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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法律事务机构模式完善构想_法律事务怎么样

来源:销售总结 时间:2019-11-30 07:50:39 点击:

高校法律事务机构模式完善构想

高校法律事务机构模式完善构想 法律事务管理体系是现代大学制度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特别是 2003年教育部发布《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以来,我国大多数高校 均设立了管理法律事务的专门机构。实践证明,高校法律事务机构在处理高校法 律事务、维护高校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现有的高校法律事务机构 模式在实际运行中也日益暴露出诸多自身难以消解的问题。

高校法律事务机构模式运行现状 高校法律事务机构职责主要包括代理学校参加法律诉讼、非诉业务, 起草、审查学校规章制度和法律合同,提供法律咨询及开展法律知识宣传、培训 等。高校法律事务工作特点是块状工作,而非线状工作。高校法律事务管理主要 是针对块状工作的点对点管理,即学校的哪个点上出现了涉及法律的事务,对这 个点所在部门、管理机构或有关人员委托法律事务部门予以处理。目前,我国高 校法律事务机构的设置模式主要有设立专门机构的模式、现有机构职能拓展的模 式和聘任法律顾问的模式,不论采取何种模式,其管理模式基本上均属于单一化 的平面管理模式。而我国高校的共性是内部结构复杂、学术属性与科层属性并存、 多方主体利益并重,高校法律事务可能涉及的管理部门、学术单位、师生员工各 类主体众多,事务类别也错综繁杂。在当前的运行模式下,法律事务机构的工作 开展不可能采取主动搜集信息的方式,因此难以知晓学校各层面的法律事务信息, 而涉及法律事务的所在部门、管理机构又不会主动告知法律事务机构,工作脱钩、 信息不畅的情况不可避免。高校法律事务机构的工作方式一般为事后救济,即出 现问题时充当救火员角色,事前事中不参与。当前,高校作为被告的案件较多, 且败诉的情形还占多数,究其原因,基本上都是由于事前事中管理上缺乏全程法 律监督和风险防范机制,管理人员法律意识不强。目前,高校法律事务管理整体 上还处于效率低下、层次不高的局面。

完善高校法律事务机构模式的思考 高校现有的法律事务机构模式已不能全方位关注和充分满足实际需 要,亟待完善。笔者认为,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观念层面上,高校管理部 门、管理人员法治观念和依法管理的意识不强;
二是制度层面上,高校法律事务 管理过程中的扁平化处理。因此,完善高校法律事务机构模式须从观念和制度这 两个方面着手。1.观念层面的完善 高校管理部门、管理人员法治观念淡漠、依法管理意识不强的问题由 来已久。管理人员在观念上仍然认为法律事务部门的事前事中审查可有可无、意 义不大,即使被要求也仅是形式化、走过场的程序,这种法律审查还没有完全成 为自觉行为。

笔者认为,要改变高校管理部门、管理人员法治观念和依法管理意识 不强的现状,应着眼于以下几点:第一,应将高校法律事务机构定位为服务机构, 是为学校的教学、科研中心工作服务的,而非其他。维护学校权益是法律事务机 构成立的宗旨。第二,必须站在依法治校的高度理解高校法律事务机构的定位。

法律事务机构的设立不是应付各级检查的装点和摆设,而是要为高校依法治校工 作提供部门保障。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依法治校 包括以下内容:转变行政管理职能,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加强制度建设,依法加 强管理;
推进民主建设,完善民主监督;
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法律素质;
严格教 师管理,维护教师权益;
完善学校保护机制,依法保护学生权益。依法治校涉及 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是提高高校内部管理水平的关键。法律事务机构在依法治 校的各项工作内容上均能发挥重要作用。第三,高校法律事务机构是“防火墙”。

高校法律事务机构的定位应是高校法制教育和法律服务机构,是为领导提供决策 参考的机构,是依法治校的实施者和监督者,是防范高校内外部管理法律风险的 一道坚实防线。

观念的改变并非一日之功。基于观念与制度之间的相互促进关系,不 能因为观念的滞后,要等到人们在观念上可以接受之时,方才作相关制度上的变 革。可以采取制度先行的方法,因为制度的制定、运行也会对观念产生积极影响。

因此,高校法律事务机构模式还须在制度层面上进行完善。

2.制度层面的完善 如何完善高校现有的法律事务机构模式?目前理论上有两种思路:一 是在高校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这种思路认为总法律顾问制度具有层次高、任务 重、协调广、责权大等特点,能够较好地解决目前我国高校法律顾问机构配置模 式存在的机构层次低、独立性不强、服务职能不全面、缺乏责任追究机制等不足。

在高校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由总法律顾问全权负责学校法律事务工作,全程参 与学校重大决策,对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实现“关口前移、源头介入、全程参 与”,可改变以往法律工作仅限于法律咨询和事后补救,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参谋助手作用。但笔者认为,总法律顾问制度是通过提高法律顾问的级别层次来强调 法律顾问的重要性,即认为级别越高,事情越好办。从本质上说,这还是过去行 政化管理手段的老路子。在当前的公立高校体制中,总法律顾问的任命和实现也 存在现实难度。因此,这种思路对于高校来说并非合宜之计。二是建立法律事务 专家委员会,法律事务具体管理部门作为具体操作者,并在各院(系、所)、各部 门设立法律事务联络员,形成一个触角延伸至全校各院(系、所)、各部门的法律 事务管理网络。比较而言,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思路。第二种思路能够较好地解决 目前高校法律事务管理过程中扁平化处理的制度设计困境,对此笔者有一些思 考:
首先,建立法律事务专家委员会是可行的。考虑到法律事务管理的专 业性,在学校层面建立法律事务专家委员会,可在更高层面上为学校法律事务决 策提供支撑。法律事务专家委员会的成员主要由主管校领导、法律事务管理部门 领导、学校法学院(系)各学科专业的有丰富法律服务经验的专家组成。这既能解 决法律事务室现有人员不足的矛盾,也能充分发挥学校法学院(系)现有的法律专 家的作用。法律事务专家委员会的成立可使这些专家教师的咨询服务制度化、程 序化,不再局限于仅就某个具体事务性问题提供随机随时性的咨询问答,而是常 态化、更高层次、更多层面的学校法律事务管理决策。以北京理工大学为例,在 法律事务管理实践中,学校对一些棘手的法律事务问题,在不同层面上曾多次请 教法学院一些有丰富法律服务经验的教师,并邀请他们共同参与处理,收到了良 好的效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目前学校已形成较为固定的法律顾问团队,为 学校提供了更为良好的法律服务。

其次,法律事务具体管理部门是高校法律事务管理的具体操作者。如 果所有法律事务都集中在校级层面,学校将难以应付。因此,还应设立必要的法 律事务具体管理部门。法律事务具体管理部门是负责学校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日常 运转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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