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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法大全》中退伍军人权益保障:

来源:铁路演讲稿 时间:2019-11-27 07:57:12 点击:

浅谈《民法大全》中退伍军人权益保障

浅谈《民法大全》中退伍军人权益保障 《民法大全》中退伍军人权益保障条款,为我们研究古罗马军事法律文明 提供了珍贵史料。通过对退伍军人权益条款进行解析,揭示罗马法所反映的军事 统治思想,可以使我们更加深刻理解古罗马依法治理军队的方式。特别是其维护 退伍军人权益以巩固国家军事基础的做法,对于当前我们退伍军人权益保障制度 的调整具有启发意义。

罗马帝国后期,查士丁尼非常重视军队和法律的作用,如其自言:“保 全国家之至要,乃源于两事:即兵事和法律事务……此二事因相辅相成而不断昌 盛:兵事由法律组织得安全;法律本身又因兵事的手段而得到遵守。”[1]《民法大 全》形成了罗马法的核心和精华,其中退役军人权益条款直接影响罗马军人的服 役态度,关系到平时兵员征集、战时紧急征召和罗马国防体制的牢固。本文以桑 德罗·斯奇巴尼选编的《公法》为范本,对退伍军人权益条款进行解读,来认识 古罗马军事法律文明。

一、退伍军人权益的具体规定 《民法大全》中的军事法共有12个部分[2],一方面保障军人各项利 益,确保罗马兵团效忠于国家;另一方面,严厉打击侵害军人权益的行为,维系 军队的稳定、确保兵团战斗力。其中,对退役军人权益的规定反映了罗马军人崇 高社会地位和统治阶层对军人权益的重视。

蒙南德:《论军务》按第3篇:退伍军人除了在别的事情上享有特权 外,在刑罚方面也与他人有所不同而享有特权,故此,退伍军人不被判处丢于野 兽喂食,也不受鞭刑。[3] 本条规则说明,退伍军人即使被判定有罪,但在接受刑罚时,仍须保 留尊严,量刑时不能施予有损军人尊严的耻辱性刑罚。具体来说,就是不能施加 带有耻辱性的“丢于野兽喂食”和“鞭刑”。同时也表明,即使军人贡献突出,只要 违犯法律也必须承担责任,这体现了罗马法律严格公正的原则,任何犯法者都应 得到法律的平等评价。

马尔西安:《论规则》第2篇:退伍军人及其儿子均享有这一归城市 议会议员所拥有的荣誉,因此不得将他们判处从事矿场苦役,从事公共劳役,丢 给野兽喂食,也不受鞭刑。[4]在政治上给予退伍军人相当于议员的荣誉,表明了国家的认可和尊重。

并且,该荣誉只能世袭一代,使得罗马公民能够延续其进取心、维持尚武精神。

同时,世袭一代也确保了普通公民与荣誉公民比例的协调,强化了荣誉的激励效 果,促进社会阶层的上下流动,使得罗马社会更具活力,发挥了法律的社会作用。

保罗:《论调查单篇手稿》安东尼皇帝和其父亲答复道,不得将退伍 军人派去制造船舶。[5] 居住于军事区域的市民需要承担制造船舶的劳役,并且这种劳役是无 偿劳动。为了保障退役军人权益,罗马法专门免除了退役军人该项义务。可见, 古罗马公民承担兵役后即可免除无偿劳役。这反映出相比于服劳役,服兵役更为 光荣且能带来地位提升和社会认可,确立了崇尚军旅、鼓励参军的政策导向。

保罗:《论调查单篇手稿》但他们也享有免交赋税的特权,这是因为 他们不能被列为征税对象。[6]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必须服从“经济关系的无声的强制”。[7]罗马帝 国的建立,是无数次对外战争胜利的结果,为了保证胜利,必须通过法律规则将 战利品尽量“公平”地予以分配,才能激发罗马兵团的战争热情,从这个意义上说, 战争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对军人经济利益的调整则又确保了战争不断取得胜利。

本条规则免除了军人退役后的纳税义务,保证了罗马军人经济自主性,确保了军 人退役生活的相对稳定,使国家对军人职业的经济保障在法律上得到了稳定的贯 彻。

二、《民法大全》中退伍军人权益规定的特点 依法确认军人政治地位,突出对其荣誉和尊严的保护。罗马人从军很 大程度是为了追究物质利益。孟德斯鸠说:“罗马这个城市没有商业,又几乎没 有工业,每个人要是想发财致富,除了打劫之外,没有其它的办法。”[8]但军人 职业有特殊的性质,罗马统治者们注重对军人进行道德灌输,增强罗马士兵的民 族认同,强化军人职业的国家属性。同时,古罗马通过立法,给予军人崇高的社 会地位以增强荣誉感,即使军人退役,仍享受“议员”待遇,调动了罗马士兵为国 家而战的牺牲精神,增强了军队的战斗力。

突出对军人经济权益保障,以强化对军队的控制。查士丁尼时期,封 建性质的生产关系得到了发展,商品经济非常活跃,随着罗马法在经济领域的成熟,经济调整手段也运用军事立法中。同时,这一时期罗马贫富分化严重,破产 的罗马人开始依附于财富占有者,富人集团势力强大,对君主专制统治构成隐患。

《民法大全》通过对确保退役军人经济利益,强化罗马军人对君主的效忠和依赖, 既达到了控制军队的目的,又通过立法确保形成了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群体,也 起到了稳固政权的作用。

三、《民法大全》退伍军人保障条款的启示 以经济发展状况来设计军人退役安置制度。我国军转安置制度是在计 划经济条件下发展而来的,主要通过行政手段和指令性分配的方式来运转,在深 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当下,随着经济社会环境发生深刻变化,军人退役安置也面临 许多新问题。因此,发挥经济基础的决定性作用,对军人退役安置制度进行调整, 既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军队职业化改革的必由之路。法治 化是保障退役军人权益的根本途径。随着改革的发展,各阶层利益调整日益复杂, 必须按照公平合理高效的原则来配置社会资源、调整利益分配。当前,只有加快 构建退役军人权益保障的法律体系,将军人转业安置、职业培训、福利保障、医 疗保险各方面纳入法治轨道,才能更好解决退役军人权益保障的深层次矛盾。

作者:朱超 来源:法制博览 2013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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