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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包公戏”遮蔽的宋朝司法制度|包公戏有哪些

来源:植树节 时间:2019-11-29 07:49:00 点击:

被“包公戏”遮蔽的宋朝司法制度

被“包公戏”遮蔽的宋朝司法制度 作为一种在宋代文明湮灭之后才兴起的民间曲艺,“包公戏”的故事几 乎都是草野文人编造出来的,他们在舞台上重建的宋朝司法情景,完全不符合宋 代的司法制度。如果以为“包公戏”展现的就是宋代的司法过程,那就要闹出“错 把冯京当马凉”的笑话了。现在我们有必要来澄清被“包公戏”遮蔽的宋朝司法传 统。

包拯是宋朝人,但宋代的戏曲并没有什么“包公戏”。“包公戏”是在元 朝兴起的,至晚清时终于蔚为大观。数百年间,包公审案的故事被编入杂剧、南 戏、话本、评书、小说、清京剧,以及众多地方戏中;
近代以来,包公案”还被 多次改编成影视剧。无数中国人都通过“包公戏”了解古代的司法制度与司法文 化;
一些学者也以“包公戏”为样本,煞有介事地分析传统的“人治司法模式”,反 思“中国传统司法迟迟不能走向近代化的重要原因”。

然而,作为一种在宋代文明湮灭之后才兴起的民间曲艺,“包公戏” 的故事几乎都是草野文人编造出来的,他们在舞台上重建的宋朝司法情景,完全 不符合宋代的司法制度。如果以为“包公戏”展现的就是宋代的司法过程,那就要 闹出“错把冯京当马凉”的笑话了。现在我们有必要来澄清被“包公戏”遮蔽的宋朝 司法传统。

宋代司法重不重程序? “包公戏”中的包拯,是一个权力大得吓人的法官,集侦查、控诉、审 判、执行四权于一身,一桩案子,明察秋毫的包公往往当庭就问个清楚,然后大 喝一声“堂下听判”,义正词严地宣判后,又大喝一声“虎头铡侍候”,就将罪犯斩 首了。有一些学者据此认为,“这种权力混同行使的现象一直是我国古代司法制 度所无法突破的障碍”,“正是中国传统司法迟迟不能走向近代化的重要原因”。

问题是,“包公戏”展现的完全不是宋代的司法制度,因为宋朝司法特 别强调“分权与制衡”。为实现“分权与制衡”,宋朝的立国者建立了一套非常繁琐 的司法程序。首先,侦查与审讯的权力是分立的,宋代的缉捕、刑侦机构为隶属 于州、路衙门的巡检司,以及隶属于县衙门的县尉司,合称“巡尉”,相当于今天 的警察局,其职责是缉拿、追捕犯罪嫌疑人,搜集犯罪证据、主持司法检验等, 但按照宋朝的司法制度,他们不可以参与推勘,更不能够给嫌犯定罪。宋初的一 道立法规定:“诸道巡检捕盗使臣,凡获寇盗,不得先行拷讯,即送所属州府。”案子进入州府的庭审程序之后,先由一名法官审查事实,叫做“推勘”。

这位推勘官将根据证人证言、证物、法医检验、嫌犯供词,将犯罪事实审讯清楚, 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至于犯人触犯的是什么法,依法该判什么刑,他是不用管的。

被告人画押之后,便没有推勘官什么事了。但如果审讯出错,则由他负责任。

这一道程序走完,进入第二道程序。由另一位不需要避嫌的法官,向 被告人复核案情,询问被告人供词是否属实,有没有冤情。这道程序叫做“录问”。

如果被告人喊冤,前面的庭审程序推倒重来,必须更换法庭重新审讯。这叫做“翻 异别勘”。如果被告人未喊冤,那进入下一道程序。

案子的卷宗移交给另外一位独立的法官,这名法官将核查卷宗是否有 疑点,如发现疑点,退回重审;
如没有疑点,则由他根据卷宗记录的犯罪事实, 检出嫌犯触犯的法律条文,这叫做“检法”。推勘与检法不可为同一名法官,这就 是宋代特有的“鞫谳分司”制度。宋人相信,“鞫谳分司”可以形成权力制衡,防范 权力滥用,“狱司推鞫,法司检断,各有司存,所以防奸也”。

检法之后,将案子移交给一个判决委员会。判决委员会负责起草判决 书,交委员会全体法官讨论。若对判决没有异议,则集体签署,将来若发现错案, 所有署名的法官均追究责任。这叫做“同职犯公坐”。对判决持异议的法官,可以 拒不签字,或者附上自己的不同意见,这叫做“议状”,日后若证实判决确实出错 了,“议状”的法官可免于问责。

