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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字国际法论文:租税国] 关于国际法的论文

来源:环保演讲稿 时间:2019-11-30 07:51:47 点击:

3000字国际法论文:租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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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税国是指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税收,企业和公民在纳税之外没有 其他名目繁多的各种收费负担的国家。租税国的概念,系相对于所有权者国家或 企业者国家的概念。古代国家以所有权人身份,于其领土之内行使统治权,对于一 切经济财具有获取、分配及使用之权,故称为所有权者国家。企业者国家是将生 产工具收归国有,独占企业经营权,并以其收入作为财政主要来源。相对的,租税国 家则承认:在全世界的一切政府中,公家都是只消费而不生产的。正是个人的剩余, 才提供了公家的所需。

学者指出,当代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行租税国体制,表现为 无产国家,意指国家无产、而私人有产,国家藉由征税分享私人之经济收益以为国 用。

而这种租税国体制是资本主义法治与自由的基础,被称为宪法国体。

租税国概念最早由着名经济学家熊彼特与奥地利财政学者Rudolf Goldscheid论战中所提出。Rudolf Goldscheid面对一次大战后奥地利的财政困境, 提出了是国家资本主义或是国家社会主义的问题,他认为:对于战争所带来的财务 负担,国家的租税制度已没有能力承担,需改造公共财的秩序,另外寻求一套财政 系统,即在公共财政学的领域,必须将公共财 (public property)的理论发挥到极致, 进而成为法律秩序的基础,藉以保障、增益公共财,并提高其生产能力。此 外,Goldscheid还认为,从财政社会学的观点来看,社会自然发展的结果,将会是国家 向人民的需求愈趋减少,而给予人民者,却愈益增加,因此一个规划完善的公经济 体系,对于全体社会的所得来源而言,将是必要的。针对以上观点,熊彼特认为,一战 后德国的财务危机是战争所引发,并非租税国的危机,租税国的体制,并不会因战 争,而暴露它在本质上、结构上的缺陷,顶多只是突显租税国家受到了外在的冲击 而已。租税国家在面对危机时的处理方式,自然是透过租税的方式为之。因此,熊 彼特力求经济自由度的确保,主张运用租税国家的体制,即足以应付得宜;反之,倘 国家欲侵入私经济领域攫取财货,反而可能破坏市场机制,使经济发展趋缓。

依德国学者Isensee的分析,租税国的特征与要件主要包括:(1)租税国国民 不负有实物给付之义务。现代国家为信用经济,以货币经济为基础。租税国租税 缴纳,以金钱给付为原则;(2)租税国国民不负有劳务给付义务,金钱给付乃以定期、 规律性之收入为标准;(3)就现代国家而言,由于国家支出持续增长,为满足不断之 国家财政需求,只有租税才能负担之。因此,租税乃成为现代理性国家之特征;(4)租税乃现代国家主权之表征。租税国乃基于单方、强制、高权之命令。就民主国 家而言,租税非仅为政治上现实,而实寓有宪法上理念:租税象征主权,乃确保多数 统治与代议意思之形成;(5)租税义务,乃与纳税义务人之对待给付无关;(6)取得财 政收入为租税之唯一目的(目的税、规费、受益费为其例外);(7)国家不从事经济活 动,而留予社会去开发,国家仅对社会无力进行之经济加以参与。租税不仅系负担, 同时也是经济自由和职业自由之保证;(8)租税国家乃以国家社会二元化为前提。

国家是具有目的理性的有组织的统治机关,社会是个人或团体向其自我目标自由 发展的领域。国家拥有课税权,课税的客体(所得、不动产、营业),其处分权归诸 社会,并由法律制度保障。(9)租税自身具有法则,不容违反,否则租税制度与租税国 均受危害。其最主要的法则是:课税平等原则及税源保持原则。负担平等原则与 租税本是同根生,租税负担须在各国民间公平分配,国民在各种租税法律关系中须 受平等待遇,纳税义务应普遍适用各国民,租税客体的选择及税额的裁量均受该原 则拘束,平等要求须与社会潮流相配合,并与具体正义相协调;不得过度征收。租税 国须仰赖国民经济支付能力供应,故不得摧毁其支付动机,削弱其支付能力。租税 国须尊重纳税人之纳税意愿,并保持其经济能力。否则,超过此限制,纳税意愿及纳 税能力减退,则租税之源泉,势将枯竭,而租税之基础,势必崩溃。

租税国存在的前提与法治国存在的前提一样,亦为国家与社会的两分。熊 彼特认为,现代国家的源起,乃在于现代意义之租税概念,与现代意义之国家概念 相结合而成。租税的现代意义在于支应国家的财政基本需求,其产生,以公法与私 法的区分为前提。而现代国家,则以国家与社会二元区分为前提。由于社会存在 着独立个人以及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如何调和利益冲突,需要有独立于 社会之外的国家存在。国家社会二元论的意义在于:社会自身无法自行规整调节, 而需仰赖国家作为有组织的工具,以保障具体或一般之个人自由。国家公权力虽 然得对人民之生活加以合理的干预,但必须先就国家与社会加以区分,作为保障个 人自由之基本条件。

基于此,德国学者Vogel认为,公权力介入社会单以公共利益 之增进不足以作为其行为正当化之基础,尚须考量比例原则,即使介入是必要的, 但介入时所采取的手段亦须采用对人民侵害最小的手段。在现代社会福利国家中, 对人民所为的各种管制即应以侵害最小的税收为之,所以现代福利国家应以租税 国形态表现方不至损害法治国基础。

因此,从法理上讲,租税国的基础在于租税所 具有的共同报偿性(本质)与非营利性(界限),结合了国家的民主正当性而来。

租税 国要求国家不得过度侵入社会领域,国家一方面应保障人民对私经济生活的自由 性与积极性,另一方面藉由人民在自由的私经济生活中所创造的收益取得税收,并 藉由税收推展国家的任务。亦即租税国原则上要求其经济活动尽可能由人民经营, 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来自于税收。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3000字国际法论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详 情请点击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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