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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 “法治中国”视阈下的法律硕士培养模式优化策略探究

来源:剪彩 时间:2019-11-30 07:53:44 点击:

“法治中国”视阈下的法律硕士培养模式优化策略探究

“法治中国”视阈下的法律硕士培养模式优化策略探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 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向着建设法治中国不断前进的建设目 标,而且首次以中央决定的形式明确要求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法治人才培养 机制关乎我国法学教育培养法律人才的类型和模式的根本性和方向性问题。高等 法学院校应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战略要求,进行新一轮 法学教育改革,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出适应法治中国建设需要的法律人 才。

一、社会发展对法律硕士教育的需求 (一)法律硕士教育的培养目标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在借鉴国外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经验的 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和教育实际而建立起来的一种专业学位。法律硕士教育与 以培养学术性人才为主的法学硕士教育培养目标不同,以培养应用性法律人才为 目标,尽可能地为法律实务部门培养实践型法律人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转发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明确指出,法律硕士专业学 位教育是一种精英教育,培养目标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

(二)法治中国建设对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法治是国家发展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 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 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1]习近平同志 曾强调指出:努力建设法治中国,以更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作 用。[2]但我国当前所培养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与现实需求还有很大的差距。据 司法部门反应,毕业生到法律实务部门后,至少要三至四年以上的时间才能具备 审理案件、代理各种法律事务的能力;实务界普遍反映法学院校毕业生缺乏实际 运用能力,对法律实务运作方式不了解[3]。因此,现有法律硕士培养模式下的 毕业生与法律实务部门及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存在脱节,无法满足于法治中国建 设对高层次、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三)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对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引领作用2011年4月,教育部启动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 (下文简称卓越计 划),旨在改变我国现有的高等法学教育尚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需要的现状,力求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法学学 生的实践能力,注重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几年来,各高等法学院 校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引导下,积极更新教育理念,创新教育模式, 加强实践环节,以求缩小培养目标与现实需要之间的距离,培养出适应社会主义 法治国家建设需要和法律实务部门需求的高层次法律人才,初步取得了一定的成 效。

从高等法学院校毕业生的实际就业情况来看,法律人才呈结构性过剩:低 端法律人才供过于求,高端人才却相当紧缺[4]。笔者认为,法律硕士是我国卓 越计划的主要实施对象之一,也是该计划所追求目标的主要载体和承担者,但法 律硕士毕业生并未在就业市场上显示出其应有的优势。因此,立足于新时期法治 中国建设的需要,根据法律硕士自身的专业背景、个性化特点、自我发展需要及 对未来职业的规划,科学制定高层次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完善高素质法律人才培 养体系,创新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达到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 进而探索出一套能够满足法治中国需求、突出个体专长、适应职业取向的高层次 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已是当务之急。

二、对当前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的审视 目标问题是法学教育的基本问题。如不对中国法学教育正确定位,法学教 育就会迷失方向,误入歧途,制约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就不能培养出适应法治 国家建设要求的合格法律人才[5]。因此,在卓越计划的引领下,把法律硕士培 养成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该计划实施的重点。在全面推进依法治 国、实施法治中国建设战略的时代背景下,法律硕士应是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功 底、完善的人文知识背景、严密的逻辑分析能力、突出的语言表达能力、恪守法 律职业道德精神品质、国际性视野与全球观念的复合型、实用型的卓越法律人才 与治国之才[6]。相较于这一高标准、高层次的培养目标,笔者对当前法律硕士 培养模式存在的不足做以下分析:
(一)法律职业目标不够明确 法学教育的职业性是包含和超越一般素质教育的职业教育,具有十分鲜明 的导向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
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导向,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7]因此,对法律硕士的培养必 须坚持知识传授与职业能力训练相统一的模式。由于招生规模过大和管理的行政 化倾向等原 因,大多数高等法学院校对法律硕士采用大班授课的方式,招生规模大的 高等法学院校甚至有二百人同堂授课,授课过程中的师生互动和交流完全成为奢 想。在教学方法上,同样受到学生人数过多的限制而采用灌输式,即使在教学中 穿插案例教学,也难以做到让学生当堂进行讨论和分析,把教学过程沦为授课教 师自问自答的自我互动模式。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教学目标的实现。另外,大 多数授课教师不仅仅承担着为法律硕士授课的任务,还承担着法学本科、法学硕 士甚至是法学博士等不同层次和类型教育对象的教学任务。限于精力和现行的教 学科研考评机制,教师们往往难以针对不同学生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在对法律 硕士的授课过程中,授课教师会有意无意地忽视法律硕士的学科背景和个性特点, 弱化了法律硕士教学的应用型特点,模糊了其与法学本科教育和法学硕士理论教 育的界限,进而把课堂沦为一般性的法学知识讲授。

