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您的当前位置: 钻爱网 > 节日 > 国庆节 > 【经济法总论研究反思】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总论研究反思】经济法总论

来源:国庆节 时间:2019-11-28 07:51:03 点击:

经济法总论研究反思

经济法总论研究反思 [摘要]本文以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研究的演进为主要研究标本,对我国 经济法学总论研究在过去20多年里的基本发展进程、特点及其社会经济根源进行 了多角度的考察分析。在此基础上,本文通过剖析不恰当地强调经济法调整对象 研究的分歧或者固步自封地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对发展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 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指出了过去经济法总论研究的若干缺陷,并就现阶段及未 来经济法总论研究领域应当重视的拓展方向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经济法基础理论 经济法总论 调整对象 经济法学史 中国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产生是中国法治和法学研究进程中的一个重要 事件。在经济法对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的推进功能日益彰显,经济法学在经济法 研究中日臻成熟的22年里,以经济法一般问题为对象的经济法总论研究也经历了 一段不平凡的历程。近年来关于经济法学历程回顾的力作虽有若干,①但专以22 年总论研究为主题的探讨似尚不多见。实际上,即使仅以总论研究为主题回顾和 前瞻也是一个很大的课题,需要涉及诸多研究领域,仍有必要将论题作进一步的 具体化。以总论的研究进路展伸视线,或许是可选的诸多具体化路径之一。研究 进路,一般的理解是指研究主题、视角及其演进路径。以研究进路为题可以将体 系和领域、内容和方法、层次和角度等因素进行联结考察。众所周知,调整对象 理论的研究在中国经济法学产生以来一直处于极其特殊的理论地位。以总论研究 中调整对象问题的理论地位及其演进为标本,其本身既是论题进一步的具体化, 又是总论回顾与反思的思维路径之一。本文正是以总论中调整对象的理论地位及 其演进为例,回顾总论研究进路中的成果与经验教训,并力图揭示对未来总论研 究包括调整对象研究的某些启迪。

总论之基础:挥之不去的调整对象研究 经济法研究在中国兴起之初,调整对象问题几乎成为总论研究主题的全部。

经过了中国经济法学的三个时期的更替和发展,②调整对象始终是总论研究的主 题之一,并总是成为引领各个时期总论甚至整个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前奏。

自中国经济法学产生之初的1979年“民法、经济法学术座谈会”始,调整对 象问题就始终是总论研究的主题,并经常是中心主题。是次讨论中,与会学者的 论题集中于经济法调整对象,③这成为经济法调整对象及其与民法等相关部门法 的可区分性大讨论之肇端。三个时期中的几乎每一次经济法理论问题研讨,调整对象问题都成为经济法总论乃至整个经济法理论研究中的中心主题或主题之一。

较大规模和较高层次的经济法研讨会,从1979年到2001年10月共有64次,调整对 象至少在其中的56次中属主题之一。1991年以前,它甚至是其中心主题之一。检 索有关经济法总论研究论文的结果,同样是这一现象的佐证。

而且,从我国经济法学发展阶段的界分看,各个时期的交替都是以调整对 象研究的整体性革新为标志的。④看起来暗合于经济体制变革的经济法学发展时 期的三分法,也是以调整对象研究发生整体性革新为标志的。每一次经济体制的 整体性改革,都会带来经济法调整对象研究的新高潮,并形成调整对象理论的整 体性革新。从1979年以后,1979年、1984年及1991年,分别是变革中的计划经济 体制、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三个时期的区分点。根源于中国经 济体制改革,自觉或不自觉地在回应着现实经济问题的中国经济法学研究,在每 一次经济体制大变革提出之后,都要对新经济体制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进行新的 定位,并且这些新定位都带来了总论其他理论以及总论整体的发展。比如1985 年开始的中国经济法学初步发展时期,调整对象研究的高潮集中在以有计划商品 经济背景下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确定上,并形成了以“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 系论”为典型代表的几种理论。⑤1992年以后,中国经济法学开始步入走向成熟 时期。其中头3年的总论研究集中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确定上。

