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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与中国的国际化】中国国际法

来源:护士演讲稿 时间:2019-11-25 07:49:05 点击:

国际法与中国的国际化

国际法与中国的国际化 一、研究概况 国际法是国际社会秩序的需要,是国际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我国为 了进一步深入开展改革开放、维护其国家和民族利益的需要。在今天的国际社会 中,如果没有国际法上大量的对国家和国家之间行为进行规范的规则,跨国界的 人员、产品、资本和技术的正常交流就几乎不能进行。事实上,国家与国家之间 方方面面的关系,如在政治、军事、经济贸易、文化、教育及其他方面的关系, 都是由这种交流构成的。国际法在这些交流中成了必不可少的工具。

我国国际法的研究,从某种意义上讲已进人了黄金时期,因为国家从 来没有像现在这样需要国际法。我国和世界其他国家现在联为一体,涉外的成份 越来越多。随着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中国对外贸易额也在迅速扩大,对外市 场的依赖度也在迅速的加大。中国经济发展已与世界的发展合成一体。如何通过 国际法、为中国经济发展“走出去”的战略服务,已成为我们不能回避的现实问题。

我国2007年对国际法的研究也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情况下开展的。

2007年是中国国际法研究非常活跃的一年。除中国国际法学会于5月 下旬召开年会以外,北京国际法学会学术年会暨庆祝学会成立十周年大会也于10 月下旬召开。这两次分别由数百学者参加的盛会探讨了国际法上的热点问题,如 反恐问题、我国的海洋战略及相关法律问题、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国家 资源主权维护与国际合作与开发、国际贸易中的主权维护与限制、构建和谐世界 中的国家法律责任、联合国改革与国家主权、涉外审判与国家主权、我国海洋权 益维护核实现的立法,国际人道法在当今世界所面临的挑战等问题。® 2007年12月,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在北京主办“第四届国 际法论坛:国际法的前沿理论与实践”。来自外交部、商务部、司法部、国家环 保总局等政府实务部门的专家以及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 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学院、上海社会科学院、中国社科 院国际法研究中心等全国20多所髙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的国际法学者参加了此次 会议。此次会议以“国际法的新发展”为主题,涉及国际贸易组织最新发展趋势、 国际引渡、人权公约、国际环境法、跨国能源争议解决机制、极地争夺与外大陆 架制度、亚洲国际私法在合同领域的发展以及国际私法制度等等诸多问题。® 2007年在国际法领域又见到了不少新的著作或译著。例如,由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亨克茨等主编、并由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和中国 人民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翻译出版的《习惯国际人道法规则》;®由中国人民大学 朱文奇教授撰写的、反映国际刑法发展的理论与实践的《国际刑法》;®由西南政 法大学副教授卢有学著作的《战争罪刑事责任研究》;®以及北京国际法学会编写 的《国际法学论丛》(第5卷);©[美]赖斯曼著作的《国际法:领悟与构建》;®《2005 中国国际法年刊》和《2006中国国际法年刊》®以及曾令良教授著作的《欧洲联 盟法总论》®等。

在2007年中,中国的国际法学界对一些国际法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 深入的讨论。如:易显河:“向共进国际法迈步”;®葛勇平:“香港国际法主体地 位及其缔约权限的理论与实践”邵沙平:“国际法与构建和谐国际社会”;®古祖 雪:“国际法体系的结构分析”⑬以及王秀梅:“国际法体系化机制及其进路”®等。

二、热点与创新 中国在改革开放、国际化进程中离不开国际法。2007年对国际法产生 重大影响的国际问题不少,如:关于可持续发展问题,国际人道法以及国家及其 财产管辖豁免问题等。

1.“可持续性发展”问题 环境问题已成为当今国际法上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上个世纪,国际法 就已存在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法规则。它主要散见于处理环境损害的若干总裁判 例和过失责任条约或防止公海油污染,保护特定生物的条约中。例如,1972年联 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人类环境宣言》(《斯德哥尔摩宣言》),1992年联合国 环境发展会议通过了规定有关环境保护原则的《有关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 《世纪议程:——可持续发展的行动计划》,《气候变得框架公约》以及《生物 多样性公约》等等。这些国际法律文件包括从海洋、大气、国际水路和生物物种 的保护到臭氧层的保护,防止地球温暖化等对地球环境的保护,从而形成了被称 为国际环境法的一个新的国际法领域。

2007年初以来,气候问题成为国际政经舞台的主要节目。例如2007 年6月的八国峰会,9月的联合国大会,11月的中欧首脑会议等这些会议的主要议 题都是关于气候问题。

中国按自己的可持续发展战略采取有关措施,一直对应对气候变化做着自己的贡献。1998年5月,中国签署《京都议定书》,充分显示了中国政府认 真对待气候变化问题的诚意和决心。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近年来已经开始总 体调整能源结构,实现从“髙投人、高排放、低产出”,到“低投人、低排放、高 产出”的转变。多年来,这一点是举世公认的。

