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您的当前位置: 钻爱网 > 节日 > 国庆节 > 刑法规制【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分析及阐述】

刑法规制【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分析及阐述】

来源:国庆节 时间:2019-11-28 07:52:37 点击:

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分析及阐述

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分析及阐述 【摘要】在社会运行及发展的过程中,信息化的互联网技术不断完善, 在这一环境下网络谣言也随之到来,网络谣言的出现为社会的稳定运行造成了制 约,文章将网络谣言作为研究重点,对刑法规制进行了系统性的阐述及分析,旨 在通过刑法规制的制约,有力打击网络谣言现象,从而为社会的稳定运行奠定良 好基础。

【关键词】网络谣言;
刑法规制;
分析阐述 伴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网络谣言现象不断泛滥,这种现象的出现为 社会的稳定运行造成了制约性的影响。网络谣言是一种言论犯罪行为,网络谣言 具有主体隐蔽性强、传播速度快以及受众范围广的特点,在治理的过程中,其难 度以及治理的范围相对较大。随着法律体系的完善,我国于2015年8月通过了《刑 法修正案(九)》,通过该制度的提出,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对法律谣言犯罪行为 的判定及规范,该制度指出,对于网络诽谤被害人提供证据存在困难的现象,可 以要求公安机关进行协助,并实行单独定罪的处罚方式。网络谣言刑法制度的完 善,可以为社会的稳定运行及发展提供有效依据,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的和 谐发展。

一、刑法规制中网络谣言的形状 (一)刑法中并未规定网络谣言的处罚情形 在现行刑法法律项目设计的过程中,存在着网络谣言范围、行为缺少 规定的现象。例如,2011年,网络上盛传的“内地‘皮革奶粉’死灰复燃长期食用可 致癌”的文章,在发布之后的短暂时间内,就导致多家牛奶制造企业的股价大跌, 其中最为严重的是蒙牛企业,其股价下跌到3.3%。这一网络谣言现象的出现为社 会的稳定造成了影响,而根据我国《刑法》中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对严重扰乱 社会秩序的行为进行了规定,但是这一网络谣言并不属于虚假恐怖信息的规定范 围,所以在行为处罚中也就不能适用于编造以及故意传播的定罪,导致这种恶意 性行为不能进行刑法的规制。① (二)刑法中对网络谣言罪名规定不完善 我国刑法在治理网络谣言中,相关罪名的定义存在着一定的客观现象,对于我国的法律机制而言,出现了侵犯公民个人利益类的犯罪行为,这一行为被 认为是诽谤罪以及商业声誉罪等。但是,在网络环境下,造谣的信息具有虚假性、 恐怖性的特点,而且所指向的对象不是特定的公民及单位,只有在违反了社会秩 序的情况下才可以按照诽谤罪进行定罪。而在现代社会运行及发展中,网络信息 使以往的虚假、恐怖信息成为网络谣言的共同特点,从而使虚假、恐怖的信息逐 渐成为网络谣言中最基本的表现形式,刑法中的制度并不能对这一项目进行规定, 例如网络环境中轰动一时的“郭美美红十字会事件”,使社会中的网络诚信产生严 重的动荡,使红十字会的捐款达到历史最低状态。对于一系列的网络谣言而言, 如果只是采用治安管理的处罚方式,会降低法律制度协调及管理的威慑力,更为 严重的是加重社会事态的恶化。② 二、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 (一)强化网络谣言环境下的刑事立法 首先,在社会运行及发展的过程中,诚信是社会运行之本,只有通过 诚信环境的营造,才可以维护市场的稳定运行,例如在网络谣言环境下出现的“郭 美美炫富事件”进而引发人们对红十字会捐款的不信任,又如海南的“香蕉事件” 以及“皮革奶”等网络谣言的出现,使很多中国人对本国生产的产品失去信任。网 络谣言虽然是虚假信息,但并不属于恐怖信息,而且也没有涉及到侮辱以及诽谤 他人的言语内容,但是当这些网络谣言现象发生时,会为社会经济以及稳定性的 发展造成制约,更为严重的会破坏国民的消费信心,因此在刑法规制的确立中, 应该进行网络谣言的严格规定,按照破坏诚信定罪,有效扩大行为定罪的范围, 提升网络谣言的监管力度,从而为社会的稳定运行提供科学依据。其次,随着网 络环境的发展,网络造谣环境的出现为政府形象的营造造成了制约性的影响,使 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产生了一定的危机,因此在整个环境下,应该增设公众诽 谤政府的管理力度,对于煽动性言论的发布者进行刑事处罚。③ (二)增强刑法的可操作性 (三)完善网络谣言犯罪法定行为的配置 《刑法》对网络谣言犯罪法定行为的配置,大多状况下适用于对传统 犯罪行为的认定。随着新《刑法》的推出,其中的第二百九十一条新增条款对网 络谣言进行了系统性的规定:编造虚假险情、疫情等,在信息网络以及其媒体中 进行传播的,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的,应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该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与传统谣言犯罪的罪责行为相比,网络 谣言主要是利用网络实施以及网络空间实施的,是一种传播对象不特定的谣言散 布行为,由于其传播范围广泛,为社会的稳定运行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所以,在 项目刑法规则完善中,应该对网络谣言犯罪进行进一步地明确,可以在现行法律 的基础上增加从重处罚的原则,从而实现网络谣言罪行判定的综合性发展。而且, 在网络谣言治理的过程中,应该在刑法中的徒刑、拘役以及罚金处罚的基础上, 增加资格刑,对于一些不履行信息安全管理义务的主体及单位,应该处以资格刑, 从而为刑法规制环境下网络谣言的治理提供针对性的治理意见,并在此技术上促 进社会环境的和谐发展。⑤ 结语 总而言之,随着网络环境的运行及发展,我国对网络谣言的形式认定 应将刑法作为基本的前提,所介入的范围也应该不断扩大,对于网络谣言犯罪规 制较为严重的,应该进行系统性的分析。由于我国刑法在治理网络谣言中存在很 多问题,因此为了更好地明确法律制度的规范性,应该增设网络谣言治理罪名, 认真调整罪名的刑期,在责任认定的基础上,使公民的自身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从而为网络谣言的刑法认定提供系统性的依据。

注释:
① 徐达妃. 对网络谣言传播的刑法规制性分析 [J]. 品牌, 2015, 05:26+28. ② 姜子倩. 网络造谣行为刑法规制的实证分析 [J]. 法学论坛, 2015, 06:85-90. ③ 张晓轩,黄丹娜. 浅析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 [J]. 法制博 览, 2015, 34:218+217. ④ 屈舒阳. 刑法规制网络谣言的若干问题研究 [J]. 湖南警察学院学 报, 2014, 03:53-59. ⑤ 高明暄, 张海梅.网络诽谤构成诽谤罪之要件 [J]. 国家检察官学 院学报, 2015(4). [作者简介:孙蕾(1985-),女,山东人,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
研究方向:刑法。]

推荐内容

钻爱网 www.zuanai.cn

Copyright © 2002-2018 . 钻爱网 版权所有 湘ICP备12008529号-1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