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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检察院对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情况进行分析]

来源:通知 时间:2020-01-18 07:57:16 点击: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司法腐败的突出表现,也是社会危害最为严重的腐败现象之一。为严厉打击和全面预防此类犯罪,鹤岗市检察院就近几年来鹤岗市检察院查处的有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案例进行了认真分析,为预防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当前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从触犯的罪名来看,以非法拘禁、刑讯逼供和徇私舞弊居多。近年来,该市共查处36起各类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非法拘禁案14件、徇私舞弊案7件、刑讯逼供案6件,占案件总数的75%。这与司法机关的工作性质密切相关。特别是公安机关掌握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权,一些干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往往滥用职权或者不正当行使职权,最终触犯法律构成犯罪。

  (二)从职业分类上看,以公安警察居多。在43名犯罪嫌疑人中,公安警察32人,占总人数的74.4%。公安机关所接触的多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他们文化程度比较低,法律意识比较低,对于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往往不予配合,用常规的办法一般不会奏效,办案人员特权思想还没有彻底清除掉,往往出现留置被调查对象时间过长,用刑讯逼取口供的情况,因而构成犯罪。

  (三)从工作表现来看,多数都是单位的骨干力量。在涉案的43人中,有党员28人,副科级以上干部17人,其中县、区公安局副局长3人。许多人因为工作表现突出多次受过各种表彰奖励。但是这些人普遍不重视加强自身修养,不注重学习,法律知识也知之甚少。由于他们工作在第一线且工作比较勤奋,直接接触当事人的机会多,因而犯罪的机会也比较多。

  (四)从文化程度上看,学历水平和法律水平不高。在涉案的43人中,文化程度初中5人,高中17人,大专19人,大学2人,但实际的学历水平却不高,很多人对自己所犯罪名不知道,因无知而犯罪。某林业公安派出所所长,因非法拘禁罪于1999年3月被立案侦查,当检察官问其传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长不得超过多长的时间,李居然回答不上来。

  (五)从思想动机上看,绝大多数的职务犯罪行为都是出于徇私徇情。在这36起案件中,几乎全部都具有徇私情节,有的是为个人工作出成绩,有的是为小集体谋利益,有的是受亲友所托,有的纯属是为了一已私利。见利忘义、徇情枉法是他们的共同的特点。

  二、司法机关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

  (一)特权思想严重,法制意识淡薄。犯罪嫌疑人特权思想严重,缺乏法律意识,认为自己是警察,是法官,利用国家赋予的权力,肆意妄为,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如某区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庭长杨某,在办案人明确告知此经济纠纷案不属该院管辖的情况下,仍然坚持办理,并将当事人刘某传唤到院,杨某当庭责令刘某偿还所欠债款,致使刘某于第二日趁工作人员不备撞破玻璃跳楼身亡。

  (二)见利忘义,贪赃走上枉法路。在所分析的徇私舞弊、枉法追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以及部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案件中,集中特点是为了获取贿赂,得到好处,不惜出卖法律与正义。市公安局副科级科员郑某接受犯罪嫌疑人于某、庞某的委托,将不符合取保条件的于某、庞某取保候审,并收取委托人的好处费2.5万元,致使于某、庞某一案没有及时得到查处,构成徇私舞弊罪。

  (三)缺乏健全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调查中,该院发现几乎每一起案件在办理过程中都缺少必要的监督制约。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办理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至少要有两名侦查人员,可是在事实上,许多案件都是一人进行侦查、审讯,这就为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贪赃枉法大开了方便之门。如某公安分局法制科负责人,在办理一起抢劫案中,以科室名义收取保金8000元,据为已有,构成贪污罪。

  (四)对司法机关职务犯罪行为打击不力。由于司法机关职务犯罪具有极大的隐蔽性,除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比较敏感的案件当事人能到检察机关进行举报、控告外,多数案件很难被发现。就是在已经立案侦查的案件中,也有很大的一部分没能起诉到法院,即使起诉到法院的案件,一般判决也都很轻,多数判处缓刑,极少有判实体刑的。对司法机关职务犯罪打击不力,也使得一些人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三、预防司法机关职务犯罪的对策

  (一)加强教育,提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道德水平。预防司法机关的职务犯罪,必须加强教育,从提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道德水平入手,构筑思想上的防线。一是强化司法机关政工部门的职能,加强政治部、纪检监察部门的力量,建立起“一把手”抓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把强化思想教育工作真正摆上各级司法机关的重要日程,抓实抓好。二是加强和改进思想教育的方式和方法。引导干警树立远大理想,反对特权思想,树立公仆意识,反对官僚作风,树立廉洁作风,反对腐化堕落,树立敬业精神,反对徇私舞弊。三是大张旗鼓地表彰树立先进典型。对廉政典型,勤政典型,实行重奖,发挥好典型示

范作用。

  (二)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要加强办案全过程的监督。健全办案各个环节中各项规章制度,严肃纪律。设立办案工作监督员,通过监督,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普遍树立按程序办案的意识,减少和杜绝违规办案。要加强对案件的跟踪检查。建立事后监督检查制度,认真对已办结的案件进行检查、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法违纪问题必须严肃查处。要加强权力机关的监督。党委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领导,人大要加强监督。要搞好群众监督。加强群众举报,控告受理工作,实际办案程序公开化,使办案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司法机关内部出现的违法违纪,贪赃枉法行为,敢于曝光,以舆论监督促进工作作风转变,预防职务犯罪发生。

  (三)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一是建立检察监督联系点,联络员制度。由检察机头牵头,公、检、法、安、司设立检察监督联系员,在重点部位确定检察监督联系点,定期对他们执法情况进行检查,从而通过检查,发现问题,得到案件线索,打击犯罪。起到“预警”作用。二是充分发挥好检察监督文书的作用。强化监督力度,体现出检察监督文书的权威性。要赋予检察建议书以强制力,不能单纯把它当成“建议”要赋予其“命令性”,要求被建议单位认真执行。并对检察建议问题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的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三是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有针对性地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帮助他们树立程序意识和纪律意识。

  (四)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努力扩大案源线索。加强法律知识和举报知识的宣传,使群众知道怎样利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懂得怎样举报犯罪,从重打击职务犯罪活动。要加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监督,严格控制不起诉案件和缓刑、低刑判决。严格减刑、假释的审批条件和程序,完善保外就医的条件和审批手续,以法律的威严震慑犯罪,减少犯罪。

  (五)建设高素质的司法工作人员队伍。一是完善用人机制。建立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强化监督,建立和完善重点岗位、重点人员任职述职的考评、考核制度,加强廉政行为规范的监督。推行和坚持岗位轮换制度,保持常新的工作态势。二是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和法律知识的学习。常年坚持开展法律知识学习活动,特别是与业务工作密切相关的和可能涉及的职务犯罪方面的知识,要经常性地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和业务知识测验。三是开展好司法干警配偶子女等亲属的教育。树立家庭廉政意识,防止子女、配偶等亲友的不良思想和行为对干警产生影响。四是关心干警的生活,“从优待警”,努力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改善工作环境和生活水平,努力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解除后顾之忧,使其全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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