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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出路探究] 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来源:领导班子述职 时间:2019-11-24 07:50:09 点击:

关于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出路探究

关于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出路探究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刑法中因果关系认定混乱的现状,点出了探索刑法中因 果关系认定出路的重要性;通过分析了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说以及客观归责 理论等因果关系认定学说来探讨关于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出路。

1 我国刑法因果关系认定的现状 在刑法归责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是相当重要的一个环节,世界上每个 国家的法律都肯定因果关系的认定对于刑法归责的重要性。但遗憾的是,目前各 国法律体系在理论方面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完整而通用的理论。以我国为例, 哲学上解决因果关系的方法脱离实际,无法适用于刑法中,致使我国刑法因果关 系的认定一直处于比较混乱的状态,无法起到很好的刑法归责作用。寻找刑法中 因果关系的认定出路迫在眉睫。

2 我国法律因果关系的认定学说 2.1 条件说 条件说由奥地利法学家格拉斯创立,是比较早的因果关系理论,适用 于司法实践,尤其适用于刑事归责。这个学说认为,在存在危险隐患的场合,如 果某种行为与某种结果存在必然的联系,且造成危害的时候,就可以认定该行为 与该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条件说的认定公式为:假设不存在A(B、C……),则Z 就无法成立,那么A(B、C……)可以认定为造成Z的原因。与其他因果认定的学 说相比,条件说拥有以下几个优点:第一,条件说能够有效减少遗漏的发生,因 为它会将所有相关的行为加以考虑。第二,条件说可以通过公式,慢慢过滤到所 有的条件(行为),然后把真正导致结果产生的条件(行为)过滤出来,使客观基础 简单化。

第三,根据公式可以清晰地推导结果,方便法官进行判断,不仅简便 易行而且适用范围广,刑事归责以及普通案件的归责都可以适用。但是条件说存 在也存在着缺陷,它需要将一切可能引发结果的条件都假设成真正的条件,然后 一一加以分析排除,这就扩大因果关系判断的范围,给刑事归责增加了工作量以 及难度。

2.2 原因说 原因说是在条件说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它弥补了条件说的缺陷。原因说的实施方法是,在可以对结果产生影响的所有条件中,找出具有法律作用并 且以某种准则当作导致结果原因的,那么选出的这个原因则是因果关系中的归责 的“因”。原因说将哲学因果关系含义与刑法因果关系区别开来,主张根据具体的 案件情况而有针对性的采用不同的判断进行标准。与条件说相比,因果说在刑法 因果关系判断中,更加有针对性。但是原因说同样具有缺陷,因为刑事案件往往 是在多个原因的共同作用下发生的,根据原因说来认定因果关系,进行刑事归责 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甚至会造成刑事归责走入误区。

2.3 相当因果关系说 德国生理学家建逻辑学家V·kris将数学概率原理引入到了刑法因果关 系的认定中,他认为行为与结果之间有一个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概率。

具体地说,刑法因果关系说指的说:
以普通人的法律知识及经验为依据,判断 某行为是否能够导致了某种结果,这种行为与结果都的因果关系,与行为人的刑 事因果认定无关,不能进行刑事归责,只有行为人做出了违法行为,且该违法行 为对人类社会的一般关系造成法益上的损害,才具有相当性的可能,可以进行刑 事因果认定。简单来说就是相当因果关系说认为,认定刑事因果关系需要判断因 果关系的相当性,需要符合社会常规的生活、生产经验,关键是更需要判断其行 为在个案中是否具体的导致了该后果的发生。

与以上两种学说一样,相当因果关系说也存在着缺陷,通过总结归纳, 可以的出一下几个不足之处:第一,相当因果关系是在民法的因果关系理论系统 上发展而来的,带有民事因果认定的天然模糊性,无法很好的适用于刑法中。第 二,社会相当性的“过失”以及“故意"是犯罪主观构成的要件,这与相当因果关系 说的“相对性”发生了重复。

第三,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认为,对人类社会的一般 关系造成法益上的损害的违法的行为才具有相当性,在认定因果关系的时候加入 了有责论的判断,这个不在因果关系的范畴之内。

第四,相当因果关系说容易 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比如不同的法官的职业素养以及社会经验也不一样,导致 对于相当性的理解也不一样,这就很有可能造成不同的认定结果。第五,相当因 果关系说无法为所有的具体案件提供一个统一、有效、合理的判断标准。

2.4 客观归责理论 德国刑法学家Roxon提出了客观归责理论,客观归责理论在条件说的 基础上发展而来的。理论认为某种行为与某种结果存在必然联系,且具有刑法上 的危险性的时候,才能认定这种行为导致的后果是构成刑罚的要件,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该行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进行客观归责:第一,该行为必须 具有刑法上的危险性。第二,该行为导致了的危险后果必须是刑法所禁止的。第 三,其行为以及结果都危险性,必须涵盖于犯罪构成要件所中。相对于其他三种 因果认定学说而言,客观归责理论有着以下优点:第一,客观归责理论在刑法因 果关系判断中,把行为、结果以及行为人对于其行为以及结果的可控制性结合在 一起考虑分析。第二,客观归责理论在客观领域进行因果判断,适用于广泛的案 件中,便于个案的判断,有直观明了的特点。但是世界上不存在没有缺陷的理论, 客观归责理论也是如此,它没有对行为人的实行行为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将刑 法因果关系转化成自然力之间的作用,失去了刑事因果关系与社会、法律意义上 的联系,从而导致了矛盾结论的出现:可以让不作为犯承在不能认定不作为犯因 果关系的同时担刑事责任。

3 我国刑法因果关系认定的出路 我国刑法因果关系认定存在着许多的不足之处,这就需要我们分析了 解其不足之处,然后研究相关的不同法律理论以及因果认定学说,对比它们之间 的优劣,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将有用的部分添加到我国刑法因果关系认中来, 将其不断地完善。世界上不存在完善的理论 ,所以在进行因果认定的同时,不 能满足于现有相关理论,而需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将其不断地完善、改进,建立适 合我国的因果关系理论体系。在进行刑法因果关系认定操作的时候,要具体情况 具体分析,把理论知识和实际情况有机的结合起来,才能正确的判断因果关系, 进行正确的刑法归责,将罪犯绳之于法,还受害者一个公道。

作者:王晓龙 来源:知音励志·社科版 2016年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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