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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舆论监督是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的最重要的途径】

来源:销售 时间:2020-01-18 07:50:27 点击:
我们党历来重视舆论监督工作。最近,中央又明确指出,舆论监督是社会发展的要求、新闻工作的职责、人民群众的愿望、党和政府改进工作的手段。我们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从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的高度,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理解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重大意义。  从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高度深刻理解舆论监督的功能

  马克思主义政党历来把舆论监督作为维护党的纯洁性、发扬民主、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手段。1848—1849年,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创办《新莱茵报》时,就非常重视报刊的“监督权”。马克思认为,报刊是“无处不在的耳目”,是“热情维护自己自由的人民精神的千呼万应的喉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275页)。列宁也十分重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他在《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一文中明确要求报纸刊物“把那些顽固地保持‘资本主义传统’,即无政府状态、好逸恶劳、无秩序、投机活动的公社登上‘黑榜’”(《列宁选集》第3版第3卷第493页)。十月革命胜利以后,联共(布)领导人清醒地认识到官僚主义有可能在新政权内部复活,要防止和克服形形色色的官僚主义,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监督,党领导的报刊在舆论监督方面能够发挥积极作用。因此,1919年3月联共(布)第八次代表大会还提出,党和苏维埃报刊最重要的任务之一,是揭露和批评各种负责人员和机关的渎职行为,指出和批评苏维埃政权和党的组织的缺点和错误。

  中国共产党早在革命战争年代就十分重视发挥报刊的舆论监督作用。1942年印发的《中宣部为改造党报的通知》规定:“党报要成为战斗性的党报,就要有适当的正确的自我批评,表扬工作中的优点,批评工作中的错误,经过报纸来指导各方面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由于党内和国家机关出现了官僚主义苗头,一些干部压制批评,1950年4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决定,明确指出:“如果我们对于我们党的人民政府的及所有经济机关和群众团体的缺点和错误,不能公开地及时地在全党和广大人民中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我们就要被严重的官僚主义所毒害”。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把舆论监督提升到非常重要的位置。从1987年开始,“舆论监督”连续4次出现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十三大报告指出,要“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支持群众批评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十四大报告指出,要“重视传播媒介的舆论监督,逐步完善监督机制,使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十五大报告指出,要“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十六大报告强调,要“加强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这充分说明我们党是十分重视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的。

  以马克思主义新闻观为指导,可以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舆论监督作以下理解:

  舆论监督在本质上并不是新闻媒体的监督,而是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媒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的监督。既然报刊是“无处不在的耳目”,那么,舆论监督就不是报刊编辑部的监督,而是亿万双眼睛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的严格的监督。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对人民群众广泛监督的客观反映。要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我们的编辑、记者必须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经常倾听群众呼声,体察群众情绪。要准确把握人民群众最满意的是什么,最不满意的是什么;最高兴的是什么,最不高兴的是什么;最赞成的是什么,最不赞成的是什么、最不能容忍的是什么。要善于把各种信息汇集起来,作为组织舆论监督报道的重要参考依据。

  舆论监督是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稳定。在现阶段,舆论监督至少有三种功能:一是评判功能。新闻媒体通过正当的舆论监督,把一些假、恶、丑的事物不加掩饰地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让人们去衡量、去评判,这是一种强大的、积极的社会控制力量,它有助于阻止和抑制不正确、不道德言论和行为的发生。二是宣泄功能。1957年4月8日,邓小平在《共产党要接受监督》一文中指出:“如果没有小民主,那就一定要来大民主。群众有气就要出,我们的办法就是使群众有出气的地方,有说话的地方,有申诉的地方。”(《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273页)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社会组织形式、就业结构、分配方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因利益格局调整,不同利益群体会产生一些不同意见。社会上一些消极腐败现象的存在,在人民群众中也会引发一些不满情绪。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让人民群众把意见和情绪释放出来,可以起到“慢撒气”的作用,避免这种情绪的积淀和突然爆发。三是警示功能。舆论监督可以起到提醒、告诫的作用,个别人受到批评和监督,会使更多的人引为警戒、受到教育。同时,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是我们党和政府“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表现,是一种自信心的展示,它可以使读者和观众从新闻报道中感受到我们党和国家完全有力量、有办法逐步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各种消极现象。也就是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舆论监督是为了克服工作中的缺点,巩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加速改革和建设的进程。这就意味着我们的舆论监督不是破坏性的,而是建设性的,应该力求做到四个“有利于”,即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有利于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有利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有利于弘扬正气,针砭时弊,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因此要注意防止和坚决纠正那些阻碍改革、影响发展、干扰稳定的破坏性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是由多种监督形式组成的,主要包括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司法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社会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等。监督形式不同,其监督范围、监督特点、监督手段、监督方式、监督效果也会有所不同。新闻舆论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新闻媒体广泛传播,主要特点是新闻性强、覆盖面广、影响力大。有鉴于此,在运用这种监督手段时,我们要尽量选择“政府重视、群众关心、针对性强、教育面广”的重大问题,尽量选择具有普遍意义的典型事例,力求做到揭露面小、教育面大。在处理同其他监督形式的关系上,力求做到相互配合、优势互补。要牢固树立依法进行监督的观念,不要“四面出击”,不要试图仅靠媒体的力量“包打天下”。