经过这3年的探讨和后来的完善,形成了许多关于调整对象的观点和若干较有影 响的经济法学说。⑥这些经济法学说,是提出者在以调整对象为核心的基础上, 对经济法总论若干重要领域的基本观点所进行的不同程度的体系化。调整对象的 地位从这些学说——尽管是同大于异——内部各观点间的联系和不同学说相应 观点间的区别中即可显而易见,甚至可以从不同学说的定名中窥见其一斑。总观 三个时期,划分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阶段不是或者主要不是以调整方式、原则等 其他理论为标志,而是以调整对象理论的整体性变革为标志的。逻辑推演角度考 察,可以更进一步地探讨调整对象在总论研究中的基础性地位,并且还可能对调 整对象理论问题之所以能在总论中具有基础性地位,之所以能几十年来如此吸引 经济法研究者视线的内在原因获得进一步认识。经济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和总论作 为这门学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早已成为论者的共识。因此,探讨调整对象理 论在总论研究中的基础性地位,离不开对整个经济法学学科形成基础的一般探讨。

新学科的产生,一方面源于对原认识对象的认识的丰富并产生分化,另一方面源 于新的且有必要新立一门学科的认识对象的产生。从认识的丰富和分化来看,法 学从作为一门学科到法学分化为多门传统法学学科,是认识不断丰富和深化的结 果。从新的认识对象产生来看,无论自然界还是人类社会,事物总是在不断地推 陈出新。当新的事物产生,人类相关研究不断丰富并达到足以新立一门学科时,新学科的产生便不可避免。经济法学的产生当属于后一类型。高度共识的研究结 论表明,经济法现象并不是与法同时产生的。它是在人类社会发展到传统的法现 象不足以有效容纳社会关系时才产生的一个新兴法律部门。对这一新的法现象研 究获得的认识达到足够丰富的时候,经济法学即告产生。而经济法学科的产生, 则全在于对经济法的研究专门化,以实现深入、全面揭示经济法之不同于其他法 现象的特殊性的目的。因此,经济法本身及其社会意义之于其他法现象的特殊性, 决定了经济法学研究的价值。

然而,何为经济法的特殊性,亦可谓见仁见智,言人人殊。认为最能集中 揭示经济法特质的是经济法调整对象,应是争议最小的论断。多年来法学界形成 了这样的基本假设或模式:法以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法的分门别类即建基于法 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具体类别;
根据社会关系的不同类别,法分成不同的部门, 形成不同的部门法;
以某一部门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便成为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

因此,揭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即揭示了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依 此逻辑,经济法学科之存在价值,即在于经济法现象的独特性;
全部经济法现象 的独特性,全在于或者首先在于其调整对象的独特性。这也就必然奠定了调整对 象在经济法学特别是总论研究的基础性地位。

当然,不必讳言,在深受中国特殊的学术体制左右的特殊学术氛围中,许 多经济法学者不得不在接受上述近乎定律的基本假设的基础上探索经济法现象 的特殊性,才可能在“既定平台”的有限空间中为经济法学独树一帜。这也是不断 加固了调整对象在经济法学总论研究中核心地位的重要客观原因。而事实上,法 学界对调整对象的顽强探索,确实为中国经济法学的地位建立了不朽的功勋。

拓展、辐射和回映:从全部主题到中心主题再到主题之一 调整对象的独特性证明在法学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并不必然表明这种独特 性证明成为法学研究的全部。恰恰相反,当人们认为独特性证明完成或基本完成 后,调整对象的研究便仅仅成为研究的主题之一。而这,在22年中国经济法学发 展史中表现为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

经济法学研究在中国兴起之初,调整对象的研究几 乎成为总论研究的全部,如1979年8月的经济法学术座谈会、1980年6月的 “民法、经济法学术讨论会”。从1980年9月的高等学校法学教材《经济法学》体 系讨论会到经济法学走向成熟时期的初期(大致在1995年以前),调整对象问题都是中心主题。其中,在1986至1987年、1993年至1995年的两个小高潮期间,调 整对象问题几乎成为总论研究的全部内容。虽然,分时期看,1981年后直至兴起 时期结束,除继续围绕调整对象这个中心主题外,领域曾扩展及经济立法、⑦经 济法的体系、经济法地位、经济法原则、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调整方法、经济 法责任等。⑧1985年开始的初步发展时期,总论研究领域也曾从广度和深度两个 维度上拓展:关注概念表述的规范化;
注重经济法体系的内部构造;
经济法主体 和经济法调整方法的概括开始类型化;
部门法地位及其与邻近部门法关系研究, 在突出可区分性的同时,开始关注功能的协同性;
经济立法研究从强调“铺摊子” 转而开始强调立法缺陷的弥补、立法效益的提高、立法体系的完善;
敏锐地觉察 并研究了经济法基础理论与制定基本经济立法的互动,且部分地付诸实践,如第 一次草拟出了《经济法纲要》。但总体上看,这一时期的总论研究,呈现出领域 上的扩张甚于内涵的深入,体系上的构架甚于填充,理论上的“搬来”甚于“汲取”。

