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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宪法【司考宪法的分类】

来源:季度总结 时间:2019-12-03 07:48:59 点击:

司考宪法的分类

司考宪法的分类 论文对绝大多数的朋友们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为了让朋友们都能顺利的编 写出所需的论文,论文频道小编专门编辑了“司考宪法的分类”,希望可以助朋友 们一臂之力! (一)宪法的形式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1)提出者:英国学者J·蒲莱士1884年在牛津大学演讲时首次提出。

(2)分类标准: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3)定义:
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 其最显著的特征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17、18 世纪自然法学派提出社会契约论是成文宪法最重要的思想渊源。1787年《美利坚 合众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91年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 宪法。

不成文宪法指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是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 例、宪法惯例的宪法。不成文宪法的最显著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未被冠 以宪法之名,但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的国家。英国宪 法的主体有各个不同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构成,包括:《权利请愿书》(1628 年);《人身保护法》(1679年);《权利法案》(1689年);《王位继承法》(1701);《国 会法》(1911年);《国民参政法》(1918年);《男女选举平等法》(1928年);《人民代 表法》(1969年)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1)提出者:英国学者J·蒲莱士在《历史研究与法理学》一书中首先提出。

(2)分类的标准:法律效力以及其制定修改的程序。法律敎育网 (3)定义: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

一般又有三种情况:①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的立法机关,而往往是特别成立的机 关;
②制定或修改宪法的程序严于一般立法程序;
③特别的机关依据特别的程序制定修改。

【注意】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刚性宪法的国家。

柔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

【注意】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柔性宪法的国家。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协定宪法 (1)分类的标准: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 (2)定义 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者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如1814法国国 王路易十八颁布的宪法、1848年意大利萨丁尼亚王亚尔培颁布的宪法、1889年日 本明治天皇颁布的宪法、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是由君主与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如1215年英国的 《大宪章》、法国1830年宪法。

(二)宪法的实质分类 1.马克思主义宪法学家根据国家的类型,根据宪法的阶级本质的不同,把 宪法区分为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和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

2.以宪法是否与现实相一致为标准对宪法进行分类,把宪法分为真实的宪 法和虚假的宪法。列宁认为:同现实脱节时宪法是虚假的,当他们一致时宪法不 是虚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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