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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之比例原则初论】 论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

来源:劳动合同 时间:2019-11-28 07:54:40 点击:

行政法之比例原则初论

行政法之比例原则初论 [摘要]比例原则是许多国家行政法上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学界通说认为, 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行政法中比 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 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比例原则对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行政法;
比例原则;
借鉴 19世纪以来,德国在行政法学中提出了比例原则,目前已为世界很多国家 所采纳,但在我国尚未为人们所充分认识。本文拟在对行政法中比例原则的涵义 进行界定的基础上,探求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借鉴比例原则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渊源与内涵:比例原则概念之界定 比例原则的思想最早可追溯至英国大宪章的规定,人们不得因为轻罪而受 重罚。19世纪,德国的警察法中首次出现比例原则观念,之后比例原则在理论与 实践中均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德国行政法学者奥托·迈尔(Ottomayer)在1895年 出版的《德国行政法》中,主张“警察权力不可违反比例原则”。1923年在同书第 三版中认为,“超越必要性原则即违法的滥用职权行为”。20世纪初,德国另一位 行政法学者弗莱纳(F·Fleiner)在《德国行政法体系》一书中用“不可用大炮打 小鸟”的名言,比喻警察行使权力的限度。观念上倡行的结果是比例原则在法律 上的体现。1931年的《普鲁士警察行政法》规定,警察处分必须具有必要性方属 合法。同时该法第14条对必要性定义为:“若有多种方法足以维持公共安全或秩 序,或有效地防御对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危险,则警察机关得选择其中一种, 惟警察机关应尽可能选择对关系人与一般大众造成损害最小方法为之。”此一立 法例证,被德国各邦广泛采纳。[1]在司法实践中,当时的高级行政法院将警察 采取的措施是否超过为实现目的所需的必要限度作为审查内容之一。随着民主、 法制的发展,比例原则后来超越了警察法领域,被德国联邦法院赋予宪法地位, 但其核心内容仍是行政成本应与行政效果之间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比例原则要 求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在合法的范围内,注意合理的比例和协调。[2] 比例原则的概念有广狭之分。狭义比例原则是广义比例原则的一个下位概 念。对于广义比例原则含义,在学说及其用语上,不同学者并不一致。通说认为 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我们可以称 之为“三分法”。也有的学者主张“二分法”,认为必要性原则与合比例性原则两个子原则即已经能够表达比例原则的含义。[3]有的学者则提出“四分法”,将比例原 则的内涵表述为符合宪法原则、有效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上的比例原则。

[4]在此,笔者采用“三分法”,对“传统”比例原则的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及狭 义的比例原则作一概述。

1、适当性原则,又称为妥当性原则、妥适性原则、适合性原则,是指所 采行的措施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达成并且是正确的手 段。也就是说,在目的———手段的关系上,必须是适当的。这个原则是一个“目 的导向”的要求。通说认为,即使只有部分有助于目的之达成,即不违反适当性 原则。并且这个最低标准不是以客观结果为依据的,而是以措施作出时有权机关 是否考虑到相关目的为准。在行政实践中,任何一个措施都“多多少少”会有助于 达成目的,因此本原则实际很少起作用。这也是比例原则“三分法”受到非议的原 因所在。

2、必要性原则,又称为最少侵害原则、最温和方式原则、不可替代性原 则。其是指在前述“适当性”原则已获肯定后,在能达成法律目的诸方式中,应选 择对人民权利最小侵害的方式。换言之,已经没有任何其他能给人民造成更小侵 害而又能达成目的的措施来取代该项措施了。这里实际包含两层意思:其一,存 在多个能够实现法律目的的行为方式,否则必要性原则将没有适用的余地;
其二 是在能够实现法律目的的诸方式中,选择对公民权利自由侵害最轻的一种。可见, 必要性原则是从“法律后果”上来规范行政权力与其所采取的措施之间的比例关 系的。我国的成语“杀鸡焉用宰牛刀”可以看作是对这一原则的最好诠释。

