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954年宪法规定国家主席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联合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
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均未设置国家主席。
3.1982年宪法恢复了国家主席的设置,但是和1954年宪法比较,此时的国 家主席不再统帅全国武装力量,不再具有召开最高国务会议的职权,国家主席的 职权只是履行特定的法律手续。国家主席不参与行政工作,不对全国人大负行政 责任。
二、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具体程序是:首先由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提出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候选 人名单,然后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再由会议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 选人名单,交付大会表决,由大会选举产生国家主席和副主席。
3.在我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 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4.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都是5年,而且连 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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