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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背景下的民法教学改革探究:司法

来源:开学 时间:2019-11-25 07:47:45 点击:

司法背景下的民法教学改革探究

司法背景下的民法教学改革探究 《民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是维护人民权利的法律保 障。同时,在法学的教育中,《民法》也是重中之重。本文将从司法背景下民法 教学现状出发,同时简要分析民法教学脱节的原因,最后就民法教学的改革提出 几点建设性的意见。

从2008年开始,我国就本科应届毕业生司法考试时间做出了调整。这 正是反映了虽然社会上急需高素质的法学人才,但是本科毕业生依然面临着就业 难的窘境。司法考试的改革不仅是对社会矛盾的反应,同时也是对司法教学的要 求。研究司法教学的改革无论对国家,还是对学生都是未来发展趋势。

一、 司法背景下民法教学的现状和原因探析 1司法背景下民法教学现状 在司法背景之下,国家不断推出新《民法》,致使民法教学增加了新 的教学任务。且司法考试中民法占据非常大的比例,也对司法考试的成绩有着决 定的影响,从“得民法者,得司考”这句话就可以看出《民法》在司法考试中的地 位。并且,《民法》涉及的内容可谓是纷繁复杂,结构体系也是非常庞大,所以 在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上民法占据了大量的课时,通常教师需要两个学期课时的安 排才能将民法课程内容讲完。

毫无疑问,这对教师以及学生来说都是极具挑战的任务。加之《物权 法》与《债权法》《专利法》的变动更增添了教学难度。

另一方面,目前司法考试一般都带有很强的功利性质,教师在教学的 过程中也仅仅是将以往的考试重点和难点讲授给学生,这种教学模式是与民法精 神背道而驰的。这样不仅忽视了学生对民法知识整体性的把握,同时也削弱了学 生对处理实务的能力。

2司法背景下民法教学脱节的原因 在我国传统的教学中无论是民法教学,还是其他科目的教学,教师一 直都是课堂教学的主导者。尽管这种教学模式可以让学生更快速接受新知识,但 是这样就完全忽视了学生独立思考和自主学习的能力,其思维方式和模式逐渐形 成了定式,最终也变成了学习的机器。这种教师主导的教学方式在民法教学中的运用,很难培养学生利用学过的知识分析问题或者解决问题。

司法考试通过案例结合知识点,进行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在考查学 生基础理论知识的同时,也考查了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根据民法实际教学过程来看,民法凭借着自身内容和体系的庞杂以及 教学时间的限制,要求教师要在有限的时间内将复杂的知识传授给学生,极易导 致教师只能有时间将理论知识讲授给学生,而无法通过案例的分析进一步剖析知 识。这种教学模式之下,学生只是属于被动接受者,在学习的积极性和思考的主 动性上都有所欠缺。

二、 司法背景下民法教学的改革措施 1实施应用型人才培养 随着法律的不断变革和人们法制意识的提高,法律职业的细化和要求 也越来越高。

依据现阶段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方向和单位,理论研究部分与司法实 践部分主要是两种形式。因此,在法学本科新生学习法学之前就可以根据其个人 喜好和就业定位,将法学的教育分为理论型和实践型的教学模式。不过,这种教 学模式并不是固定不变的,法学本科学生学习的第一学年,这种教学模式的作用 是划分学生的不同发展方向。在法学学习的初期,教师应以基础知识讲授为主, 专业引导为辅。经过一年学习之后,学生就可以按照自己兴趣,并结合一年的基 础学习,再次选择专业方向。

就理论型学生而言,应重点培养其理论知识的系统性学习以及独立思 考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就实践型学生而言,就需要偏向案例分析和处理实 际问题的能力培养,让学生能够结合所学知识对实际案例作出科学的判断。

2优化课程设置 2008年开始,普通高校第二年应届毕业的法学本科生可以当年就报考 国家司法考试,即法学本科教育的时间为四年,但是由于司法考试政策的改变和 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环境的影响,实际的教育时间变为三年。根据这种情况, 法学本科教育课程就可以设置“2+1”模式。“2+1”课程设置模式就是在民法本科教育开始两年,按照各高校民法 课程设置的实际情况,重点将注重理论和基础的课程设置为必修课,侧重民法基 本理论、概念和制度的学习,如此就加强了学生民法理论素质的培养,同时也为 其他法学课程学习了奠定了一定的基础。民法教育的最后一年,高校应当根据参 加司考的学生的情况,设置一些与 司法考试或者与法学事务紧密联系的课程作为选修课,便于提升学生 在司考中的应试能力。

3建立健全师资队伍 学生的素质会受到自身因素的影响之外,教师的素质同样也会产生一 定的影响。因为多种原因的影响,我国高校法学院系的教师队伍长期处于封闭状 态,较少参加司法实务,导致法学教师在实践经验上有所欠缺。这样就容易出现 教师的教学内容与实际司法脱节的情况。这不仅影响了民法教学的课堂效果,也 会影响学生司法考试的成绩。司法考试改革之后,考试的内容不再只看重学生的 理论知识,更加重视对学生运用司法知识的能力考察,这就要求教师以坚实的理 论知识作为基础,培养学生运用理论知识与实际生活联系的能力,提高学生运用 法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因此,民法的教学中就需要建立健全师资队伍。教师不但要具备全面 的理论知识,而且还要拥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基本的法学素养,进而通过教师的 能力来促进民法教学的改革,使教学的内容得以优化。最终培养学生将理论知识 与实际结合的能力,增加学生在司法考试中灵活地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 的能力。

4改进课堂教学方式方法 民法考试的大纲是现行民事法律,考察重点包括民法的理论知识和实 际应用,考察范围既有针对性考察,也有综合性考察。针对司法考试的特点,民 法教学就需要改变以往课堂教学中的缺陷,教师的教学方法和内容应与司法考试 的目的一致。具体来说,民法教师备课时就需要熟悉与司法考试相关的内容和要 求,课堂教学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课堂教学方式,使学生能够吸收和理解与司 法考试有关的知识。经过实践证明,案例教学法是民法教学中行之有效的教学方 法,不仅可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还可以提升学生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 力。故而,民法教师有必要将案例教学法运用于实际的教学课堂中。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民事法律规范不断完善,本来就知识丰 富的《民法》又增加了更多的新内容,学生和教师都面临着更多的挑战。但是教 师主导性的课堂模式和灌输式的教学模式,使司法教学与司法考试存在脱节的现 象。在司法考试改革的背景下,需要对民法教学作出改革,可以通过实践型和理 论型的分层次培养和“2+1”课程设置模式来改革民法教学的培养模式和课程设置, 同时民法教学还需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通过案例教学等课堂教学方法, 培养学生在司法考试中运用司法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作者:艾岩卿 来源:教师·中 2015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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