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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事司法角度评电影《湄公河行动》】 《湄公河行动》

来源:规划方案 时间:2019-11-19 10:06:13 点击:

从刑事司法角度评电影《湄公河行动》

从刑事司法角度评电影《湄公河行动》 在今年十月份电影《湄公河行动》刚上映就凭借良好的口碑一路逆袭成为 票房黑马,赢得观众和媒体的一致好评。该影片所呈现的惊心动魄的打斗场面、 毫无拖沓的剧情、演员精湛的演技都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影片表达的爱国主 旨、故事的情节设定、人物的情感塑造也做得很到位。电影在真实事件“湄公河惨 案”的基础上进行一定改编,讲述了中国缉毒精英高刚、方新武等人组成的特别行 动小组为调查中国船员在湄公河的遇害惨案,还遇难同胞一个清白,冒着生命危 险潜入金三角查明真相,通过与凶险狡诈的毒贩分子斗智斗勇,历经千辛万苦最 终查明真相并令罪犯伏法的故事。虽然这部高评分的电影在上映后受到了广大群 众和媒体的好评,但若从刑事司法的角度看待这部影片,再对比历史上真实的湄 公河案件加以分析,电影中的某些情节仍然值得深究。

1.国际司法协助在实践中操作困难 在影片的开头,当湄公河惨案发生后,泰国媒体随之报道称泰国军方 查获两条贩毒的中国船只。由于案件的发生地、作案嫌疑人“两头在外”的特殊性 极大地限制了我国公安机关情报、侦查、抓捕等各方力量的发挥,给专案工作带 来巨大困难,相关证据的调查搜索也完全被泰方掌控。虽然中、老、缅、泰四国 不久便联合幵展了警务执法合作,但从湄公河案件的真实情况来看,各国国家因 利益关注点不同,各方表现出来的态度也不同。缅甸认为应该以流经本国的河段 分段巡航,主张其拥有流经本国的河段主权,其余国家对此无权管理;泰国代表 团则表示他国没有权利签订可以约束多国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老挝一方也表 示联合执法需要国家内部部门相互协调。这种利己主义观念的存在使得联合执法 巡逻难以实现,对于中老缅泰在湄公河流域建立信息沟通渠道或信息共享的执法 安全合作机制来说也是极大的阻碍。由于东盟国家体制和利益不同,这些政治差 异往往导致国家之间政治方面的可信度不高,地区差异和地区共同利益认同意识 淡薄,使得警务合作没有深入发展而是仅仅停留在表面。

片中中方高层为使反派毒枭糯卡为首的犯罪团伙能在中方进行审判, 最大程度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下令指示方新武、高刚等人尽可能在不惊动 其他国家警方的情况下寻找线索、活捉糯卡等人。由于是秘密行动,高刚一行人 组成的抓捕团队仅凭自己的力量全程追踪糯康犯罪团伙的下落,以至于抓捕行动 困难重重,甚至在快要制服糯卡大儿子时由于维安队的出现而不得不放弃抓捕。

这种只有单方面作战的方式既降低了司法效率,也体现联合警务执法的模式存在明显不足。多国联合进行警务执法这种形式现已逐渐成为中国与东盟国家进行执 法安全合作的新型方式,但是这种警务合作机制对于某种领域出现问题后如何进 一步解决并没有具体的规则程序加以规定,也没有建立多方对话的沟通解决模式, 联合执法安全合作机制或情报交流相关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关于国际司法协助 应当建立一种怎样的合作形式,目前仍是这种单一的方式,跨境安全问题需要国 家之间加强合作,积极履行国际合作的义务,建立合理完整的国际司法协助机制。

2.诱惑侦查措施可能会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 为使犯罪分子缉拿归案,影片中高刚、方新武团队假扮成需要大量购 买毒品的客户,通过诱骗糯卡团伙与之进行毒品交易的机会将其捉拿。而在当前 毒品犯罪的刑法运用中大多采取毒品数量中心主义,即根据毒品的数量考虑量刑 的轻重,仅由于毒品数量的差异便很可能使本来罪行较轻的被告人被判以重刑。

