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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土制矿山用桅杆起重机整治工作方案|

来源:销售计划 时间:2020-01-05 07:51:30 点击: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监局关于开展土制非煤矿山用桅杆起重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x〕189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xx市质监局关于xx市开展培训矿山用桅杆起重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0x〕22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主要任务

查清并掌握在用土制桅杆起重机数量和安全状况,落实使用单位法人负责制,查处并销毁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设备,最大限度消除设备事故隐患。通过整治,建立健全桅杆起重机安全管理机制。

二、整治目标和主要措施

开展普查整治工作,采用拉网式检查的方法,力争做到全面覆盖,不留死角,查出的在用土制桅杆起重机整治率达100%。同时严厉打击假冒伪劣、非法拼装、私制滥造起重机的非法行为,堵住非法制造的源头。加强相关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杜绝设备无证运行、人员无证上岗现象。

(一)工作对象

1、各类石材矿山、非煤矿山、河道采砂使用的土制桅杆起重机;

2、未取得相应许可而从事起重机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和个人;

3、上述场所中起重机作业人员。

(二)主要依据和措施

1、根据国家起重机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我省200x年6月1日实施的福建省地方标准《矿山用桅杆起重机》(DB35/T681-200x),规范矿山用起重机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检验检测,统一技术要求,确保矿山用起重机安全运行。

2、200x年7月1日前安装的无制造许可证的土制桅杆起重机,必须委托取得相应制造资质的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后补齐所缺资料,向具备相应资格的检验机构申报验收检验,确认设备的性能参数与安全状况,经验收检验合格的,给予办理注册登记。

3、对已取得《采矿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经检查发现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土制起重机或严重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又无法修复或无改造修理价值的,予以查封扣押或监督销毁;经改造或维修后,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责令使用单位限期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责令停止使用,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止使用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经检验合格的,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注册登记。

4、在本方案发布后新增的在用桅杆起重机,必须是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制造、安装、改造的起重机,并按照福建省地方标准《矿山用桅杆起重机》(DB35/T681-200x)以及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编制的《矿山用桅杆起重机检验技术文件》进行检验,未取得相应资质单位制造、安装、改造的矿山用桅杆起重机一律不得使用。

5、对无《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所使用的起重机械,坚决予以取缔。

6、各使用单位应当制订起重机作业人员培训计划,按规定配备与作业岗位相适应的作业人员。

三、时间安排

整治工作原则上安排为10个月时间,从今年10月份开始,分为部署阶段、实施阶段、验收阶段等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200x年10月)。成立土制桅杆起重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查清和掌握在用土制桅杆起重机数量和安全状况,研究部署各项具体工作,制定切合实际的整治方案。

(二)实施阶段(200x年10月200x年5月)。县整治领导小组严格按照上级及本地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部署和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整治领导小组和当地政府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三)验收阶段(2007x年5月中下旬)。市质监局组织验收小组对各乡镇(街道)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并将整治工作情况和抽查结果向市政府报告。

四、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顺昌县开展土制矿山用桅杆起重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何xx(县质监局副局长)

副组长:许xx(县安监局安监股股长)

张继xx(县质监局综合股股长)

成 员:周xx(县国土资源局土矿股股长)

康xx(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黄xx(县经贸局运行股股长)

戴xx(县工商局注册登记股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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