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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中国司法公信力的争论、困境与路径选择_什么是司法公信力

来源:合伙合同 时间:2019-11-30 07:48:18 点击:

转型期中国司法公信力的争论、困境与路径选择

转型期中国司法公信力的争论、困境与路径选择 近年来,一个个冤假错案的揭露,时时拨弄着民众敏感的神经。河南 赵作海被判死缓已服刑11年后被宣告无罪,湖北佘祥林被判有期徒刑15年服刑9 年后被再审宣告无罪,云南杜培武被判死缓服刑12年后再审改判无罪,福建念斌 被判死刑8年后二审改判无罪,内蒙呼格吉勒图被判死刑立即执行18年后再审改 判无罪,对中国整个司法系统的公信力来讲,都是重大打击。另一方面,从中共 十八大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重大部署,到三中全会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再到四中全会首次专题讨论依法 治国问题,提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等,这又预示着我国司法改革 迎来了重大的历史机遇期。

在此时代背景下,围绕着司法公信力问题,社会各界虽争论已久、但 分歧依旧。何谓司法公信力我国的司法公信力究竟是提高了还是下降了面临着哪 些现实的困境如何破解当下中国司法公信力的难题本文想对此从以下几方面谈 一下自身认识,就教于方家。

一 司法公信力概述 关于司法公信力的概念,目前学界并没有达成共识,比较有代表性的 观点主要包括:能力说、社会认知说以及复合说。能力说认为司法公信力表现为 司法权所具有的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这种能力直接取决于司法在拘 束力、判断力、自制力和排除力方面是否能够经得起公众的信任和信赖。社会认 知说认为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的客观表现,是裁判过程和裁判 结果得到民众充分信赖、尊重与认同的高度反映。复合说认为司法公信力是一个 具有双重维度的概念,从权力运行角度是司法权在其自在运行的过程中获得公众 信任的资格和能力,从受众心理角度是司法行为所产生的信誉和形象在社会组织 和民众中所形成的一种心理反映。

应该说上述诸种观点均有其合理之处,均指出了司法公信力概念所关 涉的司法机关和社会公众两造,然而却没有指出其本质。笔者认为司法公信力是 一个表征关系的范畴,关系两造分别是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它反映了社会公众 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在该关系范畴领域,包括司法机关、社会公众,其联系 的媒介是司法权的运行。随着司法权运行场域的变换,该关系两造往往发生某种 角色的转换。司法机关,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往往处于主动、优势地位。然而在 进入社会公共领域后,则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因为在司法权运行的理想状态下,无论是坚守中立的法院还是积极主动的检察院都是国家公权力行使的主体,在面 对社会公众时,往往更加积极主动,尤其对诉讼当事人来说更是如此。然而正如 司法为民等理念所标榜的司法价值,司法权运行的合法性及正当性最终取决于宪 法所明文规定的作为国家权力主体的公民。因此,在大众视域下,社会公众的认 知、感受乃至信任成为评判司法机关公信力高低的主要参照系。换言之,相对于 法院系统内部的审判案件质量与效率评估体系,司法公信力更侧重于社会公众的 外部评价。总之,司法公信力反映的是作为主体的社会公众与作为客体的司法机 关在互动过程中形成的动态、均衡的信任与认同情况。

二 对目前我国司法公信力状况的争论 在阶层结构多元化、利益诉求多样化、矛盾纠纷复杂化的现代社会, “司法的独特性质及其对社会生活的直接介入,很容易使自己处在社会矛盾和冲 突的中心,它所处理的事项扭结着社会政治的、经济的、外交的、文化的、道德 的、民族的等等各种复杂的关系和利益。”关于目前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状况,往 往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主流观点:下降说 持此种观点者认为,随着中国社会转型的加快与社会矛盾的不断加剧, 各种形式的纠纷纷纷涌现,社会公众对司法的需求日益增多,但司法对公众需求 的回应则明显不足,司法机关的公信力缺失或下降。如有学者认为,“当前中国 司法公信力缺失已经演化成一个严重的社会性问题,成为困扰包括司法界在内的 整个中国社会一个难解的命题。”也有学者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从社会公众对 司法的满意度、对司法公正的认同度、对司法作为纠纷解决方式的信心和对司法 强制力的遵从度四个方面考察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状况,认为我国的司法公信 力程度较低,“无论是法律界人士、社会公众甚或司法者自身,均已实际感受到 司法公信力的明显下降。” (二)非主流观点:提高说 持此种观点者认为,中国的司法改革已经取得了很大成就,司法公信 力逐步提高。如前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认为“近年来,人民法院工作不断发展进 步,司法公信力逐步提高。”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基于全国一审服判息诉 率、申诉、申请再审率以及再审案件改判率等主要指标对法院案件审理的整体质 量进行评估,认为当事人对法院审结的绝大多数案件质量是认可的。从司法公信力变化趋势看,认为司法公信力在提升的占接受调查总人数的70.6%。