(二)人才培养理念更新缓慢 卓越计划主要是针对现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弊端而提出来的。传统的教 育模式偏重学生基础理论知识的养成,忽视对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导致学生实 践能力不足,与社会实际需求脱节。在培养理念方面,很多高等法学院校对法律 硕士的培养理念更新不及时,重视程度不够, 重课堂、轻实践,重理论、轻实 务的现象普遍存在。这种传统法学教育理念的存在不可避免地导致法律硕士毕司 法部门反应,毕业生到法律实务部门后,至少要三至四年以上的时间才能具备审 理案件、代理各种法律事务的能力;实务界普遍反映法学院校毕业生缺乏实际运 用能力,对法律实务运作方式不了解[3]。因此,现有法律硕士培养模式下的毕 业生与法律实务部门及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存在脱节,无法满足于法治中国建设 对高层次、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三)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对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引领作用 2011年4月,教育部启动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 (下文简称卓越计 划),旨在改变我国现有的高等法学教育尚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需要的现状,力求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法学学 生的实践能力,注重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几年来,各高等法学院校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引导下,积极更新教育理念,创新教育模式, 加强实践环节,以求缩小培养目标与现实需要之间的距离,培养出适应社会主义 法治国家建设需要和法律实务部门需求的高层次法律人才,初步取得了一定的成 效。

从高等法学院校毕业生的实际就业情况来看,法律人才呈结构性过剩:低 端法律人才供过于求,高端人才却相当紧缺[4]。笔者认为,法律硕士是我国卓 越计划的主要实施对象之一,也是该计划所追求目标的主要载体和承担者,但法 律硕士毕业生并未在就业市场上显示出其应有的优势。因此,立足于新时期法治 中国建设的需要,根据法律硕士自身的专业背景、个性化特点、自我发展需要及 对未来职业的规划,科学制定高层次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完善高素质法律人才培 养体系,创新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达到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 进而探索出一套能够满足法治中国需求、突出个体专长、适应职业取向的高层次 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已是当务之急。

二、对当前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的审视 目标问题是法学教育的基本问题。如不对中国法学教育正确定位,法学教 育就会迷失方向,误入歧途,制约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就不能培养出适应法治 国家建设要求的合格法律人才[5]。因此,在卓越计划的引领下,把法律硕士培 养成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该计划实施的重点。在全面推进依法治 国、实施法治中国建设战略的时代背景下,法律硕士应是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功 底、完善的人文知识背景、严密的逻辑分析能力、突出的语言表达能力、恪守法 律职业道德精神品质、国际性视野与全球观念的复合型、实用型的卓越法律人才 与治国之才[6]。相较于这一高标准、高层次的培养目标,笔者对当前法律硕士 培养模式存在的不足做以下分析:
(一)法律职业目标不够明确 法学教育的职业性是包含和超越一般素质教育的职业教育,具有十分鲜明 的导向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
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导向,推 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7]因此,对法律硕士的培养必 须坚持知识传授与职业能力训练相统一的模式。

由于招生规模过大和管理的行政化倾向等原因,大多数高等法学院校对法律硕士采用大班授课的方式,招生规模大的高等法学院校甚至有二百人同堂授课, 授课过程中的师生互动和交流完全成为奢想。在教学方法上,同样受到学生人数 过多的限制而采用灌输式,即使在教学中穿插案例教学,也难以做到让学生当堂 进行讨论和分析,把教学过程沦为授课教师自问自答的自我互动模式。这在很大 程度上阻碍了教学目标的实现。另外,大多数授课教师不仅仅承担着为法律硕士 授课的任务,还承担着法学本科、法学硕士甚至是法学博士等不同层次和类型教 育对象的教学任务。限于精力和现行的教学科研考评机制,教师们往往难以针对 不同学生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在对法律硕士的授课过程中,授课教师会有意无 意地忽视法律硕士的学科背景和个性特点,弱化了法律硕士教学的应用型特点, 模糊了其与法学本科教育和法学硕士理论教育的界限,进而把课堂沦为一般性的 法学知识讲授。