3、狭义比例原则,又称比例性原则、相称性原则、均衡原则,即行政权 力所采取的措施与其所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合比例或相称。具体讲,要求行政主 体执行职务时,面对多数可能选择之处置,应就方法与目的的关系权衡更有利者 而为之。[5]比例性原则是从“价值取向”上来规范行政权力与其所采取的措施之间 的比例关系的。但其所要求的目的与手段之间关系的考量,仍需要根据具体个案 来决定。也就是说,狭义的比例原则并非一种精确无误的法则。它仍是一个抽象 而非具体的概念。当然,狭义的比例原则也不是毫无标准,至少有三项重要的因 素需要考虑:“人性尊严不可侵犯”的基本准则;
公益的重要性;
手段的适合性程 度。[6] 综上所述,适当性原则要求手段有助于目的实现,必要性原则要求实现目 的的手段是最小侵害的,而狭义比例原则是通过对手段负面影响的考量,要求目 的本身的适当、不过份。质而言之,比例原则的这三项子原则分别从“目的取向”、“法律后果”、“价值取向”上规范行政权力与其行使之间的比例关系。三者相互联 系、不可或缺,构成了比例原则的完整而丰富的内涵。

二、必要与可能:比例原则之借鉴 比例原则因其科学性和多方面的功能,而在行政法中具有重要地位。德国、 葡萄牙、西班牙、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或地区都将比例原则作为行政法律的一条 基本原则。台湾著名公法学者陈新民先生认为,比例原则是拘束行政权力违法最 有效的原则,其在行政法中的角色如同诚信原则在民法中的角色一样,二者均可 称为相应法律部门中的“帝王条款”。[7] 在我国,比例原则在行政法中至今还没有明确的概念,在行政法学研究中 也远未为我国行政法学者所重视。虽然有的著作中提及比例原则,但是要么将其 与合理性原则相混淆,[8]要么将其作为外国行政法的一般基本原则加以介绍, 并未将其放至我国行政法之应有的位置,[9]对在行政法领域如何适用比例原则 更是甚少研究。理论研究的薄弱,导致在我国目前的行政性法律法规中,未能全 面体现比例原则的内容。即使像《警察法》、《行政处罚法》这样的极易损害行 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也没有规定比例原则。这不利于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 益的有效保障。在行政法上对比例原则予以借鉴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一)比例原则借鉴的必要性集中体现在其之于中国行政法治建设的重要 作用上。比例原则的借鉴对中国行政法治建设的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 三个相互联系、相互衔接的环节均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根据比例原则,可以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立法行为。其一,行政立 法是否可以达到“欲求之目的”,可以根据比例原则之适当性原则作出判断,能够 达目的的行政立法就是可为的,反之,则无需立法。其二,可以根据比例原则之 必要性原则,对不符合必要性原则标准的行政立法加以变更,使之达到必要性标 准。其三,行政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其作用的结果在对某些人赋予权 利的同时,必然对另外一些人科以义务。基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特殊性,需要对公 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加以考量以达到平衡。而平衡的标准即可适用狭义比例原则。

其次,根据比例原则,可以约束行政主体的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执法方 面,行政主体依据比例原则,利用立法者给予的自由裁量的空间,对具体行政事 务进行斟酌、裁量。比例原则的运用会有效遏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限制行 政权恣意。此外,比例原则也给监督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政提供了一把标尺,对行政腐败的遏制也会起到很好的作用。再次,根据比例原 则,可以推动行政主体的行政司法行为。行政司法在我国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裁 决。正确适用比例原则可以为行政复议或行政裁决提供一个较为客观、容易把握 的判断标准,并据此做出公正的决定或裁决。例如,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对 “滥用职权”的,可以撤销或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可以判决变更”。在这里,“滥用职权”、“显失公正”的标准就较难把握,而用比 例原则这把标尺来衡量,就可以更为容易地做出判断。

(二)从实践的角度讲,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治建设中加以借鉴也是完 全可行的。仔细研究我国现有的行政法律规范,不难发现,比例原则的因素已经 开始出现。例如《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4条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 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 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复议法》第28条规定,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撤销或变更。但是,由于对一些法 律术语缺少具体的评价标准,使其在实践中很难操作,而比例原则能为此提供具 体的标准。因此随着现代行政法的发展以及行政法治的日益健全,特别是司法审 查制度的日益完备,比例原则以其内容明确、操作功能强而日益走进我国的行政 法和行政法学中去是完全可以期待的。[10] 三、结语 行政法中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 主体还必须选择对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其核心在于通过目的与手段间的衡 量,兼顾国家、社会及公共利益,同时又不妨害第三人的权利,确保基本人权的 实现。比例原则从理念上源于对正义的需求。它在价值取向上与时代发展的大趋 势是一致的,也符合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但比例原则在社会 实践中真正起作用还有赖于整个社会法治水平的提高,国家机构的完整配置,甚 至民众素质的提升。可以说,比例原则是在一般合法的基础上提出的更高的要求, 是值得我们借鉴的,但在借鉴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和发展, 对其局限性也要有所把握,否则期望或许会落为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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