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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角度看钓鱼岛【从国际法角度看钓鱼岛之争(1)论文】

来源:班主任总结 时间:2019-12-01 07:50:29 点击:

从国际法角度看钓鱼岛之争(1)论文

从国际法角度看钓鱼岛之争(1)论文 钓鱼岛历来是中国的领土,可是至今为止,该岛仍然在日本国的实际控制 之下。

中日两国政府在恢复邦交之际曾经有过君子协定:对有“争议”的钓鱼岛 领土归属的纠纷,双方承诺在争执期间均不得在该岛上设置永久性固定装置。其 争端的解决可以由未来更具智慧的中日两国的青年来接受处理。不过,长期以来, 由于日本国政府态度暧昧,因而助长了一些右翼分子和个别国会政要公开登岛进 行所谓宣示主权的活动,直接想中国政府进行挑衅。

尤其是在1996年7月至9月 期间,中日两国间的“争议”领土钓鱼岛又起烽火。由于日本右翼团体4次登上钓 鱼岛,非法修建灯塔设施和标记,并且正式向日本国政府申请,要求政府追认其 在钓鱼岛上所建航标灯塔为日本国公权利下的灯塔。该行为严重地侵犯中国领土 权,中国外交部及驻日本国大使均通过外交途径多次向日方提出严正交涉,强调 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的领土”,要求日方立即采取有 效措施消除由此产生的恶劣后果和消极影响。而日本方面的回答是:日本对尖阁 群岛(日本对钓鱼岛的译名)拥有主权,该岛系日本的固有领土。

面对日本政 府的顽固与纵容的立场,全中国的人民和世界各地的华人用不同的形式自发地掀 起了保钓运动。同时,在同年9月中旬,中国人民解放军陆、海、空三军为检验 登岛作战能力,举行了联合岛屿防御和登陆作战的演习。保钓斗争似乎有愈演愈 烈之势。

在这种压力下,日本政府似乎“被迫”采取了适当的措施。同年10月3 日,日本兵库县警察方面以暴力团之嫌疑抄查了在钓鱼岛上设置灯塔、制造事端 的右翼团体“日本青年社”总部以及其它另外3个有关场所,并逮捕了该会社顾问 长谷川正男。

尽管如此,事实上钓鱼岛之争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彻底解决。本 文将主要从国际法的角度就如何解决的钓鱼岛的问题论述一下个人的管见。

一、 日本国不享有对钓鱼岛的先占权 钓鱼岛及附属岛屿位于中国台湾省基隆市东北 约92海里处,钓鱼岛列岛系由钓鱼岛、黄尾岛、赤尾岛、南小岛、北小岛等小岛 礁组成,总面积约6.3平方公里。钓鱼岛是中国的先占领土,是由我国最早发现 和有效占领的。据史料记载,早在1372年,明太祖遣使杨载诏谕琉球时,经过钓 鱼岛,经考察该岛系无人居住的荒岛且无任何他国标记,于是设立大明界大碑, 开始了对此岛和管辖。从1415年到清朝末约500年间的时间内,中国政府派使20 余次进行巡察管辖。中国的台湾渔民长期以来在钓鱼岛等岛屿上从事生产活动, 久而久之,钓鱼列岛和该海域成了我国台湾附属岛和东海的一渔场。自明朝起这 些岛屿就已经在中国海防管辖区域内,而不属于当时的琉球藩国所有,事实上当 时的琉球藩王一直向清朝纳贡,承认中国王朝的管辖。十五、六世纪的明朝政府 为了防止倭寇把钓鱼岛作为海上防御区域,在论述防御倭寇策略的《筹海图编》中明确地标明了其位置和其所管辖区,确立了明朝对钓鱼列岛的统治权。明朝、 清朝两国政府一直重视钓鱼岛为中国领土。清朝光绪19年(1893年)10月,慈禧 太后留下诏书,将钓鱼岛赏给邮部尚书盛宣怀。

不仅如此,甚至在日本的著名 历史学家井上清水教授所著的《“尖阁”列岛——钓鱼岛的历史解析》一书中也客 观地指出“日本明治维新开始(1868年)以前,在日本和琉球,离开中国文献而 独立论及钓鱼岛的文献,实际上一个也查不到。日本最早有钓鱼岛记载的书面材 料属1785年仙台人林子平所著《三国通览图说》的附图”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岛之 图“。然而,他也是以中国清朝康熙册封使徐葆光的《中山传言录》为依据,该 图也是采取中国的”钓鱼台“为岛名并对该岛屿和中国福建、浙江以同一浅红颜色 标出,而久米岛则同琉球一样为黄褐色并照引徐葆光 的话称,久米岛是”琉球西 南方界上镇山“。

