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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论文1000字:E时代 国际法论文5000字

来源:建军节 时间:2019-12-03 07:51:26 点击:

国际法论文1000字:E时代

国际法论文1000字:E时代 能力与知识的关系,相信大家都很清楚。知识不是能力,但却是获得能力 的前提与基础。而要将知识转化为能力,需要个体的社会实践。下面是编辑老师 为大家准备的国际法论文1000字。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人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 种意思表示,在国际贸易中,也称接受或收盘。被要约人一旦表示承诺,则表明要约 人、被要约人之间以达成协议,合同即宣告成立。《联合国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第18条第2款规定:接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如果表示同意 的通知在发价人所规定的时间内,如未规定时间,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未曾送达 发价人,接受就成为无效,但须当适地考虑到交易的情况,包括发价人所使用的通 讯方法的迅速程度。对口头发价必须立即接受,但情况有别者不在此限。传统理 论中,关于承诺生效的时间,存在投邮主义和到达主义两种不同理论。

英美法系采用投邮主义,即在以书信、电报作出承诺时,承诺的通知一经交 付邮局投邮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即使是由于邮局的疏忽致使承诺的通知在 作践耽搁或丢失,风险仍由要约人承担,而与受要约人无关,且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英美法系采用投邮主义的目的在于缩短要约人能够撤销要约的时间,从而改善受 要约人在交易中的被动地位。但在要约人收不到受要约人承诺时,以投邮主义而 强加给要约人的合同成立其不合理性也是显而易见的。

与之不同,大陆法系采用到达主义,如《德国民法典》第130条规定:对于相 对人所做的意思表示,于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发生效力。我国亦采用到达主义,即 遵循《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 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关于承诺的撤回,除当面表示承诺和采用投邮主义立法的国家不存在外,采 用到达主义的国家规定了承诺撤回问题。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第22条,接受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价人。我 国《合同法》规定与之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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