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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法学教学现况与革新路径 溥来熙现况

来源:述职述廉 时间:2019-11-15 08:15:47 点击:

国内法学教学现况与革新路径

国内法学教学现况与革新路径 国内法学教学现况与革新路径范文 “法律的生命力一直并非逻辑,法律的生命一直是经 验”[1]。现代法学教育是一种实践性教育,其中实践教 学是高校法学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鉴于此,无论是英美法 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非常重视实践教学在法学教育 中的地位。在我国,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的形式主要包括见习、 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讨论、模拟法庭、审判观摩和毕 业实习等。这些传统的实践教学形式对于加强学生法学理论 知识的学习和提高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等方面起到了一定 作用,但由于对实践教学的重视程度不够和实践教学本身未 能系统化以及实践教学在内容设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实践 教学发展滞后成为制约我国高校法学教学水平提高的一个 最大瓶颈。

一、我国高校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对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视程度不够 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重视对学生法律专业理论知 识的灌输,却轻视甚至忽视对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

1998年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 绍》规定,法学专业四年期间的人文素质教育的内容包括公 共政治理论课、公共外语、公共计算机、公共体育、专业必 修课等,这些课程所占学分为本科教学全部学分的95%以上, 相对而言,实践教学所占学分比例不足5%。以北京大学为例,北京大学法学院现行培养计划规定,法学专业学生毕业总学 分为140学分,必修课(含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91学分, 占65%;选修课39学分,占28%;而实习仅2学分,占1.4%[2]。

与北京大学相比,我国其他高校的法学教育也大抵如此,法 学专业实践教学不仅计划学时少,而且形式单一,学生理论 联系实际能力的培养多数处于自发状态,缺乏教师的系统指 导。

(二)法学实践教学资源匮乏 近年来,我国高校法学专业招生规模急剧膨胀。截至 2007年底,全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学校已达559所, 比2003年的292所增加了将近一倍,法学专业在校本科生和 研究生已达30万人[3]。与急速增长的学生数量相比,高 校的实践教学资源(包括实习基地、指导教师以及实习经费 等)愈显匮乏,往往处于疲于应对的状态。以毕业实习这一 环节为例,为解决实践教学资源匮乏问题,大多数高校在法 学专业毕业实习中采取的都是由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的 实习模式。但由于学生的社会接触面狭窄,难以找到合适的 实习单位,因此,绝大多数学生都选择在家乡实习。这种脱 离了学校监管的实习模式,经常流于形式,很多学生都是带 着应付交差的态度来对付实习,有的甚至根本没有实际参加 实习,只是利用实习时间来去寻找就业机会或者准备考研、 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等,然后交份实习报告草草了事,最 终导致毕业实习名存实亡。(三)法学实践教学未能系统化 首先,法学实践教学缺乏科学的、系统的理论作指导。

目前的法学本科教学很少去研究如何培养学生应当具备的 专业能力问题,即使有研究,也是孤立和分散的,未能形成 一个关于法学实践教学法的系统研究,也未能上升到可以指 导实践的理论高度层次,各高校大多还是处于自我研究、自 我实践的初级阶段。其次,很多高校的法学实践教学未能形 成一个长效机制。大多数高校除了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其 他的实践教学环节都是比较零散的,只是偶尔组织学生开展 一些诸如法庭审判观摩或者模拟法庭之类的实践活动,未能 有意识地、强制性地、系统地将这些实践活动形式纳入到教 学要求和教育计划当中。

(四)法学实践教学内容设计本身存在缺陷 以最为常见的模拟法庭这一实践教学形式为例,我们可 以看到法学实践教学内容设计本身缺乏科学性。模拟法庭是 通过组织学生进行角色投入模拟法庭审判全过程的方法,来 提高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一个十分有效的实践教学环节。我 国高校在法学实践教学活动中模拟法庭开展得相对多一些, 积累的经验也更为丰富。但模拟法庭本身在内容设计上存在 许多弊端:首先,模拟法庭活动一般每学年组织一两次,参 加者主要是从本科二三年级中遴选出来的对法学基础理论 知识掌握得较好的学生,这就导致了模拟法庭的适用面过于 狭窄,学生的参与程度不高。只有担当角色的个别学生得到了某种程度的锻炼,多数旁听学生因没有参与到实际的模拟 法庭准备以及审判活动中,而只将其视为一种表演活动,觉 得新鲜好玩,难以达到通过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来培养学生实 践能力的目标。其次,选择的案例不够鲜活,而且局限性很 大。模拟法庭选择的案例几乎都局限于民法、刑法和行政法 领域,尤其是民法和刑法领域,其他学科像知识产权法、经 济法都极少涉及,而且所选案例大都简单明了,经过专家学 者以及权威部门的深入解析,案件处理结果毫无争议,法律 适用结论毫无分歧,甚至包括起诉状、辩护词及判决书都是 已有的,学生参加模拟法庭如同参加一次预定程序的“法庭 走秀”一般,完全缺乏真实案件审判中的突发性、随机性和 复杂性,难以唤起学生的主动思考,也无法真正提高学生的 实践能力。