1719年日本学者新井君美所著《南岛志》一书中提到琉球336 岛,其中并无钓鱼岛。1875年出版的《府县改正大日本全图》中也无钓鱼岛。

琉 球王府权威史书——琉球宰相向象贤的《琉球国中山世鉴》(1650年)采用了中 国明朝册封使陈侃的记述,称久米岛是琉球领土,而赤岛及其以西为非琉球领土。

总之,在当时数个世纪中,在中国人、琉球人和日本人的有关琉球和钓鱼岛列岛 的文献中,一致表明钓鱼岛列岛属于中国领土。

1817年,日本国掠夺了琉球王 国将其编入了鹿儿岛,1879年废琉球而建冲绳县。(100多年后的今天,在冲绳 县境内尚能看到有不少深受中国影响的民俗习惯和极具中国风格的建筑物和牌 坊。在此之前,琉球人民是一个独立的不同于大和民族的一个民族。) 日本政 府声称日本于1885年对该钓鱼岛进行过现地调查判定该岛无证迹说明属于清国 所有。1895年1月14日,日本内阁决定钓鱼岛与久场诸岛、黄尾屿为冲绳县所管 辖。

事实上日本政府是在极其秘密的情况下进行调查的,事后也未向世界宣布。

即使是在明治29年(1896年)3月5日伊藤博文首相关于冲绳县的组成令中也只字 未提钓鱼岛或“尖阁诸岛”。

国际社会第三国的承认或默认不是作为权力的根源, 但它是作为支持实际显示这种国家的权力的可贵证据。在美国、前苏联、法国包 括日本等10多个国家近200种地图上都明确标绘了钓鱼岛属于中国的领土。例如, 1948年美国权威地图《HAMOND‘S NEW WORLD ATLAS》(GARDEN CITY 《新世界地图》)书中包括美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进攻日本时占据的地区, 地图中详列了日本管辖的全部岛屿,而钓鱼岛没有被包括在地图内,它显示了当 年美国并没有视钓鱼岛为日本的一部份。

按照近代国际法对领土取得的方法中 的先占制度来说,所谓“先占”是指国家对无主地实行有效占领,取得领土主权。

从1415年到清朝末约500年间的时间内,中国政府派使20余次进行巡察管辖。在 当时的条件下,对于人类尚无法永久性定居的岛屿而言,已经有中国台湾的渔民 在该岛从事渔业生产和作息。所以,前中国政府的上述管辖手段足以构成对钓鱼岛的有效管辖。因此,将钓鱼岛视为中国的固有领土甚为恰当。由于“先占”的前 提是无主地。因而,日本国的所谓“先占”、“固有领土”的主张是完全违背历史事 实的。

在1933年国际法学会上,日本国际法学者富夏提出凡实际上并不属于一 国主权保护下的土地,不论其有无居民均应视为“无主地”,该项提案遭到与会大 多数学者的反对而未能获得通过。

此外,在日本的国际法学界中还有一部份的 国际法学者持有这样的观点,认为钓鱼岛是过去琉球国的附属岛,过去中国是琉 球的保护国,所以中国对钓鱼岛主张领土主权。例如,日本著名的国际法学者田 烟茂二郎与石本泰雄合编的《国际法》(有信堂1983年版第88页,石本泰雄一度 是笔者的导师。)一书中称:“在历史上中华大陆的帝国,与琉球国有着一定的 朝贡关系,琉球是在1372年起向明朝朝贡的,这一关系一直持续到清朝。1880 年前后,琉球向中国的航海因朝贡而繁多,中国方面在琉球王交替之际派遣了册 封使。这些大量的文献记载均存在于中国方面。根据 这些记载,中国主张琉球 范围的”尖阁诸岛“数百年前就是中国的。”这是一种混淆视听的错误观点。

中国 政府历史上就把钓鱼列岛视为台湾岛的附属岛,而决不是因为自己的琉球国的保 护国而 因此主张对钓鱼列岛的主权。事实上日本政府也十分清楚当时的琉球国 的管辖范围不包括属于台湾附属岛屿的钓鱼列岛,其最好的证明是日本政府自身 的“行为”。早在1817年日本政府掠夺、霸占琉球王国将其编入鹿儿岛之际对于钓 鱼列岛不属于琉球列岛是明知的,如果当时日本政府就认为钓鱼列岛附属于琉球 列岛的话,为何不一并将其编入鹿儿岛呢?事实上,日本占领琉球后,钓鱼列岛 仍属于台湾,在清廷的管辖之下。

1895年4月17日,中日签署《马关条约》,中 国被迫割让台湾及其周围岛屿。

直至日本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战败投降为止, 日本统治台湾长达50年,钓鱼岛等台湾周围附属岛屿也因此被日本长期非法霸占。

钓鱼列岛不是像台湾那样根据条约公然地从中国抢来的,而是乘战胜之际,在日 本国政府既不与当时中国政府缔结任何条约,也不进行谈判的前提下,偷偷地从 中国窃取的。

从历史上看中国对钓鱼岛享有无可辩驳的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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