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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学实践教学中的问题及思考]法学实践教学

来源:办公室 时间:2019-11-27 07:54:59 点击:

浅析法学实践教学中的问题及思考

浅析法学实践教学中的问题及思考 由于传统认识的局限,法学实践教学的地位与作用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 视。就现状而言,法学实践教学在课程体系、教学评价与激励、师资队伍、教学 保障机制等方面均存在值得思考的问题,必须进行改革,采取相应措施,切实提 高法学实践教学质量。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社会科学。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法 学教育有了很大发展,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现状并不令人 满意,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盲目性和经验性[1],不能满足培养高 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要,必须进一步改革。

1法学实践教学中的主要问题 1.1忽视法学实践教学的地位与作用 我国现阶段的法学教育仍然是以 1.2缺乏科学规范的实践教学课程体系 由于认识出现偏差,法学实践教学缺乏科学、系统的课程体系。实践 教学在课程内容设置、时间的安排、课程的性质及学分的安排等方面存在较大的 随意性。实践教学的环节、内容与学生所处的年级和开设的专业课程有脱节的现 象[3],甚至个别实践教学环节的安排违反了教育认知规律,不利于学生知识的 掌握与实践能力的培养。

1.3实践教学评价与激励机制不完善 许多高校比较注重课堂教学工作量的评价与计算,注重 1.4实践教学师资力量薄弱 近些年来,我国法律院系教师队伍的职称、学历有了很大提高,新进 教师基本上都是硕士或博士。显然,法学教师的理论水平较以往有了很大提高, 但实践经验与实践能力却不令人乐观。很多教师都是从学校到学校,缺少法律实 践经验,实务操作能力不强,甚至有个别法学教师连规范的司法文书都写不出来。

在整个法学教师队伍中,同时具有高校教师资格和法律职业资格的教师数量偏少,有法官、检察官或律师工作经历的教师则更少了。没有高水平的实践教学指导老 师,学生的实践能力也很难得到大的提高。

1.5缺乏有效的实践教学保障机制 实践教学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想取得理想效果,必须要有一套行之有 效的保障机制。就现状而言,首先是缺乏有力的物质保障机制。一方面法学实践 教学基地较少,建设与管理没有及时跟上;另一方面是实践教学经费偏少,不能 满足正常的实践教学的需要。其次是缺乏科学规范的实践教学质量监控机制,未 能对实践教学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监督与评价。即使有某些形式的监控,也往往 流于形式,实践教学的质量难以得到保障。

2法学实践教学改革的思考 2.1强化实践育人意识 我们必须改变传统法学教育对实践教学的认识,充分认识到知识的传 授与实践能力的培养是同等重要的。理论教学可以培养人,实践教学同样可以培 养人;理论教学具有独立的地位,实践教学也具有独立的地位。对于法学这门实 践性非常强的社会科学而言,法律实践对于法科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显得尤为重 要。可以说,一个只懂得诸多法律知识和法律条文却又不会实际运用的人,绝不 是一个合格的法律人才,这样的学生走进社会是很难适应法律职业要求的。我们 不仅要给学生传授必要的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更要通过法律实践教学使学生在 现实中能够灵活运用法律,掌握法律实践的各种技巧、方法和能力。我们必须坚 持以人为本,突出学生在实践教学中的主体地位,设立独立的实践教学课程,通 过各种实践教学活动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使之成为一个高素质的法 律应用型人才。

2.2改革实践教学课程体系 现代课程理论认为,课程是一种有计划安排学生学习机会的过程,通 过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获得知识提高能力,丰富体验。由此可见,制定和实施内 容完备、体系科学的实践教学课程体系,不仅有利于开展法学实践教学活动,而 且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根据地方法律院系的客观 实际,我们可以尝试建立“5+X”模式的法律实践课程体系。详言之,“5”是指司法 案例分析、观摩审判、模拟审判、法律文书写作以及法律实习这五种法律实践课程。“X”则是指其它实践性课程,比较常见的有:刑事侦查与物证技术实验、法 律谈判、法律咨询、社会调查、司法口才与辩论技巧以及法律诊所等。为“确保 法学实践环节累计学分(分时)不少于总数的15%”的要求,我们应将司法案例分析、 观摩审判、模拟审判、法律文书写作以及法律实习这五种法律实践课程作为必修 课列入教学计划,规定相应的学分。其它的实践性课程可以根据不同法律院系的 具体情况,作为选修课或课外活动开设。这些法律实践课程必须严格按照课程理 论关于学分、学时、教材、评价等要求展开,并根据教育教学规律有序开设,互 相衔接,不得随意排列。

2.3完善实践教学评价与激励机制 为提高法学教师从事实践教学的积极性,应改革教学工作量的计算方 式,向实践教学倾斜。对指导实践教学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予以专门奖励,在职 称评定、年度考核评优中优先考虑。设立专门的法律实践教学科研基金,鼓励教 师积极开展法律实践教学科研活动,并对发表的法律实践 2.4加强法学教师队伍建设 建设一支高水平的法律实践教学师资队伍,是搞好实践教学、提高学 生实践能力的重要前提条件。众所周知,从事法律实践教学的指导教师不仅要有 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课堂教学经验,更要具备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司法实 践能力,否则就很难胜任法律实践的指导工作。“名师出高徒”,加强实践教学师 资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高水平的“双师型”队伍意义尤为重大。为此,一方面 我们要立足实际,加大对现有教师的培训力度,鼓励教师考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积极从事司法实践,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实践能力,积累法律实践经验和案件素 材,为指导法律实践教学创造条件。另一方面,我们要积极与司法实务部门开展 多种形式的合作,聘请一些理论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法官、检察官以及律 师担任兼职教师,指导法律实践活动。通过“走出去”和“请进来”这二种方式,加 强法律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

2.5健全法律实践教学保障机制 首先要建立实践教学的物质保障机制,必须建好能满足实践教学正常 需要的实习基地及相关附属设施,保证有比较充足的实践活动经费;其次要建立 健全实践教学质量监控机制。进一步规范实践教学各环节的管理,制订实践教学 质量评价标准,加强对实践指导教师的考核与管理;建立科学的法律实践课程成绩认定机制,既要注重结果又要反映过程,全面考核学生的实践能力。

总之,法学实践教学的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立足现实,着眼未 来,以提高法科学生实践能力与综合素质为目标,积极开展法学实践教学改革, 通过努力,我们一定会取得可喜的成绩。

作者简介:曾殷志(1976- ),男,湖南邵东人,讲师,主要从事高教 管理与法学的教学科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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