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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人大

来源:个人总结 时间:2019-11-28 07:54:35 点击: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 目前,在我国法学教学中,讲授教学法仍然是最主要的教学方法。然而, 就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而言,由于其教学内容、相关概念、所涉法律规范杂 多,且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法典,因而,教与学都非常难。传统的“经院式”教学 模式已难以满足该课程的教学需求,因此,改进现有以讲授式为主的教学形式十 分必要,充分发挥讨论式教学法、案例式教学法和诊所式教学法的优势,为学生 提供开放的教学环境,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高校扩招以及教育大众化给高等教育教学质量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教学质 量是教育的生命线,提高教学质量是高等学校永恒的主题。而教学方法的改革, 是提高教学质量的最重要的措施之一。就法学教育而言,科学的教学方法的运用, 对于提高教学效果和人才培养质量,尤为重要。在法学专业培养目标确定之后, 教学方法自然就起着决定作用。所以,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基础课程行政法与行政 诉讼法教学的发展模式进行反思时,首先,我们必须对教学方法在行政法与行政 诉讼法教学中的价值予以确定,理性看待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方法实施的现 状,最终探究出适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自身特色的教学方法。

一、教学方法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中的价值 方法,古代指量度方形的法则,《墨子·天志中》提到:“中吾矩者谓之方, 不中吾矩者谓之不方,是以方与不方,皆可得而知之。此其故何则方法明也。” 现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途径、步骤、手段等。教学方法是指为了实现教学 目的,完成教学任务,在教学过程中运用的方式与手段的总称,既包括教师教的 方法,又包括学生在教师指导下的学习方法,是教师教的方法和学生学的方法在 教学活动中的融合以及有机统一,是教学活动中师生双方行为体系。根据建构主 义理论,知识不是通过教师传授得到,而是学习者在一定的情境下,借助获取知 识的过程中其他人(包括教师和学习伙伴)的帮助,利用必要的学习资料,通过意 义建构的方式而获得。

建构主义是提倡教师指导下的以学习者为中心的学习。也就是说,按照建 构主义的理论,老师在这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知识灌输者,而是具有指导意义的 帮助者,学生才是主动的建构者,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被动接受者。按照高等教 育学的普遍解释,教学方法是“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如何对学生施加影响,怎样把 列举文化知识传授给学生并培养学少分析能力、发展能力,形成一定道德品质和 素养的具体的手段。”[1]因此,对法学本科教育而言,科学的教学方法的运用,对于提高教学效果和人才培养质量,意义特别重大。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高校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程中唯一一门集 实体法与程序法于一体的专业课程,且其教学内容、相关概念、涉及的法律规范 都非常的多,且不存在一部统一的法典,因此,相对于其他基础课程而言,其教 与学的难度均比较大。在国外法学院教学中,这种教学的困难也是普遍存在的, 甚至有教授认为,“行政法始终是被认为是最为烦闷的课程,而学生也是对这门 课程的目的是最为缺乏头绪的”。[2]这些由学科本身的因素导致的困难都是非常 难以克服的。因此,经验丰富的教师一般都寄希望于寻求良好的教学方法来破解 其中教与学的困境。正确的教学方法不仅能够使教师达到特定的教学目标或完成 预定的教学任务,而且可以促使学生有效地进行学习并且能够较好地激发学生的 学习积极性,引起学生的注意和兴趣。

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方法实施现状 (一)对于实践教学的关注仍然不够 虽然各个学校在教学计划中都安排了一定比例的实践教学,但是,这 种重视程度只停留在表面,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的比重严重失调。比如,根据笔 者所在校的法学本科培养方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课时只有51课时,而实践 教学也仅仅6课时,有些实践环节如果认真做,是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与心血的, 但给老师的课时量却很少,严重影响了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从教师的 实际工作来说,对实践教学的关注也是不够的,没有认真研究不同实践环节对学 生能力培养的不同作用,经常流于形式;从学生来说,参与实践教学的热情不高, 很多实践环节都没有认真去做,最后交一份报告了事。

