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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临床试验中儿童受试者的安全保护] 临床试验受试者

来源:年度总结 时间:2019-10-30 07:54:39 点击:

药物临床试验中儿童受试者的安全保护

药物临床试验中儿童受试者的安全保护 1药物临床试验儿童受试者安全研究的重要性 儿童药物临床试验是指以14周岁以下[1]儿童为受试者进行药物研究, 以证实药物在儿童体内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从而确认药物的疗效与安全 性。

1.1开展以儿童为受试者的药物临床试验的必要性2010年我国第六次 人口普查显示:14周岁以下儿童人口为2.22亿人,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6.6%,患病 儿童约占患病人口总数的20%,但在药品注册信息中标明小儿用药或儿童用药的 仅为2.27%,且多数药品说明书中没有标明剂量,临床上仅按成人剂型或规格折减 后酌量服用,缺乏临床研究的安全性数据。我国儿童正面临着"无药可用、用药 不当"的药物危机,加速儿童药物研发是解决儿童用药窘况的不二选择。

1.2儿童受试者的特殊性。

1.2.1儿童受试者的身心特点。

儿童处于生长发育期,对药物敏感,易受药物和其他外界不良因素的 影响;儿童的内脏、神经和内分泌系统还未成熟,药物的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动力 学在不同年龄儿童的体内差异显著;儿童对药物的代谢、排泄和耐受性较差,药 品不良反应率比较高,容易发生药物中毒等严重不良反应。

儿童的心理发育不成熟,对父母具有很强的依赖性,试验期间儿童受 试者因与父母分离而容易感到不舒适或害怕,试验生物样本的采集等行为容易使 儿童产生恐惧心理。

1.2.2儿童受试者行为能力的特点。

14周岁以下的儿童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这就决定了儿童对是否参与 药物临床试验缺乏完整的同意能力。知情同意权的实现是儿童受试者安全保障的 核心,因其同意能力的欠缺,儿童参与药物临床试验必须由其法定监护人补足同 意能力,代为决定是否参与试验。我国GCP规定开展儿童药物临床试验,针对具 有部分认知能力的儿童受试者,必须取得儿童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书面同意书, 对于无判断能力的儿童受试者,必须征得儿童法定代理人的书面同意。基于儿童受试者的身心特点和行为能力的欠缺,儿童参与试验的风险 远高于成人,儿童受试者的安全保障是药物临床试验开展的关键。

2我国药物临床试验儿童受试者面临的安全隐患 2.1儿科试验机构缺乏,个别研究者缺少专业性培训。面对成人疾病 低龄化和儿童"药物危机"等严峻问题,儿科药物研发必须加快进程,儿童药物临 床试验的需求大增,但我国目前仅有49家医疗机构获得儿科药物临床试验资格认 定,试验机构严重不足;我国GCP颁布实施时间短,我国目前的学历教育中缺乏 GCP课程;临床试验的培训工作尤为重要,临床试验培训可分为普及性和专业性 两种,目前多数培训都是普及性培训,应当向专业性培训发展。

2.2知情同意流于形式。儿童受试者的心智发育不成熟,对试验风险 的了解和认知能力缺乏;儿童的监护人(父母)大多缺乏医学知识,且研究者告知试 验知情同意书时过于专业化;不同儿童的监护人文化水平参差不齐,但研究者通 常把履行告知义务当成例行公事,缺乏针对性与灵活性,监护人对试验可能潜在 的风险理解程度不一,知情同意流于形式。

2.3不良反应的隐瞒不报。根据我国GCP的相关规定,研究者对试验 中发生的严重不良事件应当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伦理委员 会报告,同时对发生不良事件的受试者进行有效地治疗。但有些试验机构和申办 者只注重新药的可期待疗效,忽视对药物不良反应的研究,对发生的(严重)不良 反应不如实记录、报告。

2.4试验方案不符合儿童受试者安全保障的要求儿童参与药物临床试 验的风险远高于成人,儿童受试者的安全保障是试验开展的关键,但试验方案的 设计、制定缺乏针对儿童受试者的生理、心理不成熟和同意能力不完整的特殊性 的安全保障措施。

2.5试验的伦理审查流于形式。伦理委员会的审查监督职责是儿童受 试者安全保障的强有效防线。但我国的伦理审查起步晚,存在诸多问题,例如:
对试验机构的依附性强,缺乏独立性;委员会部分成员缺乏足够的专业素质,委 员会组成不合理,伦理、法律专家过少,缺乏普通民众代表;审查局限于试验前 的批准与否,对试验的全过程缺乏监督等。

试验的伦理审查流于形式,导致儿童受试者得不到有效的安全保障。3保障药物临床试验儿童受试者安全的举措 3.1大力扶持儿童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加强研究者的专业培训和伦理 素质。

儿科药物临床试验是医药工作者的研究重点,但目前我国儿童药物临 床试验机构明显不足,因此必须加大扶持力度,扩充和发展有资质的儿童药物临 床试验机构数目,同时要保证试验机构的设施、条件完全满足儿童受试者安全保 障的要求,即试验机构的急救药物齐全、急救设施设备运行良好、应急预案完善。

试验机构的设备是硬件,研究者的专业水平、临床试验经验和伦理道 德素养就是保障儿童受试者安全的软实力。因此有资质的儿童药物临床试验机构 应当积极派遣相关研究者进行诸如专业临床试验技能、药物临床试验的标准操作 规程和试验数据管理等培训,使其具备保障儿童受试者安全的试验资格和能力。

对研究者加强GCP相关知识、试验方案、知情同意、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处理 以及试验项目实施过程中关键点的培训,强化药品注册和药品监管的相关法律法 规、管理文件、指导原则、临床试验原则等的培训,同时注重培养研究者的伦理 素质,使研究者在试验中自觉自愿地采取措施尽量减少(轻)对儿童受试者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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