  明确舆论监督的重点,注意监督方式和监督艺术

  新世纪新阶段,我们面临的国际国内舆论环境十分复杂。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确保舆论监督报道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在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时要继续坚持以下原则:

  新闻媒体要从“党和政府明令禁止”和“人民群众深恶痛绝”这两个方面选择舆论监督的突破口。既然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媒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的监督,那么,舆论监督就不能事无巨细、有闻必录。新闻媒体要注意从“党和政府明令禁止”和“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结合点寻找舆论监督的突破口,当前要突出五个重点:一是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揭露和批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贪赃枉法等行为,推进依法治国;二是加强对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反映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工作的希望和建议,揭露和批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各行其是等行为,维护中央权威,保证政令畅通;三是加强对党纪政纪执行情况的监督,揭露和批评失职渎职、滥用权力、消极腐败等行为,促进干部队伍廉政建设;四是加强对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监督,揭露和批评以各种手段和方式侵害群众利益的现象和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五是加强对社会丑恶现象、不道德行为和不良风气的揭露和批评,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弘扬社会正气。

  舆论监督报道的事实要十分准确,对因果关系的分析和判断也应符合逻辑、符合实际。近年来,围绕舆论监督工作引发了一些争议,其中部分原因是报道对象对媒体揭露的事实有不同看法。因此,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必须做到实事求是。编辑、记者要深入实际,进行细致的调查研究,注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防止以偏概全。为了确保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新闻工作者要像爱护眼睛、爱护生命那样,自觉维护新闻的真实性原则。在采写稿件时,要根据事实来描写事实,而不要根据主观意图来描写事实;要确保报道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必须高度重视对新闻事实的反复核对;要经常检查有没有关系稿和人情稿,有没有应该回避而没有自觉回避的现象,有没有其他“以稿谋私”的行为;要注明消息来源,提前掌握重要事实的“证据”,使舆论监督稿件涉及的事实经得起实践的检验、群众的检验和历史的检验。果能如此,因舆论监督而引发的纠纷就会大大减少,就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

  必须注意监督方式、讲究监督艺术,要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1954年4月,毛泽东同志提出,报纸上的批评要实行“开、好、管”的方针。“开”,就是要开展批评;“管”,就是要把这件事管起来;“好”,就是开展得好。他还指出:“批评要正确,要对人民有利,不能乱批一阵。什么事应指名批评,什么事不应指名,要经过研究。”(《毛泽东新闻工作文选》第177页)这一方针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关于舆论监督方式和监督艺术的基本观点。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抓住典型,有头有尾,向积极方面诱导”(《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150页);二是分寸要适当,“不要把个别的现象当作普遍的现象,不要把局部的东西夸大为整体”(同上,第2卷第366页);三是舆论监督要及时,不要专门喜欢事后批评,最好是刚露头就批评;四是舆论监督要把握好度,要下些毛毛雨,不要在几小时之内下八百公厘的倾盆大雨,而是“毛毛雨,下个不停”(《毛泽东文集》第7卷第264页);五是在报纸上开展批评的时候要与人为善,“为人家准备楼梯,否则群众包围起来,他就下不了楼”(同上,第264页)。

