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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高于”道德:读《洞穴奇案》有感 道德

来源:倡议书 时间:2019-11-27 07:51:38 点击:

法律“高于”道德:读《洞穴奇案》有感

法律“高于”道德:读《洞穴奇案》有感  法律与道德在社会中是一种交叉关系。但在面对出现合法不合理或合理不 合法的两难情形时,如何处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法治国家面临的实在的社会问 题。任何社会成员都应该遵守法律,没有什么可以高于法律。因此要在服从法律 的前提下,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才能更加有效地处理好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法理学史上至今没有定论的难题。自然法学主张 包容说,认为二者有着必然联系,法律应当合乎道德,不合乎道德的法律不应叫 做法律,即“恶法非法”。实证主义法学主张无涉说,认为二者没有必然联系,法 学法律就是国家制定的实在法,不道德的法律只要合法制定就是法律,即“恶法 亦法”。

一、“恶法亦法” 这里所说的“恶法亦法”,并不是代表说法律与道德是截然分离的,只 是表明了法律不能因为道德而随意更改。也就是说,我们不能为了遵守这一恶法 抛弃我们人类的伦理道德,我们也不能因为某一道德观念而违背法律。《洞穴奇 案》中的四个人的行为确实是故意杀人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任何条件,触 犯了法律的规定,就应当判处有罪。试想,如果判处他们无罪的话,那就意味着, 说轻一下,这是法律的一种宽容,说重一些,这是法律的一种纵容。我们也可以 想象一下这样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与影响:那些暗地里的一些违法犯罪分子会不 会利用同样的方法去实施犯罪而被豁免,如果真的是这样,那我们的合法利益有 什么可以保障,我们会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却无处去“伸冤”,人人都钻这一法 律的空子,那这个社会是不是又回到了野蛮的原始社会,这显然是与我们文明高 度发达的现代社会不相符的。因为生活在现代文明社会里的人们的一切行为已被 纳入法律精神与自我的道德束缚之下。

有人会反驳说,即使这个法律是“恶法”,严重违背了我们的伦理道德, 我们也要义无反顾的遵守它吗答案是肯定的,即“恶法亦法”。一个人因为饥饿而 去偷东西,触犯了法律就应当受法律的审判,不能因为这个人偷东西是为了生存 就随便地更改我们的法律,否则就是置其他人生命财产于不顾。该法律就失去了 存在的意义,更没有什么法治而言。当然,在定罪上,他犯了盗窃罪,但在量刑 上,我们需要纳入一定的道德因素,对该人的处罚要轻一点。这样会产生积极影 响,给他定罪,处罚他,让他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可取,增强他的法律观念,同 样也会给社会公众一定的法制教育;另外,处罚程度较轻,让该人以及社会公众感觉到法律的人性化,一定程度上提高人们遵守法律的自觉性。

有这样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 法》是“恶法”还是“良法”现在很多人都一致把纳粹德国时期制定的法律认为是 “恶法”,因为它被用来无情的摧残人性,侵害了人的生命权,违背了道德。那么 我想问的是,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没有侵犯人的生命 权这里的“生命权”,不仅仅是指人的机体生命,还包括创造生命的权利以及婴儿 的出生权利。按理说,该法违背了道德,也应该是所谓的“恶法”了,那为什么我 们还要认真的去遵守它呢如果“恶法非法”,那么该法就不算是法律,就没有所谓 的法律效力和确定力的,我们就不应该遵守它。如果以法律是否侵害了人权为标 准来判断法律的善恶,那该《计划生育法》确属“恶法”。那么,我们现在遵守《计 划生育法》就已经默认了“恶法亦法”。

苏格拉底入狱后,在能够逃出去的情况下却选择了誓死遵守法律,显 然,苏格拉底认为“恶法亦法”。我们公众既然举手表决把“恶法”制定了出来,其 就有存在的意义,尽管会有一定的不足与缺陷,但是我们可以经过修改完善,不 断使“恶法”向“良法”的方向发展,而不能直接认定“恶法非法”。

二、法律高于道德 在现代法治国家,法律具有至高地位,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 人都不允许享受特权。然而,人们的生活不仅仅受法律的调整,还潜移默化受到 自身伦理道德的影响,我们不能决然的把法律与道德完全的分离开来,更不能因 为道德违背法律,因为法律抛弃道德。法律与道德是一种交叉关系,所以难免会 出现遵守法律却违背道德或践行道德却违反法律的两难情形。如何正确处理道德 与法律的关系是法治国家面临的实在的社会问题。

笔者认为,面对这一两难问题的时候,最好的办法就是“退一步,海 阔天空”。也就是说,在适用法律的时候,可以考虑道德因素,但是道德因素绝 不能成为干涉法律适用的手段。再看一个例子,在二战时,东德有一条规定:如 果有人试图翻越柏林墙,那么看守士兵必须在紧急情况开枪以保证边境安全与秩 序。后来东西德统一后,法院审判了一位执行该命令打死翻越柏林墙的人的士兵, 最终该士兵被判有罪。法官的理由是:该士兵虽然是在执行命令,但是他在面对 翻越柏林墙的人们的时候确实开枪打死了他们。也就是说,该士兵虽然是在执行 命令,但是他的行为确实触犯了法律,理应被判处有罪,不管你是否在执行命令。

“执行命令”这因素看来很合理,但绝不能干涉法律的适用。但是,法官在量刑上给予了该士兵一定的宽容,这也可以看出,在法律适用的时候是可以适度考虑“执 行命令”这一因素的。我们在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也应该这样做。当然,这给 法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法律具有至高地位,任何社会成员都应该遵守法律,没有什么可以高 于法律。“不论什么样的法律,即使道德上邪恶的规则可以仍是法律”,我们就应 该遵守,即“恶法亦法”,“恶法”在被完善修改之前仍然是具有法律约束力和确定 力的。就如潘恩所说的,我们作为社会的一分子,除了竭尽所能表达改革的意愿 和要求之外,唯一我们应该做的只是遵守。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在整个社会逐步形 成一定的法律秩序状态,从而在全社会逐步培养和巩固全体成员的法治情感和理 念。最终维护了社会秩序,实现了依法治国。

作者:王传江 来源:商情 2016年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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