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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学概论》教学的几点思考_法学概论教学一体化

来源:改革 时间:2019-11-24 07:49:58 点击:

关于《法学概论》教学的几点思考

关于《法学概论》教学的几点思考 《法学概论》是非法律专业设置的法学课程,内容丰富,涉及知识面广, 概念众多,“教”“学”过程中均有一定的难度,笔者作为该课程的辅导教师,结合 教学、司法实践的体会谈几点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1 教学中应注意法律内容的更新 近几年,随着法制进程推进步伐的加快,立法机关不仅颁布了大量的 法律,完善了法律体系,填补了法律空白,而且对原有的许多法律做了较大幅度 的修改,以适应时代的要求。但作为法学教材,很难及时修订完善,现行教材中 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脱节,这就产生这样一个问题:教师和学生对这部分内容的 掌握从旧还是从新从教师这一面来说,我认为教学内容应随新的法律做相应的变 化。如《刑法》、《刑事诉讼法》做了重大修订并已实施,教学时对修订内容必 须涉及。刑法中如正当防卫行为的认定,现行法律做了重大变动,放宽了条件, 有些依照修订前的法律可能认定为防卫过当的行为,现行法律则可能认为是正当 防卫行为。按照原刑法认定为贪污的犯罪,则由于主体的不同,现在可能认定为 侵占。另外如类推的取消,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等都与现行教材的内容有很大差 异。再如刑事诉讼法中从“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的变化,庭审方式的改革等都 需要教师在授课中向学生讲明,以免学非所用。

2 教材内容的整体把握与关键概念、基本原理的理解相结合 教材中涉及的9个部门法从表面来看互不联系,有关概念与原理各自 分离。但实际上都包含于我国法律体系之中。教师讲课时可先抽出一定时间对我 国法学体系做总括介绍。可依据各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各部门法的概念为线索对 全书内容串联讲述,不仅可避免不必要的重复以提交教学效率,而且使学生理解 教材内容的设置和各部门法之间的联系,以利学生的学习。

我国部门法的划分,主要是以其调整对象和范围为依据,辅之以法律 调整的方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它规定我国的各种根本制度、原则和方法,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原则等全面性的问题,是其他部 门法的核心和基础。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之间以及行政机关同其事 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再如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公 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总之,只要理清各 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就不难掌握每个部门法的概念(如什么是婚姻法之类),并有助于理解各部门法的基本原则、任务等。但有一点需注意的是我国刑法是以调整 方法为标准划分为部门法的,是为保障其他部门法的顺利实施而设置的,其保护 的社会关系是多方面的。

另一方面,对关键概念,基本原则的理解要与上述的总括介绍联系起 来,并根据教材内容的设置分类掌握。如刑法、民法当中突出了关键概念,比较 详细地阐述了总论内容,经济法则列举介绍了相关法律制度,突出了国家对社会 经济的管理制度。三大程序法主要是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活动。只要把握了各部 门法的重点,掌握法学概论知识并非难事。

3 恰当运用对比教学法可以提高效率 《法学概论》内容丰富,各章相对独立,因此在教学中可以采取对比 法来提高效率。如三大诉讼法之间既互相独立又有相近之处,教学时在对相同的 内容归纳总结的基础上,对不同之处进行对比,突出差异,加深印象。如民事诉 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大部分内容并无太大区别,但受案范围却各不相同,成为 被告的条件不同;再如三大诉讼法中都有证据的规定,证据的形式基本相同,但 对证据关联的要求不同,举证责任的承担主体不同,刑事诉讼中控方负举证责任, 被告人不能自证其罪,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刑事诉讼中由被告负举证责任。

再比如各部门法中都有关于主体的规定,主体在该课程中显然是个非常重要的概 念。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以及在法 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但各部门法对主体的要求不同, 如犯罪主体、民事主体、行政法主体等均有不同的规定。在教学过程中,对这类 内容运用对比法引导学生归纳总结将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 理论教学与司法实践的结合问题 法学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概论》尽管只涉及一些概念和理论, 但如果教师在授课时单纯从理论到理论,单纯灌输教材中的概念,不仅难以激发 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使教师讲课吃力费劲,很难让学生理解内容,因此在授课 时要结合适当案例来说明有关法律知识。对所选案例不一定做深入分析,只要让 学生借此理解教材中的知识即可。有时选择或编出一个恰当的案例来讲解知识能 收到良好的效果。我曾在讲授民法章时编出一个案例,该案例不仅涉及了民事主 体、民事行为、代理等内容,而且还涉及了有关继承法的内容,通过讲解收到了 较好的效果,使学生不再觉得法律知识是抽象的概念,不需死记便可理解。在讲 解有关诉讼法内容时也可结合司法实践选择案例以使学生加深理解。同时通过案例来引导学生进行必要的分析,以提高学生运用知识的能力。当然,在本课程的 教学中,选择案例不能脱离学生是非法律专业的实际,否则教师的讲课会成为“故 事会”,欲速则不达。

作者:王赞勤 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 2012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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