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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驻点 时间:2020-01-06 07:51:22 点击: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市委发【】号)、中共张家川县委、县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的通知》(张发字【】号)和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关于做好全市中小学教职工聘任工作的安排意见》(天教局发【】号)的精神,我县将全面推开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为了积极稳妥地搞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机构设置及教职工编制标准

  (一)内设机构及领导职数

  ⒈完全中学、职教中心各设校长、书记一人,一中、二中设副校长人,三中、四中设副校长人,职教中心设副主任人;职能机构设教导处、总务处,各设主任人,一中、二中设办公室主任和政教主任各人。

  ⒉普通初中(含附中)设校长人、副校长人,张川镇中、龙山镇中设副校长人;职能机构设教导处、总务处,各设主任人;张川镇中、龙山镇中设办公室主任和政教主任各人。

  ⒊中心小学设校长人、副校长人,新建小学设副校长人;职能机构设教导处、总务处,各设主任人;新建小学、龙山西小设政教主任各人。

  ⒋完全小学设校长人、教导主任人,总务工作指定教师兼任;农村初级小学、教学点由完全小学代管,指定名学校负责人。

  ⒌幼儿园设园长人,副园长人。

  ⒍乡镇学区设校长人,并兼任学区所在地学校校长;教育专干人,会计人。

  (二)教职工编制

  城区高中、农村高中教职工与学生比分别为:和:;城区初中、农村初中教职工与学生比分别为:和:;城区小学、农村小学教职工与学生比分别为:和:;幼儿园教职工和幼儿比为:;职教中心按职业中学和教师进修学校标准分别配备教职工,职业中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教师进修学校按长班每班配备名教职工,短班每班配备名教职工,其他函授班每班配备名教职工(班额人);按编制所需教师在年内分步到位。

  二、校长的聘任

  校长实行公开选聘,竞争上岗。公开选聘校长工作要以党的十六大为指针,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改革目前单一的校长任命制,形成校长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竞争择优、定期交流、充满活力的激励机制。校长的选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竞聘职位

  四所完全中学、职教中心的校长由教育行政部门拟定聘任岗位,报县委批准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向全县公布。其它县直中小学(幼儿园)、乡(镇)学区(附中、中心小学)由教育行政部门拟定聘任岗位,以乡(镇)学区、学校公布。其它完全小学的校长由乡(镇)学区拟定聘任岗位,在本乡(镇)公布(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竞聘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参加竞聘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和要求:

  ⒈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⒉有较强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质。

  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五年以上,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⒋完全中学、职教中心校长一般要有本科以上学历;初级中学校长应有大专以上学历;小学校长一般要有中师以上学历;幼儿园园长要有幼师以上学历。

  ⒌完全中学、职教中心校长要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学区、独立初中、局直小学的校长、幼儿园园长应具有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⒍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年龄原则上在岁以下,竞聘同一岗位人员中,对工作能力强、成绩突出者年龄可放宽到岁以下,现任校长可以适当放宽到岁以下。

  ⒎同一所学校任期满两届以上的现任校长,如参加竞聘,要进行交流。

  (三)聘任的基本程序

  ⒈公布职位。竞聘职位为全县各类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具体岗位数由教育行政部门报县委批准后向全县公布。

  ⒉个人申请。凡符合聘任条件欲竞争拟聘中心小学以上学校校长岗位的人员在规定时限内递交书面竞争拟聘岗位申请填写报名表。

  ⒊资格审查。由县教育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⒋演讲答辩。由领导小组对资格审查合格人员进行政策水平、有关知识、专业能力、管理才能、应变能力等方面的答辩测试。

  ⒌民主测评。领导小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应聘人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民主测评。

  ⒍年度考核。将近三年上级部门对应聘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折算后计入总分。

  ⒎公布成绩。将演讲答辩、民主测评、年度考核的综合成绩予以公布。

  ⒏确定人选。由县教育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依据综合成绩确定拟聘人选,并向社会公示。

  ⒐颁发聘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完全中学、职教中心校长由县政府聘任;其它局直中小学(幼儿园)、乡镇学区(附中、中心小学)校长由县文教体育局聘任,并颁发聘书。

