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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强化公正] 司法体制改革必须

来源:典礼 时间:2019-11-25 07:46:28 点击:

司法体制改革强化公正

司法体制改革强化公正 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35项改革任务全部启动,在保障人权、降低 司法服务门槛以及加强监督等方面已经取得了重要进展 刚刚过去的一年中,中央和国家机关共有29个部门分别承担了司法体制和 工作机制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死刑核准制度改革、司法鉴定体制改革、解决“打 官司难”、“执行难”问题的改革,以及加大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力度等35项改 革任务已全面启动,这些改革布局,均落子于进一步推进司法公正。

保障人的权利 司法体制改革布局中,保障人的权利是鲜明的一极。35项改革项目中, 包括取得重大进展的10项改革措施之一的死刑核准制度的改革,以及劳教体制改 革、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等,都明确表达着保障人的权利这一理念。

细心者会发现,在2005年招考公务员时,以往一向严格限制进入名额 的最高人民法院一反常态,筹建中的刑事审判庭一下子招收了50名法官,而且注 明是从事死刑核准工作。这预示着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的工作进入了启 动阶段。

中央已经批准直接在最高法院内部增设死刑复核庭的方案,同意增加 三个刑事审判庭,增加法官的编制。上述三个刑事审判庭已于2005年8月前完成 设置,相关负责人也已经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任命。据悉,此次死 刑核准工作的人员编制将达三四百人。

人命关天。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死刑核准权的收回,对于 落实宪法保障人权的规定无疑具有重要作用。中国将用制度来保证死刑判决的慎 重和公正。

另一项凸显人权保护的改革是关于劳教制度改革。在我国,劳教属于 行政处罚,针对的只是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轻微的违法行为。但在实践中,劳教 有时比刑事处罚还要严厉。同时,劳教制度的一些规定模糊不清,也给公安机关在 执行中滥用权力、侵犯人权留下了空间。把劳教制度放在“依法治国,依法治政” 这样一个大的社会背景下思考,劳教制度已经到了必须改革的地步。

劳教制度改革的方向将是出台“违法行为矫治法”,修正“劳动教养”制度。违法行为矫治的对象是严重违法但没有构成犯罪的,具有轻微犯罪行为但不 需要限制人身自由的这两种人。

如果说死刑核准制度与劳教制度改革都是通过约束权利保障人权,那 么社区矫正的改革则是通过扩大轻罪犯人的生活空间,尽量不使刑罚对其人生产 生割裂性的影响,实现罪犯向正常社会生活的顺利复归。中央政法大学刑事司法 学院教授田宏杰说,这正是法律中人道主义的要义所在。

社区矫正其实就是让五种罪犯(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剥夺 政治权利)在社区里完成余刑。2003年,司法部选择了6个条件较好的省(市)进行 试点,2005年又扩大了12个省(市)。从2006年开始,这些地方的社区矫正将进一 步规范完善,建立有关规章制度,为社区矫正立法奠定基础。依法惩罚和震慑犯 罪是法律应有之义,而对罪犯深切的人文关怀,更是法治文明的一种理性彰显。

把“司法为民”落到实处 “司法为民”既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又谋求社会全体人群可以平 等便捷地享受到司法资源,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方向。35项改革项目中, 已取得重大进展的改革和完善基层人民法庭工作机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打官 司难”的问题;加大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力度;改革和完善民事、行政案件执行 体制,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等几项改革项目的落脚点正是“司法为民”。

解决“打官司难”,首先是加强人民法庭的作用。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 人民法庭不能直接受理案件。老百姓要打官司,不管路途远近,一律都要先到基 层法院立案,然后根据案由、标的额等条件分到人民法庭,这种规定让老百姓打 起官司来费时费力。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规 定人民法庭可以直接受理案件,开展巡回办案,扩大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总 的原则,是“坚持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 判权的原则”,凡是不利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权、不 利于当事人诉讼的,都应该加以改进和完善。

帮助百姓更公平地享受到司法资源,还包括加大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工作力度,让有理无钱的困难群体打得起官司。

首先,扩大救助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颁布新规,扩大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范围,“五保户”、残疾人、下岗职工、农民工、见 义勇为者等14种情形被纳入其中。记者了解到,在广东、江苏等一些经济较发达 省份,已将援助范围扩大。重庆市规定,凡是农民工案件,一律免于审查经济条 件。

其次,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等九部门《关于 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已经出台,目的 就在于积极争取专项经费支持贫困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争取中央财政拨付专项 资金支持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使法律援助门槛逐步降低。

据了解,2005年,我国有43万困难群众得到了法律援助,比2004年增 长了48%。各地拨付法律援助经费为26220万元,中央财政还首次拨付5000万元 专项资金支持贫困地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制度给贫弱者提供了强有力 的法律支持,有效地维护了他们在人身、财产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各级法院长期面临的“执行难”,损害了国家法律的权威,也影响了群 众对法律制度的信心。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 要》中明确指出:改革和完善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执行机构,完善执行程 序,优化执行环境,进一步解决“执行难”。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建立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这 个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被形象地称为执行“黑名单”,将把全国各级法院每年 200多万件执行案件的每一个步骤、程序、措施都及时录入,并与银行的征信系 统相链接,与工商登记、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出入境管理等部门建立 联动机制。赖帐者在没有履行法律义务之前,注册新公司、购地置产、承揽工程、 经营贸易、出境、日常高消费等将受到严格限制。

监督保证公正 权力受到监督和制约是保障权力运行公正的前提。司法鉴定体制改革 以分权为手段,避免了司法行政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保障了监督力度。

同样,法院与检察院的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推行,也意在监督。

在湖南女教师黄静离奇死亡案中,5个隶属于不同部门的司法鉴定机 构竟然做出完全不同的结果,这一事件暴露了司法鉴定领域的混乱无序。长期以 来,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鉴定机构多元化、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多头鉴定等问题,导致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公正性、中立性受到质疑。

目前,《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已经正式施行。根据这一决 定,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不再保留司法鉴定机构;公安、国家安全以及检察机关 的司法鉴定机构,只为侦查工作提供服务,不对社会开放;其他从事司法鉴定的 机构都应是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服务性组织。这保障了司法鉴定部门 的独立性。

探索中的人民监督员制度也在稳步发展。2005年,各省级检察院、349 个州、市级检察院和2408个县、区检察院开展了人民监督员试点,占全国检察院 总数的86%。经人大、政协和有关部门推荐,共选任人民监督员18963名。

此外,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在逐步完善。截至2005年6月底,全国已有98% 的基层人民法院完成了人民陪审员名额的确定工作,共确定人民陪审员53881 名;92%的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完成选任工作,共选任人民陪审员45697名,他们将与 法官同权审案。

一位刚刚担任了人民陪审员的公务员告诉《望新闻周刊》,人民陪审 员是由外部人直接深入到司法内部来监督。人民陪审员除了不能当审判长外,其 他方面都和法官一样。我们是实实在在参与审案。这种监督虽是无形的,但是很 有效。如果有个别法官想徇私枉法,他总会有所顾忌。

加强监督不仅在于加强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和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 同时也在于加强司法行政机关自身的内外部监督。

据了解,改革和完善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制度已经取得 重大进展。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诉工作强化法律监督的意 见》、《关于协调案件特别备案审查的规定》,旨在纠正一些地方公诉环节诉讼 监督弱化的倾向,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

作者:陈泽伟 来源:新华月报(天下) 2006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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