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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宪法规则的决定的法律效力(10)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宪法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来源:活动方案 时间:2019-12-03 07:47:48 点击:

反宪法规则的决定的法律效力(10)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反宪法规则的决定的法律效力(10)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第五,从实行各种对违宪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制度的国家的经验证明,这种 司法审查的方式不仅有效地利用了司法资源,节约了政治资本;
而且以司法机关 的独立性和独特的法律权威,在对“反宪法规则的决定”的合宪性、合法性的补救 方面,或者在排除不当的有关决策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这是一个值得重视 的经验,具有很多的、各种综合性的价值效应,应予深入地加以研究和借鉴参考。

鉴于本研究的宗旨,我们特别重视司法机关在这方面的地位和作用,认为它构成 了我们倡导实行宪法监督司法化的一个重要的根据和理由。

第六,“反宪法回则 的决定的法律效力”问题在学术上,它不仅关系到宪法和法律的效力、适用、实 施、本质等一系列的深层次的宪法和法律理论问题,而且在一般哲学、政治学、 社会学乃至社会——政治哲学等领域也有着广泛而又深入的潜在研究价值,其中 一个亟待研究的问题是:某种受到限制、约束、合理及正当运用的“反宪法和法 律规则的决定”可否在一定的程度上、一定的范围内成为宪法和法律正式修改机 制的“替代”?如果回答是肯定的话,那么至少我们就应当重新审视和反思有关宪 法和法律的本质、价值、功能,以及与有关的社会、政治,包括政治权威等方面 的关系问题了。不过,我们认为这种研究不会从根本上动摇或推翻长期以来已牢 固扎根的宪法、法律和社会、政治等方面的理论根基和传统,正如亚什·凯所言, 它应当丰富我们对法律(还应当包括宪法——笔者注)本质的理解。我们还想补 充的是,这种研究还应当丰富我们对社会、政治的本质以及其他方面相关关系的 理解。

三、结论“反宪法规则的决定的法律效力”的理论与实践在学术上极具争 议和挑战性;
在实践上也因为与法西斯主义、帝国主义的干系而长期背负了坏名 声。不过,通过我们上述的介绍和分析,在学术上似乎也应当给予它一个容身之 地;
至于在宪政实践中究竟是发挥它的利的作用,还是害的作用,关键还是政治 决策者们所作的选择,以及相关的监督、约束机制的运作如何。当然,这最终还 是要取决于人民的意愿。从长远的趋势上看,只有人民才能对政治领导人或阶层 的“反宪法规则的决定的法律效力” 问题作出容忍、承认或反对、拒绝的终极“决 定”。因此,即使对这样一个极具争议和挑战性的问题,也大可不必将其拒之千 里,视为邪恶,惟恐避之不及。这一问题或许在更深层次理论上和不可回避的国 家政治决策的现实上关系到宪法实施的思路与制度建构,同时引发我们对社会、 国家、宪法、法律的本质的反思和再认识。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 所研究员 博士生导师[1] 这方面的主要研究文献有:郝铁川:《论良性违宪》, 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4期;
胡锦光:《中国宪法的司法适用性探讨》,载《中 国人民大学学报》1997年第5期;
郝铁川:《温柔的抵抗:关于“良性违宪”的几点说明》,载《法学》1997年第5期;
阮露鲁:《立宪理念与良性违宪之合理性:
评郝、童两先生关于“良性违宪”的争论》,载《法学》1997年第5期;
韩大元:
《社会变革与宪法的社会适应性:评郝、童两先生关于“良性违宪”的争论》,载 《法学》1997年第5期;
童之伟:《宪法实施灵活性的底线:再与郝铁川先生商 榷》,载《法学》1997年第5期;
童之伟:《“良性违宪”不宜肯定:对郝铁川同 志有关主张的不同看法》,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6期;
孙艳:《试论依法治 国与良性违宪》,载《理论探讨》1997年第6期。[2] 此处关于新兴国家宪法、 宪政实施条件和环境的分析,主要参考和引用了[香港]亚什·凯的两篇文章:《第 三世界国家的国家理论和宪政主义问题》和《宪政、宗教、多元性与国家主义的 挑战》,载宪法比较研究课题组编译:《宪法比较研究》3,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 年7月版,第248-272页。[3]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 商务印书馆1961年11月版,第154页。[4] 以上资料和观点介绍主要综述了挪威 学者朗内·斯莱格斯塔德的论文:“自由立宪主义及其批评者:卡尔·施米特和马克 斯·韦伯”。详细论述请参考[美]埃尔斯特、[挪]斯莱格斯塔德边编:《宪政与民主 ——理性与社会变迁研究》,潘勤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10月 版,第119-145页。[5] 参见[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商务印书馆 1976年6月版,第288-289页。[6] 转引自[美]埃尔斯特、[挪]斯莱格斯塔德编:
《宪政与民主——理性与社会变迁 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 10月版,第132-133页。[7] 转引自[美]埃尔斯特、[挪]斯莱格斯塔德编:《宪政 与民主——理性与社会变迁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10月版, 第132-133页。[8] 参见[美]埃尔斯特、[挪]斯莱格斯塔德编:《宪政与民主—— 理性与社会变迁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10月版,第134页。[9] 参见[美]埃尔斯特、[挪]斯莱格斯塔德编:《宪政与民主——理性与社会变迁研 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10月版,第135-145页。[10] 引自[美] 查尔斯·林德布洛姆:《决策过程》,竺乾威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年12月 版,译者的话、第4页。[11] 笔者不揣鄙陋,已在几年前完成了一部100万字 左右的“宪法人类学”,就是试图拓展宪法学的研究学科或理论,通过几年来的努 力,现在终于可望找到出版社接纳和出版了。——笔者注[12] 参见《参考消 息》2009年1月6日第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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