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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教唆犯的两种涵义|教唆犯刑法

来源:德育 时间:2019-11-26 07:56:06 点击:

我国刑法中教唆犯的两种涵义

我国刑法中教唆犯的两种涵义 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教唆犯属于广义教唆犯,具有两种不同的涵义, 一种是以教唆行为方式实施的犯罪行为,称为间接正犯;而另一种则是与广义区分 的狭义教唆犯。从我国各种刑法、司法的角度来说,以教唆行为方式实施的犯罪 行为在刑法中有明确规定。而现实中人们所说的教唆犯通常是指狭义教唆犯,虽 然不是正犯,但属于教唆行为。正因为广义教唆犯与狭义教唆犯涵义不同,所以, 我国采取分立条文的方式,对广义教唆犯与狭义教唆犯的行为与处罚做出不同的 立法规定。本文主要针对我国刑法中教唆犯的两种涵义进行深入分析研究。

加对于刑法中教唆犯的研究,一直是研究的重点。由于中国现行刑法 关于两种涵义教唆犯的成立条件、性质以及处罚不同,致使大多数学者对教唆犯 的研究与讨论更加混乱[1]。

一、我国现行刑法对教唆犯性质问题的主要观点 目前,我国现行刑法对教唆犯性质问题的研究,主要包括以及三种理 论说:①教唆犯从属性说,是从客观主义理论、犯罪共同说以及行为主义为基础, 该理论认为,教唆犯在犯罪过程中,相对于正犯而言属于从属关系,教唆行为成 立,说明教唆犯具有可罚性。此外,该理论还认为,教唆犯是依赖于实行犯而存 在的,虽然没有客观犯罪行为,但从行为的角度来说,也属于一种犯罪行为;② 教唆犯独立性说,是从主观主义现论、行为共同说以及行为人主义为基础,该理 论认为,教唆犯本身具有主观犯罪行为,虽然不属于实行犯,但这种教唆属于行 为人恶性的表现,实为独立的犯罪。此外,该理论还否定了教唆犯是实行犯的属 性,存在一定的客观与主观分裂现象;③教唆犯两重性说和教唆犯两重性否定说, 也就是教唆犯二重性说,该理论认为,从教唆犯与被教唆犯的关系来看,教唆犯 具有一定的从属性,即教唆犯的犯罪意图通过被教唆犯实行,从而达到犯罪目的 与危害结果。同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教唆犯与被教唆犯属于一种社会关系, 体现在教唆犯将自身的犯罪意图教唆他人去实行犯罪行为,充分体现出教唆犯行 为本身有着危害社会的行为,所以,从教唆的角度来说,教唆本身就属于一种犯 罪行为。由于该理论具有一定的客观实践性与主观思考性,从而有效避免了教唆 犯从属性说与教唆犯独立性说客观与主观之间的矛盾,属于一种较为科学、合理 的实践见解[2]。

二、我国刑法教唆犯两种涵义的分析(一)间接正犯属性 间接正犯属性的研究是从近代刑法理论开始的,一直以来,间接正犯 属于从属性产物,意在表明在教唆犯不具有可罚性的情况下,教唆犯对自己的一 切行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在可罚性的角度弥补了教唆犯的不足。目前,间接 正犯在我国刑法中得到广泛的认可。虽然我国刑法已经认同的间接正犯的性质与 行为,但在现实间接正犯案件处理中,没有明确规定间接正犯处理的处理流程。

因此,在间接正犯属性分析中,从近代刑法理论角度,对间接正犯的属性进行研 究与论证 [3]。

此外,也有一些刑法研究学者认为,间接正犯并不属于理论研究范围, 也没有相关法律保障,但却对刑法的适用性存在的一定的指导性作用,因此,在 我国现行刑法理论中,关于间接正犯的研究应当给予一定保留空间。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间接正犯”,换句话说,间接正犯并不是刑法 实施的产物,同时也不属于刑法理论研究范围。由此可以看出,间接正犯独特的 性质与研究范围。从刑法的角度来说,无论是在理论方面还是实施方面都否认了 间接正犯,因此,在现实中,关于间接正犯案件的处理也就模糊不清了[4]。

(二)狭义教唆犯属性 国刑在《中华人民共和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教唆他人 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处罚。由此可以看出,从共同 犯罪的角度来说,教唆犯是否构成犯罪,主要取决于被教唆人是否实行了教唆犯 的犯罪意图。对此,笔者认为,狭义教唆犯的构成与处罚是在共同犯罪成立的情 况下,只要被教唆者实施的行为被认为属于犯罪,那么教唆者与被教唆者属于共 同犯罪活动,教唆犯应承担其法律责任,即教唆犯的从属性。如果被教唆的人没 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充分说明了我国刑法对 教唆犯性质与处理的独立性与公平、公正性原则。

如果狭义教唆犯单纯就从属性这一特征来说,与共犯从属性理论与独 立性说意见分歧。从共犯从属性理论角度来说,教唆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犯罪,只 有在教唆者教唆意图上有犯罪行为,加上被教唆者的教唆实施行为,才构成犯罪, 这体现了教唆犯构成犯罪的意义。从共犯独立说的角度来看,狭义教唆犯与间接 正犯性质相同,被教唆者实施的教唆行为充分体现了教唆犯的犯罪意图,间接正 犯只不过是通过被教唆者实现犯罪意图。无论是共犯从属性理论还是共犯独立说, 都体现了狭义教唆犯与刑法理论的接近[5]。三、结语 在刑法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应当注重解决教唆犯客观与主观矛盾问题, 不断充实与完善教唆犯法律基础。因此,关于教唆犯的两种涵义,我国刑法应从 客观与主观两个角度进行研究,从教唆的角度来说,无论是间接正犯还是狭义教 唆犯,都应当从性质、惩罚、行为等方面进行区分,为我国刑法的深入发展创造 良好的条件。

作者:王丹凤 来源:法制博览 2014年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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