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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教育法律体系中社会教育的缺失_在当前法律法规缺失

来源:禁毒日 时间:2019-11-25 07:50:36 点击:

当代教育法律体系中社会教育的缺失

当代教育法律体系中社会教育的缺失 【摘要】在当代的教育法律体系中,法制观念影响较深, 制度化的理念形式在社会中普遍存在,而在社会教育上却存 在着缺失,对人们的思想观念的影响较为薄弱。在加强我国 社会教育责任中,教育部在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加强和深 化教育领域的综合改革,同时加快推进我国教育治理体系的 建设,保障社会的和谐、安定。本文通过对当代教育法律体 系中社交教育责任的缺失进行分析、研究,探讨实现社会教 育责任的多种途径,提出相应的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教育法律体系;
社会教育责任;
教育治理;

缺失 在当前的法律体系当中,教育责任的治理就是建立一套 合法的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制度体系。在我国社会教育责 任的治理中,要深刻的围绕当代教育的法律体系,提倡构建 和谐社会的原则,共同的加强社会教育责任的治理。同时, 在治理中,其主体也要多元化发展,在教育的治理中,不仅 政府作为管理者要起到主导作用,还要包括社会、家庭、学 校等各个方面,共同的围绕教育治理的目标来进行构建,正 确的处理好政府与社会、家庭、学校之间的关系,使社会能 够参与到教育治理中,加强人们的社会责任感。

1当代教育法律体系中社会教育责任的缺失 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发展和建设的基础,也是规范人们 行为活动和提高法制观念的基本保障,维持着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教育法律体系是规范国家教育活动的根本,起到一个 监督约束性的作用,实现教育治理,首先要使教育法律体系 能够实现多元化的主题共同的参与合作。在我国教育法律体 系当中,社会教育责任的缺失主要分为两个层面,即校外教 育机构和其他在社会中组织机构的教育责任的缺失。

1.1校外教育机构在社会教育责任的缺失 校外教育机构教育责任的缺失,对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 发展有着很深的影响。在我国法律制度建立早期,就有校外 教育机构的管理条例,明确的规定要建立良好的社会环境, 保障学生的健康成长。这些相关的教育法律政策的相继出台, 诠释了学校教育和校外教育之间应该建立良好的互补关系, 相互联系[1]。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这些法律政策如何 构建联系和补充并没有提出有效的解决策略,在建设出现问 题时,往往存在更多的自主性和盲目性。这就容易导致校外 教育机构在教育责任上存在缺失,不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

1.2其他社会组织机构在社会教育责任中的缺失 在教育法律体系当中,本身在校外教育机构和学校教育 中就没有形成相互合作的局面,而且教育法律条例中也没有 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就会使得在其他社会组织机构中也很难 在教育的法律条例中找到其相关的法律责任,使社会教育在 责任上并没有一个真正的主体。从本质上讲,国家要倡导终 身教育的理念,要想在社会上普遍实施,这就需要社会各类 组织机构应当承担起各自的教育责任,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各类教育的群体。但在国家的法律条例中,对社会教育机构在 教育中应承担何种形式的责任并无规定,使得应届毕业生在 社会教育上严重缺乏,就业困难。其根本原因在于,社会教 育与学校教育存在严重脱节,同时,这些社会组织机构也不 愿承担起教育责任[2]。例如,在法国颁布的《终身职业 培训和社会对话法》中有明文规定“个人接受培训权”“在 履行不定期合同的工薪者中,每年可以享有接受20个小时个 人培训权利,并且这一年度权利可以累积”。个人享受培训 权,在社会教育当中,各种组织机构都有着提供培训内容及 时间的责任。

1.3思想观念对于社会教育认识的缺失 在教育的发展中,人们已经逐渐认识到教育的重要性, 教育不仅仅只是停留在学校范围内的教学任务,同时也需要 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因此,人员必须清楚的认识到让社会 参与到教育的发展中来,不再局限于学校范围内的教育,避 免学生与社会严重脱节,不利于学生的发展及和谐社会的建 设。建立教育治理的核心理念,即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使 社会各类组织机构拥有教育的权利,获得参与的机会及途径, 让过程更加的规范化、合理化、合法化,实现多元主体的参 与治理,构建更加完善的社会教育法律体系。

2社会教育责任在教育法律体系中的明确 在国家现代化治理的举措当中,明确国家现代化治理标 准,要紧紧围绕法制的不足和制度的创新进行开展。深切落实教育领域,对教育体系进一步的建设和完善,形成一个完 整的体系。

2.1思想观念上的解放 对于社会教育责任的明晰,首先要从思想观念上的解放 开展,冲破传统的思维方式和教条的束缚。法律的改进是随 着社会的发展而逐步完善的,传统的观念不变就会对社会的 发展起到阻碍作用,教育的发展其责任的主体是国家政府, 教育实施机构是学校,这些传统的观念在人们思想中已经根 深蒂固,而社会的教育责任一直被人们所忽视[3]。因此, 必须从思想上解放出来,明确社会组织机构的教育责任,在 教育的法律体系中确立起来。同时,在思想观念上,要破除 官本主义观念,它与现代的国家治理和政治文明严重不符, 与社会主义文明发展背道而驰,必须采取措施破除官本主义 的思想观念,否则在教育治理上依旧只是统治管理。破除官 本主义观念,才能够有效的实施公民权利的本位,在法律制 度中明确各个主体的权利与责任,落到实处,保障社会教育 治理能够在多元化主体的协同合作中顺利实现。

2.2构建立法层面,保证教育法律体系的完善 在我国教育的法律体系下,其法律法规很多,但通过仔 细的分类整理后,经常出现法律体系在立法层面上的缺失。

而在社会教育责任的领域中,其法律体系尚未完全确定。在 我国法律中,社会教育责任应该具体体现在终身教育法之中, 在相关的政策中,在近几年来,各地省市陆续的颁布了终身教育的促进条例,有了进一步的发展[4]。但在根本的法 律制度中,终身教育的法律法规始终处于难产阶段,没有国 家法律的支撑,地方性法律条例依据不足,同时,反过来考 虑,将来我国的终身教育法是否要依照地方性法律条例而确 立,其过程是不可逆向实施的。

2.3强化公共利益,限制维护个人权利 在教育的法律法规中,应当赋予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教 育机构一些权利,依法为了公共利益而限制个人自由的权利。

当发生教育纠纷时,行为人很难在应对部门中去维护自己的 权利,同时,行政部门缺少执法权利,使得教育纠纷往往得 不到有效的解决[5]。

3结语 在我国教育的发展中,要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在实施社 会教育过程中,要坚持多元主体的认同、尊重和参与,从教 育法律上逐步提高社会教育,使终身教育的理念在我国发展 起来。在教育法律上赋予更多的权利和义务,让校外教育机 构、学校教育及其他社会组织机构共同承担教育责任,形成 一个科学有效的教育体系,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大文,孔鹏皓.关于高校法制教育定位问题的 思考[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3,(7):48~51. [2]孙桂燕.法律理性中的法律教育分析与研究[J]. 赤峰学院学报,2013,(8):244~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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