在这种诱惑侦查的方式中一旦侦查人员没有把握好侦查的行为尺度,提供的毒品 数量往往会超出行为人的犯意数量,这种做法既不利于行为人毒品数量的认定, 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加重被告人的责任,不利于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损害被告人的 正当权益,这与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是相悖的。

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前,控制下交付已被广泛使用于毒品类犯 罪中,这为那些隐蔽性较强,难以获取证据的毒品买卖等行为提供了良好的侦查 技术手段。然而,控制下交付作为一种诱惑侦查手段,如不进行有效控制,犯罪 嫌疑人本身可能不具有某种犯意,但侦查行为导致了该犯意的发生,进而导致行 为人实施了犯罪。在新《刑事诉讼法》新增的“技术侦查措施”一节中,技术侦查 措施明确被列入其中。但立法对这一措施的规制却过于原则化,对其适用的案件 范围、实施主体、批准程序、合法性标准以及非法诱惑侦查的法律后果等缺乏明 确的规定,对诱惑侦查的规制几乎处于缺失状态。司法实践中多有破案率等考核 指标的政策,侦查人员更偏向于利用诱惑侦查手段获取犯罪证据。诱惑侦查获取 的证据可能会对贩卖毒品罪数量的认定产生不利影响,导致对被告人量刑不利的 后果。此外对诱惑侦查的监督和司法人员滥用诱惑侦查的不利后果缺乏法律规定, 也没有相应的救济措施,侦查人员经常出于早日破案的心理,有意地制造一些案 件,诱惑本没有犯罪故意的人进行犯罪,致使无辜者获罪入刑,这很容易导致司 法权力的滥用,甚至滋生司法腐败,损害被告人的正当权益。

至于毒品犯罪中诱惑侦查所获证据的证明力问题,目前理论界最具代 表性的是“证据排除说”与“证据不排除说”两种观点。根据证据排除说,如果诱惑 侦查行为违法,则因此收集的相应证据也是非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应该予以排除。而证据不排除说则认为诱惑侦查属于侦查人员使用的一种技巧性手段,所获 证据原则上应当具有证明能力。对于在毒品犯罪中通过诱惑侦查手段获取的相关 证据,其证据能力是否可被法庭采纳应当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自由裁量。由 于我国刑诉法对诱惑侦查的适用范围、实施主体、审批手续等都没有具体明确的 规定,因而当刑诉法对诱惑侦查目的、范围、主体、审批、必要性的规制被突破 时,必然也会影响相应的证据效力。立法的模糊给司法实践操作带来极大的困难, 对于诱惑侦查所获取的证据是否应当排除也需要立法机关出台更详细的规定加 以说明。

3.刑讯逼供所获证据的合法性问题 本片中缉毒警察方新武为获取更多的案件信息抓获了一名贩毒人员, 在对方拒不交代幕后指使者的情况下,通过暴力甚至用刀划伤罪犯腿部的方式逼 其说出真相,在电影的后半段也出现了中国警方通过用直升机吊住抓获的犯罪嫌 疑人,利用其内心的恐惧说出自己所知的犯罪线索这一幕镜头。

事实上,在侦查阶段封闭性、强制性的环境中,侦查机关在行使权力 的过程中如果没有相关监督机制加以制约,司法人员出于急于破案的心理,为了 尽快找出罪犯,或者让犯罪嫌疑人尽快承认犯罪事实,有时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 一些非常规手段,即对其刑讯逼供。这种方式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现行的刑事 诉讼法生效后虽然有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加以补充完善,但是 由于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加以支持,我国的证据体系并不完整,加上立法粗略, 刑讯逼供或者变相刑讯逼供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还是时有发生。