  (四)聘后管理

  聘期一般为年,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任期内如出现重大失误或渎职行为可解聘,并追究相应的责任。新聘任的校长任期内享受相应的级别待遇,对原任校长的职级待遇予以保留。今后凡校长岗位出现空缺的一律实行公开选聘。

  (五)学校其它领导成员的聘任

  副校长、主任及其它领导成员按编制及岗位设置可按分级聘任的原则在本县范围内竞争选聘,上岗条件原则上要达到校长上岗同等条件。具体步骤是由校长提名,经学校党支部研究,教代会评议通过,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考察、审核同意后,由校长聘任。无论聘任与否,原有职级待遇予以保留。

  (六)农村基层小学校长的聘任

  农村基层小学校长的聘任,由各学区参照本实施方案提出具体意见,报县文教体育局和当地乡镇党委审核后,由学区进行聘任,并颁发聘书。

  三、教职工聘任

  (一)教职工聘任范围

  各学校依据基本编制数,原则上确定的岗位实行聘任,空出的岗位用于接收新教师,但因全县教职工缺编较大,第一轮聘任城区学校确定的岗位,其他学校确定的岗位。各校优先聘任本校教职工(也可在本乡镇跨校聘任),原则上教职工由超编学校向缺编学校流动,聘任顺序为先城区后农村,先中学后小学,跨乡镇(局直学校跨校)聘任需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聘任原则及程序

  教职工的聘任必须按照岗位公开、平等竞争、双向选择、择优聘任的原则进行。其程序是:

  ⒈完全中学、职教中心、附中、中心小学、幼儿园以校制定教职工聘任办法,其他小学以乡镇学区制定教职工聘任办法,报经县教育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⒉召开全体教职工应聘动员大会,公布编制数、岗位设置数、各类人员聘任条件,宣布近三年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

  ⒊教职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聘任学校上交应聘申请(不交申请者视为拒聘)。

  ⒋教研组长、年级组长、班主任、专任教师、教辅人员、后勤服务人员和行政办公人员,分别由分管副校长和教导主任、总务主任、办公室主任根据平时考核情况给校长综合提出建议名单后由校长正式提名经教代会(或校务会)讨论通过校长聘任。

  ⒌校长与受聘人员签定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聘期。

  ⒍新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外地(校)调入的教职工,学校试岗一年后,经考核称职者,由校长聘任。

  (三)解聘及不解聘

  ⒈教职工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校长予以解聘。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触犯刑律;或酗酒闹事、打架斗殴,参与赌博等被公安机关拘留者;

  ()未经学校同意和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私自在外兼课、从事第二职业或外出求职者;

  ()旷工或者请事假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累计超过三十天者;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者;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安心本职工作,教学业务能力差,不能胜任工作又不努力学习,年度考核为不称职者;

  ()道德败坏,品行不正,造成不良影响者。

  ⒉教职工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不得解聘,但可视其情况减免其承担的工作。

  ()因公负伤、致残而丧失教育教学能力和从事其他岗位工作;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间;

  ()患病在医疗期内或患绝症、精神病。

  (四)落聘人员的安排及待遇

  ⒈因岗位超员,待聘的教职工,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到其他学校应聘。

  ⒉对因工作不称职落聘的教职工,可提供继续教育的机会,促使其业务能力提高,待后重新参加聘任。

  ⒊对长期患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教职工,经乡镇学区(学校)报请县教育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县人事部门核查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病退手续。

  ⒋允许待聘、落聘人员面向社会跨行业流动并办理调动手续。

  ⒌待岗人员不享受各种津贴;待岗一年内的只发职务工资;待岗一年以上三年以内的只发职务工资的;待岗三年后还不能受聘者,停发其工资,并参照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办法,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⒍待岗一年的教职工一律转到教职工流动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待岗人员如用非正常的手段影响或干扰机关、学校及领导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由乡镇学区、学校报县教育行政部门,经县教育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查并予以辞退。

  (五)拒聘与离职进修

  ⒈待聘教职工不愿接受学校聘任,或不同意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到缺编乡、校应聘者视为拒聘。拒聘人员自拒聘之下月起停发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限期三个月办理调离手续,逾期按自动离职处理。

  ⒉被聘教职工按规定要求离职进修者,需本人写出申请,乡镇学区、学校加注意见,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修。未经乡校同意和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离职进修的人员,停发进修期间工资,并予以解聘。

