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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局限与其策略探讨] 探讨策略

来源:春节 时间:2019-12-01 07:51:35 点击:

法律教育局限与其策略探讨

法律教育局限与其策略探讨 法律教育局限与其策略探讨范文 一 问题的提出 “继承法”课堂上,当授课教师分析口头遗嘱成立的要 件,强调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要求时,一名学生 举手发问:“假如被继承人立遗嘱时,确有两名无利害关系的 见证人在场,但嗣后由于某种特殊原因,其中一名见证人来 不及作证即丧失作证能力,那该怎么办,这份遗嘱是否还有 效?”此问题提出,班上同学或议论或深思,授课教师也觉两 难,大家最终都觉得,难道立法没考虑到这种情况,出了纰 漏?直至下课铃响,这个问题也没能在课堂上得到解决。如果 说这个问题引发的困惑对听课同学情有可原,那么授课教师 不能在课堂上为听课同学澄清困惑是否难辞其咎?实际上, 这个问题同样不能诿过于授课老师。它所暴露的是当代中国 法学教育在认定案件事实环节上的空白,是传统法学教育讲 座式教学模式―――围绕既定案件事实,讲解法律原理、法 律规定与法律实务要求脱节的一个典型例证。具体而言,在 成文法国家,法律条文大体上是由法律要件与法律效果构成。

相应地,成文法系国家的法律适用是一种典型的三段论演绎 推理过程,以法律规定为大前提,通过将案件事实中提炼出 的要件事实适用于法律规定,从而得出最后结论。在这一过 程中,要件事实起着连接法律规定与具体案件的桥梁作用, 是三段论演绎推理的小前提。由此,任何案件的裁判或纠纷的解决,其法律适用无非是两个过程:一是从具体案件中提 炼出要件事实,亦即认定案件事实。二是根据所认定的事实 找出适用的法律依据,亦即适用法条。遗憾的是,当前我国的 法学教育仅注意了对学生适用法条能力的培养。而绝大多数 法科毕业生走上工作岗位首当其冲感受到的理论与实际相 脱节的主要症结―――认定案件事实能力的欠缺则没有引 起足够的警觉。实际上,绝大多数法科毕业生走上工作岗位 所感受到不适应的根源并非是对法条理解的不到位,而是面 对证据众多、头绪繁杂的案件不知如何下手,所有学过的法 律知识似乎都派不上用场―――原来接受的教育都是围绕 既定案件事实理解适用法条,现在面对的是连事实也不确定 的案件又该如何适用?回到文章开头的课堂提问,那位学生 的问题之所以引发包括授课老师在内的所有人员的困扰,其 根源正是在于把一个实质上是认定事实的问题当作是适用 法律的问题了。在这个问题中存在着两个假设,第一个假设 是原来确有两名见证人,第二个假设是后来只剩下一名见证 人可以作证,由此,这两个假设将分别导出两个不同的法律 结果:前者遗嘱有效,后者遗嘱效力难以认定,似乎在同一个 案件中出现两种相互矛盾的不同结果。所有人员忽略的是这 个将出现相互矛盾结果的所谓问题一旦进入纠纷解决渠道, 将只有一个假设可以得到证实,结果也只能是一个。之所以 这么说是因为所谓当时确有两名见证人在场的假定“客观事 实”必须有证据证实,否则势必出现任何利益对立的双方都可以主张一个对自己有利的假定“客观事实”,甚而任何居 中裁判者也可以随便认定一个所谓的“客观事实”,这样,客 观事实也就不存在了,能够存在的只有“利益事实”。通过 上述分析,可以清楚得知,由于当前法学教育忽视对学生认 定案件事实能力的培养,因而即便这个简单的课堂提问所暴 露出来的事实认定问题,都对包括授课教师在内的相关人员 产生困扰,那么绝大多数法科毕业生走上工作岗位面对头绪 繁杂、事实尚不确定的案件不知如何下手,也就不足为怪了。

