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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宪法大纲》与《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之比较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来源:党章 时间:2019-11-23 07:51:36 点击:

《钦定宪法大纲》与《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之比较

《钦定宪法大纲》与《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之比较 《钦定宪法大纲》与《重大信条十九条》都是在我国近代法制史上占据重 要地位的宪法性文件,他们有很多的共同之处,例如都是清政府颁布的,但是也 有更多的不同,《钦定宪法大纲》是仿照日本式的宪政制度,而《重大信条十九 条》则是仿照英国式的宪政制度。同时,两者在颁布的背景,制定的主体上也有 不同。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两者进行比较。

一、《钦定宪法大纲》与《重大信条十九条》的制定背景及内容 《钦定宪法大纲》和《重大信条十九条》都是在晚晴社会危及加重的 背景下出台的,从经典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看,都是为了统治阶级的统治而出台 的,具有欺骗性和妥协性的宪法性文件,但实际上,这两部具有改良性质的文件, 的的确确推动了中国法治进程。评价他们有维护统治阶级统治的主观作用,也没 有可以批判的地方。用最通俗的一句话说;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啊。我党在十一届 三中全会之后开始的改革开放,邓爷爷不也开堂布公地说:“再不改革,就要有 亡党亡国的危险。”诸君且看,若不是为了不亡党亡国,谁去改良呢 《钦定宪法大纲》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 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皇帝有权颁布法律,发交议案,召集及解散议 会,设官制禄,黜陟百司,编订军制,统帅陆海军,宣战媾和及订立条约,宣告 戒严,爵赏恩赦,总揽司法权及在紧急情况下发布代法律之诏令。并且“用人之 权”,“国交之事”,“一切军事”,不付议院议决,皇帝皆可独专。另外,又以附 则形式规定,臣民有纳税、当兵、遵守法律的义务。在法律范围内,享有言论、 著作、出版、集会、结社、担任公职等权利和自由。

1911年(宣统三年)武昌起义后,清新军第20镇统制张绍曾会同协统蓝 天蔚,联合对清廷发出“兵谏”,提出12条政纲,要求在年内召开国会,改定宪法, 削除皇族特权。清王朝迫于形势,接受其要求,授意资政院草拟改宪的“十九信 条”并于同年11月3日批准颁发。表示要“宣誓太庙,以资信守”。主要内容有:宣 布实行责任内阁制;国会有制定宪法、改宪、选举内阁总理大臣、宣战、媾和及 决定财政等权力;皇族不得为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并各省行政长官;皇室经 费听由国会议决;皇帝权限和皇室大典由宪法规定。皇权虽有部分削减,但仍规 定皇位世袭,皇帝权威神圣不可侵犯,皇帝有权任命总理大臣和国务大臣,并统 率海陆军。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

第二条 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第三条 皇帝之权,以宪法所规定者为限。

第四条 皇位继承顺序,于宪法规定之。

第五条 宪法由资政院起草议决,由皇帝颁布之。

第六条 宪法改正提案权属于国会。

第七条 上院议员,由国民于有法定特别资格者公选之。

第八条 总理大臣由国会公举,皇帝任命。其他国务大臣,由总理大 臣推举,皇帝任命。皇族不得为总理大臣及其它国务大臣并各省行政长官。

第九条 总理大臣受国会弹劾时,非国会解散,即内阁辞职。但一次 内阁不得为两次国会之解散。

第十条 海陆军直接皇帝统率。但对内使用时,应依国会议决之特别 条件,此外不得调遣。

第十一条 不得以命令代法律,除紧急命令,应特定条件外,以执行 法律及法律所委任者为限。

第十二条 国际条约,非经国会议决,不得缔结。但媾和宣战,不在 国会开会期中者,由国会追认。

第十三条 官制官规,以法律定之。

第十四条 本年度预算,未经国会议决者,不得照前年度预算开支。

由预算案内,不得有既定之岁出;预算案外,不得为非常财政之处分。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模版是仿效英国式的君主立宪制政体提出 的,当时已经是十万火急的情况,南方革命党已成燎原之势,清军内部也有要继 续推动改革才作战的呼声,于是推出了这个灭火器性质的文件。在当时,君主立宪在清廷内部已经成为共识,只是在交出多少皇权上还有些争议。在那样一个千 钧一发的时刻,仿效英国,作一个有些许影响力的虚君,已经是个最佳选择了。

他将在《钦定宪法大纲》中有关于皇帝在司法立法的特权,分享给司法系统和议 院。这在形式上是类似于一战之后英国的国王的。

二、《钦定宪法大纲》与《重大信条十九条》的历史意义 《钦定宪法大纲》虽然是清末立宪时期特定的历史产物,但是作为我 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必然也会对我国的宪政建设与宪法研究起着潜移 默化的影响。

韩大元教授指出,《钦定宪法大纲》虽然是模仿明治宪法而来,但对 中国的宪政建设客观上产生了积极影响,主要表现为:第一,《钦定宪法大纲》 的制定与内容虽然在本质上是非立宪主义的,但在一定程度上部分体现了立宪主 义原理,是西方立宪主义与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结合而成的、注重中国传统的价值 体系;第二,《钦定宪法大纲》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明治宪法的三权分立思想, 第一次从法律上规定了限制皇权的条款;第三,虽以“附则”的形式规定“臣民”的权 利与义务,但毕竟在宪法性文件中第一次规定了社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在一定 范围和程度上反映了时代的历史特点。

刘茂林教授指出,清末预备立宪不但开创了中华民族思想发展史的新 纪元,具有近代宪政思想启蒙的深远意义,而且在制度构建与践行上具有突出成 就,为宪政法治建设和若干制度的完善留下了珍贵的本土性思考,值得百年后的 今天对此批判、反思乃至借鉴。

《钦定宪法大纲》一改传统中国重义务、轻权利的义务本位观念,在 君上大权之后以附臣民权利义务的形式规定了“臣民”的基本权利,如担任公职的 权利,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自由,不受非法逮捕、监禁、处罚,享 有诉权,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受侵扰。这些规定进一步促进了社会的流动和社会结 构的分化,使法律、政治体系逐步由封闭走向开放,体现了宪法对个人权利的尊 重与保护,在中国开创了由宪法保护个人权利的模式,也体现了以个人权利制约 政治权力的宪政思想

结论:作为清末立宪主要成果的《钦定宪法大纲》与《重大信条十九 条》,体现了国人为实现富国强兵所作的积极探索,体现了传统中国向近代化之 路迈进的艰辛。作为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它们难免存在不足。虽已历百年,但它们仍可为当代中国提供有益借鉴。

作者:赵迪 来源:金田 2016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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