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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社会工作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司法社会工作

来源:改革 时间:2019-11-25 07:47:49 点击:

司法社会工作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司法社会工作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在中国,社会工作作为一个舶来品,一直沉默了很长时间。近几年来,随 着社会发展步伐的加快,我国政府正加大对社会服务的购买力度,为社会工作的 发展提供了广阔的机遇和平台。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 措施,国家的司法系统积极响应,不断创新刑罚制度和手段,对于罪行较轻的犯 罪人员由原来的刑罚为主过渡到帮矫为主,这不仅是刑罚手段的创新,更加体现 了司法的人性化,司法社会工作应运而生,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由于司法社 会工作在我国刚刚起步,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结合笔者的实践经 验,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一些探索。

一、司法社会工作的相关职能 司法社会工作是指司法社会工作者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方 法,为社区矫正对象、安置帮教对象及边缘青少年等弱势群体提供心理疏导、职 业技能培训、就业安置等社会工作服务,以提升其自我机能、恢复和发展社会功 能,最终达到预防犯罪、稳定社会秩序的专业服务过程。

国内目前的社会工作主要由民政部门指导,而在实践中,司法社工一 般由司法行政部门指导。根据司法行政工作职能和预防犯罪工作的实际需要,我 国目前的司法社工可以划分为针对刑满释放、解除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社工、预 防青少年犯罪的社工、禁毒社工、负责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的社工等等。同时,随 着安置帮教工作关口前移,出现了在监狱或看守所对罪犯或嫌疑人进行疏导、规 劝的司法社工。

二、司法社会工作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的司法社工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通过社区矫正等实际操 作反映出来的问题较多:首先,司法体系属于政府部门,对于政府部门的办事模 式,社会工作的有些价值观并不能完全融入进去,在政府部门很难找到专业的社 会工作者队伍,这也是由政府部门的工作性质所决定的;其次,司法社会工作开 展的领域有其特殊性,司法社工也是依托于政府机构来开展相关活动,和其他领 域的一些独立自主的机构有很大不同;最后,司法社会工作领域的人才队伍建设 参差不齐,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区矫正的效果。下面将结合具体的实习内 容谈一下司法社会工作领域所遇到的问题(一)司法社会工作中的伦理困境。社会工作相对于其他专业而言,有 着专门的价值观和专业伦理。《全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专业伦理守则》一书在前言 中指出:“社会工作专业的使命植根于一套核心价值观中。”伦理原则虽然不会描 述出专业实践的方法,但是却能帮助筛查和评估实际选择的对与错。

新航驿站的工作是负责协调整个未央区下属社区街道办的社区矫正 工作,矫正社会工作有着比较特殊的地方,矫正对象主要是来自各地的刑释解教 人员。由于矫正社会工作长期以来是由政府部门负责和主导的,涉及司法、检察、 社会工作、民政等诸多领域,本身的协调工作也是相对困难的,而矫正工作的真 正执行者则是下属街道办。这种不成熟的体系设置也从另一方面反映出矫正社会 工作在中国大陆尚处于起步阶段,各项规章制度也不完善,存在很大的提升空间, 缺点是这为平时的矫正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其中就有社会工作者与机构同事之间 的伦理困境。

由于矫正社会工作是由政府发起的,具体的矫正流程是由多个部门合 作共同完成的,通过入矫宣告的仪式正式将矫正人员纳入监管范围,这对于矫正 社会工作者来说,“案主”的身份是相对复杂的,他们是矫正对象、服刑人员、被 监管对象的结合体,人身只有相对的自由,作为案主,他们并不需要社会工作者 对其需求有过多的了解,因为他们的需求已经被限制在规定的领域之内,这也在 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社会工作实务方法的运用与开展。

(二)政府部门中的社会工作者存在的问题。从矫正机构的人事编制来 看,大多数的社会工作者受雇于科层制组织,作为政府公务人员的社会工作者。

从矫正社会工作开展的情况来看,社区矫正的最大目标是保证矫正人员在参与矫 正的期限内不犯罪,剩下的目标则是对矫正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技能培训、就业 安置等,这是一整套的行政流程,已经趋于制度化和体系化。

另外,未央区司法局的社区矫正工作走在了西安市矫正工作的前列, 其下属的司法所负责的矫正对象较多,有的司法所负责矫正的社会工作者只有一 个,一个人要负责这么多的矫正对象很多时候是非常忙碌的。有时候,一个社会 工作者会因收集矫正对象的资料而忙得焦头烂额,并且同一个社会工作者在矫正 工作的岗位上工作的时间并不长,可能刚熟悉了工作流程又被调往了另一个地方, 这对矫正工作的连续性是有不好影响的。

(三)司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存在的问题。在开展社会工作方面,司法 行政系统普遍缺乏社会工作专业资源。新航驿站的众多工作人员当中,还没有社会工作(及其相关)专业毕业的,也没有获得社工师职称的。社会工作介入的领域 狭窄,基本上是行政性非专业化、非专职的社会工作,主要由部门内的公职人员 和热心公益事业的各界人士承担,面临着较大的人力资源缺口。

同时,司法系统社会工作的开展与司法社工制度的建立还面临着许多 问题:一是人们对社会工作的理解比较模糊,很多司法部门没有听说过“社会工 作”这一专业。二是社会工作的管理体制、运行协调机制还不完善,社会工作在 司法行政职能中如何体现还不明确。三是社会工作考核认证机制有待建立,司法 社工职业化培养与在职人员培训体系仍未形成,从事司法社会工作领域的社会工 作者的法律意识和水平还有待提高;四是社会工作的政策、法律环境有待改善, 相关配套法律、法规、政策亟需出台,人、财、物等制度保障有待加强。

三、结语 虽然社会工作在司法领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但也不要对此感到失望, 因为司法社会工作毕竟在中国的发展才刚刚起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也会有很 大的发展空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建设,给司法行政系统的社会工作提出了更 高的要求,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性、群众性、多功能性和柔性的特点决定了其许 多职能都可以引入职业社工来承担。目前存在问题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有社会工 作自身的原因,也有司法体制管理的不足,还涉及到政府管理理念的转变等因素。

随着“小政府、大社会”理念的逐步形成,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逐渐将一些具体的事 务性工作从工作职能中剥离出来,加强与社会机构的合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 发挥专业社工在解决社会问题、服务社会方面的作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致 力于司法社工人才资源的开发与整合,从而建立基层社会和谐稳定的社会支撑系 统。

作者:范文立 来源:人间 2016年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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