(二)人才培养理念更新缓慢 卓越计划主要是针对现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弊端而提出来的。传统的教 育模式偏重学生基础理论知识的养成,忽视对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导致学生实 践能力不足,与社会实际需求脱节。在培养理念方面,很多高等法学院校对法律 硕士的培养理念更新不及时,重视程度不够, 重课堂、轻实践,重理论、轻实 务的现象普遍存在。这种传统法学教育理念的存在不可避免地导致法律硕士毕念、 立法目的及立法背景,才能突破法律条文的困扰,做到运用自如。

(二)构建以法律职业为目标导向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5年发布的《关于设置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报告》批 准我国若干所高等法学院校借鉴美国法律硕士教育模式,从1996年开始进行以职 业为导向的法律硕士教育改革试点。当前,坚持法律硕士教育的法律职业导向是 改善法律硕士目前严峻的就业现状,提升其专业优势和竞争力的必经之路。从本 质上来说,法律硕士的培养不可能无视法律职业的内部需求和社会变化,而成为 纯粹的象牙塔艺术。

按法律职业导向进行改革是法学教育面临的时代环境,具有重要的引导作 用[14]。对法律硕士的培养必须以社会转型和职业需要为切入点,以服务国家发 展和社会需求为目标,以法律职业活动服务于市场经济为导向,以法律的实施过 程为关注和研究对象,以推动国家依法治国的进程、促进法治中国建设为目的。

需要指出的是,全日制非法本法律硕士有不同的学科背景,在法律硕士学习阶段必然有着不同的职业兴趣和取向,和全日制法本法硕一样,存在着个体发 展需求上的差异性。因此,对有着不同发展需求的法律硕士学生应加以区别对待, 突出其不同学科知识融合的先天优势,鼓励其向有利于自身发展的法律学科方向 发展,结合自身的职业取向进行未来职业规划。

(三)司法实践能力的提高是解决三脱节现象的不二法门 法律硕士教育在中国经历了十多年的发展,面临的最大挑战仍是如何实现 理论知识传授与司法实践能力培养的有效结合。而设置法律硕士的初衷正是要改 变我国法律教育与法学职业相脱节的现状,但从目前的实际来看, 三脱节的难 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法律硕士教育的培养目标强调实践的重要性,实际培养过 程中却只注重对理论知识的学习而忽略了实践。

从法的历史渊源上来讲,中国是成文法国家,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基本上 参照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模式,以理论知识的系统传授为主,相对忽略了对实践能 力的培养。提高法律硕士的实践能力,在夯实其法学理论基础的同时,必须充分 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和客观有利条件,使法律硕士培养模式回归到理论素养与实践 能力并重的轨道上来,开创提高法律硕士实践能力的有效途径,如法律谈判课与 模拟法庭实训课的开设、情景模拟与法律诊所的设置、观摩审判、到法务部门实 习等。

(四)塑造法律硕士的法律职业人格 法律职业人格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姚建宗教授曾提出:法理学在专业学习 中的作用并不在于向学生提供有关法律知识,而在于向他们灌输基本的法治理念、 传播现代法律的精神、培育职业法律思维、塑造理想的法律职业人格,从而使他 们具备优良的法律头脑。[16]与西方传统法律文化相比,我国并不缺乏发达的法 律制度与多层次多维度的法律实践,我国丰富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实践模式,为法 律硕士法律职业人格的培养、法律人职业品格的塑造提供了极其丰富的教学素材

在法律硕士的培养过程中,对法律职业人格的塑造应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必须 加强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养成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一致的法律职业情 感,形成公正、良好的法律职业人格。

法律职业伦理的自我提高和优秀法律职业人格的自我提升应当伴随着法 律职业者的整个法律职业生涯,法律硕士培养阶段是形成或提高法律职业者职业 伦理和职业人格水平的一个关键期。因此,在对法律硕士进行培养的过程中,必须将其法律职业人格的塑造贯穿始终。在向其传递法律知识、提高其法律实务能 力的同时,加强其法律职业人格的塑造,真正向社会输送法治中国建设需要的高 层次、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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