这或许是一个学科开创时期不可避免的现象,但同时从另一方面还折射出中国经 济法学开拓者们为推进经济法体系化、学科化的历史使命感、学术勇气和激情。

而在“走向成熟时期”内,除1993年至1995年外,调整对象研究在整个总论研究中 开始从中心主题淡化为主题之一。从而,总论研究重心实现明显的位移,研究领 域的拓展和层次的深化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成果:前两个时期所没有的新辟的经济 法宗旨、经济法价值研究以及从新视角进行的经济法原则研究,在揭示经济法之 于人类经济社会的有用性及其对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的指导机理方面,获得了对 经济法的新认识;
部门法的地位研究在继续探求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下与相邻部门 法的可区分性的同时,大大细化了功能上协同性的探讨,注重了可区分性和协同 性的融合;
在体系研究上,将经济法体系和经济法律体系分开并从法律规范体系 的构造上进行探讨渐成自觉;
总体特质研究开始超越分解的、各领域的分析,而 且在总体上、贯通上去寻求特质方面有了新进展,现代性、协调性特质研究渐成 共识。特别是上述各领域的研究,无论是体现为领域的拓展还是层次的深化,都 试图从经济法产生和发展问题上获得理论支持。而且,事实上,经济法产生发展 问题研究,原理的而非杂象性的,理论的而非描述性的,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进展。

无论调整对象作为经济法总论研究的全部主题、中心主题还是主题之一, 无论总论研究领域作何种扩展、层次作何种深化,都围绕着实现揭示经济法特质 的目的。一方面,从几十年来所形成的经济法总论理论体系来看,调整对象是牵 动总论若干重大问题研究关键点。对经济法调整对象认识的不同,直接地导致经 济法概念的界定和经济法体系的构想的不同,并对经济法价值、宗旨和原则的解 读,经济法上的法律关系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方式的分析、经济法立法思想和实 施机制的确立等产生深刻的影响。另一方面,这些问题都成为调整对象理论在不同方向上的辐射,成为对调整对象理论的辅助性支持,成为揭示经济法特质的总 论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诸多拓展都表明:经济法总论研究的发 展历程,既是总论研究的领域不断扩展、层次不断深化的过程,也是以调整对象 为核心向周遭辐射并时时回映着这一核心的历程,从而也是经济法各层次、各维 度的特质不断被揭示的历程。

特质与体系化:总论研究进路的缺陷、原因和前瞻 20多年的总论研究,从何处来,往何处去,这是关于经济法总论研究进路 反思所需要探讨的。以调整对象为例,当论者可能为重心位移,为对调整学术研 究对象的关注不断减弱而叹息“三代以降,文化下移”时,我们却感到“蓦然回首, 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经济法总论研究的进路是出处不平凡、路上多坎坷、 去处在明晰。进一步的分析仍以调整对象为例并顺着前文的思路进行。

