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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群体事件看基层服务型政府建设】最严重的群体事件

来源:护理计划 时间:2019-10-24 07:52:03 点击:

从群体事件看基层服务型政府建设

从群体事件看基层服务型政府建设 群体事件是由社会矛盾或利益冲突引发的破坏社会秩 序与稳定的突发事件,大量群体事件凸显的是政府合法性危 机和地方治理危机。透过群体事件可以看出我国基层政府公 共服务能力不足,在服务型政府建设中存在诸多问题。本文 阐述了从群体事件透析出的基层服务型政府建设困境以及 探索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有效途径。

摘 要:
群体事件;
基层;
服务型政府 当前我国仍处于社会转型期,这必然导致社会结构、 利益格局变化,社会紧张,矛盾难以解决,群体事件频发。

地方政府直面各种群体事件,因此对群体事件的预防、治理 尤为重要,必须加强地方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处理突 发事件的能力。

1 我国群体事件的现状 “群体性事件是由于社会矛盾或者利益冲突导致部分 民众采取非常规越轨行为扰乱破坏社会秩序稳定、危害公共 安全的突发性事件。”???我国现阶段群体事件频发,要处 理好各类群体事件必须对现状有正确认识。

1.1 数量上升,规模扩大 据2005年中国《社会蓝皮书》统计数据,从1993年到2003 年间,我国群体性事件数量已由1万起增加到6万起,参与人 数也由约73万人增加到约307万人。2006年超过9万起,2008年群体性事件的数量及激烈程度都超过以往,2009年群体性 事件发生仍然保持着多发的态势。?2? 在数量上升的同时,群体事件的规模也进一步扩大,大 量群众被卷入其中,例如2008年瓮安事件,参与人数最多时 达2万人左右。

1.2 参与主体多元 目前来看,群体事件的参与主体很多,只要利益受 损的公众都有可能是群体事件的参与者,利益没有受损的公 众也可能因为从众心态而盲目参与其中,因此,不同身份、 不同职业的群众都可能存在。

1.3 表现方式激烈 目前我国的群体事件呈现表现方式激烈的趋势,公 众都抱有一种“把事情闹大才能得到解决”的想法,因此, 群体事件参与者常采用极端做法泄愤,例如围攻县、乡、市 政府,进行打砸;
阻隔交通;
以自杀威胁等。

1.4 原因多样 发生群体事件原因越来越复杂,是各种矛盾交织作 用的结果,有因为征地赔偿,有因为环境污染,有因为个人 权益受损。其中也不乏不法分子利用群体性事件制造事端, 煽风点火,激化矛盾。

2 群体事件反映的基层服务型政府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2.1 公共服务理念尚未完全树立 受传统公共行政影响,地方官员还存有传统管理的思维,重人治轻法治,官本位思想严重,没有树立为民服务的执政 理念,忽视了公共权力的正确行使,部分官员过分介入公共 事务而非履行服务职能,从而导致政府办事效率低下、寻租 现象严重。

2.2 政府角色错位 服务型政府的定位是公民本位,政府的行为与决策都应 以公众利益为准,但在群体性事件中可以发现,基层政府不 顾群众呼声,官商勾结,与民争利,导致官民矛盾不断积累, 最后致使群体事件爆发。例如房屋拆迁补偿,基层政府与开 发商合谋,互利互惠。

基层政府角色错位,本应是服务提供者,但却有严重自 利倾向,官民之间矛盾的加深极有可能造成社会张力,“当 社会张力的能量逐步积蓄起来,会对社会结构形成巨大的冲 击力,并在社会结构最薄弱的环节释放出来,形成群体性事 件。”??? 2.3 政府与公众沟通不畅,利益表达机制不健全 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要求是公民参与,但是透过群体事件 可看出,政府与公民缺乏有效沟通,基层政府没有给公民提 供利益表达的渠道。地方政府缺乏协商机制和利益维护机制, 这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一大障碍。

地方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都是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并 没有广泛征求民意,或是征求了民意但对于合理的建议并不 予重视,有时官员往往会为了追求政绩而滥用公权力,侵害公众利益。

2.4 政府公权力不作为 群体事件的爆发反映出地方政府权力行使不当,责任缺 失。首先,地方政府在应对群体事件的过程中采取暴力方式, 动用防暴警察、武警,如2010年苏州通安事件,约500名防 暴警察对现场民众进行镇压,10多村民被打伤,20多村民被 抓。其次,地方政府在处理群体事件时怕破坏政府形象、影 响政绩而对真实情况故意隐瞒,导致部分公众因不明真相而 盲目跟风。最后,地方政府官员责任意识不强,职责没有履 行到位,群众上访有时也不予接待,矛盾产生之初不进行解 决将最终导致事态严重化。

3 加强基层服务型政府建设,应对群体事件的措施探索 3.1 树立服务型政府的基本理念 建立服务型政府首先必须转变理念,摒弃“官本位”思 想,树立“以民为本”、“为民服务”的服务理念,政府官 员从管理者向服务者转变,加强自身主动服务意识,培养正 确的行政伦理观。

3.2 正确定位政府角色 转变政府职能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要求。只有转变 政府职能,服务型政府才不会“错位”、“越位”、“缺位”。

因此,政府官员应明确自身职能范围,增强公共服务职能, 回应公众需求,不能利用公权力做超出职能范围、损害公众 利益之事。3.3 健全利益表达机制 服务型政府建设必须健全利益表达机制,给公众表达利 益诉求的平台,使公众利益有可诉渠道。因此,保持官民对 话渠道畅通、双方平等协商以有效解决利益冲突是地方政府 预防和应对群体事件的必然选择。

在当前社会环境下,地方政府要做到及时了解民情、民 意,类似市长接待日这种措施是了解民意的良好做法,应让 其真正发挥作用而非徒有其表。此外,电子政务的发展让公 众了解政府相关信息的同时也提供了意见表达的平台,地方 政府官员对于网络民意应予以充分重视,一旦网络群体事件 爆发对政府形象损害也极大。

3.4 建立责任政府 目前许多地方政府存在责任缺失的现象,因此,树立有 限责任政府的理念,积极推动责任行政是服务型政府构建中 的重要任务。完善行政问责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责任落 实到位,这有利于约束官员行为,减少寻租腐败现象发生, 行政官员也会自我约束,正确履行职责,依法行政。

参考文献: [1]金潇. 我国群体性事件的基层政府行为探讨[J].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 32(2): 58-60. [2]孔凡河. 我国地方政府公共治理机制创新探究 ——基于群体性事件的思考[J]. 湖北社会科学, 2010, (6):30-33. [3]李莉, 黄小荣. 应对群体性事件的政府公共服务 能力建设[J]. 理论与实践, 2010, (7): 8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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