二 症结:理念、师资、教学模式 三 难点: 证据规则和日常生活经验认定案件事实是指根据程序 法规定的证明手段和方法,对争议事实进行判断和确认的一 种纠纷解决活动[4]。在培养学生认定案件事实能力这一环 节上,能否正确掌握认定案件事实的方法,既是前提也是根 本。案件事实的认定,起于神示、决斗和宣誓等非理性的方 式,现取而代之的是证据裁判方式,即案件事实的认定主要 是围绕争议焦点在证据采信的基础上建构起来的,而举证责 任的分配和证据的采信都是在证据规则下进行的。由于长期 以来立法的疏漏,三大诉讼法关于证据规则的规定,除了证 据的几种法定形式、简单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以及刑事诉讼 法“证据确实充分”这一毋宁说是证明标准不如说是证明目 标的规定外,几乎就是空白。证据规则尚且如此,遑论关于认 定案件事实的方法。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基于审判实践的需要,于2001年12月以司法解释的形式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以及其后《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关于如何认定案件事实有了较为系统的明确规范。在上述两 个司法解释中,认定案件事实的方法有:1•依据法律的规定。

2•遵循法官职业道德。3•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 ①。上述方法中,遵循法官职业道德只能视作是一种希望或 要求,毕竟职业道德不是操作性的规范。而依据法律的规定, 在证据法出台前,其所指的法律,除前面已列举的简单规定 外,显然就是指这两个司法解释的相关规范。以《民事诉讼 证据的若干规定》为例,该规定共87条,对当事人的举证、质 证、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对证据的审核认定等均作了明 确规范,因此,从培养学生认定案件事实能力的角度,关键也 就是培养学生正确理解适用这些规范的能力。由于每一个具 体案件的事实认定,都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都不是孤立地依 据几条证据规则的理解适用就可以达到。因此如果不是结合 具体的案件,即便是我们通常理解的法律实务教学,在此问 题上效果也不理想―――因为这些所谓的实务教学仍然只 是借助一些案例的某个事实认定片断,通过讲解、讨论、模 拟等教学方式,帮助学生理解掌握对应的证据法规范。至于, 真正意义上的事实认定,包括案件拿到手上后,如何开始判 定纠纷的要件事实以及判断当事人现有的证据是否可以证 实这些要件事实;如果证据不够,还需要收集哪些证据,收集 不到该怎么办?对方当事人可能提供哪些反驳证据、该怎么应对等等,这些都不是我们现有的所谓实务教学可以解决的。

并且不能不指出的是,即便《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 《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于这些问题也基本无能为力。

由此,在认定案件事实方法的教学上,如何指导学生依据证 据规则来认定案件事实,便成为培养学生认定案件事实能力 的第一个难点。培养学生认定案件事实能力的第二个难点是 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霍姆斯被奉为经典的名句 “法律的生命一直并非逻辑,法律的生命一直是经验”中所 推崇的“经验”当然不是实践中一鳞半爪式的感性的东西, 能够成为法律生命的“经验”是来源于司法实践并经过理性 升华的。虽然霍姆斯对经验的推崇有其英美判例法深刻的背 景,然而即或是在以“概念”为核心的成文法国家,谁也否认 不了经验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的独特价值。只是也正如 美国联邦法院前大法官卡多佐的评价“霍姆斯并没有告诉我 们当经验沉默无语时,应当忽视逻辑”。[5]实际上,对于认 定案件事实,逻辑推理与日常生活经验两者是不能分割的。

运用日常生活经验认定事实必须借助逻辑推理,而运用逻辑 推理认定事实又往往以经验作为大前提,这也正是民事、行 政诉讼两个证据规定均将逻辑推理与(日常)生活经验并列 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方法的法理渊源。由于“经验法则 从它的性格来讲,它并不是抽象定型的一个法则,是由具体 生活经验所得,而以流动性而且具体性为内容的法则。所以 适用的时候,就应该注意该法则所生的具体基础以及它的背景,配合全体善加运用,不能用片面或固定之形式予以适 用。”[6]因此,对于运用经验法则进行理论上的研究探讨虽 然必要,但我们很难用成文法固有的“概念”推导经验法则 具体适用的范围、对象、基础、条件,以及衡量何种经验可 以作为经验法则适用的具体标准等等。也正是因此,在培养 学生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认定案件事实这一环 节上,我们也很难用现成的范围、条件、标准等等来指导学 生如何学习、掌握、运用。就法学教育而言,知识是处于情 境并在反省思维中进步和发展的,连接法律条文和特定案件 事实的具体司法实践,能为学生的经验成长提供背景和支撑。

因此,在培养学生依据法律规定以及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 活经验认定案件事实这二个环节,通过具体的司法实践进行 解析、引导并进行理论上的总结、提高,是现阶段唯一可行 的教学路径。