1995年以前的10多年里,在特定的学术环境中,调整对象问题成为确立经 济法现象与传统部门法相比之“新”的唯一研究进路,进而成为论证经济法与其他 部门法之特异性的重要甚至唯一的理论武器,长时期维持着中心主题的地位,并 几乎成为经济法总论研究的全部主题。由此从反角度看,在肯定调整对象的重要 地位,肯定多年来调整对象研究成果的同时,应当意识到,多年来自觉或者不自 觉地、过于强烈地关注调整对象,不能不说是总论研究进路中的缺陷之一。其后 果至少包括:过多消耗了研究者的注意力,淡化了许多需要关注的重要论题的研 究,影响了总论体系的形成;
过分强化了与相关部门法之间的可区分性屏障,淡 化了法的体系中诸多部门法之间的协同性和整个法体系的系统性,并反过来影响 了经济法理论和其他法学学科的相互渗透和融合,进而也一定程度上被迫扩大了 经济法理论与所谓法学主流理论的距离,使经济法理论边缘化趋势日渐明显;
影 响了部门经济法“小总论”的研究,使“小总论”要么成为总论的翻版,要么成为对 总论的“离经叛道”;
催化了经济法学界内部许多有意无意的、无谓的,甚至演变 为“新意识形态”的论争,影响了经济法总论研究中基本共识的形成,并事实上有 可能影响了学界理论的融合和学者们的团结协作。如此种种,不一而足。虽然将 上述后果十足地归因于对调整对象的突出有失偏颇,但如果认为上述后果不同程 度地可以归因于总论研究中过分突出调整对象,恐怕并不为过。

如前所述,在建国后法学界已经形成了法是调整对象的基本理论假设之后, 对在中国新出现的经济法现象进行初始研究以明确其本质时,⑨除了从调整对象 入手是“正统”进路之起始外,要么是旁门左道,要么放弃研究。所以,兴起之初 的几次研讨会,调整对象问题成为其研讨的全部主题,其根本原因即在于此。这种现象,在中国法学界关于其他法部门的研究中都不曾有过或者不曾如此强烈过。

之所以如此,除上述学术体制原因外,还因为下面诸方面的因素:一是经济法现 象在当时仍属于新兴的法现象,人们察觉其产生不过几十年时间,经济法理论积 累和法学界对经济法的共识都极为有限。二是经济法现象本是现代市场经济时代 为解决经济社会纷繁复杂问题而产生的,并不特别直观和感性,它与传统法部门 并非于完全相像的层面、维度、方式存在。用传统理论和方法认识经济法现象难 免会感到“剪不断,理还乱”。⑩三是经济法现象在中国1979年开始大量出现以后 直到1995年,由于不具备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与现实经济问题“密切联系”的经济 法研究一时难以从现实中获得充分的经验素材,即便形成了某些理论成果也难以 获得经济现实的实证。四是由于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现象这个基本假设,连 同所根基的哲学基础,在中国具有特别地位。而且,在中国法学还没有多方位学 习借鉴国外法学学术时,全盘吸收苏联法学理论以应付20世纪70年代末期法学复 兴的一时之需不可避免。其中,包括经济法学研究在内也吸收了其法学的基本假 设、研究进路,同时也承继了苏联法学界延绵50多年的民法、经济法部门法地位 之争。而将诸多原因集于一身在其他部门法中也都不曾有过。

如果转换视角来试图考察一下为什么要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其目的何在 时,我们发现显而易见的是,调整对象的揭示本身并非目的,它仍然只是手段。

就学科层面即直接目的来看,经济法总论研究之目的在于从总体上揭示经济法不 同 于其他部门法的多维度特质,终极目的则在于为整个法特质的揭示和现实 法律体系的完善,为法特别是经济法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类的 福祉做出理论贡献,同时满足人类的求知欲。那么,能够实现直接目的和终极目 的的整个经济法研究都应当是经济法学应当涵盖的领域和达到的层次。其中,一 般性特质的探索则都应当是总论研究不可或缺的内容。调整对象,仅仅只是经济 法许许多多特质性问题中的一个,尽管是非常基础和重要的一个。需要从一般层 面揭示经济法之特质的总论问题还非常之多。有的从未涉足,有的刚有所研究, 有的仍然处于混沌状态。试扼要论之:
一是经济法上的法律关系研究。法律关系研究,是揭示在法律规范之下主 体间关系基本内容的探索,是贯穿法学理论特别是部门法理论的一根红线,是解 剖法律情景下社会关系的实验分析,是揭示不同部门法特质的重要方面,是实现 总论体系化的又一关节点。法律关系研究如此重要,但极其遗憾的是,经济法上 的法律关系研究尚处于混沌初开的状态。在1992年以前的经济法理论框架之下,形成了若干关于经济法主体的研究,其中不乏颇具阶段性价值的成果。

但在中 国市场经济体系逐渐形成,经济法的核心和边缘在逐步廓清之后,经济法上的法 律关系又成为空白状态。经过近10年的发展,已有研究者注意到经济法上法律关 系几近空白状态之严重性,于是法律关系研究之一的主体研究又被个别地提出来, 并鲜有进展。