  正确处理舆论监督与正面报道的关系,在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同时,要千方百计增强正面报道的实效性和影响力,确保以正面宣传为主。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论及舆论监督问题时,常常把批评和揭露工作中的问题同加强正面报道结合在一起。十月革命胜利后不久,列宁一方面主张把那些坚决保持“资本主义传统”的公社登上“黑榜”;另一方面明确提出“报纸刊物应该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工具,详细介绍模范公社的一切成绩,研究它们成功的原因和他们经营的方法”(《列宁选集》第3版第3卷第493页)。1953年1月5日,毛泽东在《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一文中,一方面提出“凡典型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的事例,应在报纸上广为揭发”;另一方面又强调在开展反坏人坏事的广泛斗争达到了一个适当阶段的时候,“就应将各地典型的好人好事加以调查分析和表扬,使全党都向这些好的典型看齐,发扬正气,压倒邪气”(《毛泽东文集》第6卷第255页)。多年来,新华社始终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以今年第一季度为例,3个月时间,国内部共播发中文稿件9076条,其中舆论监督稿件527条,占国内部发稿总量的5.8%,正面报道占国内部发稿总量的94.2%。一些读者看了这些正面报道,认为这些稿件对于他们深刻领会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起到了重要作用。

  认真落实《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加强新闻采编队伍的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舆论监督工作关系到能否正确引导国内舆论、积极影响国际舆论的大问题,必须坚持党性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履行舆论监督职责的编辑、记者必须具有高尚的人格、品质和情操,必须掌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必须具有不畏艰险、深入实际、实事求是的良好作风。新闻单位要加强对编辑记者的培训、教育和管理,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正确理解和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利,准确把握舆论监督的方法和形式,不断提高舆论监督工作的水平。

  加强对舆论监督实践和理论的研究,使舆论监督逐渐规范化、制度化

  根据中央有关部门的规定,新闻媒体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和新闻纪律的前提下,有自主采访报道的权利,记者的生命财产、人身自由和采访活动应当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限制。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区、部门、单位及其某些工作人员对舆论监督理解不够、重视不够、支持不够、配合不够,不仅不能为记者的采访活动提供方便,而且经常“无正当理由”拒绝记者采访,有的还滥用行政权力压制批评、干涉舆论监督,有的为了逃避舆论监督而限制报刊、广播电视节目在本地正常发行、出售或播放。

  当前舆论监督遇到的另一个难题是因监督而引发的法律诉讼明显增多。而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新闻舆论监督侵权诉讼的过程中,所依据和引用的法律条款主要是《民法通则》、《刑法》及相关的诉讼法。这些法律属于适用范围广泛的“普通法”,由于不是“专门法”,难以兼顾新闻舆论监督诉讼的特殊性,所以在审理新闻舆论监督诉讼案件时,就有可能发生一些不尽合理的现象。因此,迫切需要研究新闻舆论监督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问题。要逐步完善对舆论监督的法律保障,认真执行现行法律法规中保护舆论监督的有关规定,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新闻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的法律界限,维护新闻媒体及记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要制定关于新闻舆论监督的若干准则或关于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的决定。中央有关部门对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意见,这就是新闻宣传战线开展舆论监督工作的“行为准则”。为了确保舆论监督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也应制定关于支持舆论监督、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的“行为准则”。这些“行为准则”应该同新闻单位的自律性准则同时公布,以便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其次,要制定《新闻舆论监督条例》。这个《条例》应该包含以下内容:舆论监督的功能、范围、对象、原则和重点,以及与舆论监督相关的信息披露制度,新闻单位在舆论监督过程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舆论监督侵权纠纷的仲裁制度等。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8月31日公布了《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有不少保护新闻舆论监督的规定,比如“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这些内容也应吸收到《新闻舆论监督条例》之中。

  最后,在条件基本成熟时,着手制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闻舆论监督法》。当前,在一些全国性和地方性法律法规中,对舆论监督已经有了一些具体规定,这是立法实践的有益探索。比如,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就明确规定新闻媒体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并对其宣传报道负责。有关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新闻工作者在宣传和报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过程中依法享有进行采访、提出批评建议和获得人身安全保障等权利。据有关部门的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有6条司法解释、49条行政法规、180条部门规章涉及舆论监督的内容。《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安全生产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都对舆论监督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这充分反映了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在支持和保障舆论监督方面的明显进步。只要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同新闻媒体一道,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精神,舆论监督工作就能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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