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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对国际钢铁行业反倾销的策略_反倾销应对

来源:规划方案 时间:2019-12-01 07:47:35 点击:

中国应对国际钢铁行业反倾销的策略

中国应对国际钢铁行业反倾销的策略 在全球经济下滑的大背景下,各国钢材需求减少、供应过剩,因此,钢材 贸易保护主义也愈演愈烈。中国钢铁企业日益成为国际反倾销的受害国,个别国 家为了维护自己短暂狭隘的利益,动辄对中国企业出口的钢铁举起反倾销的大旗。

与之相对应,国内钢铁行业相关企业虽然经过多年的国际化,但是对于运用国际 经济法的有关条文和法律精神捍卫自身的正当利益,仍然存在认识的误区,导致 在于反倾销行为的法律抗争中胜诉率长期在低水平线上徘徊,本文在此背景下探 讨了国际经济法背景下我国钢铁行业应对反倾销的相关措施,希望对改善我国钢 铁企业的对外贸易环境有所帮助。

一、近年来中国钢铁行业遭遇反倾销制裁的特征分析 近年来,中国钢铁行业遭遇国际反倾销的制裁呈现出逐年上升、年限延长 和地域扩展三个主要特点。

(1)数量逐年上升 在全球经济不景气的大环境下,各国加紧了对中国钢铁产品的反倾销制裁。

作者查阅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发现,2011年,中国钢材出口遭遇反倾销调查的涉 案金额高达5192万关元。2012年,中国冶金产品共遭受22起贸易救济调查,位列 各行业首位,比2011年增加8起,增幅达57.1%。其中,反倾销14起,反补贴3起, 保障措施4起,特保1起。在进入2013年不足两个月的时间里,欧盟、美国、澳大 利亚等国对中国钢材产品发起了5起反倾销调查或终裁。由此可见,各国针对中 国钢铁的反倾销已经成为一个趋势,中国钢铁企业对此应当有足够的重视。

(2)制裁年限延长 与数量的增加相对应,制裁的年限也相应地延长。2012年,欧盟决定继续 对进口自中国的不锈钢螺母和螺栓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欧盟对不锈钢紧 固件设定的反倾销税高达27. 4 % 。欧盟表示,撤销反倾销措施,那么倾销将继 续卷土重来。欧盟对中国台湾不锈钢紧固件的反倾销税设定为23. 6 %,而对中国 大陆的反倾销税设定为27.4%。与欧美态度相类似,2013年1月15日,加拿大国际 贸易法庭对中国内地热轧钢板复审做出终裁,该产品反倾销税将被延长征收5年。

(3)品种趋于集中从反倾销涉及的钢材品种分析,国外对我国提出反倾销指控的大多数是低 附加值的普通钢材或是管制产品。主要集中在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 品。我国钢铁产品价格低,具有一定竞争优势,在世界经济下滑的背景下,很容 易遭到国外反倾销。

(4)制裁地域扩展 在过去几年,中国钢铁企业为了应对制裁,曾采取中转他国或借船出海等 方式,来规避反倾销带来的伤害。然而,最近两年里,欧美国家对于中国钢铁产 品的反倾销,开始注意扩展地域,加大制裁覆盖的空间范围。2012年1月12日, 欧盟理事会发布官方公告称,经欧委会反规避调查,欧盟决定将对华钼丝反倾销 措施扩及到马来西亚。2010年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钼丝产品开始正式征收64. 3% 的最终反倾销税。2011年4月欧盟产业组织向欧委会提出反规避申请,指控中国 涉案产品经由马来西亚和瑞士转运至欧盟,要求对来自马来西亚和瑞士的钼丝产 品进行反规避调查。欧委会经立案调查认为,自2010年对中国产品采取措施后, 在中国涉案产品出口欧盟大幅降低的同时,中国出口至马来西亚以及马来西亚出 口至欧盟的钼丝产品都相应增加,最终裁定中国出口商为规避反倾销措施,经由 马来西亚转运欧盟,而瑞士出口产品不存在此类规避行为。因此,决定对进口自 马来西亚的涉案产品,无论其是否声称原产于马来西亚,皆征收64. 3%的反倾销 税。

