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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教学中的爱国主义教育]

来源:干部 时间:2019-11-25 07:49:31 点击:

国际法教学中的爱国主义教育

国际法教学中的爱国主义教育 爱国主义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应该是守法和理性的行为。

本文主要从国际法的角度对青年爱国主义行为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希望通过国 际法的教学能够让青年爱国行为更加符合国际法的原则,而不盲目随波逆流。

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自立于世界民族 之林的强大精神动力。在新的历史时期,大学生仍然应当继承爱国主义精神,弘 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已经成为众多大学 生自觉遵行的准则。

但是爱国不是情绪和发泄,而应该是守法和理性的行为。本文主要从国际 法的角度对青年爱国主义行为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希望通过国际法的教学能够 让青年爱国行为更加符合国际法的原则,而不盲目。

一、青年爱国主义行为中国际法律意识的缺失 近年来,随着通讯和媒体的迅速发展,青年特别是大学生的爱国热情越来 越容易通过各种途径表达出来。例如1999年北约轰炸中国驻前南斯拉夫大使馆期 间,国内爆发了大规模游行示威活动。在中日关系出现问题的时候。也出现过多 次游行和网络抗议活动。

除此之外。华人在国外的种种际遇都会引起大学生的激烈反应,例如2004 年中国游客赵燕在美国意外被打事件。2008年奥运圣火传递期间,针对外国某些 媒体的不公言论,留法大学生李洹在法国巴黎共和国广场发表了以《不能让祖国 受委屈》为题的公开演讲。引起广泛关注。这些行为反映出当代大学生关心时事, 将自己的命运与祖国相连的爱国主义精神,表现了朝气蓬勃的精神风貌。

但是与此同时,有些现象很值得深思和探究。一方面,爱国游行中存在某 些不良行为。如冲撞警戒线,不服指挥和管制,甚至有违法犯罪活动。这些行为 通常是个别现象,一般也不是大学生所为。但是作为活动的组织者,没有事先告 知游行参与者相关法律法规,或被某些别有用心的人混迹其中,以至于引起不良 后果,应当吸取教训。

另一方面,游行中大学生的态度值得思考。常见的标语和口号如:“打倒 美帝国主义”,“中国不可欺”,“中华民族不可辱”等等。在中国近代史上,深受三座大山压迫的中华儿女喊出这样的口号是不足为奇的。但是为什么今天的大学 生仍然不能够就事论事,自信理性地表达自己对问题的看法呢 大学生普遍都学习过历史,对我国近代以来的国家命运比较熟悉。与周边 国家相比,中国自古以来都以自己悠久的文明为骄傲。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这 一文明的发展被打破,直到新中国成立之后才重新走上正轨。为了激发学生的民 族凝聚力和爱国心,历史课本采取的叙述方式令人印象深刻。在涉及国家民族利 益的国际冲突出现时,我国人民包括大学生在内所表现出的民族情绪非常强烈和 一致。

这种爱国情绪对国家发展和民族复兴带来的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从另 一方面来看,过分强烈的民族感情也容易带来思想上的困扰,不利于冷静分析问 题。中外学者普遍认为,中国的民族主义情绪的核心是一种受害者心态,而这种 心态的产生源自中国近代史上所遭到的丧权辱国的严重的挫折感。事实上,中国 已经通过自强不息的奋斗摆脱了受害者的身份。大学生应当对中国的国际地位重 新定位。

很多大学生并不了解现行的国际法规则,遇到国际争端就容易回忆起 近代史上中国受到的不平等待遇,并提出一些“针锋相对”或者“立竿见影”的办法。

这是不了解国际法的表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联合国的成立,现代国际 法确立了新的基础和原则,很多传统国际法中的做法已经不再具有合法性了。当 今的国际社会是法治社会。了解国际法的基本知识对大学生而言是非常必要的。

二、爱国青年应当了解的现代国际法常识 从国际法角度来看。大学生应当了解以下基本的国际法知识来完善自 己的知识结构,从客观上使自己的爱国举动更加理性和具有建设性。

1、现代国际法与传统国际法的重大区别 (1)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从17世纪开始作为调整国家间关系的 主要规则,但是最初只局限于欧洲国家或所谓文明国家之间。由于历史的原因, 大量的亚非拉国家不被看作或完全看作国际法的主体,而受到种种不平等待遇。

二战之后,众多的亚非拉国家纷纷独立,成为国际社会的多数。1962年联合国大 会成立特别委员会对国际法基本原则进行编纂,历时数年。1970年联合国大会全 体一致通过了《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简称《国际法原则宣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最终被确立为国际法的基本 原则。国家无论大小强弱一律平等。除此之外,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不干涉内政,国际合作,民族自决,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等都 被确定为国际法基本原则。

(2)领土取得方式的变化。领土是国家主权的行使范围,是国家的物质基 础。传统国际法中的领土取得方式包括先占,时效。征服,添附,割让。从现代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出发,先占,时效,征服和强制性割让都属非法。①先占。先 占是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领土主权。无主地是指从未被占有或不属于 任何国家所有的土地。以先占方式取得领土主权在殖民时代曾经具有重要地位。

而且在近代国家形成的过程中,也广泛存在以先占取得领土的事实。故先占在解 决历史遗留的领土争端问题时具有一定的举证作用。但是,依据现代国际法,可 以依先占取得领土主权的无主地已经非常罕见。南极洲,国际海底,外层空间等 虽然是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无人居住地,但是已经有相应的国际条约来规定其 法律地位。

