演变与完善

从《刑法修正案(九)》看我国罚金刑的演变与完善 罚金刑作为财产刑,是法治国家适用的主要刑罚种类之一。罚金刑通过剥 夺被执行人的财产,达到刑罚威慑、预防与惩罚的作用。我国的罚金制度的广泛 适用是在1997年刑法之后,并在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实施获得的前所未 有的发展。纵观国内外罚金刑的演变与发展历程,可以归纳出罚金刑适用目的与 发展动向,提出对我国罚金刑立法的建议。

一、罚金刑的概述 所谓罚金,是指判令犯人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其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罚金刑是一种刑罚方法。作为一种刑罚,具有强制性、法定性、 适用对象与程序特定性等刑罚属性。其次,罚金刑剥夺的是犯罪人的合法资产。

剥夺的是犯罪人通过合法方式获取的报酬,要和刑事理念中的“特别没收”予以区 分。最后,罚金刑所剥夺的资产归国家所有。罚金刑就是替国家剥夺被害人的合 法资产,并将该资产交付国家,作为犯罪人触犯刑罚的行为对国家损失的一种补 偿与赔付。

二、罚金刑的历史演变 (1)罚金刑的起源。对于罚金刑的起源,学界尚未达成一致观点,但 大多数学者认为罚金刑主要是在原始社会转入文明社会时出现,出于限制血亲复 仇的目的而产生的制度。

(2)早期西方社会中的罚金制度——权贵的避风港。奴隶制社会的刑 罚主要以死刑和肉刑为主,对罚金刑其实不够重视,虽然其罚金刑体现出了在进 行刑事赔偿的同时进行民事赔偿的双重功能,但其设置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统治 阶层的特权地位,立法本意是为权贵阶层提供躲避重刑的港湾,权贵阶层可用罚 金替代肉刑,而底层几乎不存在能适用罚金刑的情况。

(3)近代西方的罚金刑——应运而生的法理结晶。罚金刑得到西方社 会的广泛关注和运用是在19世纪末。工业革命促成了人们私有制的产生,促进了 资本主义国家的建构。在能够保留产业动力的同时,还能起到剥夺权益功能的罚 金刑的适用,于是也就催生了在相关法理研究和实务适用技术上的飞跃式发展。

(4)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罚金制度——罚金刑的黄金时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罚金刑更加受到西方国家的重视,在很多国家刑事判决中的适用 比例达到了60%以上,部分地区已经超过了90%。逐渐取代自由刑,成为了当前 主要法治国家适用率最高的刑罚种类。

三、我国罚金刑的立法演变 (1)新中国成立之前的罚金制度。我国从秦朝才开始明显区分自由刑 和财产刑。秦朝的财产刑有赀刑和赎刑,赀刑主要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危害较 小、乃至轻微的官吏渎职行为。此后,一直到清朝灭亡,我国都实施着重刑主义, 罚金刑基本不用。但在证据不足案件中的罚金刑适用,则成为了皇权制度下的不 成文习惯。

直到清朝末年,罚金刑才明文纳入主刑范畴,罚金刑成为了《大清 新刑律》五种主刑中的一种。此外,《大清新刑律》还规定了罚金刑适用的一系 列程序,基于此,1935年的《中华民国刑法》制定了罚金制度,并延伸出了罚金 刑易科制度和未成年人的罚金刑适用规定。

(2)1979年刑法中的罚金制度。1979年刑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 规定罚金及其适用程序的刑法。首先,在总则中明确罚金刑为附加刑的一种,主 要针对一些轻微的触犯刑法行为,可单独适用罚金;其次,罚金金额要与犯罪轻 重相适应;最后,明确规定罚金缴付方式和时间,允许在规定期间内的多次缴清 和超期时的强制缴清,以及在不可抗力情况下的酌情减免。1979年刑法,为我国 罚金刑的发展奠定了基石。

(3)1997年刑法中的罚金刑。为了顺应经济发展的要求,1997年刑法 大幅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并确立了一些更为先进的原则。但在实践中的适 用不足50%,且大部分是并处罚金,单独适用罚金的比例甚微。

(4)《刑法修正案(八)》与《刑法修正案(九)》中的罚金刑。在2011年 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和2015年开始实施《刑法修正 案(九)》(以下简称“修正案九”)都对罚金制度进行了大幅调整。简要概括,修正 案八大幅扩大了罚金制度适用范围与比例;而修正案九则在修正案八的基础上降 低了罚金制度被滥用的可能性。

首先,修正案八扩大了罚金制度适用范围与比例。增加了适用罚金刑 的罪名和适用的款项,以及单位犯罪中增加了自然人的罚金刑适用。但修正案八 对罚金刑的适用比例过大,出现了盲目性。对此,修正案九调整了罚金刑的适用, 将诸多条款中“可以并处罚金”调整为“应当并处罚金”。修正案九的颁布,有效降低了罚金刑滥用的问题。

四、我国罚金刑的立法完善 (1)重视罚金刑价值,走出重刑主义。罚金所剥夺的是犯罪人的合法 财产,这就意味着犯罪人要用相应的时间和精力来重新取得相应资产,以满足自 己的需求,而这个过程其实就是一种自由时间的绑架,也体现着剥夺自由的本质。

从这个意义上讲,罚金刑的价值应该获得重新认知。

(2)将罚金刑上升为主刑。虽然我国通过修正案八与修正案九大幅扩 大了罚金刑适用范围,也使得罚金刑的适用更加科学化,但仍存在着适用比例低, 适用不公正等现象。大多数法治发达国家已经将罚金列为主刑,而我国也具备了 将罚金上升为主刑的条件。因此,将罚金刑上升为主刑,无论在理论推演,还是 在其他国家的实践中,都被证明利大于弊。将罚金刑上升为主刑并予以适用,在 一定程度上可以期待公众对罚金刑适用的可接纳程度的提高,以及司法人员对自 由刑的审慎适用。

作者:邬伟杰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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