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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际法发展的新趋势及其制约因素 国际法的发展

来源:活动方案 时间:2019-11-26 08:00:31 点击:

最近国际法发展的新趋势及其制约因素

最近国际法发展的新趋势及其制约因素 随着冷战结束以来国际社会的结构性变化,国际法也出现了许多新现 象、新特点。值此世纪之初,对晚近国际法发展的新趋势及其制约因素作出适当 的总结和评估,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国际社会的结构性变化 国际社会结构的变化是国际法发展的前提。法律往往反映其运作中的社会 条件和文化传统。作为调整国际关系、特别是国家间关系的国际法,也是社会环 境本身的产物,它按照国际关系盛行的概念发展,它的继续存在必须符合时代的 现实性。[1]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40多年中,由于美、苏两大军事集团的对峙和 意识形态的冲突以及第三世界的兴起,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冲突使国际 法与国际组织的运作受到阻碍,特别是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与国际法院方面。但 自20世纪80年代下半期,国际社会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化。1988年11月,英国首 相玛格丽特 . 撒切尔宣布冷战已经结束。后来,美、苏两国首脑在马耳他举行 了会晤,并肯定了冷战结束的事实。随后发生的一系列事件增强了这些声明。东 欧的剧变,两德的统一,华沙条约集团的解散,特别是1991年12月,苏联在经历 了急剧的内部变革之后通过了《阿拉木图宣言》正式解体,之后11个原加盟共和 国自愿组成一个独立国家的联合体。所有这些,标志着两极对峙的冷战国际格局 的终结,一个新的国际格局正在形成。

晚近国际法就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国际社会的结构上的。要了解后冷战时期 国际法的发展趋势,就必须科学地研究这一国际社会的结构。

国际社会的“这些深刻变化对国际法在世界范围内的进一步发展将产生决 定性的影响”[2] .它使国际法从冷战时期的共存(Co – Existence)走向后冷战时 期的合作(Co –Operation),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Common Interests in International Community)日益成为主流。

二、 国际法发展的新趋势 纵观近年来国际法的发展变化,我们可以概括出以下几个新特点。

(一)国际社会的组织化1.国际组织的数量呈爆炸性增长 国际联盟的设立是国际社会组织化(Institutionaliz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的最初尝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建立的联合国,是国际社会组织化 的决定性步骤。[3] 联合国成立以后,随着殖民体系的瓦解和新兴独立国家的增 多,科技、交通和通讯的巨大进步,以及国家间交往的增强,50多年以来,各种 全球性与区域性国际组织的发展非常迅猛。尤其是国际经济组织和各种各样的专 门性机构,在数量上更是有了爆炸性增长。据统计,目前各种影响较大的国际组 织已达4000多个,其中政府间的重要组织早已超过500个。它们的90%以上是在 20世纪50年代之后发展起来的。[4] 2.国际组织的活动范围不断扩大、职能日益膨胀 各种类型的国际组织活跃在国际社会的众多领域。无论是政治、经济、军 事,还是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各个方面,都成了国际组织工作的对象。大 到全球的气候变化、世界战争,小至人类的生老病死和衣食住行,均与国际组织 的活动密切相关。可以说,国际组织职能的扩张是与国际生活紧密相联的。“国 际组织数量的增加与职能的扩大,使地球上彼此影响的各种国际组织,已经形成 了一个巨大的国际组织网,出现了国际社会组织化的一种新趋势。”[5] 3.国际社会的组织化使国家主权的保留范围相对缩小 冷战结束以来,随着国际格局向多极化方向发展,国际组织的潜力很快被 释放出来。国际组织的触角不断地深入国家主权的管辖范围,使国家军备、人权、 贸易、关税、投资、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诸多方面,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与此同时,有关国家还甘心让国际组织暂时行使主权权利,或将部分主权权利持 久地转让给国际组织。