(三)对上述争论的反思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看到,“下降说”主要从社会公众角度,基于个体 亲身经历、媒体宣传及司法是否公正、公开、高效等因素;“提高说”则主要把司 法机关的公信力放在中国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来审视,基于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 过程中有关司法人员、案件受理、审理、司法公开、司法效率等统计数据来评价。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公众认知与司法实践之间并非是吻合而是相互 背离的关系,其内在生成机理大致包括以下几个因素:第一,案件裁判结果与人 们的心理认知相悖。即司法裁判做出之后,虽然并未引起诉讼当事人的异议,但 也并不见得符合其心理预期。为何诉讼当事人内心拒斥案件裁判结果而不提出上 诉呢在实践中,影响案件当事人上诉与否的因素很多,如诉讼费用、诉讼时间以 及对能否获得公正裁决的合理预期等,诉讼当事人出于此类因素的考虑往往会一 方面选择接受法院做出的裁决,与此同时,案件当事人甚至其他社会公众会把对 个案的不满转移到对法院系统的质疑,进而就是对整个司法的质疑。

第二,司法公信力的评价机制问题。长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不断探 索建立客观、全面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 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事实上成为衡量全国法院系统工作绩效好坏 的重要标准。实践证明,该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对全国法院的审判工 作起到了引导、激励和监督作用。但是,从该《指导意见》设计的31个评估指标 来看,除了公众满意度属于外部评价之外,其它30个指标均属于法院内部的自我 评价。因此,这种评价机制的客观性难免会受到外界质疑。

第三,评判标准的冲突,即合法性标准与合理性标准。在司法审判过 程中,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理想状态下应严格依据法律,在法定证据的佐证 下,对案件争议事实作出认定。然而在社会公众层面,许多人受自身法律知识及 价值观的局限,更多的从自身所接受的社会道德而非法律的角度来评判司法活动。

评判标准的冲突,归根结底是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天然矛盾。由于法律调整对象的 普遍性及社会公众道德水平的差异,作为“国家意志”体现的法律维护的是最低限 度的、体现“社会意志”的道德。这就难免造成法院判决与社会公众期许之间的差 异,最终造成公众认知与司法实践之间的背离。

三 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及困境关于目前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状况,虽然学界争论不断。但根据前面对 司法公信力概念的分析,我们知道,社会公众的认知、感受乃至信任是评判司法 机关公信力高低的主要参照系。换言之,相对于法院系统内部的审判案件质量与 效率评估体系,司法公信力更侧重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评价。我们由此可以得出结 论,当下我国的司法公信力不高。目前,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 方面:
(一)司法腐败问题 虽然目前我国司法系统基本面是好的,但仍存在许多腐败问题,主要 有三种表现形式:
第一,滥用职权、冤案频现。在审判过程中,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 权仍然保障不足,甚至以案件特殊为由,妨碍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通信权以及 查阅案卷权等。甚至仍然存在刑讯逼供等严重侵犯人权的现象。根据《2015年最 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4年各级法院共立案查处各类违纪违法干警 2108人, 结案处理1937人,同比分别上升154.3%和172.8%。这些数字一方面彰显了严厉 惩治司法腐败的决心,另一方面也说明目前司法机关滥用职权现象仍很严重。此 外,一系列冤假错案的曝光,如河南赵作海案、湖北佘祥林案、云南杜培武案、 福建念斌案、内蒙呼格吉勒图案等,使得民众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了怀疑,动摇 了民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第二,道德沦丧、态度蛮横。法官是司法权的具体执行者,不仅要具 有渊博的法律知识和娴熟的法律技艺,更应该具有很高的道德修养。然而近几年, 法官生活腐化的事情时有发生,如2013年上海市高院法官在某夜总会集体招嫖事 件;此外,有些法院工作人员群众观念不强,漠不关心民众的疾苦,在对待当事 人、代理人时仍然存在“冷横硬推”问题,这些现象严重损害了法官应有的形象。

第三,权力寻租、索贿受贿。部分法官违背职业道德,接受案件当事 人、代理人的吃请,甚至徇私枉法,办关系案、人情案。如阜阳市中级法院、深 圳市中级法院、沈阳市中级法院等群体性腐败案。这些现象不仅直接损害了司法 机关的形象,而且会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对整个司法系统的认知。

(二)司法透明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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