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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责任的承担 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研究

来源:情书 时间:2019-11-28 07:52:41 点击:

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研究

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研究 摘要安全的食品是人类生活的基础,网络食品交易的快速发展,给食 品安全带来了很大的隐患,也给食品安全的监管带来了更大的挑战。为了建立网 络食品交易的良好秩序,保护网络食品交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消费者避免权 利受损害却“寻求救济无门”的状况,本文认为必须明确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的法律 地位、应尽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完善我国相关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 者侵权责任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网络食品平台义务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食品安全的行政、社 会监督协调保障机制研究”(编号:15YJA820021)阶段性研究成果;
无锡市法 学会法学研究课题“网络购物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研究”(编号:
WFH2016B09)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任丹红、潘云华,江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DOI:
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039 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日益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赖于 生存的食品的交易方式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线上交易”的方式更多的为人们特 别是年轻人所接受。艾瑞咨询“2015年中国外卖020行业发展报告”显示,2014年 使用网络外卖的受访者中,55.1%的用户使用过第三方外卖平台叫过外卖,而在 校学生的使用率高达76.8%①。线上交易食品的方式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节约了交 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更多的方便。但由于网络交易的 虚拟性,隐蔽性,给食品安全带来了更大的隐患,给食品安全的监管带来更大的 挑战。如实践中常有通过网络食品交易平台销售过期食品,假冒伪劣食品等情况。

所以,食品交易平台的加入,在促进了食品交易繁荣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食品 安全的系列问题,增加了食品消费者的交易风险,也使消费者要求出卖方承担责 任的问题更加复杂化。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安全的食品是人类健康生活的基础。食 品安全一直党和政府关注的一件大事。互联网食品交易也不能例外。为了保护人 民群众的人身权利,保障网络食品交易的安全进行,维护交易双方特别是食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网络食品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确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 者的义务及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很有必要。

一、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的定义及其法律地位 电子商务协会于2005年出台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中指出网络 交易平台是指为各类网络交易提供网络空间以及技术和交易服务的计算机系统, 例如,天猫、京东等线上交易平台。

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就是从事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和为网络交易主 体提供交易服务的法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年出台的《网络交易管理办 法》的规定中,也对网络交易平台的概念作出了明确规定。结合食品交易的具体 内容,食品网络交易平台是指在食品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网页 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食品交易双方 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

在网络食品交易行为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的确定直接 关系到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的确定。学界对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的地位问题尚未 有专门的研究,2016年3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过的《网络食品安 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也只是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的相关义务,也没有明确规定 其法律地位。但根据对其上位概念,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的研究,网络食品 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大致也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卖方说、柜台出租方说和居间人说。②卖方说认为,网络食品交易平 台提供者直接参与到交易中,其法律地位相当于“销售者”或“出卖方”,一旦出卖 的食品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就应当承担相应得法律责任。但这一观点认为所有 的食品网络交易平台都实际参与到具体的食品交易中去,与现实不符。柜台出租 者说认为,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是一种具备符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规定的为柜台承租人提供营业场所、物业管理服务、安全维护及保障等服务的出 租者。对于商家的入驻,要审核其相关的主体身份信息。但这一观点也存在问题, 即有的网站并不按期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收取一定的费用作为租金,而是免费使 用平台,如淘宝网,其对所有用户开放,不论是消费者或服务者,只要在其平台 上免费注册后,就能使用其网络平台进行交易,所以不能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 单纯认定为柜台出租者。居间人说认为:食品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为买卖双方 提供交易平台的过程中,担当了中间人的角色,实际上是产生了中介的效果。这 一观点也有不足的地方。食品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将网络交易平台对用户免费开放,不是通过获取居间报酬的方式获得利益的。

所以,对于食品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应当综合各种因素, 进行周密考虑。当平台提供者参与具体交易时,其法律地位相当于出卖人,当平 台提供者不参与交易,仅提供技术支持,交易场所时,其地位相当于“柜台出租 者”,只不过,有的可能免费。同时,有的平台提供者既自行经营商品,又提供 技术支持,交易场所时,则同时具有两种地位。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健康 权利,应在《食品安全法》及相关细则中明确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的特殊地位及责 任。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设置更严格的准入条件、承担一定的本应由行政机关履行 的监督审查方面的职能等等。

二、我国法律关于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的规定及网络 食品平台提供者应承担的义务 (一)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 由于网絡食品交易比传统的食品交易更容易带来食品安全的隐患,网 络食品安全已经成为全世界的一个监管难题。而网络食品的安全直接关系到人们 的身体健康,人身权利,社会各界已越来越认识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国家也已 经出台了一些对网络食品交易的相关法律规定。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规定》第9条就明确规定了网络交易食品、药品,平台提供者必须提供生产 者或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的义务,否则,要承担不利的法 律后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4条也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有提供销售者 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责任,否则,商品对消费者造成 损害的,平台提供者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更是明确了网络食品交易平台 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的义务,明确了平台提供者对食品安全的管 理责任,应通过对网络食品经营者的审核、审查,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 时,明确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法律规定的 监管措施,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131条明确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未对经营者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未履 行报告、停止提供服务等义务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2016年7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专门的《网络食品 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我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专门制定这一办法的国家。明 确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建立和公开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 安全自查等制度的义务及违反义务应受到的行政处罚。

(二)网络食品平台提供者的义务 从以上列举的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网络食品平台提供者应当履 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安全的义务和自己承诺的约定的义务。否则,要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法定义务的确定,则遵循了公平正义的原则,充分考虑 了网络交易的特点,兼顾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

1.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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