  ⒊教职工脱产进修后,原则上不再重新分配,仍回原单位工作,如不回教育系统工作,交回离职进修期间的职务工作总额。

  四、实行校内结构工资制

  校内结构工资制是把教职工个人职务工资作为保留部分不动,把津贴部分和校内的自筹补贴作为活的部分,按教职工的工作量和工作成绩分为工作量津贴和绩效津贴两部分,以乡镇学区、学校为单位统一发放。

  ⒈工作量津贴

  工作量津贴是把教职工的工作量折合成标准课时按月发放津贴具体是每年发给个月工作量津贴前半年发个月后半年发个月。工作量的确定按省颁课程标准对各类学校各学科课时要求和原教育部()教计字号文件对各类学校教师授课节数规定,以学校(教学点归完小)把每个教职工的实际工作量折算成标准课时。具体是:

  ()小学语文、数学,中学语文、数学,每节课为一个标准课时;原则上中学教师每周讲授两个班的语文或数学,或每周讲授物理、化学、生物、英语、政治节,讲授其它学科节。小学教师每周包教一个班的语文和数学,或讲授两个班的语文(数学),讲授其他学科为节。

  ()中学语文、数学、英语、政治、物理、化学六门学科,小学语文、数学同科多授一门课头可增算节课,跨学科多授一门课头可增算节课;其它学科同科多授一门课头可增算半节课,跨学科多授一门课头可增算节课。

  ()学校领导都应授课。局直学校主要领导(校长、书记)周授课为科任教师标准量的至,其他领导周授课不少于科任教师的一半;乡中学、城镇小学(幼儿园)、乡中心小学和人以上完全小学主要领导周授课时不少于科任教师的一半。

  ()各校教辅人员、后勤服务、班主任、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工会、团队负责人的工作量由乡镇学区、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折算成标准课时,具体办法由乡镇学区、学校自定,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查。

  工作量津贴分配办法是:中心小学以上学校以校核算发放其他学校由乡镇学区核算出同类学校的总工作量及标准课时津贴总数后再划拨给学校由学校按教师的实际工作量折合成标准课时发放。

  ⒉绩效津贴

  绩效津贴是把教职工个人每年两个月的津贴和校内自筹补贴按岗位工作考核情况每学年发放一次。各乡镇学区、学校要结合实际制定教职工岗位职责及量化考核细则。做到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学期考核与学年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以学年考核成绩为依据由乡镇学区、学校统一发放。

  ⒊特殊情况:

  ()经学校同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离职进修人员,不列入校内结构工资的范围,原工资照发。

  ()对患有精神病、因公致残等特殊情况而长期不能工作的人员,按教职工管理办法办理病假手续,不列入校内结构工资范围,享受有关规定的待遇。

  ()对接近退休年龄、因长期患病,已丧失工作能力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前办理病退手续。

  ()对男性年龄在岁以上,女性年龄在岁以上的教职工,乡镇学区、学校按实际情况安排工作量,不再和工作量津贴挂钩,但绩效津贴要由乡、校统筹发放。不承担任何工作任务的,不能发放工作量津贴和绩效津贴。

  五、首次聘任的时间安排

  ⒈××年月日以前,完成各校“三定”方案的审定。

  ⒉××年月日以前,完成校长的选拔聘任。

  ⒊××年月日以前,完成学校其他领导成员及农村小学校长的聘任。

  ⒋××年月日以前,完成教职工的聘任。

  ⒌××年月日起,实行校内结构工资制。

  ⒍××年月,进行总结验收。

  六、监督和仲裁

  ⒈县教育行政部门是学校(单位)实行聘任制的管理部门,对学校实行聘任制具有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有权对违反国家有关人事法规、政策的行为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

  ⒉县上成立教育人事仲裁机构,负责处理聘任工作中人事争议的调解、仲裁事宜,依法保障教职工和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局直学校、学区可成立由教职工代表、学校管理人员代表组成的人事争议调解小组,依据有关规定行使调解职能。教职工对所属乡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可向乡镇学区、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申请调解,调解未果,再向县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⒊对仲裁不服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向当地人民法院诉讼,但不得采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和手段,影响干扰各级机关和学校及领导的正常工作,对不听劝阻者,按拒聘人员对待,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制裁。

  仲裁期间申请仲裁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由县文教体育局负责实施并解释。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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