以先占方式取得领土主权已经成为历史概念。②时效。时效是指国家占有 他国部分领土,且占有者已经相当长时间继续并安稳地占有(即没有其他国家连 续不断地提出抗议和主张),该国就取得该土地的领土主权。理论上这种占有可 以是善意的,也可以是恶意的。这种做法显然不符合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③ 割让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本国领土转移给他国。出于战争的结果进行的割让为强 制性割让。出于和平谈判进行的割让为非强制性割让。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 已经废除国家的战争权,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也宣布,以威胁或使用武 力而缔结的条约无效。

所以强制性割让在现代国际法上已经失去合法性。④征服是指国家以武力 占领他国领土的部分或全部,战后经过兼并而取得该国领土的主权。与割让相区 别,征服无需缔结条约。现代国际法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故此征服已 经成为非法行为。

(3)国际争端解决方式的变化。传统国际法允许以战争方式解决国际 争端。出于正当利益而进行的战争称为正义战争。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为了防 止战争再次发生,国际社会在美国和法国的推动下缔结了1928年《关于废弃战争 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简称《巴黎非战公约》),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确定为缔约国的义务。1945年《联合国宪章》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确定了针对危害 国际和平与安全行为的“集体安全机制”,以确保国际社会能够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因此,现代国际法将自卫之外的武力行为均视为非法,国际争端只能通过和平方 法加以解决。

2、中国对国际法做出的贡献 1864年,美国传教士丁韪良将美国学者惠顿(Henry Wheaton)的《国际 法原理》一书翻译成汉语出版,定名为《万国公法》。这是国际法第一次全面正 式地被介绍到中国。与此同时,国际法已经在中国的外交中有所运用。由于帝国 主义的入侵。中国已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不具备完整的国际人格。国际法 在中国的发展中断。直到新中国成立后,国际法才有了新的发展。中国作为国际 社会的一员,一方面需要考虑遵守现代国际法,另一方面也在努力参与国际政治 新秩序的建立,为国际法的发展做出了一系列贡献。

(1)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二战结束之后,经过发达国家与发展 中国家的长期博弈,国际社会1970年制定了《国际法原则宣言》,奠定了现代国 际关系的基础。其中,中国在1955年提出,并运用于大量双边条约中的和平共处 五项原则为此做出了很大贡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成为国际法原则中的主体部分。

其余三项国际法原则为民族自决;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2)附条件的承认。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认 可,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外交关系的行为。通常情况下,承 认是新国家与既存国家正式交往的开始。在传统国际法中,承认不能附加条件。

因为承认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仅仅表示既存国家对新国家的态度,并不影响新 国家是否可以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资格。承认也不是既存国家的义务。

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为防止制造“两个中国”的阴谋,中国提出了与他 国承认并同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台 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国国家如果不接受这一条件,中国不会与之 建交。中国通过自己的国际法实践要求外国附条件地承认中国,这一做法过去是 没有的。从实际情况来看,与中国建交的国家均对此条件加以接受,所以这种新 的实践具有国际法上的合法性。

(3)继承的新规则。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从一个承 受者移交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引起的法律关系。国际法上的继承依其主体不同可分 为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的继承。继承的内容有:条约的继承;国家财 产的继承;国家债务的继承。中国立足国际法基本原则,对传统国际法中的继承理论提出以下的观点:一是不平等条约不予继承,因为其违反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二是恶债是不予继承。恶债是指债务的目的同继承国根本利益相违背的债务。

例如1979的湖广铁路债券案中,清政府于1909年向美英法德等国借款镇压 革命。此项债务虽然是国家债务,但与新中国的国家性质和人民利益产生冲突, 属于恶债,不予继承。这一做法得到许多发展中国家的赞同,并成为国际习惯法 规则。

(4)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积极参与国际交往,认真履行国 际义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体现了大国的风范,为国际社会做出了表率。例如, 在维和任务方面,中国外交部于2002年2月正式通告联合国,同意加入第一级维 和待命机制。迄今,中国累计已有1.4万多人次参与24个联合国维和行动;目前仍 有2100多名中国维和人员在10个任务区执行各类维和任务。

20lO年1月13日,8名维和官兵在海地不幸丧生。在地区安全问题上,中国 积极调停,促成朝核六方会谈。2009年7月,朝鲜单方宣布会谈终止。在中国的 努力下,2010年以来即将重启。在全球气候问题上,以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为基 础,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努力争取权益,同时积极承担义务。这一点在2009年12 月20日闭幕的哥本哈根大会上有明显的体现。

三、结论 综上,中国在近代历史上是一个经济落后的国家,曾经遭受西方列强的侵 略和掠夺,严重影响到中国的进步与富强。二战以来,国际形势发生巨大转折, 广大的发展中国家通过自身努力,重新建立了国际政治经济秩序,改写了国际法 原则和规则。现代国际法体现了多数国家的正当利益和需要,应当且正在为世界 各国所遵守。

中国作为一个主权独立的发展中国家,经过改革开放几十年的发展,已经 取得了巨大成就,在国际事务中担任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当代大学生应拓展视 野,立足现实,了解国情,树立自信,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表达对国家和民族的热 爱之情。对于突发性的国际事件,就事论事,理性地在国际法框架之内提出自己 的观点。从根本上来说,爱国要理性,爱国要遵守国际法规,不能盲目,更不能 盲动。

作者:陈丹英 来源:新西部下半月 2010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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