实际上,中国也越来越重视节能减排技术的发展,在可持续发展战略 的指导下,很多政策都开始向环保倾斜。为了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中国共产党第 十七大报告中突出强调生态文明,在外交部分第一次将“环保上相互帮助、协力 推进,共同呵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列为同政治、经济、文化、安全并列 的政策主张。

2.国际人道法 国际人道法,其实就是我们常说的“战争法”或“武装冲突法”。国际人 道法是关于适用战争或武装冲突的法律规则。只要有战争或武装冲突,就一定会 有适用人道法规则的需要。因此,研究国际人道法的现实意义在于一个简单的事 实:在当今世界上,战争仍不可避免。

每个法律体系,都有它特殊的调整对象。在当前国际形势下、尤其是 在“941”事件发生后,在国际法和国际人道法方面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我军现在 要准备的三大战,其中就包括法律战。通俗点讲,就是要努力培养法律方面的专 门人才,以便维护我国和我军的合法利益。在目前国际形势下,原来传统国际法 意义上的战争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对此我们要跟踪,要研究,争取通过“法律战” 的准备,为我国和我军培养法律人才和专家。

2007年国际人道法方面的研究不少。例如,王孔祥“从国际法角度析 空间武器问题”;©朱文奇“反恐战争与国际人道法”;®苗吉伟“论国际法对战争与 武装冲突的制约机制”;®以及毛国辉、冷妹“论科学技术与国际人道法的嬗变”® 等。

国际人道法从人道的观点出发,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目前,加人人 道法主要法律文件的1949年日内瓦公约的国家有194个国家,©比批准加人《联 合国宪章》的联合国会员国还多。我国作为一个缔约国,对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 议定书有研究,重视的必要,对国际人道法这一法律体系,也有了解和深人研究 的必要。3.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问题 国际法与法律其他学科一样,它有许多规则,其中不少规则存在有“灰 区”,需要解释。在现代国际法领域,在关于外国所享有的主权豁免的程度方面 就存在有不同的理解。国际关系的实践表明:各国(尤其是大国和强国)通过对国 际法的解释,并在解释的基础上(或在国际法允许的范围内)提出各种要求,能让国 际法为其自己的利益服务。

美国国会于1976年通过制定《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 ®(ForeignSovereignImmunityAct)。根据该项法案第1603条(D)款的规定,外国的 商业行为在美国不再享有豁免权。针对美国及很多其他国家在这方面通过的法案, 联合国大会于2004年12月通过《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草案,®邀请各国 成为公约的缔约国。根据该条约第28条和第33条的规定,《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 免公约》在2005年1月17日至2007年1月17日开放给所有国家签署。

由于美国及其他西方国家在外国主权豁免问题的立场,我国也需对之 作出对策。2007年,中国的国际法学界将此列为一个主要题目来讨论和研究。这 方面的文章和学术建议也比较多,例如,王立君女士撰写的“国家及其财产管辖 豁免规则的新发展——兼论我国的立法与实践”;®王虎华“〈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 管辖豁免公约〉规则的性质与适用》”;®杨松“从仰融案看跨国诉讼中的国家豁免 问题”;®以及宋锡祥、谢璐的“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国内法调整到国际公约的 转变——兼论莫里斯和仰融两案”®论文等,对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作了较为 深刻的研究。

4.国际法教育与国际法模拟大赛 如何在世界格局变化时善于效的海牙《协议选择法院公约》充分地体 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它规定各国仅能对当事人所受实际损失或损害的补 偿之外的部分拒绝承认,而且在对判决的性质进行判断时必须考虑相应的诉讼费 用,从而在坚持判决应当承认的原则之上又赋予了各国以灵活性,有利于解决损 害赔偿判决难以被承认与执行的困境。® 随着我国海外利益的增多和司法实践的进一步丰富,我国利用国际舞 台塑造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推动制订并善加利用于我有利的 国际私法规则的能力也将得到进一步提升。为此,外交部条法司徐宏副司长提出, 应当更加重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工作,将它作为促进合作的渠道,维护权益的舞台。应当进一步提高参与力度和参与水平,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未来发展中 施加影响。注意吸收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研究成果,注意国内法与国际公约的衔 接,并参加更多的海牙公约,扩大有关国际合作。® 全球化是世界无法逆转的过程。全球化对人类社会的影响是全面而深 刻的。就国际私法而言,全球化导致了立法权的多元化,法律规则的多层次,统 一法活动的扩大,意思自治原则的扩张,本国法原则的削弱,社会经济法规的增 多,国际民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执行方面的作用日益增强,国际商事仲裁事项的 扩大和裁决执行条件的放宽,等等。国际私法如何适应全球化以及如何更好地发 展自己,这是21世纪的国际私法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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