仅就联合国在会员国的国家重建方面来说,其对国家管辖权的渗透,可以 说是前所未有的。例如,自1988年以来,联合国先后在纳米比亚、柬埔寨、索马 里、萨尔瓦多、安哥拉、莫桑比克、卢旺达、南非和前南斯拉夫等国组织和实施 国际监督下的民主选举。联合国在上述有关国家中,实际上行使的是国家主权权 利。

再就区域组织而言,欧洲联盟是主权权利持久地转让给国际组织的最突出 的代表。欧盟不仅其内部组织结构象一个主权国家,而且在许多领域实际上行使过去属于国家的主权权利,如:从关税、贸易到整个商业政策,从劳动就业、人 员流动到社会福利政策,从运输、农业、渔业、竞争到环境与科学发展政策,从 司法协助到内务合作政策,从政治合作到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等等。可以说, 无论是内政还是外交,欧洲联盟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或者是排他性的,或者是 与成员国并存或混合的。况且,这种主权权利的转让还具有持久性,因为它经国 际条约固定下来了。[6] 4.国际社会的组织化使国际法的约束力增强 一方面,国际社会已公认有若干强制规范的存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 际社会出现了强行法(Jus Cogens)理论。尤其是,1969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 约》第53条和第64条明确规定:“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强行法) 抵触者无效”。当今,虽然国际法的主要规范仍为意志法,但国际社会已公认有 若干强制规范的存在。这无疑增强了国际法的约束力。

另一方面,国际组织执行行动(Enforcement Action)的约束力也有明显 加强。《联合国宪章》第七章以较大的篇幅对此作了详细规定。二战后,纽伦堡 和远东两个国际军事法庭所进行的两次国际审判;
冷战结束以后前南斯拉夫国际 刑事法庭、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设立和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
近年来国际社会 出现的对国家领导人的公职行为进行刑事追诉的事例;
[7]以及1949年《日内瓦 公约》关于对严重违约者加以制裁的规定,都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体现了国际 法在执行方面的效力。

此外,国际社会还约定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

这反映现代国际法对传统的“自助原则”作了严格的限制。[8] (二)国际法的全球化 “全球化”(Globalization)是近年来大众传媒广泛应用的一个术语。然而, 准确界定这一术语的真正含义,实践证明有较大困难。[9] 我们只能在某一具体 领域知晓其内容。就国际法而言,国际法的全球化(Globaliz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国际法适用于整个国际社会。

依据传统的见解,国际法是所有文明国家间的行为规则,并普遍适用于全 世界的国际关系领域。然而,十月革命后社会主义国家——苏联的出现,对这种看法提出了挑战。前苏联的法学家否认有共同的国际法存在。[10] 特别是在二 战后,随着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以及越南、朝鲜及中国革命的胜利,世界划 分为两大阵营,国际关系的形态大为改变。因此,逐渐有所谓社会主义国际法体 系出现的趋势,使原有国际法的单一体系发生了动摇。这种情况也使欧美国际法 学界的一些学者对国际法是否仍有单一体系的问题,抱有悲观的看法,如,英国 法学家史密斯(H . A . Smith)[11] 、美国法学家孔慈(J . Kunz)[12] 与威尔克 (Kurt Wilk)[13] 等。

此外,战后亚非拉地区有大批新兴国家的出现,形成所谓的第三世界,他 们对国际法的态度也使一部分学者忧虑国际法的普遍性。[14] 这些国家对现存 国际法的内容表示许多不满意的地方,要求修正或采纳一些新的原则。

然而,由于国际社会结构的变化,两极对峙的冷战格局的结束,目前没有 任何国家集团或意识形态再对国际法体系作有力挑战,使国际合作有可能加强。

在当今和可预见的将来,世界各国将奉行一个国际法的体系,[15] 但这个国际 法体系由于许多新兴国家的参加,其内涵已不是原来以西欧基督教文化为主的国 际法体系,而包括世界各个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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