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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司法认知]论司法认知

来源:辞职信 时间:2019-11-27 07:56:50 点击:

浅论司法认知

浅论司法认知 司法认知作为一种便捷的诉讼证明方式,在诉讼证明中有重要作用。目前, 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对司法认知的定义,但是在诉讼法中可以见到司法认知运用 的事实,具有进步意义。但是我国对司法认知的运用还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有必 要理清司法认知适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一、司法认知概述 (一)司法认知的缘起 司法认知的思想,源于古罗马法“显著事实,无需证明”这一古老的法 谚。但作为法官的职权运用,是在英美法土壤中成长和繁荣起来的。作为一项现 代意义上的证据规则,司法认知始于1872年英国高等法院法官斯蒂芬起草的《印 度证据法》。该法首次在第56条和57条规定了司法认知的要旨和事项。目前司法 认知已在诸多国家的证据法中普遍适用。在英美法系国家可被司法认知的事实范 围广泛,如国家法律、国际法、历史世界、地理特征等。法庭可以主动对某一事 实予以司法认知,也可以应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其他国家如德国、法国等,立法 中也有一些关于司法认知的规定。

(二)司法认知的概念 司法认知,亦称审判上知悉,从广义上说,司法认知的范围除了特定 的事实外,还包含法律;从狭义角度司法认知的范围是特定事实。依据卞建林的 《证据法学》,司法认知也称审判上的认知或审判上知悉,是指对于应当适用的 法律或某一待认定的事实,法官依申请或职权初步认定其为真实的一种诉讼证明 方式。由该概念可以看出,司法认知在性质上为法官的认证行为,即法官依据证 明对象事实的性质,或基于一定理由,对一定事实无须当事人举证即确认其真实 性,及时排除当事人无合理根据的争议,以确保审理高效有序地顺利进行。

(三)司法认知特征 第一,司法认知的主体限于法院。司法认知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 形式。作为审判机关,为有效处理诉讼,法院有权就公认的事实或职务上知悉的 事实直接予以认定。司法认知专属于法院,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就特定事实进行 司法认知,但无权自行进行司法认知。公安机关、检察院依职权或依申请调查收集和审查判断的证据,也需要质证和法院审查,因此其没有进行司法的权利。

第二,司法认知具有非终局性。司法认知只适用于在法院管辖权限内 人所共知的事实或当事人就其准确性不能提出合理争辩的事项,且当事人应有充 分的反驳机会。司法认知仅仅是免除了主张司法认知事实的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对此,对方当事人可以提出充足的反正,推翻司法认知的事实。给予当事人反驳 的权利,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质证权。

第三,司法认知是一种便捷的诉讼证明方式。对司法认知的事实,当 事人无需举证,法院无需作证据调查。司法认知实际上免除了法院的调查和审查 判断义务,省略了当事人举证质辩的过程,具有简便性。

二、我国证据法中的司法认知 (一)我国司法认知的现状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主要是《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行政 诉讼证据规定》)对司法认知范围的规定包括: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 理,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已为法 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或者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等。此外,《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 解释建议稿)》建议的司法认知规则包括:常识性事实的司法认知、立法性事实 的司法认知、预决事实的司法认知、司法认知的时间、司法认知的听证。

(二)我国司法认知制度的不足 (1)司法认知实体法规范不完善。首先,从以上列举中可以看出我国 对司法认知的规定多见于司法解释,而实体法中缺乏相关的规定。其次,我国没 有明确司法认知的定义、性质、属性的,认知对象也仅做了列举性的阐述。但这 种列举,显然使司法认知的对象过于狭窄,不能适应现在诉讼中新提出的要求。

再者,民诉意见对“众所周知”的事实,法律没有加以界定,不能给法官正确适用 司法认知提供准确的指导。

(2)缺乏对司法认知的适用程序的规定。例如,由谁来提出司法认知, 由谁来对司法认知进行认定,司法认知发生分歧时谁来裁定,裁定的程序如何法 律均没有相关规定。这就使得实践中的司法认知没能有具体的指导,最终导致了 司法认知的作用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三、完善我国司法认知制度的构想 (一)完善司法认知的实体规定 笔者认为司法认知应纳入实体法规定的议程。首先,明确规定司法认 知的概念和性质。其次,规定司法认知的对象范围。明确司法认知的法律与事实 的对象,避免司法实践中的混乱。第三,明确司法认知事项的基本属性。这对于 法官正确理解与把握司法认知的实质具有重要的意义。第四,明确司法认知的主 体和司法认知的方式。此外,还需赋予当事人救济权。例如在美国双方当事人对 司法认知存在争议的,可以通过请求听证的方式获得救济。

(二)完善司法认知的程序 第一,在司法认知前应该告知当事人。给予当事人准备证据反驳的时 间。第二,当事人举证反驳。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这个即将被认知的事项并不具备 法认知的条件的时候,应该立刻提供证据予以反驳。经审查,法院认反驳的证据 确实充分的,则不得进行司法认知。第三,法院依法及时进行司法认知。法院认 为当事人的反驳证据能阻止进行司法认知的时候,应及时进行司法认知,防止拖 延诉讼。最后,法院应以书面裁定的形式做出司法认知。法院对于司法认知的适 用应以裁定的形式做出。当事人对该司法认知裁定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上级 法院对下级法院做出的司法认知应当尊重和认同,不得随意进行撤销。

作者:陈美苓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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