(5)反倾销税大幅增加,涉案金额和规模越来越大。各国加大对本国钢铁 行业的保护力度。在对外反倾销时往往征收较重的反倾销税,而中国则是最大受 害国。2008年6月13日,美国商务部对中国薄壁矩形钢管反倾销反补贴案做出终 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2. 17%-200. 58%不等的补贴幅度和249. 12%-264. 64%不等 的倾销幅度;2009年1月31日,欧盟对中国所有出口紧固件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 五年内征收最高达85%的惩罚性关税(平均税率为77. 5 % ),影响我国每年33亿关 元紧固件的出口。

二、我国钢铁行业当前应对反倾销方面存在的问题 (1)反倾销自我保护意识薄弱 我国钢铁企业对反倾销的认识是随着国际对华反倾销调查的日益增多而 逐步加深的,因此大多数的人包括一部分专家学者都认为反倾销是贸易保护主义 的工具,而不是自由贸易条件下公平竞争的法律手段,这就造成我国大多数钢铁企业反倾销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长期以来,我国钢铁企业不应诉或应 诉不力带来了滞后效应。在实际的反倾销案件诉讼过程中,企业往往对反倾销调 查认识不足,观念认识存在差距。钢铁出口企业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待反倾销 应诉工作积极性不高。据统计,在我国钢铁产品遭遇的反倾销诉讼中,有一半以 上甚至更多的企业并没有应诉。在应诉企业中,也有一部分企业因应诉费用等原 因中途停止。不应诉或应诉不力不可避免地被调查机关利用现有最佳资料做出裁 决。

(2)应对连锁反倾销能力差 外国对我国钢铁产品反倾销诉讼表现出明显连锁效应。我国钢铁产品一旦 成为反倾销起诉对象后,无论倾销是否成立或胜败如何,都已经成为国际市场反 倾销关注的对象,并极有可能引发一连串的起诉。2008年11月底,俄罗斯工贸部 照会中国有关部门,对中国轴承钢管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印度商工部反倾销局 于2008年11月28日对原产于中国热轧钢展开反倾销调查;2008年12月26日起,欧 盟决定对从中国进IZI的焊管征收五年反倾销税,税率高达90. 6% ;2008年12月17 日,土耳其外贸署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钢铁制焊接链和钢铁制日宇形链进行反倾 销复审立案调查;2008年12月18日,澳大利亚对原产于中国的空心结构钢材进行 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在仅仅一个月时间里,我国钢铁企业遭遇国外反倾销 调查或制裁不下五起。与之相对应,国内钢铁企业提起的反倾销调查申请,多是 在企业难以为继,严重损害已经造成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从而导致错过了 立案的最佳时机。在反倾销制裁连锁出现的情况下,不少钢铁企业和行业很难同 时应对多个方面的制裁,从而导致利益受损,而且严重影响了我国钢铁企业的生 存与发展。

(3)行业内部企业间缺乏协调,难以发挥行业的整体力量 钢铁行业内企业间存在利益相关性,但我国由于缺乏相应法律规定商会和 行业协会的权利和义务,所以中国钢铁领域的商会和行业协会在经济活动中地位 低下,很难凝聚力量发挥合力。在这种情况下,我国钢铁企业普遍采取各自为战 和打游击的出口模式,即哪个国家有反倾销,就尽量少开发这个国家的市场,减 少对这个国家的出口量。近年来,欧美国家反倾销增多,中国部分钢铁企业的主 要市场定在非洲。据商务部统计,近年来我国向反倾销调查偏多的发达国家和地 区钢材出口已出现明显下降。2012年,向欧盟出口钢材数量同比下降23. 59%, 占比仅为7. 09 %,向欧洲、北关、大洋洲出口的钢材总量仅占出口钢材总量的16. 68 %,主要出口市场是韩国、泰国、越南、新加坡和菲律宾等亚洲国家。东盟已超过韩国成为第一大出口区域,出口量去年同比增长48. 83 %,达到钢材总出口 量的25 %。客观而言,中国钢铁企业的游击式出口策略,并不能在本质上解决反 倾销制裁的影响。反倾销过程中需要一个强有力的组织去帮助钢铁企业,帮助企 业搜集各种材料和数据,如进口钢铁产品在国内所占的市场份额及其对本国钢铁 产品价格的影响等;组织和协调企业提出反倾销申请并在调查过程中沟通钢铁企 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提供各种必需数据来配合调查等等,由于缺乏这种权威的 组织,从而大大削弱了钢铁企业运用法律武器为自己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能力。