(二)教学方法单一,使用随意,教学效果不佳 就目前教学实践而言,教师并没有按照教学内容的需要而选择,整合 各种教学模式,教学方法单一,要么只用“讲授法”一堂课从头讲到尾;要么从头 问到尾;要么一律采取讨论式教学,追求课堂气氛的热烈。单一的教学方式的使 用,使得课堂缺乏一种凝聚力,不仅不能使学生提高学习兴趣,反而费时费力甚 至不能很好地完成教学任务。另外,在教学当中,很多老师在使用教学方法的时 候很随意,并没有考虑到主题或者教学目标的实现,仅仅只是为了体现多种教学 方法的使用,这样表现出来的教学方法的选择可能并不适合这个主题或者就是一 个形式,根本无法达到很好的教学效果。(三)学生主体地位不突出 美国著名教育家大卫·爱尔坎德(David Elkind)教授曾通过大量的教改 实践提出:教学要以学生为主体,允许学生各抒己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 性,让学习成为学生的内在需要。传统的被动的填鸭式教学方式脱离了学生生活 实际,已不能满足现实的法学教学的要求。由于种种原团,当今法学教学仍以教 师讲授为主,教师仍然是课堂的主宰者,学生的主体地位被忽视,没有积极参与 到教学当中,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无法发挥。

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方法改革的思路 (一)坚持的原则 第一,教学方式多元化原则。应该摈弃过去那种单一的教学方法,应 该说不论是哪一种教学法,都有其自身的优、缺点。就比如讲授法,有利于教师 在有限的时间内充分的阐述法律概念、法律规则,让学生能够收获系统的知识, 但是其屡遭诟病。其实质问题不在于这种方法自身,而是具体的操作运用是否恰 当。

第二,从实际出发原则。这个实际一方面是指任何新的教学方法的引 进和使用都不能脱离实际,要做好新的教学方法与传统的教学方法之间的衔接, 而不是将其“一棍子打死”。另一方面教学方法的改革应当围绕教学目标、教学内 容以及教学环节的设置等方面,使之为其服务。

(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方法的具体使用 第一,讲授式教学法。作为传统教学方法,讲授式教学方法主要以概 念的讲解、理论的灌输和法律条文的阐释为主,虽然这种填鸭式教学方法有一定 的弊端,但在法学本科教育中,需要通过讲授使学生掌握一个完整的法律知识体 系。为了克服其弊端,需要在授课过程中按照教学目的的需要结合其他的教学方 法,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丰富课堂教学,以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

第二,讨论式教学法。这种教学方法主要通过事先布置讨论议题,让 学生组织材料,充分准备,发表自己的看法、见解,授课教师对讨论过程中出现 的各种观点,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和点评,这种教学方法的作用主要是通过讨论拓 展学生的思维,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作为主持人的教师在讨论中应当尽量地唤起学生兴趣、激发学生积极参与、鼓励他们发表自己的意见,进而扩 展学生的思维。讨论的形式可以多样化,可以分组讨论也可以全班一起讨论,但 是要注意控制整个过程,比如学生跑题了就要将之引导回主题,或者在讨论中出 现了争议比较大的观点,教师要适时介入进行评析,对一些关键问题进行提示和 引导,对于某些偏激的观点,教师要正确引导,帮助学生得出结论。

第三,案例教学法。法学(包括“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一门应用性 很强的社会科学,它不仅以认识法律为目的,更重要在于把法律运用于实践。[3] 案例教学法最大的优点就在于能够活跃课堂气氛,通过分析以及解决案例中所提 出的问题,扩展学生思维,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学生在分析生动的案例过 程中,轻松地掌握抽象的 第四,诊所式教学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教学目标就是要求学 生掌握现行行政法律制度的框架及行政救济、司法救济的程序,同时培养学生严 谨的法律思维能力,能够运用法律逻辑解决实际生活中的行政法律问题,培养在 行政领域、司法领域的职业能力及帮助行政相对方进行权利救济的能力。而诊所 式教学最大的特点在于注重实践教学,以弥补传统教学的不足。诊所式教学的优 势在于其借鉴了医学院诊所教育模式,通过让学生办理真实案件,参与案件的整 个过程和细节的处理,亲身体验律师的社会角色,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技 巧,提高法律实际运用能力,增强他们的职业责任心和职业道德,加深对法律知 识的理解。

作者:曾志华 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 2013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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