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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法哲学定义研究综述]

来源:半年总结 时间:2019-10-30 07:51:50 点击:

马克思法哲学定义研究综述

马克思法哲学定义研究综述 法哲学是马克思早期思想发展的逻辑主线,正是在对黑 格尔法哲学的批判中,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思想开始萌芽, 因此研究马克思的法哲学思想在今天就具有巨大的思想史 意义。可是长久以来,马克思在法哲学的研究中始终并未“在 场”,马克思法哲学的研究还相对薄弱。笔者拟从法哲学定 义的国内研究情况出发,对相关研究资料作一个基本的梳理, 以期为具体研究马克思法哲学思想做思想铺垫。

摘 要:
马克思 本质 体系 法哲学其实早在十七世纪就被许多哲学家所涉及到, 并被许多哲学家认可。到了十八世纪,黑格尔于1821年出版 了《法哲学原理》。继黑格尔之后,英国分析法学派创始人 奥斯丁于1832年又发表了《法理学和实在法哲学讲义》。最 终法哲学慢慢在全世界传播开来,反观我国的法哲学研究, 在解放前还是比较重视法哲学的研究,在高校院校的法学专 业开设了法哲学课程。但是,在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引进了 苏联模式的法学教育体系,使得法哲学的研究中断了。改革 开放以来党中央加大了对法哲学的重视,以及提出了很多依 法治国的战略等,在此阶段我国学者掀起了对法哲学的研究 高潮,不断的研究法哲学的内涵,真正了解到法哲学的意义。

而且还通过法哲学的研究还不断的探讨一些边沿的学术问 题,对法哲学所涉及的其他领域也都有所了解和掌握,深刻理解其中的内涵和方法。最终掌握了技巧和方法。但是另一 方面论述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的论文较少,所以现将马克思 主义哲学的主要观点综述分为以下的三个方面:
一. 法哲学的内涵 首先要从元理论的基础上来对法哲学进行相应的划 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了解到法哲学的真正内涵。至于什么 是法哲学呢,他的定义应该是什么呢,这是个比较复杂的问 题。当然主要原因是当前整个学界对法哲学的定义存在着划 分模糊,不能客观的对法哲学进行定位。从法哲学诞生之后, 法哲学便具体双重属性,具有法学和哲学两方面的属性,这 样就产生了其归属的问题。就想蝙蝠具有鸟类和兽类两个属 性一样,在鸟中被认为是兽,在兽中被认为是鸟,最终还是 免不了被称为异类的宿命。

当前的国内学界对法哲学定义存在着三个主要观点, 首先主要是法哲学是法学一个分支,其最终属于法学。很多 学者支持这一观点,例如孙国华、张文显等。法哲学是法学, 从理论上讲法哲学也就是一门研究法的最普遍的一门科学。

法哲学整体是以哲学为基础的,根本上也不是哲学的一个部 门;
也就是用部门法来丰富自己,不属于法学和哲学的一门 边缘性学科。法哲学就是我们现在所称的法学基础理论,它 是以法的一般理论为研究对象,揭示法这一社会现象辩证发 展规律的独立学科,是法律科学体系中的一个分支,是法学这座宏伟建筑物的基础科学。第二,认为法哲学属于哲学, 是哲学的分支学科之一。持此观点的有吴晓明、刘日明、林 喆等。他们认为,法律哲学是从哲学的角度对法律的一般理 论进行哲学思考,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的一般科学,而法哲学 却是用哲学的方式对法或者权利或者法权进行的思考、反思 和追问,它实际上就是对权利哲学或者法权哲学,它具有法 或者权利或者法权的本体论性质。“法律哲学和法理学不涉 及法、权利或者法权的本体论反思。”①林喆在《黑格尔的 法权哲学》中提出了与吴晓明类似的观点,认为法哲学的涵 义有三:Ⅰ。关于公民权利的学说。Ⅱ。关于国家权力的学 说。Ⅲ关于二者关系的学说。第三种观点认为,法哲学既属 于法学,也属于哲学,是一门交叉的边缘性的学科。持此观 点的有吕世伦、文正邦、傅季重等。文正邦早在1981年第一 期的《四川大学学报》发表了一篇《应当开展马克思主义法 哲学的研究》的文章,对法哲学进行了界定,认为,法哲学 是介于历史唯物论和和法学理论之间的一门学科,它以历史 唯物论为指导,以法学理论和部门法学为科学基础,即与两 者紧密联系,又有其特有的研究领域,后来他完善了自己的 观点,在和吕世伦合著的《法哲学论》里认为,法哲学是从 哲学的角度和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理论和问题的一门 学科,它以法学世界观和方法论为研究对象;
它既是应用哲 学的一个门类,又是理论法学的一个分科,是介于哲学和法 学之间并兼具两者属性的一门综合性、交叉性和边缘性学科。法哲学其实也是法学的一个部门,最终解释为法学的一个分 支,原因也就是它与法律等都以法律规范为对象,同时从另 一方面而言法哲学也是哲学的一个部门,主要是因为他的职 责范围已经超过了法律研究的范围,进而去研究一些一般的 东西等等,最终涉及到一些哲学的领域。所以后来产生不少 的学者,他们另辟蹊径,在人学的角度上来定义法哲学。他 们认为法哲学是从法律的角度而对人的命运的关切,也就是 说是一种对人的法律生活样式和生存方式的关切。最终也是 一种对人的关切。是一种人学。

二、 马克思法哲学定义研究概览 在整体了解了国内对法哲学的基本定义之后,我们 需要对马克思的法哲学来进行划分。在国内,大部分学者对 马克思的法哲学定义基本上一样的,很多学者认为马克思主 义哲学是基于唯物主义而言的,也就是说是在马克思主义的 领导下对法的本质进行阐释,并做相应的科学研究。马克思 主义的哲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基础的,在法律中加以运 用。也就是说它是在马克思主义的层次上对法律的本质进行 阐述和表达。马克思主义哲学法也就是关于法学世界观的体 系。也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多黑格尔哲学的批判过程中形成的。

从某一方面来说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以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为 唯物主义为基础的,结合人的意志和行为规范等要素,形成 了严密的体系。最终对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定义较为复杂,观点不一,最后观点确定为三种:第一种认为马克思主义法哲 学是革命民主主义哲学,认为他是民权思想和自由观念的有 机整合体。其次,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一种权利哲学,以 权力为起点,主要是法和自由两个方面。对人格和财产等方 面也给予探讨,集中展示了社会市民和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再次就是认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是一种批判性的哲学,基于 感性的原则而对法进行批判。从感性的角度来阐释情与法的 内涵,其实法哲学也是一种人学,也就是人对人的法律生活 样式和生存方式的一种形式。最终也是对人的一种理解。通 过对人性的探讨来对法哲学有更深层次的理解。

注释:
① 刘日明,“法哲学”,〔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第11页 ② 武步云,“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引论”,〔M〕,陕西 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页。

参考文献:
1.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 学出版社,2001年版。

3.公丕祥:《法理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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