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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经常性管理教育暂办法行]

来源:个人述职 时间:2020-01-03 07:52:02 点击:
省科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经常性管理教育暂办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党的先进性建设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经常性教育管理工作,根据中央、省委有关要求和《省科协建立健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工作方案》,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科协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学习教育、党员管理监督、党内民主参与和督导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基层党组织建设

  第三条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建立健全机关党的基层组织。

  (1)机关党委由7-9人组成,通过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选举前,书记、副书记、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请示党组同意并上报上级党(工)委批准;选举结束后,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工)委批准,委员报上级党(工)委备案。机关党委委员在任期内出缺,由党员会议或党员代表会议补选;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应事先征得上一级党组织的同意,由上级机关党(工)委任免。

  (2)正式党员3人以上,成立党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3-5人组成。党员不足7人的不设支部委员会,设支部书记一人。支部委员会通过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年。支部的建立、换届及书记的任免,由机关党委负责。

  (3)在机关党的委员会中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委委员不少于5人。纪委书记由机关党委副书记兼任,也可设专职书记或副书记。纪委书记、副书记的选举和任免办法与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相同。机关纪委在机关党委和上级纪委(纪工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4)建立机关工会委员会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或5年,配备兼职工会主席和兼职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各1人。机关工会在机关党委领导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机关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机关工会及其女职工委员会和各党支部,都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章程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发挥好各自的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第三章党员的学习教育

  第五条组织党员进行学习教育是机关党委和各支部的重要任务。其目的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为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打牢思想基础。

  第六条要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法律知识,进行爱国主义、党风廉政建设等教育,不断提高党员的理论水平和思想水平。

  第七条机关党委每年制定党员理论学习计划,根据形势、任务需要和党员队伍实际,确定学习培训内容。每年请专家作1-2场专题理论辅导报告,安排省科协领导干部上2-3次党课或形势报告。组织开展专题教育或具有教育意义的各种活动。

  第八条各党支部要认真负责地组织好党员的学习和教育。按照统一的学习计划,每月安排2天时间自学,并确保1次半天时间组织集中学习讨论。对党员参加学习教育情况建立严格的考勤考核制度,有记录、有考勤、有笔记数量要求、有定期检查讲评,每年上交1-2篇学习论文。

  第四章党员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开好组织生活会。各党支部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党员参加的组织生活会,党员在组织生活会上要认真负责地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党支部在组织生活会前要开展谈心交心,在组织生活会上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保证组织生活会质量,做好生活会记录。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会。

  第十条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或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召开前,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确定重点议题。民主生活会要运用好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化解矛盾,增进团结,切实解决思想作风和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十一条搞好民主评议党员。民主评议党员是一种自我教育与群众评议和党组织考核相结合,对党员各方面的表现做出客观评价的重要制度,每年进行一次,由机关党委适时做出安排。通常分为学习教育、自我剖析、民主评议、组织考察、表彰和处理、总结验收等步骤。要通过民主评议党员,达到激励党员、纯洁党组织、整顿党员队伍的目的。

  第十二条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发展党员。

  (1)党支部要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教育、考察和管理,制定发展党员计划,建立培养、发展党员档案。

  (2)严格按照发展对象的确

定、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报机关党委预审、支部委员会审查和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等程序,做好预备党员的接收、预审和转正等工作,确保新党员的质量。

  (3)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制。主要包括:测试制、考察制、票决制(即党支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公示制和追究制等五种制度,以严格和规范发展党员工作。

  第十三条党员必须履行《党章》第一章第三条规定的义务并及时按标准交纳党费。党员要坚持自我教育,以《省科协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的具体要求》为行为准则。对不履行义务和违反准则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要采取组织措施处理。

  第五章党内民主参与

  第十四条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党员享有《党章》第一章第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党组织必须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规定保证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使,不得剥夺、压制或打击报复。对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要按照规定予以惩处。

  第十五条增强党组织工作透明度。提倡党组织与党员群众“零距离、无障碍”交流,实行重大决策前征求意见和民主讨论制度,特别是重大工作任务安排、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等,应充分进行协商、酝酿。

  第十六条扩大党内民主。逐步推行党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票决制和机关党委、党支部研究重要问题票决制。

  第六章督导和检查

  第十七条各党支部要认真做好党员学习教育、党组织生活和党支部工作等记录,按要求向机关党委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机关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各党支部开展活动、组织学习和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学习教育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支部组织生活会情况,向机关党委会通报并向上级党组织做出书面报告。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党支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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