二、法律诊所式教育模式探索 法律诊所式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院效仿医学 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而兴起的一种法学实践教 育模式。这一模式通过设立类似律师事务所性质的法律诊所 的形式,在教师的指导下,让学生在代理真实案件的过程中, 学习、掌握法律知识和职业技能,从而缩小学院知识教育与 职业技能培训的距离,培养学生的职业意识观念。例如,哈 佛大学法学院的Clinical教育指导手册上明确指出其教学 目的:传授和培训学生有关法律实践的基本技能,增进学生 对“实践出真知”这一学习方法的理解;通过提供学生代理当事人的机会,提高学生的道德水准和责任心;培养和促进 学生自我学习、自我提高的习惯,使得学生在毕业后能通过 自我学习达到更高的专业水平;促进和提高对法学理论和法 律制度的理解;帮助学生考虑和选择将来从事有意义的职业 等。目前,该模式已成为影响当今世界法学教育模式改革的 一种趋势[4]。2000年以来,在美国福特基金的支持下,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等国内十几所高校的法学院引进了 “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这种在美国得到广泛普及的教学 模式开始运用到中国法学教育中,这些活动的开展推动了法 学实践教学的不断发展[5]。法律诊所式教育模式作为法 学教学改革的一种全新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弥补了传 统实践教学方法的不足。首先,这一教育模式让学生能够直 接面对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将自己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真正 地学以致用。在指导教师的帮助下,学生可以亲自会见当事 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各种诉讼和非诉讼类法律事务,在 真实的案件中提高自己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自 己的创新能力和法律职业技能。其次,通过这一实践教育模 式,有利于培养学生高度的职业责任心和社会正义感。法律 诊所代理的案件或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的当事人都是处于 困境中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对象,法律援助作为现代法制国 家体现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的一项基本社会救济制度,目前 在我国正面临经费和人员严重不足的困境,通过法律诊所教 育,将法律援助和法学实践教学有机结合起来,不仅能在某种程度上解决法律援助中存在的问题,而且可以培养学生服 务社会的职业责任心和作为一名法律人的社会正义感。然而, 法律诊所式教育模式对于我国来说毕竟是“舶来品”,要想 真正地本土化还面临许多问题。首先,教育经费问题。诊所 式教育模式中需要帮助的对象都是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人, 这些人可能无法提供学生代理案件过程中所实际发生的交 通费、复印费等各种办案费用,这就导致在教学实践中会面 临与法律援助制度中同样的资金不足问题。其次,代理案件 的学生身份问题。在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下,学生无法以律 师身份开展譬如到法院阅卷,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等法 律活动,这些活动即使对于律师来说,在很多地方仍然存在 阅卷难和会见难等问题,对于不具有律师身份的学生来说则 更不可能做到,这样势必会给学生的“准律师执业”带来困 难。最后,法律诊所中指导教师的选定和工作量考核问题。

法律诊所中需要大量的“双师型”指导教师,不仅应当理论 功底扎实,而且需要实践经验丰富,还需要有高尚的人格和 服务社会的热情。只有这样的教师才能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 通过言传身教正确地引导学生。而目前就我国高校法学师资 总体力量来说,除了一些著名高校,很多院校都需要进一步 加强对师资力量的培养才能适应诊所式法学教育的需要。在 提高教师素质的同时,如何针对教师工作量制定科学合理的 量化考核体系也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因为法律诊所中每 个案件的复杂情况、难度、当事人的要求以及办案学生的能力均不同,由此导致每个指导教师的工作量也不尽相同,如 何针对具体情况合理计算教师工作量有相当大的难度。

三、我国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的改革对策 (一)转变传统法学教育观念,树立法学教育职业化和实 践化理念 我国传统法学教育主要以向学生传授法学理论知识和 解释法律规范为主,而对学生实践能力和操作能力的培养重 视不够。由此造成学生理论学习与实践操作严重脱节,毕业 后难以很快胜任实际的法律工作,对此,法律实际运用部门 对法学院系的毕业生和法学教育的模式颇有微词[6]。因 此,必须转变传统法学教学观念,树立法学教育职业化和实 践化理念,对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模式进行实质性的改革。

