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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履行安全职责_正确处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的六个关系

来源:银行演讲稿 时间:2020-01-18 07:50:23 点击:
科学发展观是从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是各项工作的指导方针。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也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处理好以下六个关系。一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检察工作要服务于党和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从于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我们必须始终坚持的一条重要原则。因此,在办案工作中,既要严格地执行法律,依法办理案件,又要克服孤立办案、就案办案等单纯业务观点,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把法律和政策结合起来,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明确强调,要“有效发挥司法机关惩治犯罪、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的职能作用”。罗干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把“高度重视和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明年要重点抓好的七项工作的第一项。我们要深刻理解,认真贯彻。在检察工作中既要依法查办案件,打击犯罪,又要注意多做化解矛盾的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改革开放的扩大深化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无论是办理刑事、民事案件、职务犯罪案件,还是在处理涉法上访中,不仅要保证处理结果的合法性,还要尽力做好相关工作,防止因执法不当而影响社会稳定。只有这样,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体现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和精神,我们的办案工作才能得到党委、人大的支持和人民群众的拥护。

二是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打击犯罪是司法机关的职责,是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有力的维护。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进步和司法文明的标志,也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因此,在具体办案工作中,既要坚决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又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障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在内的所有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充分尊重其人格,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坚决纠正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等违法行为,切实做到有罪追究、无罪保护、严格依法、客观公正。

三是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的关系。工作力度是办案数量和办案质量的有机统一。加大工作力度,需要保持一定的办案数量。但办案数量必须是搞得准、有质量的数量,是实实在在、没有水分的数量。一定要坚持数量和质量并重,改变仅以数量评价工作业绩的思维定式。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不仅要看立案多少,还要看大要案比例,看起诉了多少,起诉后法院作有罪判决多少;在监督纠正违法行为中,不仅要看提出了多少纠正意见,还要看监督意见被采纳了多少,被监督的问题纠正了多少;在抗诉工作中,不仅要看抗诉了多少案件,还要看改判率是多少。不能一强调数量就不顾质量、违法办案,一强调质量就缩手缩脚不敢办案、不愿办案,一定要避免办案工作出现大起大落的现象。

四是事后监督与主动监督的关系。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主要是针对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诉讼活动中已经发生的违法情况,以及已经作出的或生效的判决和裁定。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但从整体上讲,法律监督既有事后的,也有事前的和事中的。无论哪种监督都需要有积极主动的进取精神。尤其在法律监督工作打不开局面的地方,更需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应当看到,当前,人民群众迫切期盼司法公正,期盼惩治腐败,期盼我们介入重大侵民事件、重大违法案件、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以惩恶扬善,伸张正义。因此,我们要以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主动地通过各种渠道,发现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司法、执法不公问题和犯罪线索,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监督,加大打击犯罪的力度,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五是执行实体法与执行程序法的关系。司法公正要靠正确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来保障,两者缺一不可。但是,一些干警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至今仍然存在,有的认为只要案件定性搞准了,是否按程序办案问题不大;有的在审查批捕、起诉中只注重审查证据的证明力,而不注重审查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导致错捕、错诉,等等。这些认识和做法,对检察工作危害很大,严重损害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形象。在我们办理的申诉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就是因为违反法定程序而留下的“后遗症”。因此,我们在执法活动中,不仅实体上要搞准,程序上也要严格,用程序规范保证实体公正。实体上的准确和程序上的合法都要作为评价办案质量的重要标准。在实施监督中,既要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适用法律关,又要严把办案的程序关;既要依法加强对违反实体法的监督,又要注重纠正违反程序法的行为,以促进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

六是检察工作的全局与局部的关系。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全局。检察机关的每一项工作都要服从于这个全局。无论是业务工作、队伍建设、基层检察院建设,还是检察工作改革、理论研究、检务保障等各项工作,都要围绕全局来开展。最近高检院对侦查分工作了一些调整,赋予一些业务部门一定的案件侦查权和案件线索的初查权,目的是要优化侦查权的配置,形成合力,使法律

监督取得最佳最大的效果。对此,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的高度贯彻和落实。要看到侦查权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侦查权是整个检察院的权力,不是某个业务部门的权力。各有关部门在行使这一权力时,一定要从全局出发,正确处理侦查工作与原有业务工作的关系,立足自身的业务工作,加强相互配合,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能力和法律监督的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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