(4)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启动了反倾销机制,但总的看来,特别与发达国家比起 来,还不成熟、不完善。首先,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反倾销条例仅是国务院制定 的行政法规,法律层级较低,而相比起来,国外在这方面则比我国要完善得多, 这主要是因为发达国家已拥有相当长的反倾销立法历史。相比之下,我国关于反 倾销的立法差不多比西方国家晚了一个世纪。其次,我国目前反倾销法规的某些 规定与WTO的相关规则有差距,如我国立案调查时间太长,商务部收到申请后 60天内决定立案与否,而立案调查自决定公告起12个月结束,特殊情况时间可延 长6个月,这都远远长于欧盟和美国等发达国家。值得欣慰的是,我国钢铁企业 已经开始意识到这一问题,并正在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据报道,2011 年9月,我国对进口自日本的不锈钢产品实施双反调查,中国不锈钢管公司江苏 武进不锈钢管公司和常熟华新特殊钢公司向中国商务部提起反倾销诉讼,他们认 为日本进口到中国的不锈钢产品严重存在着危害了中国不锈钢市场的行为。浙江 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环精密钢管股份有限公司、宝钢股份也作为 申请支持方出现在名单中。当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漫长的调查为涉案的进 出口商提供了调整价格,转移市场甚至进行规避的机会,不利于及时有效地保护 国内钢铁产业,尤其是那些产品周期较短的产业,这些都需要在未来得到改进。

三、国际经济法背景下中国应对钢铁行业反倾销措施建议 近年来,我国遭受外国反倾销调查和裁定的案件数一直是全世界最多的, 加之相关进口国滥用反倾销法,在反倾销中采用归零法,从而致使我国在对外贸 易中损失惨重,而且这种状况并没有随着我国加入WTO而根本改变。而对国外 反倾销,我们应该在加强国内出口企业自律、减少恶性竞争的同时,一方面要积 极应诉争取主动;另一方面就是要争取国际合作,制定更严格的反倾销操作规则, 寻求WTO框架内的长远利益。(一)我国政府应采取的对策 1、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政府支持体系,明确政府在国际钢铁贸易中的作 用。

政府的所有政策和措施都应以维护钢铁出口业公平竞争为前提,否则政府 的支持措施就可能成为国外钢铁反倾销的把柄。政府应建立国际钢铁贸易产业救 济和保护机制,从物流、金融、保险、法律援助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引导。同时, 政府应当引导钢铁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对出口产品总量和产品结构进行宏观调控, 鼓励和发展高端钢铁产品,在巩固原有市场的基础上开拓新市场。我们应加强对 发展中国家市场的开拓,逐步实现市场结构多元化,提高外贸抵抗外来风险的能 力。

2、建立国家层而的钢铁反倾销预警机制。

帮助钢铁行业协会建立和完善钢材出口贸易摩擦预警机制是政府应对贸 易摩擦的重要举措之一。目前,在钢铁贸易摩擦加剧的情况下,钢铁工业协会应 发挥自身职能上的优势和行业协会的地位,随时观察市场的发展动向,及时进行 综合分析研究,提供数据支持,法律帮助,当钢铁出口产品将可能遭遇出口市场 反倾销时,及时进行预报预警。一方面对外传递我国制定、采用和实施的有关贸 易政策的信息,以随时接受世界贸易组织合理的咨询和审议;另一方面要建立全 国范围内的反倾销数据网络系统,及时公开各国反倾销的法律、法规、政策,各 替代国的价格、计算数据、成本资料等,及时向国内企业发布预警信息,并提出 相应的对策和措施,为钢铁企业提供智力支持和法律援助。