根据传统的刑事诉讼证据理论,合法性作为证据的重要属性,以刑讯 逼供方式取得的证据是非法证据,包括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言词证据或是以违法程 序、方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理应排除。国外的证据体系很早就有关 于“毒树之果”的排除规定。所谓“毒树之果”是指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得犯罪 嫌疑人、刑事被害人的口供,并以此为线索获得其他相关证据。以非法手段获得 的口供是毒树,并以此为线索获得其他相关证据是毒树之果,两者都是应当排除 的非法证据。“毒树之果”原则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遏制办案人员刑讯逼供 保护刑事被告人基本人权有着进步作用。关于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在证据合法性上 的规定的缺失,诸多学者都发表了各自的观点,也有的学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对 非法言词证据难以排除,主要原因之一是立法机关没有对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作 出规定并缺乏相关的程序规定。因此在影片中警方通过刑讯逼供手段获取的相关 证据是否能作为定罪证据使用还有待商榷。4.方新武开枪打死刑登是否有故意杀人之嫌 在观影过程中有一个镜头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那便是方新武在抓 住反派二号人物刑登之后并没有将其抓捕归案,而选择开枪杀死对方。这一不按 “套路”的情节设计大大出乎我的意料,因为在绝大多数的国产警匪片中,当忍辱 负重背负国仇家恨的警察在独自抓到穷凶极恶的反派的时候,对面自己昔日的仇 人,警察往往会经历一番激烈的思想斗争,最后理智战胜一切,警察会选择把罪 犯交给法律来制裁。但在《湄公河行动》中,方新武在抓到间接害死自己女友的 反派后,最后选择开枪结束对方的生命,若结合各方面深入分析,我认为方新武 此举已经超过了职务本身的行为,应当定为故意杀人罪。

首先方新武抓获刑登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 和武器条例》第9 条,警察在执行职务活动中拥有开枪的权利。

但是该条例第 4 条也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 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也就是说警察在职务过程中遇到违法犯罪的行为可 以使用警械、武器,甚至向对方开枪,对此行为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是具 有正当理由的,但是人民警察有义务理智使用武器,尽量将损失控制在合理的范 围内。如果能够避免死伤结果的发生,就应尽量避免。即使在一定情形下允许使 用武器,也不必然意味着可以不分场合地随意使用,造成本能够避免的死伤后果。

这就要求在判断行为人开枪行为的正当性之时,除了要考虑有无形式的规范授权 依据外,还应进一步考虑其导致的结果是否符合“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原则的要求”。如果仅仅依照行政法规“只要允许警察开枪,就是容忍产生死亡的 后果,只要他使用枪械是合法的,就没有问题”的规定,得出警察开枪的行为就 算导致死亡结果也是合法的结论,这将使“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 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的规定形同虚设,也易导致公权力被滥用。

那么方新武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呢由于《刑法》第 20 条正当防 卫的规定中,除了对一般主体的防卫限度有要求外,并未对特殊职业者的防卫权 做出限制性的规定,故而至少从文义上看,在无其他特别规定予以限制的情况下, 警察防卫的行为完全可以纳入正当防卫的范畴。结合影片的具体情节,当方新武 抓获刑登时,对方手中已经没有任何武器并且身负重伤,失去了反抗能力。方新 武拿枪对准刑登的时候,刑登也表现得十分畏惧,并请求方新武饶他性命,此时 并没有不法侵害的危险发生,也没有严重危机人身安全的暴力危险。因此方新武 枪击刑登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更没有防卫过当之说。我认为方新武在已经制 服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将其抓获交给侦查机关处置,而是选择将其击毙,这种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职务范围,有故意杀人的嫌疑。

当然艺术与生活的表现形式总是有差距的,不能对一部电影要求过于 苛刻。《湄公河行动》最大限度还原了“湄公河惨案”,没有过度拔高意境,没有 刻意煽情,无论从剧情、人物、主题来说都是一部优秀的影片,让观众感受到和 平的背后往往有许多默默无闻的人为之付出血汗,而我也为我的祖国和正义的战 士们感到无比的荣耀。

作者简介:
谢艺(1993—),女,汉族,籍贯:江西吉安,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 学院,2015级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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