要将过去“以教师为主导”的“满堂灌”、“注入式”的教 学观念转变为“以学生为主体”的“启发式”、“能动性” 的教学理念,努力让学生通过解决实际案件来学习法律知识 和技能。

(二)加大对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为培养学生的实 践能力搭建平台 法学实践教学基地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场所,是 实现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是学校与司法部门实践 互动的重要桥梁。因此,学校应整合、利用各种社会资源, 加强同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和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和部门 的沟通与合作,并鼓励优秀教师到司法部门中挂职锻炼或者到律师事务所做兼职律师。这样,既可以使学生有机会接触 到生活中的典型真实案例,又有利于培养“双师型”的教师 队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学生人数急速增长和实践教学 资源严重匮乏的矛盾。

(三)调整教师职称评定标准,鼓励教师加强法学实践 教学理论研究工作由于目前我国高校中普遍存在职称 评定、经费分配、教师进修和荣誉授予等诸多方面以科研成 果为重的问题,因此,在利益驱动下,教师大多把有限的时 间和精力投入到科研工作,而不愿过多地投入到教学当中, 更不愿在费时费力的实践教学研究中占用过多的时间和精 力。因此,应适当调整教师职称评定和经费分配标准,加大 对教师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的重视程度,以鼓励教师从事实 践教学以及实践教学理论研究工作。

(四)对现有的实践教学模式进行改革,建立科学的实践 教学内容体系 现有的实践教学模式存在诸多弊端,无法发挥法学实践 教学的应有价值。法律诊所式教育模式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可 以弥补传统实践教学模式过多地流于形式的缺陷,但在具体 运用的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障碍。因此,对我国的法学实践 教学进行改革,比较适宜的模式是在完善传统实践教学环节 的同时,逐步引入诊所式法律教育内容,建立多环节有计划 的科学的实践教学内容体系。

1.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传统法学实践教学模式(1)将模拟法庭等实践教学环节作为法学专业学生的一 门必修课程来建设,制订详细的专业培养计划,明确规定实 践课程开设的学期和次数,引进和建设一批实用的教材和教 学课件,制定独立的教学大纲、每学期授课的教学进度以及 具体的授课方案等内容。具体可以考虑在大学本科第三至第 七学期针对不同年级不同课程均开设模拟法庭课程,每门课 程视需要制定具体的教学时间、次数以及预期达到的教学效 果等实践教学规划。

(2)针对不同课程的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实践教学形式。

例如,对于民商事、刑事和行政法学等领域来说,可以采取 的实践教学环节相对较多,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 庭审判观摩等教学形式均应作为固定的实践课程长期进行。

而对于国际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等各地法院审理案件相对较 少的领域来说,采取法庭审判观摩和法院见习的方式开展实 践教学就不够适宜,可以考虑多采用判例教学法和模拟法庭 教学的方式来加以弥补。

2.总结国内著名高校法律诊所式实践教学的成功经验, 在条件具备的高校逐步引入法律诊所实践教学模式 (1)学生不具备律师身份难以行使刑事诉讼中律师的辩 护权,因此,高校目前还不具备开设刑事法律诊所的条件。

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内一些著名高校开展法律诊所教育的 成功经验,开始以建立单一的民事法律诊所为试点,在积累 了一定的实践教学经验并具备相当的师资力量、案源和经费支持后,再逐步实现民法、劳动法和知识产权法等法律诊所 的多元化发展。

(2)努力实现法律诊所实践教学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应 制定与诊所教学相适应的配套管理制度,具体包括接案与代 理、财务管理、日常内务管理、奖惩以及监督指导等方面的 制度,以实现诊所教学的规范化管理。

(3)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诊所教育指导教师队伍。具备一 定条件的高校可以在法学教师队伍中定期选派理论功底深 厚、实践经验丰富,并具有法律人的社会责任心、公益心和 爱心的优秀教师到国内外的著名高校参加学习培训,以保 证诊所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

(4)在诊所教育经费问题上,应发动多方力量,建立政 府、学校与社会相结合的经费筹集体系。一方面,国家应对 符合条件的高校法律诊所设立专项“高校法律援助基金”, 并针对具体工作的实际开展情况建立奖励制度,提高基金数 额;另一方面,有条件的学校也可以合理划拨部分教学经费 作为诊所教学资金。此外,还可以通过高校与其他组织合办 法律诊所或通过社会募集等方式借助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 诊所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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