(二)国内企业应采取的对策 1、企业必须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以质取胜。

客观而言,我国钢铁出口商品价格低廉容易引发贸易摩擦,中国有充足的 劳动力资源,人工成本占收入比例4%,而国际钢铁公司超过15%。因此与发达 国家相比具有产品劳动力成本低的优势。我国出口的钢材产品中,低端的长材、 板材约占80 %,附加值普遍较低,拥有较大的价格竞争优势。劳动力价格低,这 曾是我们出口产品的重要优势,但现在也成了我们遭受频繁反倾销的主要原因之 一。建立在英国古典经济学家李嘉图的比较成本学说上的中国的传统的比较优势 已经而临产品的价格是竞争的一个重要形式,但并不是企业出口产品价格越低越好。低价竞销最容易引发反倾销诉讼。企业在定价时参考一下国际市场行情及反 倾销动态,就可以大大减少反倾销诉讼。从长远看,我国钢铁企业要真正走向国 际市场,首先必须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大力开发自己的核心技术、 核心产品,实现技术创新,促进产品结构升级;其次钢铁企业要认真研究各种重 要的国际标准,如IS09000,IS014000,SA8000族系等,保证出口产品在技术、安全、 环保各方面接近或达到国际标准,实现中国钢铁企业高效、持续和健康发展。

2、企业要调整出口钢铁产品结构,调整产品出口经营策略 中国的钢铁产品之所以成为遭受国外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出口产品之一,一 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中国出口的钢铁产品60%以上属于低附加价值的普通钢材 和初级产品,低附加价值的出口品便决定了出口品的低价格,而低价恰恰是倾销 成立并易于遭受进口国反倾销的首要因素。鉴于中国作为全球第一钢铁生产大国, 但中国钢铁出口规模却非常有限,且频频遭遇国外反倾销,同时又鉴于全球钢铁 生产过剩,国际钢铁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局面。政府应帮助企业改变对外贸易增 长方式,优化对外贸易结构,实施以质取胜、市场多元化和科技兴贸战略,帮助 企业提高自主研发和技术创新能力,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提高钢铁出 口产品的附加值,提高产品档次,带动产业升级,提升比较优势,从传统的追求 贸易规模转变到追求贸易结构优化,提高国际竞争力,减轻中国钢铁产品遭受国 外反倾销压力。

同时,我国钢铁出口企业要想在国际市场上保持比较稳定的份额,必须转 变经营思想,借鉴国外从贸易立国向海外投资立国的经营策略转变。确立正确的 营销观念,由钢铁贸易出口为主转向钢铁贸易与钢铁产业投资并重,力争在海外 直接建厂,建立一批跨国钢铁企业,使其产品能够就地生产、就地销售,使反倾 销可能性降低到最低程度。

3企业必须积极、灵活地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 一方面,中国钢铁企业要走向国际市场,不仅要遵守国际贸易规则,还要 能熟悉地运用,并学会用国际贸易法规来保护自身的权益。在当前钢铁行业的国 际贸易中,没有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国家以及相关企业往往会成为反倾销措施的主 要制裁对象,进口国常常试探性地对出口国商品课征反倾销税。如果出口国不采 取相应的应诉措施,或没有根据国内或国际的反倾销法规做出必要的反击,进口 国可能会据此判断出口国在反倾销方面的认识甚少或没有做出相应对策的能力, 也就有可能根据这一信号对该出口国滥用反倾销手段。另一方面,钢铁企业要勇于应诉。如果企业放弃应诉,自然而然就被认为是败诉,一旦败诉就可以认为企 业的产品违反了反倾销法,征收高额反倾销关税,产品不可能再出口,也就完全 失去了市场。而对国际贸易官司,只要事先了解情况,如向中外律师咨询、向行 业协会、经贸委进行咨询,主动与外国商务部沟通,完全掌握对方国家的情况, 做好充分准备,据理力争,就有胜诉的机会。政府、钢铁行业协会以及驻外使馆 应当协助企业参加应诉、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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