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您的当前位置: 钻爱网 > 发言致辞 > 表态发言 > 论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_弱势群体图书馆权利保护及其限度

论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_弱势群体图书馆权利保护及其限度

来源:表态发言 时间:2019-11-12 08:45:01 点击:

弱势群体图书馆权利保护及其限度

弱势群体图书馆权利保护及其限度 对弱势群体权利给予倾斜性保护是民主国家通行的做法,现代国家纷 纷通过法律对弱势群体的权利进行保护,并在具体实施中给予更为细化的政策保 障。我国目前正大力推进公共文化事业建设,通过提供普遍均等的文化服务满足 个人精神追求和个人发展能力提升,让更多的国民享受社会文化发展成果。图书 馆权利作为公民基本文化权利的重要内容,对儿童、老人、残障人士等弱势群体 给予特殊照顾,这亦逐渐成为国内图书馆界的通行做法。在追求法律面前人人平 等的人权社会里,对弱势群体的图书馆权利倾斜性保护为何成为社会共识?在对 弱势群体的图书馆权利保护中应遵循什么样的原则?这是图书馆界应予以了解 和明确的。

1社会公正与弱势群体权利保护 社会公正源于利益平等。平等是指“人们在社会上处于同等的地位, 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具体说来,平等就是不同社会 主体在一定历史阶段的交往过程中处于同等的社会地位,在社会领域享有同等权 益、履行同等义务的理念、原则和制度。在我国,无论在理论阐述之中,还是在 日常话语里面,人们通常还使用“公平”这一概念来表达与平等相近的意义。《辞 源》对“公平”的解释是“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至于合情合理,则 可视作“在一种分配中,没有任何一个人羡慕另外一个人,那么这种分配就称之 为公平分配”。由于公平具有明显的主观性,很难设计出客观的评价标准,而平 等较之公平相对容易衡量。

不论是平等还是公平,都侧重于物质分配或利益分配上的平等化。我 国国民素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愿望诉求,平均分配思想可谓根深蒂固。但简单 的平等思想显然既不现实,也不利于劳动能动性的发挥。在促进国家经济实力快 速发展的思想指导下,按劳分配一直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原则。按劳 分配承认了劳动主体的能力、体质、环境等事实差别,但社会客观存在的弱势群 体在按劳分配社会中处于事实上的不利地位,进而容易造成社会差距不断扩大。

随着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不断深入,按劳分配逐渐暴露出加大社会差距、影响社 会稳定等不足。为此,我国政府逐步调整社会分配思想,即由“唯平等论”依次向 “平等与效率并重”、“效率优先、兼顾平等”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促进社 会主义民主政治稳步发展及社会和谐。

社会公正更多地表现为一种政治宣言,社会中每个人不同的天赋、能力、性格等形成的综合能力是有差别的。仅有形式上的平等并不够,不管是机会 平等还是过程平等,都无法保证结果平等,平等的滥用只会导致多数人以社会整 体的名义损害弱势群体的合理权益。社会利益分配的平等只是相对的,它既要体 现多劳多得的生产规律,同时也要从社会道德和执政正义上维护弱势群体的基本 利益,这就是著名的“差别原则”,即“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相一致的情况下,适 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按照学术界达成的基本 共识,所谓弱势群体是指那些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 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每个人都有自谋生活、自我生存的权利,当弱势群体 仅靠自己的能力难以生活、生存下来的时候,有向社会主张生活、生存的权利, 政府必须履行保障公民正常生活、生存的责任。法治社会通过对公共控制以实现 对公民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保障,通过矫正分配秩序对弱势群体予以特别的保护, 避免弱势群体的实质性权利受到侵害,防止社会利益分配的不公。进入现代社会 以来,大多数国家都给予了社会弱势群体某种制度上的救助与倾斜,而且一般情 况下,随着社会繁荣程度的提高,对弱势群体的保障程度也在相应增大。

2弱势群体图书馆权利保护

推荐内容

钻爱网 www.zuanai.cn

Copyright © 2002-2018 . 钻爱网 版权所有 湘ICP备12008529号-1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