判决书必须获得全体法官签署,才可以进入下一道程序:送法院的首 席法官(即知府、知州)做正式定判。首席法官定判后,还需要对被告人宣读判 词,询问是否服判。这时被告人若称不服判,有冤要伸,那么将自动启动“翻异 别勘”的程序——原审法官一概回避,由上级法院组织新的法庭复审,将前面的 所有程序再走一遍。原则上刑案被告人有三次“翻异别勘”的机会。

如果被告人在听判之后,表示服法,那么整个案子告一段落,呈报中 央派驻各地的巡回法院(提刑司)复核。巡回法院若发现疑点,案子复审。若未 发现疑点,便可以执行判决了。但如果是死刑判决,且案情有疑,则必须奏报中 央法司复审。

宋代刑事司法程序之繁复、严密,堪称历代之冠,即使在今日看来, 也会觉得过于“繁琐”。包拯要是像“包公戏”表演的那么断案,毫无疑问,属于严重违反司法程序,早就被台谏官弹劾下台了。遗憾的是,恰如民国法学学者徐道 邻先生所指出:“元人入主中原之后,宋朝优良的司法制度,大被破坏,他们取 消了大理寺,取消了律学,取消了刑法考试,取消了鞠谳分司和翻异别勘的制度。” 生活在元明清时期的小文人,已完全不知道宋代繁密的司法程序设计,只能凭着 自以为是的想象编造包公审案的过程。

大义灭亲与司法回避 为了无限拔高包公执法如山的高大全形象,后人还创造了一个大义灭 亲、不近人情的包公故事:包公的侄子包勉,为萧山县令,因贪赃枉法被人检举, 奉旨出巡的包拯亲审此案,查明真相后,下令铡死亲侄子。京剧《赤桑镇》《铡 包勉》演的就是这个故事。

有人以《赤桑镇》《铡包勉》为样本,著文批判:“法官担任与自己 案件有牵连的裁判官,如果他有道德自律性,能够‘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 的裁判案件的话,都会被冠以‘青天’的美誉。这正体现中国人从古至今一直关注 的是诉讼裁判结局的公正性——实体正义,而忽略了法律程序和司法裁判过程的 正当性——程序正义。” 编造出“包公铡侄”故事的旧时文人,与将“包公铡侄”行为当靶子的今 日学者,其实都误以为传统司法制度不讲究亲嫌回避,才会出现大义灭亲的司法 官,只不过前者将“大义灭亲”吹捧为美德,后者视“大义灭亲”为司法回避程序的 缺失。然而,所谓的包公铡侄案决不可能发生在宋朝。

包拯生前留有一条家训:“后世子孙仕宦有犯赃滥者,不得放归本家, 亡殁之后,不得葬于大茔之中。不从吾志,非吾子孙。”他的子孙也确实没有辱 没祖宗,子包绶、孙包永年都居官清正,留有廉声。包拯显然并没有一个成了贪 污犯的侄儿,又何须大义灭亲?即便包拯确有侄子犯罪,也轮不到包拯来大义灭 亲。因为宋代司法特别讲求亲嫌回避,在司法审判的各个环节,都设置了非常严 格而周密的回避制。

宋朝法院如果受理了一起诉讼案,在开庭前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核 定回避的法官。所有跟诉讼的原告或被告有亲戚、师生、上下级、仇怨关系,或 者曾经有过荐举关系者,都必须自行申报回避。如果有回避责任的法官不申报 呢?许人检举、控告。不用说,这自然是为了防止法官的裁断受到私人关系、私 人情感影响,出现假公济私、公报私仇的情况。实际上也可避免发生亲铡侄儿之类的人伦悲剧。如果包拯的侄儿因为贪赃枉法而被告上法院,那包拯首先就得提 出回避,决不可能亲自审讯此案。

不但与诉讼人有亲嫌关系的法官需要回避,在一起案子的审判过程中, 负责推勘、录问、检法的三个法官,也不能有亲嫌关系,否则也必须回避。而且, 法律还严禁推勘官、录问官与检法官在结案之前会面、商讨案情,否则“各杖八 十”。

如果是复审的案子,复审法官若与原审法官有亲嫌关系,也需要回 避;
对隐瞒回避义务的法官,处罚非常严厉。甚至上下级法官之间也要回避—— 即有亲嫌关系的法官不能成为上下级。这样的司法回避制度,可以说已经严密得 无以复加了。那些批判传统司法制度欠缺程序正义的人,显然是将戏说误当成历 史了。

宋亡之后才批量出现的“包公戏”,实际上跟宋代司法制度已毫无关系, 顶多只能反映元明清时期的一部分司法观念与实践而已。借助“包公戏”批判传统 司法模式是大而无当的,因为“包公戏”实际上遮蔽了发达的宋代司法文明。我写 此文的目的,是为揭破这层遮蔽,重新发现优良的司法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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