然而,这还只是开始,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如经济法上的权利、 经济法上的义务,甚至经济法上的客体,都仍处于空白地带。

二是经济法上的责任问题研究。没有了法律责任,部门法理论就难以获得 现实社会生活的支撑力。以前经济法学有关论著所讲的经济责任,事实上是传统 法学所归结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外在承担方式之一,早已不应当 将其与经济法责任等同起来。时至今天,仍然有不少论著甚至教科书将二者等同, 这表明这一问题的研究仍然十分模糊。至于经济法责任主体的确立、经济法责任 成立要件、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机制等更深一层的问题,就 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

三是经济法实施机制研究。这与法律责任有关,但又是一个新的研究领域。

2000年,法院系统以推动司法改革为题变更经济审判庭名称,有学者在进行相关 探讨过程中提出经济法可诉性相对较弱,经济法实施领域和途径与传统部门法有 所不同等诸多有价值的观点。

但不可否认,没有一套与经济法相应的,归咎经 济法责任、实现经济法上的权利的诉讼程序制度,是导致审判机关改弦易辙的重 要原因之一。实践部门的做法之正误自有历史评说,理论工作者多年来对如此重 大的领域关注不够,对这方面的理论贡献不足不能不说是失误。

即便是关于在 行政领域的经济法实施机制研究,除了主要为立法完善服务所进行法社会学研究 外,专门性的实施机制研究也显得苍白无力。

四是总论分论的体系化研究。应当说,近几年在总论分论的整体性上迈出 了较大的步伐。

但是,现状还不容乐观。总论分论“两张皮”、“小总论”过于薄 弱现象远未克服,总论内部体系化也还有漫长的道路。固然,诸多空白点的填补 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但关注总论分论体系化,并进行专门研究,这又是一个薄 弱地带。一门体系化不够的学科,是很难屹立于学科之林的。

五是学科方法论研究。这并非空白地带,而是相对不足。在1986年前后和 1995年后,关于学科方法论研究曾几度提升,并且亦有不少成果,但离持续的、 突破性、体系化的方法论研究还有较大的差距。值得注意的是,这一问题已经引 起论者的注意,一些学者进行了新角度的尝试,有的并取得了一定的新进展。六是经济法学理论通俗化的研究。应当认识到,人文社会科学中任何重大 的经久不衰的学说,其基本理论无不是通俗易懂、简明扼要,甚至因琅琅上口而 成为家喻户晓的理论,这是真理传播的规律之一。中国经济法学走到今天来之不 易。多元化的甚至是标新立异的理论抽象进程固然也是探索和印证真理的必由之 路,而且在一定条件下对探索和印证经济法真谛还显得特别必要和重要。但是, 如果我们不能把多元化的、繁杂而深奥的论证过程还原为简明实用,解决实际问 题,并为普通的立法、司法、执法人员乃至法学院的学生喜闻乐见的经济法基本 理论,那么,不难预见,诞生于改革开放实践的中国经济法学将有最终被实践远 远抛离的危险。

七是经济法学术史的研究。固然中国经济法学自产生距今仅有20多年的历 史,同民法学、刑法学等传统法学学科的悠久历史尚有很大的差距,但并不意味 着它没有历史。如果人们赞赏以“忘记过去就是自我背叛”作为座右铭的话,好好 地回顾、清理、总结这段不太长但非常丰富、深刻的学术史,不能不说是一件有 益于经济法学整体发展的重要工作。

八是经济全球化的法律规则与国内经济法相互关系的基本理论研究。例如, WTO规则之所以被人们理解为规范成员方政府的法律规则,从本质上说,无非 是因为各成员方政府行使管理对外经济贸易的职能必须接受并主动发挥WTO这 一国际经济交往规则的协调。国内经济法不仅是规范本国经济运行主体的法律, 也是规范一国政府管理经济行为,防止国家经济管理职能滥用的法律。两者的天 然联系显而易见,但两者链接的理论基础、基本方式和手段,以及两者相互影响 的规律,则是又一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经济法学总论课题。

推荐内容

钻爱网 www.zuanai.cn

Copyright © 2002-2018 . 钻爱网 版权所有 湘ICP备12008529号-1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