四 路径: 诊所法律教育智慧潜伏在个案中。既然培养学生依据证 据规则以及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认定案件事实的 能力,只能通过具体的司法实践,必须与鲜活的法律实践有 效互动。那么,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方法借鉴而来的 诊所法律教育改革尝试,在培养学生认定案件事实的能力方 面,就具备了不可替代的得天独厚的优势。诊所法律教育是 20世纪60年代由美国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

它把医学院学生临床实习中的诊所式教育模式引入法学教育,让学生在一个真实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 导下通过代理真实案件,亲自参与诉讼活动的方式来认识和 学习法律,同时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 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7]。诊所法律教 育的实质就是通过法律诊所的实践学习法律实务和职业技 能。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自然也是诊所中学生学习法律实 务和职业技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在诊所法律教育中,培 养学生认定案件事实的能力,指导老师首先必须做到以下几 点: 1•在学生进入诊所前,应该对认定案件事实的方法有 一个介绍。其中,依据证据规则的方法要求学生事先在课堂 上,仍然按照传统的教学模式,学习了解相关的证据规则。

2•在学生进入诊所、接触具体需要解决的纠纷时,指导 老师应该指导学生如何判定纠纷的要件事实,并将要件事实 判定的全过程在日志中完整记录。

3•在要件事实判定出来后,指导老师应该指导学生分 析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可以证实对当事人有利的要件事 实成立,其中包括依据证据规则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符合 证据三性,证据的证明力是否能够达到证明标准。如果不足 以证实对当事人有利的要件事实成立,是否可以建议当事人 再自行寻找、补充证据,或者直接帮助当事人寻找、补充证 据。

4•在证据收集完毕后,指导学生依据证据规则要求,制作证据清单,对证据进行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 对象和内容作说明,并指导学生在证据交换或法庭举证质证 阶段要注意的问题。主要是注意对方当事人可能提出的反驳 观点和反证。

5•在证据收集完毕后,如果证据还不足以证实对己方 当事人有利的要件事实。可以指导学生依据证据规则,通过 下述五方面补救:一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二通过法条的不同 理解,改变案件的要件事实,或改变适用的法条。三通过逻辑 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使对己方有利的要件事实得到认定。

四通过诉讼技巧,使对己方有利的要件事实得到对方的自认。

五通过法庭的举证、辩论技巧,使己方的证据比对方有优势。

6•如果上述补救措施均发挥不了作用,指导学生通过 调解等诉讼手段将当事人损失降到最低。在这一实践过程, 指导教师还应注意发现有利于学生全面、准确掌握认定案件 事实方法的典型案件。通过完整复制案件卷宗材料、文书, 指导学生做好案件审理、审查起诉、代理、辩护过程的详细 日志,为以后真实再现该案件的审理、审查起诉、代理、辩 护全过程奠定基础。使今后通过这些案件,在模拟法律诊所 教育中培养学生认定案件事实的能力也成为可能。这既为诊 所法律教育提供在真实情景外的另一条有效路径,也能够有 效降低诊所法律教育的成本,为诊所法律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创造条件。

有必要说明的是,笔者提出的模拟法律诊所教育思路与当前各高校普遍开展的模拟法庭教育存在本质的区别。通过 典型案件,在模拟法律诊所教育中培养学生认定案件事实的 能力之所以可能,是因为有具体案件的完整卷宗材料、文书 和学生实际参与的详细日志。只要指导教师事先做好准备, 其他学生即便在模拟过程中,也能获得与实况一样客观场景 ―――经历从案件接手开始准备到最后诉讼终结全过程与 实况一样的锻炼,并且还能通过与原来实况经历的比对,总 结经验汲取教训。这与哈佛MBA课程中使用的模拟营销案例 相同。而我们现在开展的模拟法庭教育课程,因为无法真实 再现案件的全过程,只能是特定场景的模拟,更多只是起到 对开庭程序的熟悉了解,想通过模拟法庭教学,培养学生认 定案件事实的能力根本不可能。

在此基础上,汇总这些典型案件的相关材料以及过程日 志,编写诊所法律教育的针对性教材,将有望为我国建立法 律职业选拔培养制度提供借鉴。最后,通过在诊所法律教育 中培养学生认定案件事实的能力的探索,还有望为解决当前 我国法律硕士培养的最大瓶颈―――法律硕士的培养模式 与法学本科生没有任何区别,法律硕士在法律知识的掌握上 甚至还不如本科生,提供一条可行性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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